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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12:20: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设备管理规定

4.使用部门设备管理员职责

4.1负责建立本部门设备台帐;办理本部门设备出库手续,参与设备安装、大修、外协修理后的验收工作。

4.2负责制定本部门设备购置计划与设备维修计划,提交保障部门。

4.3根据本部门设备实际情况,按照“设备管理规定”办理本部门设备待修、停用、封存、报废手续,并到保障部门备案。 4.4参加本部门设备改造、更新方案的拟定。

4.5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将“事故报告”上报部门领导及保障部门。 4.6有权制止违章操作及非正常设备的使用,并报告部门领导。 6.设备的维修管理 6.1日常维修

日常维修由保障部门负责,使用部门在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到保障组报修,维修人员要做好相应的维修记录。 6.2 设备小修、中修、大修

小修:拆卸检查部分影响设备正常运转的零件,调整零件间隙和相应位置,更换或修复零件,修复达不到精度的部位;中修:根据设备的技术状态对其中丧失精度达不到工艺要求的某些项目,按需要进行针对性修理。如部分解体、更换修复、磨损的机件必要时进行恢复;大修:所修设备全部解体、修理基准件、更换修复所有不合格的零件,全面清除设备存在的隐患,恢复性能指标和效率,相关修理支出超过设备原值的20%或提高设备的预计使用年限2年(含2年)以上的修理(包括自行修理和外协维修)。年初保障部门根据设备使用周期和运转情况制定设备大修计划,经领导审批后,由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6.3外协维修

外协维修由保障部门组织实施,维修之后保障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填写《维修设备验收记录》。 7.设备的维护保养管理

维护保养分为日常保养和定期维护保养。日常保养由使用部门操作人员按照《工装模具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实施并填写维护保养记录;定期维护保养由保障部门维修人员按照《工装模具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实施并填写维护保养记录。保障部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检查监督。 8.设备的检定管理

8.1制造部保障部门和技术质量部根据设备的特点制定设备的《设备检定办法》 和检定周期。

8.2设备的检定由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技术质量部与各使用部门参加,按制定的检定办法对设备进行检定。

8.3叉车、起重机、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由综合部负责联系技术监督局进行检测,保障部门协助实施,设备状况以其检测报告为准,检定周期以国家相关法规规定为准。

8.4设备状况分为 “完好”、“待修”、“停用”、“封存”、“报废”。 完好:在用设备部件、及各种附件齐全,运转正常,技术性能、精度、能耗符合标准,能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状态标识卡用绿色。

待修:在用设备存在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隐患,在两个月之内经过维修后能达到完好标准。状态标识卡用黄色。

停用:在用设备存在对产品质量影响很大的问题,但未达到报废程度,经过维修可以修好的设备。状态标识卡用红色。

封存:属完好设备因生产任务不足停止使用达6个月以上的设备。封存设备使用前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保障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检定后方可使用。状态标识卡用红色。

报废:凡符合报废条件的设备,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由保障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检定后填写报废申请单,办完报废手续的设备,贴“报废”标识。状态标识卡用红色。 9.设备的事故管理

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产或降低效能均属设备事故。 9.1设备事故的划分标准:

9.1.1按照设备事故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设备事故和一般设备事故。

生产设备停产7天以上的或设备性能严重受损的为重大设备事故;其余为一般设备事故。

9.1.2按照设备事故性质划分为⑴责任事故:人为原因造成的事故,如操作不当、维护保养不当、瞎指挥等,致使设备损坏、停产或效能、精度降低;⑵质量事故:设备质量问题或安装不当造成设备损坏、停产或效能、精度降低。⑶自然事故:遭受自然灾害或自然磨损致使设备损坏、停产或效能、精度降低。 9.2设备事故分析和处理

9.2.1 设备事故发生后,使用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做应急处理,并立即报部门主管领导和保障部门,设备重大事故由保障部门上报主管副总。

9.2.2一般事故由责任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根据“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调查报告交综合部和保障部门,重大设备事故由综合部和保障部门组织责任部门及有关部门召开事故分析和处理会议。

9.2.3对事故责任者,除教育外,还视情况给予严肃处理。 10.设备的调拨、借出、借入、报废的管理

10.1设备的调拨由使用部门填写设备调拨单、并经保障部门和财资部审核,相关部门主管领导批准,设备调拨单报保障部门和财资部备案。

10.2公司各使用部门设备借出、借入需经部门领导批准后办理。凡借出、借入设备部门均应办理相应的借出、借入手续,并在保障部门备案。

10.3设备的封存:凡需封存的设备,由使用部门向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报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办理封存手续后的设备由保障部门负责保管,不得损坏。如需启用,需报请保障部门,办理启封手续后,方可启封使用。 10.4设备的报废: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可以申请报废。

10.4.1经长期使用,主要部分已严重损坏,无法修理或修理后技术性能达不到使用要求;

10.4.2设备老化、技术性能低劣、生产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维修费用过高,不能满足生产需要;

10.4.3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改造费用过高; 10.4.4长期积压、无使用对象;

报废管理: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具体报废审批流程参见《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管理办法》第六条。

10.5报废后的设备,使用部门不得随意拆除处理,应由制造部保障部门负责实物和台帐处理,财资部负责作价处理、收回残值和帐务处理。 11.设备盘点

为了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由财资部负责组织制造部保障部门和各使用部门对设备进行定期(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清查、盘点,以掌握设备的实有数量,按照编号,查明有无丢失、毁损或未列入帐的设备,保证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设备,财资部组织使用部门,分析原因,写出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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