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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现行公务员考核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4:03: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公务员制度概论》期终论文

——浅析我国现行公务员考核制度

社会学院历史学(文博与档案) 专业 姓名张秋霞班级093学号09163116

浅析我国现行公务员考核制度

【摘要】公务员考核是公务员制度的“中枢”,是公务员各项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同时它是公务员录用、晋升、工资福利、奖惩等的基础和依据,又可为人事决策的科学化和改进人事制度提供指导。建立和完善公务员的考核制度,是执行任人唯贤的组织路线,做到知人善任,多出人才,选拔培养好优秀人才的一项重要措施。但是,目前在公务员的考核中还存在一些不如人意的地方。探讨分析我国现行的公务员考核制度符合当今社会的历史发展潮流,对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公务员考核制度完善问题

我国自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以来,公务员制度就一直在不断地完善中,在这里我想就我国现行公务员的考核制度谈一点自己的观点。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实话几年来取得了很大的成绩,首先通过全面考核,激发了公务员的竞争意识和进取精神,使机关面貌出现了可喜的变化,公务员普遍增强了自身的责任感,促进了行政机关的勤政廉政建设;其次通过全面考核,详细了解了公务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及时发现了大批优秀人才,促进了后备干部队伍的建设。 但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应发现在公务员的考核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认真加以研究解决。探讨我国现行的公务员考核制度,这对调动公务员积极性并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有积极的意义。

一、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概念

公务员考核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公务员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所确定的考核原则与内容、标准、方法以及程序等,对所属公务员进行考察、评价的制度。这种定型化、常规化的全面考核应与对公务员的晋升考核、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的考核区别开来。

二、公务员考核的内容

公务员考核即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主要指公务员的政治思想表现、行政道德、工作作风;“能”主要指公务员从事本职工作必备的基本能力和特殊能力;“勤”主要指公务员的事业心、工作态度和勤奋精神;“绩”主要指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即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廉”则指公务员必须廉洁自律。

三、公务员考核的原则

一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就是要全面、准确、实事求是地反映公务员的状况,并按照统一的标准,公平地作出对公务员的评价。二是民主公开的原则。就是就考核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等公诸于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并通过征求意见、民主评议方式,让广大群众参与考核,考核结果正式通知本人。三是注重实绩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在公务员考核中重视被考核人的实际工作表现和工作成绩。四是保障原则。该项原则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务员的权利。

四、公务员考核工作中的不足

(一)考核过程和结果容易受到考核者主观因素左右,考核制度法制化建设任重而道远。 在公务员考核的具体实践过程中,因为考核的主体和客体都是社会的人,所以在考核的过

程和结果认定上,考核人员的个人主观评价往往会成为决定被考核者前途命运的关键性因素。而我国的公务员制度至今才发展了二十多个年头,与西方比较健全完善的公务员制度比起来还属于起步阶段,那么随之配套的公务员考核制度也必然是存在不足的,在考核制度的起草及不断地发展完善的过程中,政府虽然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和花了很大的心血去修改和细节化,但是必然还有很多没有想到和没有做到的规定和细节,现今也就难免会出现“人为考核大于法制考核”的现象了。

(二)只重视年度考核,而忽视平时考核,致使公务员考核结果不准确、不真实。

尽管《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明确规定:“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但目前,有关部门对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如何进行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许多单位和部门也很不重视平时考核,考核结果都是在年终以群众投票形式产生,没有与平时考核相结合,随意性较大,一些人情票、关系票还存在。自行制定的一些平时考核方法,要么比较繁琐,难懂难记,加重了工作负担,要么与年度考核相脱节,不能为其提供有效的依据,致使年度考核考之无据,考核结果不全面、不准确、不真实,缺乏权威性。

(三)考核结果的等次偏少,不利于考核激励作用的发挥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将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从实践看,不称职等次所占的比例极小,多数人集中在称职等次的平台上,即使是优秀等次,往往也出现碍于情面轮流坐庄的现象。根据实际情况,《公务员法》增加了考核基本称职等次,但还存在着对考核结果使用不充分、奖优罚劣效果不明显的问题。我国现行的考核制度虽然在“奖优惩劣”方面有了一些突破,但做得还不尽到位使考核的激励导向作用没有很好的发挥。

(四)对年度考核中获优秀的公务员的奖励和对不称职公务员的处理不合理。

对年度考核中不称职公务员的处理,在某种意义上甚至重于受行政处分的公务员,这样显然有失公平,对不称职人员的处罚过重。对连续三年获得优秀的,并没有几个被提拔重用了,只是给了一些物质上的奖励或者记个三等功。至于对考核结果在公务员的晋升、培训、奖惩、使用中作用规定的也较少,且激励功能偏弱。

五、不断推进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完善

以上种种不足,不仅会直接挫伤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而且由于考核不公平,会对公务员制度本身带来一定破坏作用。针对目前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要提高认识,加强公务员考核的制度化建设。

从我国公务员管理的运行情况看,考核工作作为公务员管理的中心环节,使得公务员管理制度中的各个环节环环相扣,紧密联系。考核贯穿于公务员管理的全部过程,它既是一种评价方式,也是一种监督手段,考核作为任免奖惩的依据,使得公务员管理有了一个尺度和杠杆,也增强了公务员管理的可操作性。考核工作做得好,公务员管理也就更加有据可循、合理公正。所以,必须高度重视公务员的考核工作,加强考核的制度化建设。

第二,要不断完善考核方法,努力使公务员的考核做到客观公正、民主公开。

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既要做到以领导考核为主,体现行政首长负责制,提高考核效率;又要走群众路线,领导在对某个公务员进行考核时,要进行多层次、多视角的考察,除了要听取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还要听取其管理对象的意见,增大考核的透明度,避免考核工作的神秘化。不仅要注意杜绝领导个人说了算、凭自己好恶评价公务员的现象,而且要注意防止极端民主化的倾向。

第三,坚持平时与定期结合。

要特别注意做好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工作,认真实行公务员工作纪实手册制度和工作月报制度,详细记载公务员平时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但必须抓往重点,记载那些难度大、工作量大、价值大的工作事件。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定期考核,包括进行季评和半年小结,对每个公务员的平时工作有一个客观评价,最后为年第四,制定科学的年度考核等次。

将年度考核结果由:“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改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更符合实际,更能够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但为了维护法规的严肃性,在有关公务员考核法规修改以前,可采取一些变通的办法,即对于那些德才表现较差、工作实绩欠佳而介于称职和不称职之间的人员,可暂缓确定等次,给予一定的考验期,待考验期满后,有明显改进的,确定为称职;没有明显改进的,则确定为不称职。与此同时,要给各个考核等次确定宽严适当、繁简适度、公平合理的科学标准。

第五,要拓宽考核结果的使用渠道,适当加大对优秀公务员的奖励力度。

公务员考核结果必须兑现,要与奖惩、培训、辞退及职务、级别和工资的调整紧密结合起来。一方面,要加大对优秀公务员的奖励力度,奖励对象首先从优秀等次的人员中挑选,真正激励先进;另一方面,对那些德才表现极差、工作实绩不佳、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很低,纪律性和责任心不强、完不成工作任务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不合格公务员,要不顾情面,敢于动真格,真正鞭策后进。在严把人们十分关注的优秀和不称职这两个等次的同时,还要兼顾称职这一中间等次,对称职公务员要注意信息反馈,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既肯定成绩,也指出不足,绝不能敷衍了事。

通过公务员考核制度的不断完善,可以不断加强公务员队伍的建设,从而不断提高我们每一个公务员的素质水平,因为公务员素质的优劣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的政务水平,纵观中外历史发展的轨迹,我们可以发现一个没有文化底蕴的政府是没有希望的政府,而一个仅有文化而不能使之化为力量的政府同样是没有前途的政府。对致力于公务员制度建设且有良好开端的中国政府来说,努力使公务员考核制度化是顺应历史发展趋势的必要举措。

【参考文献】

【1】谭功荣.《公务员制度概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9

【2】舒放.《国家公务员制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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