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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发布时间:2020-03-02 16:31: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素清,女,1966年6月6日出生,住芦淞区龙泉居委会杨柳067号。

答辩人与上诉人谢龙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请求:

依法维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3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理由:

1、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被上诉人何明志以4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转让给答辩人,明显低于合理价格,答辩人不与认同。因为一审法院对这一认定是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的,不属于自由裁判。其次,何明志名下转让的房屋价格在诉讼中没有通过第三方作出价格认定,上诉人认为该房屋价格远超过4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

2、上诉人称答辩人在房屋过户之后,抵押在何赛红名下的债务为735000元,远高于转让房屋40万元价值,对此答辩人认为与事实不符。因为本案在一审时,上诉人向法院提交的2014年9月30日房屋登记薄第9页中显示,担保债权额为735800元,抵押房屋有答辩人所有的216.98m和何明志转让的房屋216.98m,共433.96m,如按这样计算何明志转让给答辩人的房屋价值还没有40万元,故上诉人的诉称与事实不符。

综上,答辩人认为本案一审判决是公平公正的,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答辩人的诉求。

此致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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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晓光,男,1971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株洲市芦淞区贺家土34栋203号。

答辩人与上诉人丁梅因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上诉人虽两次起诉要与答辩人离婚,但并未列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其诉求不能得到支持无疑是正确的。答辩人对上诉人一直怀有深厚感情,从相识到结婚都是如此。为了与上诉人结婚,一同到香港为上诉人买金器,在株洲出资租房,到湖北石首和株洲出钱办结婚酒席,送上诉人彩礼10万元,期间答辩人共支出了近20万元,这笔钱对有钱人来说不值一提,但就答辩人来说是倾尽全力,可见答辩人对与上诉人的结合是严肃认真的,答辩人的感情也是深厚的。故答辩人不愿与上诉人离婚。

二、答辩人为了与上诉人结婚,动用了自己的全部积蓄,掏尽了腰包,加上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而上诉人在广州有房,有车,有工作,生活十分宽裕。上诉人还用答辩人给的彩礼钱用于还房贷,这让答辩人是很难接受的。现上诉人如不愿与答辩人重归于好,坚决要与答辩人离婚,答辩人也只要求上诉人支付部分用于结婚的租房费和退回答辩人彩礼钱10万元。答辩人也愿忍痛割爱,成全上诉人。

综上,为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答辩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芦淞区人民法院(2017)湘0203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求。

此致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2017年8月25日

民事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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