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民事答辩状

发布时间:2020-03-03 01:35: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一:张家铭,男,汉族,37岁,广东省湛江人,系湛江市湖光泉公司经理,住湛江市霞山区镜湖花园6栋118号

答辩人二:李慧萍, 女, 汉族,33岁,广东省湛江市人,系湛江市霞山区海月街道办事处干部,住湛江市霞山区镜湖花园6栋118号 委托代理人:梁晓彬,广东恒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杨柏生, 男, 汉族,35岁,广东省湛江市人,系柏生酒楼经理,住湛江市霞山区梓橦花苑3栋201号

答辩人就杨柏生诉张家铭、李慧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要求解除与答辩人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答辩人同意与被答辩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但对被答辩人解除的原因有异议。

根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1999年11月1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其中约定:被答辩人在租期未满之前,有权将自己经营的酒楼转让他人,但在转让前应告知答辩人,并在租金不变的情况下,由答辩人与受让人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事实上,被答辩人所说的及时通知答辩人关于酒楼转让一事是发生在被答辩人已经收取受让人欧阳嘉莹10万元转让费后,被答辩人与受让人欧阳嘉莹之间的行为已经构成转让事实,这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的其中约定相违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答辩人没有在转让酒楼之前及时通知答辩人,而是在收取受让人10万元转让费后才通知答辩人,被答辩人没有尽到及时通知义务,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已构成违约,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承担违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而答辩人则保留追究被答辩人违约法律责任的权利。因此,请求法院同意解除合同的请求,但应按照协议约定“如被答辩人终止协议,被答辩人所交房租不退,房屋装修部分归答辩人”执行。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是由于答辩人的根本性

违约行为所造成,没有事实依据。

根据被答辩人的起诉状可知,其所说的损失10万元来源于之前收取受让人欧阳嘉莹的,被答辩人并没有在收取受让人10万元之前告知答辩人,而在收取10万元之后才通知答辩人,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其中协议,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被答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的转让协议无效。在答辩人多次阻拦下受让人迫于无奈退出经营,并要求被答辩人返还之前交的10万元转让费。被答辩人所损失的10万元不是其直接经济损失,只不过是返还之前的转让费10万元而已,被答辩人没有任何的经济损失。所以,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其经济直接损失10万元毫无事实依据。

三、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称,由于答辩人经常无故阻挠欧阳嘉莹经营,致其无法正常营业,与事实不符。

如前所述,由于被答辩人与欧阳嘉莹的转让协议没有经得答辩人同意,答辩人更没有与欧阳嘉莹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因此答辩人认为欧阳嘉莹没有在其房屋经营酒楼的权利,所以多次到欧阳的酒楼与之协商,但并没有阻挠欧阳的经营,欧阳嘉莹撤出经营也与答辩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毫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由于其违约在先导致返还10万元转让费不应该由答辩人承担。另外,答辩人不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答辩人并未违反合同解除法定之规范条件,故恳请人民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利益。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家铭

代书人:梁晓彬,广东恒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本状副本2份 证据目录

附:证据目录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张家铭、李慧萍夫妇与杨柏生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原件1份

3、酒楼常顾客黎萍芳的证人证言(黎萍芳,女,26岁,现居住湛江市霞山区红叶小区3栋114号)

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