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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环发〔〕71号

发布时间:2020-03-03 08:24: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灌环发„2011‟71号

关于印发灌南县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

总量平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为严格控制我县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程序,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制定了《灌南县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平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灌南县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平衡实施方案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主 题 词:建设项目

总量

通知 印发单位: 灌南县环境保护局 2011年6月13日

共印:60份 抄 报: 连云港市环保局 附件:

灌南县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平衡

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规范总量平衡工作,根据《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环保部门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相关审核工作。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部门(下称总量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平衡方案可行性审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工作;建设项目环评管理部门(下称环评部门)负责在环评批复中确定核准排污总量。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所指主要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

第四条 本实施意见中的总量区域平衡,指的是各相关企业必须通过现有项目的污染物减排量来抵消建设项目新增的污染物排放量,而且减排量必须大于新增量,以达到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动态平衡,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削减。

第五条 总量平衡原则

1、地域原则

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指标原则上在企业自身范围内平衡,自身不能平衡的,应申请在县域内平衡,县域内不能平衡的,报请省辖市环保局同意后,在市域内平衡。

2、点对点原则

作为总量平衡指标的来源必须是明确的具体削减项目、或者是技改企业承诺淘汰的已批项目或产品;对于列入减排计划的项目,累计减排量超过减排目标的部分,可作为总量平衡指标的来源。

3、同步削减原则

作为总量平衡指标来源的项目,2011年可用政府或企业集团公司承诺能够完成的减排量,2012年起,作为总量平衡指标来源的减排量必须是已完成并经过核定的减排量。

4、列入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原则

建设项目中改、扩建项目原有排放量一律以上年度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数为准;作为总量平衡指标来源的项目必须是列入上年度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的企业所实施的减排项目。

第六条 总量平衡重点

(一)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总量控制规定;

(二)是否符合减排要求;

(三)是否符合重点流域区域规划要求;

(四)平衡项目是否列入环境统计。 第七条 管理程序

(一)受理

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送审稿等材料经环评部门受理后,相关材料同时送及总量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核定

企业向县环保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送审稿)、“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一式四份)、用于平衡指标的减排项目工程进度证明的相关材料,县环保局依据企业上述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关于该项目总量平衡方案意见,并确认“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

(三)日常管理

1、总量部门应建立项目新增量和削减项目台帐,并对所批准的建设项目总量平衡方案归档保存。

2、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时,作为总量平衡方案指标来源的减排项目的完成情况作为验收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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