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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设备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09:57: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文件编号:GG209-025A

作 业 文 件

闲置设备管理规定

版 号: A 发放号:

作 业 文 件 闲置设备管理规定

1、目的

规范公司闲置设备管理,搞好闲置设备处理,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利用率。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闲置设备的管理。

3、定义和术语

本规定所称闲置设备是指:设备更新改造淘汰不用的设备;在企业固定资产中连续停用一年以上的设备;购进二年以上,因各种原因未能投产使用的设备。

4、职责

4.1机动能源处是公司闲置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承担以下管理职责:

4.1.1负责公司闲置设备统一管理及相关管理制度的制(修)订工作,并对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4.1.2负责组织闲置设备的确认,指定存放场地,并组织制定保养、维修方案及实施工作。

4.1.3负责闲置设备的内部调剂和对外处理工作,并负责相关手续的办理。

4.2财务处负责组织成套或综合性闲置设备的评估工作,选择、联系评估机构,并将评估结果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负责闲置设备处理款项的收取及损益帐务处理。

4.3设备材料部负责单台设备的评估作价工作,并负责闲置设备对外出让后出厂证的开具工作。

4.4发展计划处负责提供设备添置计划,并参与闲置设备的确认工 编制: 审核: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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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4.5监察处、审计处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工作,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

4.6有关单位负责本单位闲置设备的上报工作,负责本单位闲置设备维护、保养方案的拟订和具体实施工作。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闲置设备的确认及管理

5.1.1设备使用单位按每年度向机动能源处上报闲置设备清单,由机动能源处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确认。

5.1.2各单位上报的闲置设备经确认后,由机动能源处登记造册,并对设备给予封存。

5.1.3闲置设备在使用单位原地封存的,由原使用单位保管,闲置设备在公司内部异地封存的由机动能源处委托相关单位保管。

5.1.4闲置设备一经封存,任何单位和人员未经机动能源处批准,不得启用或拆卸设备配件。

5.1.5为保持闲置设备的完好性,保管单位须拟定可行的维护保养方案,并指定专人对封存的设备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5.2闲置设备的处置

5.2.1公司闲置设备主要采取内部调剂利用、对外租赁、作价出让的三种方式进行处置。

5.2.2闲置设备的处置原则

5.2.2.1先内后外原则。公司内部能够调剂或经简易改造,拼装后能够利用的要先保证公司内部利用。

5.2.2.2效益最大化原则。对外租赁和出让闲置设备必须进行评估,以保证收益的最大化。

5.2.2.3评估与处置分离原则。参与闲置设备处置的机构和人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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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参与闲置设备的评估工作。

5.2.3各单位需添置设备,发展计划处应将添置计划提供给机动能源处一份,由机动能源处先从闲置设备中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的方可对外采购。

5.2.4机动能源处每年向设计院提供闲置设备清单一份,设计院在进行工程设计工作中应优先选用闲置设备。

5.2.5闲置设备在公司内部无法调剂利用的,经机动能源处会同发展计划处、设计院、设备材料部进行确认并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对外租赁或出让。未经公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闲置设备对外租赁或出让。

5.2.6闲置设备对外租赁由机动能源处与有意向租赁方进行洽谈,并报公司同意后,签订租赁合同,租赁价格由机动能源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并报公司批准。

5.2.7为保证闲置设备对外出让价格的公平合理,闲置设备对外出让前必须办理资产评估,成套或综合性设备由财务处聘请评估中介机构或临时抽调公司内部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单台设备由设备材料部根据市场行情和设备状况评估作价。

5.2.8已报废设备中可利用部分(含备件)的对外处理按本规定办理。

5.2.9闲置设备出让程序

5.2.9.1闲置设备调剂部门与设备受让方达成购买意向后,提出闲置设备出让意见报公司。

5.2.9.2出让意见经公司批准后由财务处或设备材料部对拟出让设备组织评估。

5.2.9.3闲置设备调剂部门依据评估结果通过招标、定价、洽谈等形式与受让方确定交易价格,并报公司批准,原则上交易价格不低于评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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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4交易价格经公司批准后,财务处办理收款手续,并出具收款凭证。

5.2.9.5机动能源处凭收款凭证分别向闲置设备保管单位和设备材料部开具《固定资产调拔单》、《出厂委托书》。

5.2.9.6闲置设备保管单位凭《固定资产调拔单》发货,设备材料部凭《出厂委托书》开具《物资出厂证》。

5.2.9.7财务处进行损益财务处理。

5.3已报废设备中可利用部分(含备件)的处理,按本规定办理。 5.4奖惩

5.4.1为鼓励各单位和盘活闲置资产,公司对闲置设备的处理,实行资金返还政策,在扣除保管、评估等费用后的10%资金返还给盘活单位。返还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能用于设备的更新改造,不得挪作它用。

5.4.2各相关处室、单位在处理闲置设备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公司将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5.5本规定发布实施后,原新钢发[2006]4号《闲置设备管理规定》停止执行。

6、相关文件

6.1 GG209-006A《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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