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心印家政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被答辩人: 万军
案由:答辩人因提起关于万军与本公司合同纠纷案,现答辩如下:
答辩理由:本公司不应是本案被告。万军与本公司只存在家政服务的关系。并且已经履行了合同。按照合同的规定,只写明本公司的家政服务员与万军的鹦鹉不能说话。据此,答辩人并未对被答辩人构成侵权,
一、我公司不是侵权人。因为万军的鹦鹉说了别人的话并非本公司的家政服务员主观故意所致,只是因为双方均未料到的原因所致。本公司的家政服务员已为万军的鹦鹉提供了服务,并无完全的过错。据此万军要求本公司赔偿其有关这只鸟的损失的要求不成立。
二、本公司已承认部分过错,并退还与万军的家政服务费¥3400。
三、辩护人不接受被答辩人索要诉讼费和¥400,000元赔偿金的要求。要求本公司赔偿其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诉讼费是不合理的。
此致
深圳外国语学校模拟法庭
答辩人:心印家政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民事答辩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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