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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05:14: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电力行业设备管理规定以及现代企业对设备管理的要求,为规范公司设备管理工作,提高设备管理水平,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经济运行,特制定《设备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制定了生产设备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以及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明确了各级设备管理人员在设备检修、维护、保养各环节的责任,有利于调动各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提高设备检修维护质量,减少设备故障的发生。

第四条 本规定适应于我公司主、辅设备的管理。生活服务部门所管辖的设备,亦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章 设备管理职能

第五条 总经理职责

总经理应把设备管理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程,对设备管理的方针、目的作出决策,并检查执行情况;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

第六条 总工程师职责

1、总工程师对全厂所有设备负全面管理责任。

2、负责各项设备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指导落实。

3、组织重大、较大设备故障的调查和分析。

4、组织制定年度设备检修计划。

5、组织协调设备故障处理。 第七条 生产技术部职责

1、负责各项设备管理制度的监督落实,并按照规定考核。

2、定期对全厂设备组织检查,对存在的缺陷提出整改期限并监督落实。

3、参与设备重大、较大故障调查与分析。

4、组织一般设备故障调查与分析。

5、组织厂级设备验收交接。 第八条 车间(部室)职责

1、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执行与落实各项设备管理制度。

2、组织车间级设备验收并负责配合与运行交接。

3、定期对本车间(部室)设备进行检查并对缺陷及时整改。

4、组织处理设备故障。

5、组织参与设备故障分析。 第九条 运行车间职责

1、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执行与落实各项设备管理制度。

2、组织配合对厂级、车间级设备验收并负责运行试验交接。

3、对设备缺陷发现、验收的及时性负责。

4、负责整理设备故障的第一现象、过程记录资料。

5、组织参与设备故障分析。 第十条 班组职责

1、负责本班组设备维护管理。

2、及时发现、消除所属设备缺陷。

3、具体落实公司各项设备管理制度。

4、负责设备故障处理。

5、参与设备故障分析。 第十一条 设备责任人职责

1、按照公司设备管理相关制度的要求,负责所辖范围内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2、参与设备故障分析,并提供相关维护信息和故障信息。

第三章 设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设备检修管理

1、年度检修计划由生产技术部编制,各车间应在每年 10月 31日前完成下年度主、辅设备检修计划的编制工作。

2、主机组大修前三十天、小修前十天,各车间应完成检修项目计划编制表、重大特殊项目及改进性工作的技术措施,并及时上报生产技术部。

3、检修完毕实行班组、车间、厂部三级验收制度。

4、具体细则按照《设备检修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设备缺陷管理

1、正常消缺计划完成时间为自缺陷单签收后24小时内。各类缺陷延期或挂起,必须经生产技术部批准。

2、当班运行人员应按岗位责任制和巡回检查制度对系统、设备进行巡查,发现缺陷及时汇报,并填写设备消缺通知单通知检修人员。

3、运行和其他人员发现缺陷后,应立即通知运行班长,由运行班长

3 填写设备消缺通知单,经值长审核后通知检修班组。检修人员接到消缺通知后20分钟内到达现场,组织消缺。检修人员发现缺陷后直接开展消缺工作。

4、具体细则按照《设备缺陷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设备点检管理

1、点检工作由运行人员、检修人员、车间设备管理负责人及生产技术部负责。

2、日常点检由运行人员与检修人员负责。

3、定期点检由各车间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4、点检时要精力集中,认真看、听、嗅、摸,检查设备有无异常情况,做到及时发现设备异常、及时汇报,并进行正确的处理。

5、具体细则按照《设备点检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设备润滑管理

1、各部室、车间、班组应按照“五定”(定点、定质、定量、定期、定人)要求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设备润滑工作。

2、设备润滑必须保证“三清洁”,实行“三级过滤”,不同油质的油具要专用。

3、装油量在50公斤以上或主要设备、大型特殊设备的润滑油,按规定的检验周期对油进行分析化验。

4、设备检修后,应在装配之前彻底清洗润滑系统。

5、对于用油泵循环的润滑系统,要定期检查清洗过滤网。如发现有明显物理特性变化时,要及时化验检查和处理。

6、具体细则按照《设备润滑管理规定》执行。

4 第十六条 设备检修现场管理

1、检修作业现场要求做到“三净”、“三齐”、“三不”。

2、设备检修应根据检修内容确定检修范围和检修区域。设备检修场地必须设有明显的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牌。

3、现场安全防护,应严格按照《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程》相关规定执行。

4、具体细则按照《设备检修现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设备责任范围划分

各单位应按照《设备设施责任划分管理规定》分工要求,对所属设备设施,负责巡检、维修及保养,并做好所辖范围设备台账、检修维护记录等。

第十八条 年度设备管理工作计划

1、每年年初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制定年度设备管理工作意见,指导本年度设备管理工作。

2、各车间部室应按照本年度设备管理工作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设备管理工作计划,搞好本部门设备管理工作。

第四章 设备故障分类

第十九条 设备事故按照设备故障责任原因、直接经济损失大小、对公司和下游用电用汽企业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一级到四级四个设备故障等级。

一、一级设备故障

1、责任设备故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达不到三类安全事故的。

2、其它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被公司认定为重大设备故障的事件。

二、二级设备故障

1、责任设备故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及以上,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2、责任设备故障造成主设备计划停运检修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

3、责任设备故障造成主设备降出力30%超过24小时及以上的。

4、其它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被公司认定为较大设备故障的事件。

三、三级设备故障

1、责任设备故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及以上未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2、责任设备故障造成主设备计划停运检修直接经济损失未超过1万元的。

3、责任设备故障造成主设备降出力30%超过8小时及以上的。

4、其它对公司造成一定影响被公司认定为设备故障的事件。

四、四级设备故障

1、责任设备故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5万元及以上未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2、责任设备故障造成主设备降出力30%超过1小时及以上的。

3、其它对公司造成一定影响被公司认定为设备故障的事件。

第五章 设备事故调查与分析

6 第二十条 班组发现设备异常状况,应及时查明原因,组织消除。

1、在发生设备异常后,有关人员必须做好详细记录,包括设备异常情况、发生经过、处理过程,并保存好各种原始资料。

2、如设备不能恢复正常运行或出现故障,应保护好现场,并通知有关领导及有关人员到现场。

第二十一条 设备故障调查与分析

1、当设备发生故障后,车间、运行值应及时通知生产技术部进行现场核实,调查故障原因经过。无特殊原因时,车间应在24小时内对设备故障写出分析报告,上报生产技术部。

2、凡发生设备故障后,生产技术部应在72小时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故障分析、查找故障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明确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编写事故分析报告提交至总工程师,并下发设备故障分析处理报告。

3、故障分析报告记录要真实详细,车间、生产技术部各自存档。

4、防范措施的落实由相关车间负责,生产技术部负责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照设备事故考核加重一级追究相关管理人员,当事人或肇事者的责任:

1、发布的指示、命令、决定或制订的规程制度违反相关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

2、发现有设备异常,既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又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造成设备故障的。

3、发生设备故障后,不积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4、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造成设备故障的。

5、设备发生故障后,销毁或伪造记录,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故意拖延不报或分析不认真的。

7 第二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免除责任:

1、做好防范措施的调试、试验,确因不可预见因素发生的设备故障。

2、新投入使用设备系统,非人为原因,一年内由于设计、制造、建设、安装、调试存在遗留缺陷造成的设备故障。

3、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超过设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而发生的设备故障。

4、确因无法预见并无法采取预防措施原因所引起的设备故障。

5、无法采取预防措施的户外小动物引起的设备故障。

6、为了抢救人员生命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造成的设备事故。

7、因生产需要经公司批准超设备超检修周期运行,出现设备故障无人为责任的。

第六章 设备事故考核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一级设备故障时,根据故障损失和对运行设备的影响,对造成设备故障的责任部门罚款1200元。

第二十五条

发生二级设备故障时,根据故障损失和对运行设备的影响,对造成设备故障的责任部门罚款600元。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三级设备故障时,根据故障损失和对运行设备的影响,对造成设备故障的责任部门罚款300元。

第二十七条 发生四级设备故障时,根据故障损失和对运行设备的影响,对造成设备故障的责任部门罚款100元。

以上事故经济处罚金额中含责任部门负责人20%;二级及以上事故连带主管部门负责人、主管各5%;同时纳入绩效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份起执行,原《设备管理规定》(鲁丰通电字[2012]43号)同时废止。

8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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