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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发布时间:2020-03-02 16:31: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沈亮,男,汉族,1989年10月2日出生,住武威市凉州区黄羊镇新店村十三组。

委托代理人:沈森学(系被告沈亮之叔父),男,汉族,1970年11月27日出生,住武威市凉州区大井巷36号2单元302室。

答辩人于2017年11月10日收到贵院转来的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副本及有关材料,现就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的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如下:

(1)、一审法院认定被答辩人在兰州大学第一医院住院的诊疗结果与本次事故无关联性,属其他原因造成,具有客观性,与本案无因果关系是正确的。被答辩人提供的药物票据与其该交通事故的治疗药物也不具有关联性,且有甘肃三维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加以佐证,事实认定清楚。被答辩人非要混淆是非,搅乱全局,笑曰“拿脚痛的药去治头疼”可能吗?除非是庸医。被答辩人一派胡言,无稽之谈,令人费解!

(2)、甘肃三维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专业鉴定机构作出的用专业语言对本次事故的评定结论。被答辩人 不仔细看该鉴定意见书的上下文,盲目死扣字眼,不顾全局,片面定论,辩解称此鉴定所“先诊断为主动脉窦瘤破裂,后变更为先天性心脏病”,明显忽略了该病的起因、经过和结果,不具有因果关系。在此鉴定意见书中的P7-P8页的“分析说明”里用专业的语言来描述和论证该病产生的事由,“......不具有特异性,并容易与主动脉窦瘤破裂的临床影像学相混淆......属自身先天性缺陷,与本次事故无关联性”。且答辩人非司法鉴定专业人士,只懂得全面阅读该鉴定书,不会理论医学知识,在此不再累述!

二、一审法院严格依据甘肃三维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对原始病历的资料摘要作出的鉴定意见书所裁判的证据采信来源合法,定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此鉴定所依据武威铁路运输法院【{2017)甘7102民初196号】的事项范围内进行评定。伤残程度分级鉴定对照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标准,而后续治疗费评定依据《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的规定作出的治疗时间,这是两个不同的认定概念,而被答辩人非要辩称:“......最初使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后又出具补正意见,变更标准为《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鉴定所分明是对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评定分别参照和援引的参考资料不一样而已,谈何来的变更?被答辩人可以对抗推翻?难道还得参照《工伤等级伤残评定标准》不成?纯属笑话!

(2)、此鉴定所严格依据武威铁路运输法院委托的【{2017)甘7102民初196号】的事项范围进行评定。委托事项中第三点,......如存在因果关系,则对事故造成的损伤在损伤后果中的参与度进行鉴定。从意见书的P1-P9页,从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资料摘要、鉴定过程、分析说明和鉴定意见论证此交通事故和先天性心脏病没有关联性,难道是此次事故诱发的先天性心脏病?也纯属笑柄!无聊之谈!空穴来风!既然没有关联性和因果关系哪来的鉴定结论,鉴定机构不可能超范围鉴定。

三、一审法院在判决书附则中援引的法律条款准确无误,此案件是侵害健康权的过失行为。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而被答辩人错引公安部《......GB/T521-2004》的规定,与过失行为和故意行为援引的法律条款混为一体,实属滑稽!

(2)、此次事故是2016年6月30日发生的,2017年4月份、5月份,且被答辩人的车是驾驶时间长达10年之久的老破车,我垫付的22000元修理费用部分用作车的翻新和装潢,远远超出了此车辆的市值价格和受损赔付范围,我只能自认倒霉,坑黑我们老百姓!被答辩人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妄言让我赔付,这显然违背常理!时隔将近一年的老破车产生的修理费属自己操作不当造成,本答辩人拒赔。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一审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呈 致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沈 亮

委托代理人:沈森学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被答辩人增加了人民法院的工作量,浪费司法资源!

提醒语:

答辩人因此事故及时消极发现并挽救了被答辩人医学中难以主动发现的罕见病,此病具有实时危险性,建议继续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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