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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3:35: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公司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1总则

1.1考勤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基础工作之一,职工既有遵守考勤制度的义务,又有监督考勤制度执行的权利。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 2工作时间

2.1职工必须自觉地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严格执行八小时(四班二运转十二小时)工作制,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更改。

2.2职工在上班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可正常开展工作。

2.3职工应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四班三运转或四班二运转岗位的职工,如遇接班者未到岗,当班职工必须继续坚守岗位,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有人接替后方能离岗。

2.4为保证正常的生产秩序,职工必须严格按照排定的休息日休息。职工之间不得私自以调换、借用、赠送休息日等方式擅自停工休息,违者作旷工处理。

2.5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其工作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3各种假别期限及请假手续。职工因故请假,必须事先按管理权限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离职守、请假逾期不回岗位者均视为旷工,并根据情节按公司规定作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3.1病假

3.1.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上班,应凭区(县)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以下简称“定点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向主管领导(有关负责人)请假。

3.1.2职工因病在生产(工作)时间经主管领导(有关负责人)批准去定点医院治疗的时间(包括路程),作医疗假。职工当月医疗假累计满四小时的,作半天病假考勤;满八小时的,作一天病假考勤。

3.1.3职工如需定期治疗,由定点医院开具累计治疗时间证明。连续请病假超过一个月的,原则上应由同一医疗机构开具病假证明。

3.1.4在外地患急病、重病(不包括慢性病)应及时报告所在单位,事后凭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单位疾病证明(包括病历及发票),经医院审核,转换病假证明方为有效,否则按事假处理。

3.1.5因病停工连续满六个月及以上的长期病假职工,需要继续休养的,应凭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每次续假时间一般为一个月。

3.2工伤假

3.2.1职工因工负伤不能工作,必须有医院开具的休息证明,并按有关规定填写事故报告单,由安全员及单位领导签章,上报公司安全环保卫生部确认,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方可按工伤假处理,享受工伤待遇。

3.2.2职工原工伤复发,经医院证明、安全环保卫生部确认后,可继续按工伤假处理。

3.3事假

3.3.1职工请事假必须填写请假单,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3.3.1.1管理、技术业务类岗位人员当月累计请假一天,由车间(室、站)领导批准;一天以上五天以内由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批准;五天以上由单位领导批准,假期在一个月以上的报公司人事部备案。

3.3.1.2操作维护类岗位人员当月累计请假一天,由班组长批准;一天以上五天以内由车间(室、站)领导批准;五天以上由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批准;一个月以上由单位领导批准并报公司人事部备案。

3.3.2职工在试用期内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必须请事假时,须经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批准。

3.4婚前检查假和婚假

3.4.1职工在结婚登记前需进行婚前检查的,享受婚前检查假。户籍在雨花台区的给假半天,户籍在雨花台以外地区的给假一天。

3.4.2职工初婚、再婚时,凭结婚证填写请假单,给结婚假三天。如一方系外地户口,需去外地结婚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

3.4.3初婚年龄男满二十五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如一方属晚婚初婚则一方享受。凡事前不办理婚假手续的,事后不补假,并按违规处理。

3.5丧假。职工亲属死亡,按下列规定给予丧假: 3.5.1职工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给假三天。

3.5.2职工的公婆(岳父母)死亡时,给假二天。如职工配偶属独生子女的,可给假三天。

3.5.3职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给假一天。如经有关单位证明死者已无子女,必须本人料理丧事的,可给假三天。

3.5.4如死者在外地,须由本人亲自料理丧事的,另给路程假。 3.5.5在规定的丧假、路程假期间,遇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的不另给假。

3.6女职工孕期检查和保胎休息

3.6.1孕期检查,妊娠三个月至七个月每月检查一次;妊娠七个月至八个月,每二周检查一次;妊娠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

3.6.2孕妇居住在区的,产前检查每次给公假半天,居住在区以外地区,产前检查每次给公假一天。 乳时间增加30分钟。

3.9计划生育手术假。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及按医院通知进行检查所需要的时间,凭医务部门证明,作公假处理。

3.9.1宫内节育器

3.9.1.1放臵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二天。

3.9.1.2手术后,三个月、六个月、十二个月内各随访一次,以后每年随访一次,每次休息一天;一年内每月经期休息一天。手术一年后,对从事下述工种、班别的女职工每月经期继续给假一天:

3.9.1.2.1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

3.9.1.2.2车工、电工、电焊工、行车工、驾驶员。 3.9.1.2.3在四班三运转、四班二运转岗位工作的。

3.9.1.2.4结扎输卵管的女职工,可参照上述工种、班制给假。 3.9.1.3取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二天(包括有丝节育环)。

3.9.2输精管绝育的:休息七天。 3.9.3输卵管绝育的:休息三十天。 3.9.4输卵管药物粘堵的:休息三十天。

3.9.5人工流产。 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以下同)。

3.10.2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3.10.3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路费报销一次。

3.10.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3.10.5新职工连续工作在上半年满一年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待遇;在下半年满一年的,从次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3.10.6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工作后,军龄或军龄加工龄满一年及以上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3.10.7职工调动工作后造成分居,符合探亲条件,上半年调动工作的,当年可以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调动工作的,从次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3.10.8原来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男女职工(即与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利用公休日与父母团聚的),如去对方的工作地点结婚时,凡当年未享受过探亲假的,可按探亲假处理。原来不符合探亲条件的,到对方工作地点结婚时,不能享受探亲假,在结婚当年也不能享受探亲假。享受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假期,从婚后 工),应利用寒暑假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3.10.17探亲路费报销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3.11归侨、侨眷、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

3.11.1归侨、侨眷、台胞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三十天计算。

3.11.2未婚归侨、侨眷、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一百二十天;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一年或二年一次的,给假二十天或四十五天。

3.11.3已婚归侨、侨眷、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不予累计。

3.11.4归侨、侨眷、台胞职工回国参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国内(内地)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台湾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 日参加考试的当天按公假考勤,逢公休日或轮休考试的不另给假。

3.14.5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假按规定的给假时间执行。 3.15年休假

3.15.1公司及所属单位(部门),在确保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不断提高劳动效率的前提下,安排职工的年休假。职工按本办法规定休年休假的,休假期间基本工资、基本奖(不包括各类挂钩指标的考核奖)照发。

3.15.2 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可享受年休假,工作年限按连续工龄计算。休假期限为: 3.15.2.1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 3.15.2.2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 3.15.2.3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二十年,年休假十五天。 3.15.2.4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15.3 从事尘毒作业、享受脱岗休养的职工,除规定的脱岗休养期外,还可按本办法3.15.2款规定的一半休假期限安排休假。

3.1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3.15.4.1 参加工作不满一年的。

3.15.4.2 当年调入已在原单位享受了年休假的。

3.15.4.3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3.15.4.4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的。

3.15.4.5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三个月以上的。

3.15.4.6累计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四个月以上的。

3.15.5 休假管理

3.15.5.1 安排职工休假必须根据生产(工作)情况,有组织、有计划地均衡安排,不得影响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各单位(部门)应合理组织职工的休假;职工个人的休假必须服从组织的统筹安排;职工未经批准而擅自休假时按旷工处理;职工擅自不按各单位(部门)统一制定的休假计划执行休假,按自动放弃处理。

3.15.5.2 职工休假具体组织

3.15.5.2.1在编制职工年休假计划时,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各单位由车间(室、站)统一在上一年度的 门审核、协调认可,报单位领导批准后执行;公司直管干部休假由公司人事部统一协调,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休假计划执行中遇个别人因公事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时,必须按此组织程序上报批准。

3.15.5.2.2 职工年休假计划经过批准后,由车间(室、站)书面告知职工本人。

3.15.5.2.3 车间(室、站)应根据职工年休假计划,安排职工按期休假。

3.15.5.2.4 职工休假必须事前办妥休假手续。操作维护岗位由车间(室、站)领导批准,报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备案;管理、技术业务岗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核批准,送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3.15.5.3 职工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年休假为五天和十天的,最多可分为两段安排;年休假为十五天的,最多可分三段安排。当年退休的职工必须在退休前安排职工休假。

3.15.5.4 职工因工作需要必须调整年休假计划或中断休假的,按3.15.5.2.1款规定的管理权限审批后,应在当年再行安排休假,其规定的假期差应予补足。

3.15.5.5 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年休假计划或中断休假、且当年不能安排休假的,按3.15.5.2.1款规定的管理权限审批并报公司人事部备案,对职工本年度未休完的假期差可跨年度安排,但必须在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休完。

3.15.5.6单位确因工作特殊需要,在次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前仍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报公司人事部批准。对未安排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3.15.5.7 确定职工当年应休假天数一律以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时的工作年限为依据。

3.15.5.8 享受探亲假的职工经本人事先申请、组织批准后,年休假可与探亲假合并使用。

3.15.5.9 职工休假后当年内再发生本办法3.15.4款规定的情形时,应在其次年的休假期中扣除。

4 病假复工(试工)规定。职工病愈复工(试工)必须持就诊医疗机构建议和复工(试工)审批表,到梅山医院办理复工(试工)手续。

4.1职工连续病假在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病愈复工,凭审批后

的复工表向所在班组办理销假复工手续,并报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4.2连续病假三到六个月者,试工期为一至二个月;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试工期为三个月(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按二个半天为一天计算)。

4.3凡患传染性疾病者不论时间长短,必须凭审批后的复工表方可复工。

4.4经梅山医院确认已经恢复健康者,凭审批后的试工表实行试工。在试工期间,如旧病复发,需要停工休养,其病假时间应和试工前的病假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假期。

4.5长期病假职工未办试工、复工手续,擅自上班者,仍作长病假处理。

4.6试工期满,确已恢复健康者,由梅山医院开具正式复工证明,原病假中断。

5加班加点

5.1为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各单位必须合理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5.2确因生产(工作)急需,必须组织人员加班加点的,经与工会协调、业务部门确认,并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加班。职工加班(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加班)原则上应及时安排补休,难以安排补休的,可按公司有关规定计发加班工资。

5.3为保证生产,法定节假日应出勤而未出勤的,除不发加班工资外,并扣发缺勤工资。

5.4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计算方法

5.4.1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本人日工资的300%计发加班工资。 5.4.2四班三运转生产人员。计算加班时间的起止时间为从该法定节假日首日的前一天23点起至法定节假日最后一天23点止,此期间上班或适逢轮休的,按本人日工资的300%计发加班工资。

5.4.3四班二运转生产人员(十二小时班制)。计算加班时间的起止时间为从该法定节假日首日零点起至法定节假日最后一天24点止,此期间上班或适逢轮休的,按本人日工资的300%计发工资。

6 考勤规定

6.1考勤记录规定

6.1.1中、夜班考勤:中班工作到晚上十时、夜班工作到午夜十二时,可按中班、夜班考勤。通宵工作(指十二小时工作等)按大夜班考勤。中班计当日,夜班(包括十二小时夜班)计次日。连续性工作

的岗位人员,经部门领导决定,中班工作后必须连续夜班工作的,可按中、夜二个班考勤。

6.1.2职工被司法机关传讯、拘留或因打架殴斗受伤及因其他违法行为而不能出勤的停发工资;因家属、被监护人违反治安管理被传讯或因受到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损害而到公安机关申诉时,其缺勤时间作事假处理;因司法机关的要求对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等情况作见证人时,经司法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其缺勤时间作公假处理。

6.1.3职工连续请假,公休日按前一天所请假的假别考勤;连续请假满一个月者,法定节假日按前一天所请的假别考勤。

6.1.4凡当月累计缺勤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半小时以上不满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依此类推。

6.1.5职工不服从组织分配,不到指定岗位上班,经教育仍不到岗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6.1.6职工在公司内部调动的,自到新单位报到之日起,由新单位进行考勤。当月调动之前的考勤信息由原单位向新单位提供考勤记录证明。外借人员的考勤由借用单位负责按月报送原部门。

6.2补休规定

6.2.1常日班职工,每周一至周五上班,周

六、周日为休息日。 四班三运转岗位职工,除按原规定的休息日外,全年另给补差休假十五天,其中:十二天为月补休,三天为年补休。月补休由单位每月安排一天,当月工作不满十二天的职工不享受;年补休在不影响生产任务完成的情况下,年内安排,不得跨年度使用。四班二运转岗位职工全年另给补差休假十天,全年累计缺勤每满十八个班扣减一天,由单位在不影响生产任务完成的情况下,年内安排,不得跨年度使用,。

6.2.2职工补休假,由单位统一确定休息日期。职工必须按规定的日期休息,不按规定或借用、串换补休,按旷工处理。

6.2.3在规定休息日内参加各种会议、培训班、公假、疗休养以及工作日内未完成生产(工作)任务而加班的,一律不再另计补休,亦不计发加班工资。在规定休息日内值班的,一律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计发加班工资。

6.2.4设备检修人员遇设备检修、定修、年修必须加班的,应在设备检修、定修、年修结束后安排补休,不得积累使用,确因工作需要一时难以安排的,经车间(室、站)领导审核同意,原计划补休期可以顺延一个月。

6.2.5四班三运转和四班二运转制岗位的职工因工作需要调到常

日班岗位工作,当年未休补差休假的,可按当年调动之日前在四班三运转或四班二运转岗位工作的时间折算补休时间,一次结清。常日班制职工调到四班三运转或四班二运转岗位工作的,补差休假按其在四班三运转或四班二运转岗位工作的时间折算。

7考勤管理

职工考勤周期为每月的1日至月末。 7.1考勤表

职工考勤以班组(业务组)为单位建立考勤表,实行一月一组一表的公开考勤制度,由考勤单位负责人或指定的考勤员负责本部门的考勤表记录工作。职工考勤记录是反映出勤的原始资料,必须严肃认真、及时正确地填写考勤表并保存好原始证明。

7.2职工考勤表必须加盖部门公章并由部门负责人签章。 7.3考勤员上班后一小时内必须如实考勤,严格按考勤表规定的考勤符号及时做好考勤记录,保存好各种假期证明,月底最后一天考勤结束后填好相关统计数据,由车间(室、站)集中送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经审核后作为结算工资依据。

7.4任何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或涂改考勤记录。确因考勤有误需要更正考勤记录的,应由考勤员向所在部门领导说明事由,经查实情况后,方可同意更正,并由部门负责人签章。月底汇总时,须向单位人事管理部门说明。

7.5各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考勤的管理,对于没有部门公章和部门负责人签章的考勤表,以及未作数据统计的,一律不得收集,也不得作为结算工资的凭证。发现私自涂改或不按规定记录考勤的,责任者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所涉及的考勤作旷工处理。

8附则

8.1职工请假及考勤统一使用《职工探亲假审批表》、《职工请假审批单》(适用各类假期)、《复(试)工审批表》、《考勤表》,审批权限按规定执行。

8.2本办法由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 8.3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职工请假审批流程图 2.职工探亲假审批表 3.职工请假审批单

4.复(试)工审批表 5.职工年休假计划表

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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