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民事答辩状

发布时间:2020-03-02 16:29: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一审原告人):辽宁新伟律师事务所

所:本溪市平山区胜利路8栋6—11号

人:王

辽宁新伟律师事务所所长

人:商文杰

辽宁新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委托律师代理合同纠纷上诉人(一审被告人)上诉一案,,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的事实清楚明确,没有错误。上诉人以“2001年委托2名单位职工出庭”和“2008年没有起诉市政府”为由,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错误,没有事实依据,完全是无理诡辩。因为:

1、一审法院认定在省高院诉讼阶段,委托律师代理合同法律关系成立和有效的事实是经过庭审质证的、二份委托律师代理合同和二份授权委托书,而不是一份上诉人委托本单位职工出庭的委托书。一审查明,在省高法诉讼阶段的二份委托律师代理合同,是上诉人与答辩人本溪华盛律师事务所和本溪市光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二份授权委托书是上诉人为答辩人指派的商文杰律师授权签署的,一审依据上述二份代理合同和二份授权委托书的事实,认定在省高院诉讼阶段委托律师代理法律关系成立和有效是完全正确的,是具有事实依据的。所以,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的事实清楚、明确并没有错误。相反,上诉人以授权本单位职工李明参加诉讼,就认为本案是单位职工代理而不是律师代理,才是片面的、错误的。上诉人向法庭提供的委托单位职工李明参加诉讼的授权委托书,只能证明李明代理本单位参加诉讼的事实,却不能否定一审法院认定的上诉人与

1 答辩人签订的委托律师代理合同并授权答辩人指派的商文杰律师在省高院诉讼阶段代理诉讼的事实,不能否定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的客观性、正确性。

2、一审法院查明,在溪湖区法院诉讼阶段,答辩人代理上诉人诉讼本溪市政府一案的事实是:上诉人2008年6月与答辩人签订的委托律师代理合同和上诉人为答辩人指派的商文杰律师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答辩人向溪湖区法院出具的律师代理通知函、上诉人向溪湖区法院递交的被告为本溪市政府的起诉书及溪湖区法院判决书中查明的相关内容;这些事实和证据已经庭审质证,上诉人并未提出异议。现上诉人却不顾一审已经查明的事实和铁证,又以“上诉人2008年没有起诉市政府”为由,否认上诉人2008年与答辩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又以“2007年授权委托书”否认2008年授权委托书。”并以此否认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的正确性。这样吹毛求疵、自欺欺人的上诉理由,毫无法律意义。因为:

①、溪湖区法院已查明,原本溪市政府主管的市热电厂和市集中供热公司已与政府分离,政府退出,由新成立的实业公司独立经营,所以判决书不列市政府为被告;

②、溪湖区法院判决书中虽然没列市政府为被告,但却在判决书第5页上数5—7行说明了理由,既“本溪市政府作为原创新企业的发起人,没有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故将市政府排除被告范围。

③、在溪湖区法院诉讼阶段,同时存在2007年和2008年二份上诉人为答辩人指派的商文杰律师签署的授权书并不矛盾,因为两份授权委托书都是上诉人为答辩人指派的商文杰律师签署的,且委托书的内容、权限都是同样的,时间上的差异并不影响委托客观事实的存在和委托内容的效力。且为商文杰律师签署的授

2 权委托书,还有委托律师代理合同佐证。所以说上诉人的上诉纯粹是吹毛求疵,妄言胡说,没有法律意义。

二、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上诉人称“未超过时效无证据无法律依据”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因为:

1、上诉人委托答辩人在省高院的诉讼和溪湖区法院的诉讼,是同一个案件。是同一个案件中的两个诉讼阶段。而不是两个独立的案件,不存在诉讼时效混为一个的问题。之所以是同一个案件是因为:

①、案件的案由是同一个工程合同纠纷。

②、案件的当事人是同一个;原告都是上诉人,被告都是本溪市政府。 ③、签订委托律师代理合同的委托方和授权委托书的授权方都是上诉人。 ④、接受委托代理出庭诉讼的是同一个律师。

之所以是同一案件的两个诉讼阶段,是因为:省高院诉讼阶段对上诉人的请求做出部分先行判决后,对没有判决的设备费部分,指令上诉人收集证据后另行起诉。可以说,没有前阶段省高院的诉讼,就没有后阶段溪湖区法院的诉讼;也可以说没有省高院诉讼阶段的委托律师代理,就没有溪湖区法院诉讼阶段的委托律师代理。省高院诉讼阶段的判决是溪湖区法院诉讼阶段的起因,溪湖区法院的诉讼是省高院判决的继续。正是因此,上诉人才要求答辩人必须完成整个诉讼,否则不予支付代理费。上诉人提出的不办完全案就不付代理费的理由,已经说明了本案是一个整体案件,不是两个独立的案件,不存在时效混为一个的问题。

2、本案发生的时效中断的事实说明;本案没有超过时效。因为: ①、2002年上诉人收到省高院先行判决的民事判决书后,针对答辩人代理

3 的未能全部办结的案件,要求答辩人对省高院判决书中的“设备费未判部分”继续代理诉讼。答辩人则要求上诉人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后才能起诉。2004年3月答辩人获悉上诉人执行回款2800万元,即要求上诉人先支付部分代理费。上诉人则要求答辩人必须办完整个案件才能付代理费。2008年6月上诉人将收集的证据材料交给答辩人,让答辩人尽快地起诉市政府,并与答辩人签订委托律师代理合同,为答辩人签署了授权委托书。答辩人于2008年7月代理上诉人在溪湖区法院起诉,溪湖区法院审理后于2009年3月16日下发判决书。至此,答辩人为上诉人代理的诉讼市政府工程合同纠纷案全部办结。

②、2011年2月18日,答辩人针对上诉人拖欠代理费问题,向平山区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中,因上诉人答应只要答辩人撤诉就付给一部分代理费,答辩人于2011年8月撤诉,平山区法院于2011年8月11日下发准撤裁定书。

③、2011年9月,答辩人找到上诉人单位副经理周英汉,要求支付已答应的代理费。并将2011年8月31日上诉人要求拟写的《协议书》与周英汉沟通。因周英汉看后让答辩人等候公司开党委会研究决定。直到2011年年末,上诉人也没有答复。

④、2013年1月8日,因上诉人不守信用,不支付已经答应给付的代理费,故意忽悠戏弄答辩人,故答辩人再次起诉到明山区法院,明山区法院立案庭于2013年8月8日批准立案,并多次电话通知上诉人到法院领取法律文书和应诉手续,上诉人始终不到法院领取,法院便于2014年1月24日将起诉书等材料送达上诉人单位。至本案开庭审理。

以上时效中断的事实说明,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4

3、本案发生时效中断的法律依据;

①、《民法通则》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有效期重新计算。”

②、最高法院法释(2008)11号《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若干问题的规定》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提交诉状或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中断。”

③、最高法院法办(2011)442号《2011年全国民事案件工作会议纪要》64条指出:“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的,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但,起诉状已送达相对人后又撤诉或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诉讼时效于起诉状送达相对人之日起中断。”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137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以上时效中断后又重新计算的法律规定说明,原告的民事诉讼没有超过时效。

三、答辩人对上诉书中第三项提出的四个问题答辩如下:

1、答辩人2013年向一审法院递交的委托律师代理合同与2000年向省高院递交的委托律师代理合同(除第六条没写代理费数额外),在合同的主体上、内容上、形式上是完全一致的,不存在证据不一致的问题。

2、省高院卷宗中的委托律师代理合同第六条没写明代理费数额是因为,律

5 师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时,通常交给法院和当事人的那份委托合同,一般都不写代理费数额。只有律师事务所存档的那份委托合同才写明代理费数额。这是律师事务所办案收费对外保密的惯例,并不影响委托合同的效力。

3、2008年6月15日和2007年7月20日的授权委托书,都是经过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同意,通过上诉人单位经理办公室秘书经手为答辩人签署的,不存在伪造和不真实问题。答辩人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另刻公章为答辩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同时在溪湖区法院诉讼阶段又有上诉人单位两名职工出庭作证,另外还有上诉人和答辩人签订的委托合同佐证。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没有依据的主观胡乱猜测。

4、一审判决书第9页上数第9行指出“关于被告提出委托代理合同不真实、无关联性一节,经查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的这段简明精彩的审查论述,表明法院已对本案涉及的上述证据进行了法律审查,正是经过法律审查,才采信了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两份证据作为本案事实的依据;正是经过法律审查,才依法排除了上诉人没有事实依据的妄言胡说和不实之词。

四、答辩人对上诉书第四项提出的五个问题答辩如下:

1、省高院诉讼阶段存在两份委托律师代理合同和多份授权委托书这一客观事实的原因;

①、1998年11月,上诉人(当时法人代表是刘振明经理)与答辩人(当时是本溪华盛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律师代理合同并为答辩人指派的商文杰和辛培浩律师办理了授权委托书后,答辩人遂向省高院递交了以本溪热电厂为被告的起诉状;因省高院一直未开庭,直到1999年9月,省高院民庭庭长(老祁头)

6 对答辩人说:“你这个案子起诉的被告应该是本溪市政府,不应是本溪热电厂,今年我们案子太多就不开庭审理了,省高院准备裁定给你驳回,你不用上诉,诉讼费不用再交了,只要重写一份以本溪市政府为被告的起诉状就可以了,其他材料都不用动。于是,1999年10月答辩人又将一份列有本溪市政府为被告的起诉状递交了省高院民事庭。这样1998年的委托代理合同仍然存在原案卷中。

②、2000年因全国律师事务所改制,统一由原来的国办所改制为合伙所或者合作所,本溪华盛律师事务所及本钢分所与本溪光明律师事务所合并,并先后被注销,无论合并和注销,原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未结案件都随办案律师本人带到合并所或其它律师事务所。商文杰律师在原所办理的省高院诉讼案也带到合并后的本溪光明律师事务所,因此2000年3月上诉人又与本溪光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律师代理合同,同时为答辩人指派的律师签署了授权委托书,恰在这时,上诉人单位更换了法定代表人,原辛培浩律师又提出不再代理上诉人参加省高院的诉讼,三种情况的出现都需要变更相应的法律手续,因此,答辩人将变更的手续既:上诉人与答辩人签订的委托律师代理合同及上诉人为答辩人指派的商文杰律师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上诉人单位张升旭经理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上诉人为本单位职工李明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手续,一并递交到省高院。因此,在省高院诉讼阶段又增加了一份委托律师代理合同和二份授权委托书,所以,在省高院诉讼阶段有两份委托律师代理合同和三份授权委托书是不奇怪的,上诉人认为这两份委托律师代理合同和二份授权委托书与本案无关联性是错误的。事实上,不仅有关联性,而且就是本案的直接证据。

2、省高院判决书和溪湖区法院判决书,不仅与本案有关联性,而且是本案

7 的直接证据。是答辩人代理诉讼案件的胜诉成果,也是答辩人完成诉讼代理的结案依据。一审法院经审查认定“两个判决书”为本案的事实证据是完全正确的。上诉人上诉中提出的对(2000)辽民初字第1号判决书和(2008)本溪民合初字1106号判决书的关联性有异议,这是鸡蛋里挑骨头,是无稽之谈,同样没有法律意义。

3、一审法院认定市司法局公律处2012年4月15日为本案出据的证明,是作为认定本案答辩人主体资格的重要依据。上诉人对此证明的关联性有异议,是对“证明”的曲解和断章取义,没有半点说服力。因为市司法局公律处的证据证明了以下事实:

①、2000年到2002年期间,本溪华盛律师事务所及本钢分所和本溪光明律师事务所,因为改制先后被依法合并、注销,原所律师代理的未结案件,随律师本人转归辽宁新伟律师事务所,凡涉及原所未结的案件,由辽宁新伟律师事务所承接办理。

②、辽宁新伟律师事务所成为本案原告,主观上是依据律师事务所主管部门市司法局公律处因改制下发的行政文件指令所定,客观上是随其代理律师把原来的未结案件转归新所所然。

③、答辩人向一审法院提供的2012年市司法局公律处证明,已经证明了本溪华盛律师事务所和本溪光明律师事务所的先后变化关系,也证明了原所未结案件随办案律师本人带到新所办理;并指定由新所办理涉及原所未结案件的一切事务。

④、司法局公律处2007年的证明是答辩人2011年向平山区法院起诉时提交

8 的证明,司法局公律处2012年的证明是答辩人本次起诉时向明山区法院提交的,两份证明在证明本案的事实和效力上是同样的,并无矛盾之处,都是证明改制后原所未结案件,随办案律师本人转归新所继续办理,涉及未结案件中的经济关系和其它法律事务统一由新所承接办理。

⑤、司法局公律处是全市律师事务所唯一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专属的、合法有效的,完全作为答辩人具有本案主体资格定案的依据,故一审法院予以采信。

⑥、上诉人把司法局公律处的两份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和证明本身的效力混为一谈,从两份证明的文字对比中断章取义,用证明中因改制各律师事务所之间发生的变化关系,来否认2012年证明的事实和效力,既无法说明上诉人向法院提供的2007年证据要证明的是什么,也无法否认2012年的证据所证明本案答辩人主体资格适格的事实和证明本身的法律效力。

五、一审法院审理程序适用正确。上诉人称:“一审法院审理程序适用错误”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为:

1、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审判员当庭宣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我)独任审判。当时上诉人表示同意,并未提出异议和反对意见。

2、依据最高法院相关解释,基层法院可以审理标的额500万元以下的民事案件,本案审理的标的额96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3、民诉法第三章审判组织一节中,并未规定较大标的额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故上诉人上诉称:“一审法院适用程序错误”没有法律依据。

4、民诉法262条规定的标的额为本省平均工资额30%以下的、适用简易程

9 序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而本案的独任审理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并不受标的额的限制。故上诉人上诉称一审适用程序错误没有法律依据。

以上答辩意见说明。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审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答辩人:辽宁新伟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商文杰 2014年5月18日

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