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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发布时间:2020-03-02 16:31: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瞿帮兵,男,汉族, 生于1964年10月22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华景镇天河街36号。(系吴应伦之女婿)

吴明秀,女,汉族 ,生于1967年2月24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华景镇天河街36号。 (系吴应伦之女) 吴明红,男,汉族, 生于1980年1月17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华景镇塝安村6组46号。(系吴应伦之子)

被答辩人:姚丕忠,男,汉族,,宣汉县华景镇塝安村第五农业合作社社长。

瞿加兴,男,汉族,生于1957年1月6日 ,住住四川省宣汉县华景镇塝安村5 组30号.。

答辩人(瞿帮兵,吴明红,吴明秀)因关于吴应轮(死者)依法合法合理合情葬于天鹅凸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1, 宣汉县华景镇没有设立公墓陵园,因此根据当地农村风俗习惯将吴应伦于天鹅凸进行土葬。吴应伦土葬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属于合法土葬。

2, 吴应伦坟墓占地约9平方米,所葬之处没有生长树木,因此姚丕忠,瞿加兴说我方乱砍乱伐是属于污蔑行为。我方请求相关林业局政府领导进行现场查看取证。

3, 天鹅凸又名三个凸坟林,此坟林规划在三角村茶场范围之内。其土地所有权不归华景镇塝安村第五农业合作社瞿加兴所有。我方经过多番查证了解以及经过宣汉县国土资源局,宣汉县林业局查证,天鹅凸不属于瞿加兴所有。

4, 由于三角村茶场已经破产无人看管荒废30年左右,已经成为了一片荒山,2000年4月由华景镇三角村村委会根据国家当时相关土地承包政策合法将三角凸茶场承包给瞿帮兵进行经营管理其四至界畔为:东南西北茶园荒芜地界内,面积约800亩其中还特别申明(包括天鹅凸熊远友大路至河沟在内)。承包期限:2000年4月15日至2030年4月15日止(30年)。

5,2014年农历8月18日,塝安村6组吴应伦逝世,根据当地风俗习惯由塝安村村主任刘光荣主持丧礼,准备将吴应伦安葬于天鹅凸,但塝安村第五农业合作社社长姚丕忠,塝安村第五农业合作社村名瞿加兴指使该村村民:瞿帮华,瞿加云,瞿帮元,瞿加忠,瞿加合以天鹅凸有一百年瞿姓坟墓,说瞿姓坟墓所在的天鹅凸土地全归他们瞿姓所有为由对瞿帮兵吴明秀吴明红进行敲诈勒索钱财8万余元,我方没有同意。于是在冬月吴应伦下葬之日姚丕忠瞿加兴又指使该村村民瞿加合瞿加云瞿帮华瞿帮元采取无赖流氓行为对我方吴应伦下葬之事进行阻挡,由当地政府和派出所调解。最后吴应伦下葬之后由于瞿加兴,姚丕忠,瞿帮华等人没有索要到钱财,于8月2日晚将吴应伦坟墓挖掘,毁坏棺木。政府和土黄派出所再次进行调解,瞿帮华索要钱财20万,如果不给吴应伦就不能安葬在天鹅凸,其中瞿帮元还叫嚣如果再将吴应伦安葬在天鹅凸就用斧头把吴应伦的棺木劈烂。最后经过多方调解吴应伦第三次安葬于天鹅凸至今。

综上所述吴应伦安葬于天鹅凸是根据当地风俗习惯合情合理合法的安葬,我方根据土地承包合同已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吴应伦坟墓所占用的荒山我方将依法赔偿土地占用费用给三角村村委会。同时根据《合同法》、《土地承包经营法》、《物权法》、《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敬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状,使公民的合法权宜不受侵害。 此致!

宣汉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瞿帮兵 吴明秀 吴明红 201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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