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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福律师民事答辩状

发布时间:2020-03-02 16:30: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濮阳市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物流)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经理

地址:濮阳市XX路与XX路交叉口北150米路东

被答辩人: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经理

地址:XX产业集聚区

答辩人就被答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结合相关事实,做如下答辩:

第一、原告起诉的主体存在错误,即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起诉被告濮阳市XXX有限公司违约损害赔偿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XXXX货物承运合同》的签订主体是XXXX有限公司和XXX,而非濮阳市XXX有限公司,原告提供的其他材料和被告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第二、原告没有违约。原被告签订的《XXXX货物承运合同》上面的手写“5月5日上午十二点前到达”,被告不知情,不是双方当时的约定,双方对货物运输到达的时间没有明确约定,被告5月8日将货物运到潜江不应当是违约,原被告在《XXX货物运输合同》中约定扣留的货物运输押金,原告已经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了被告,通过原告支付货物运输押金可以充分说明验收货物时合格的。

第三、货物的损毁不是在运输合同履行期间造成的。该损失是在合同履行完毕后造成的,首先,原告根据《XXX货物运输合同》把扣留的押金500元,支付给了被告,说明货物没有损毁,如果说货物运输有损毁,原告是不可能把押金给被告的,其次,潜江公司的行为于理不符,货物到达后,潜江公司应当第一时间验货,发现货物的损失后,应当拒收该批货物或者通知承运人、托运人等相关人员现场勘验该损失并制作损失清单,被告XX公司从未收到过货物损失的通知,可见,该批货运的货损不是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被告不应担责。 第

四、原告要求赔偿的损失不能确定,原告诉请的数额没有依据。针对原告提供的照片显示,货物损坏主要是包装袋损坏,里面的纤维素完好,不能仅此认定货物全损,而且损毁的数量仅仅从几张照片上是不能得出结果的,货物损毁后,潜江公司应当通知托运人、承运人现场勘验货物损失情况,并制作货物损失清单,由各方签字确认货损,原告单方面出具的证明货损情况的照片,在本案不具有说服力,就XXXXXX有限公司与潜江方圆钛白有限公司签订1吨货物买卖合同以及发票与本案无关,仅凭该买卖合同也不能证明实际的4吨货损,对于具体的损失数额,首先,需要确定损失数量,其次针对损失的货物确定市场单价或者相关权威的价格鉴定结论,根据照片显示货物的损毁数量不详,不能够确定损失,原告要求赔偿数额没有依据。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濮阳市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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