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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7:13: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制度

内容摘要:公务员考核制度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就我国现阶段公务员的考核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从中得出考核中出现不公平现象形成的原因,以及杜绝公务员考核制度中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应采取的对策与措施。 关键词:公务员 考核制度 对策

公务员考核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又法律法规,按照管理权限,对公务员的思想品质、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进行考察和评价,重点考核公务员的工作实绩的。它是公务员录用、晋升、工资福利、奖惩等的基础和依据,同时又可为人事决策的科学化和改进人事制度提供指导。客观公正的考核有利于促进公平,提高效率,保证廉洁。考核制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事行政的重要一环,是发现、选拔优秀行政管理人才的重要途径。探讨如何改进考核制、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这对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有积极的意义。

当前我国公务员考核中的问题

1.考核结果的使用不当,对优秀公务员的奖励太轻,而对不称职公务员的处理似乎又太重,影响考核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的公务员和被确定为称职的公务员,在职务晋升、晋级增资和奖金发放等方面实际上没有多少区别,如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但如果某一公务员在五年考核中分别被确定为优秀、优秀、称职、优秀、优秀,那么,按照此规定也只能晋升一级,与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的没有什么差别,显然起不到激励先进的作用。同时,对年度考核中不称职公务员的处理,在某种意义上甚至重于受行政处分的公务员。因为根据规定: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要予以降职。而降职通常相应地还将降低级别和工资档次,若“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将予以辞退。”相反,对那些因严重违犯公务员纪律而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限内,只是不确定考核等次,即在一定时期内(最多不超过两年)影响晋级增资而已。显然有点不公平。

2.考核中由于形式和极端民主化的现象同时并存,影响着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健康发展。

考核人员中有的认为“考核年年搞,哪有精力搞”,考核是一项复杂艰巨的任务,没有充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有的情面观念重,你好我好大家好,怕得罪人影响自己的宝座;有的不具备考核工作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素质低下,难以胜任此项工作,导致考核结果失真。而被考核者素质不高,敷衍了事,表现为写个人总结和述职报告时三言两语。一些单位和部门对考核工作认识不深,宣传不力,许多人缺乏参与意识,把公务员考核等同于过去的年终评先进,优秀等次实行轮流坐庄,搞平衡,搞照顾或者搞论资排辈。出现两种极端的现象:一是部分单位领导虽然表面上履行了考核的规定程序,但考核中并不认真听取群众意见,而是个人说了算,凭个人的好恶搞内定,结果使考核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二是部分单位领导碍于情面,怕得罪人,将优秀等次的确定交由群众无记名投票表决,结果使一些政绩突出而平时不太注意人际关系的人榜上无名,相反,一些政绩平平但“人缘好”的人却评为优秀。没有真正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 3.考核内容缺乏针对性、可比性

我国对干部的考核,经过了几个不同的发展阶段。1979年。中组部下发《关于实行干部考核制度的意见》,提出干部考核执行内容主要是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要求干部进行定期的、全面的考核。我国实行公务员制度后的考核制度继承了过去干部科和制度的很多优点,但也沿袭了一些不适应新时期公务员考核时机的内容,如考核内容定性成分高,定量成分少,追求全面性,重点不突出等。这些内容作为对公务员的要求,是正确和必要的但作为考核标准却过于笼统,在实际执行中较难把握,可比性差,两个情况相差不大的人,很难分出优劣。

操作中,成绩过多的被人左右,有悖于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公平性原则,由此造成的偏差会引起更多人的不满,造成人力资源的损失和浪费。

完善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对策探讨

1.要提高认识,加强公务员考核的制度化建设。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要充分认识到考核在公务员管理中的重要意义,通过考核,对公务员的劳动和贡献作出公平合理的评价,做到功过、是非分明,既是识人、用人的基础和依据,也能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感。所以,必须高度重视公务员的考核工作,加强考核的制度化建设。要把考核与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在实行目标化管理过程中,根据公务员岗位目标完成的情况来确定考核的等次 2.考核标准要合适,要尽量具体化、数量化。

在公务员考核中,确立科学的考核标准至为关键。为此,建议首先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公务员都有明确的职务、责任、权力和应有的利益,做到四者有机统一,为公务员考核提供科学依据,以利于公务员考核制度建设。其次增强现行考核标准的针对性,最好是每一个岗位都有相对应的考核标准,而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笼统几条;再次要数量化。可参照其他国家计分考核方法,将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分配合适分值。为体现重点考绩原则,宜将考绩分值比例适当提高;为反映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要求,德、能两个方面可实行按等级计分的办法,若“能力”一项在总分中占20分,可以定为若干等级,获得一等可得18-20分,二等可得16-18分,依此类推,当然每一等级还要有具体标准;而对勤、绩两个比较容易量化的方面,则可以将各岗位公务员的工作或服务态度、出勤率、工作质量、工作数量、工作效果和贡献等各方面明确分值。考核标准量化以后,在考核中既容易掌握,又便于分出高低,就可以避免单凭主观意愿或随大流给被考核者评定等级了。 3.澄清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近年来,考核中存在的问题,与考核者对考核工作不够重视、工作失误、领导不力有很大关系。因此要巩固已取得的成果,深化考核,突破解决考核中的难题就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把考核工作提高到公务员制度的核心地位,只有把对考核的重视提高到推动和促进人事制度改革的高度来认识,考核才能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为此首先要加强考核者的再教育,把考核的有关规定和措施作为考核者任职学习的主要内容;并对被考核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让他们深刻认识到考核关系到每个人的工作和前途,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配合考核工作的积极性,其次,把考核工作列入考核者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范畴中,从机制和制度的高度来加强他们对考核工作的领导,并坚决有力地贯彻执行。 4.制定科学的年度考核等次。

将年度考核结果由:“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改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更符合实际,更能够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但为了维护法规的严肃性,在有关公务员考核法规修改以前,可采取一些变通的办法,即对于那些德才表现较差、工作实绩欠佳而介于称职和不称职之间的人员,可暂缓确定等次,给予3—6个月的考验期,待考验期满后,有明显改进的,确定为称职;没有明显改进的,则确定为不称职。

与此同时,要给各个考核等次确定宽严适当、繁简适度、公平合理的科学标准。因为考核标准是衡量、评价公务员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的尺度,科学地确定这一尺度是公务员考核获得成功的前提条件。为此,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不同类别、不同层次公务员职位的要求,广泛征求意见,并经过科学的论证,来最终确定各个等次的标准。

参考文献:

1.徐颂陶.国家公务员制度教程[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1994年第2版.1 2.庄垂生.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竞争机制[J].《地方政府管理》2001年第3期 3.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M].人事部.1996年6月 本论文由无忧论文网www.daodoc.com整理提供 4.《国家公务员制度》〔M〕作者舒放2011年1月1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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