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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0:07: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附件五:

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备用金的管理,减少资金占用,根据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备用金管理。

第三条 公司员工借用备用金仅限于职员因公出差、出国、接待和急需的零星购置,不得任意扩大借款范围。

第四条 员工借用备用金,必须由本人填写借款单,详细注明借款用途和金额(属出差借款的必须填写出差地点、同行人数及时间),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按审批权限报公司领导批准,方可向财务处借款。

第五条 财务处经办人员接到经审批的借款单,根据借款用途、出差地点、人数、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欠款等情况核定借款金额,报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后,办理具体提款手续。

第六条 差旅费借款额度根据《差旅费开支暂行规定》执行。其他事项借款视具体情况确定借款额度。

第七条 对经常出差的小车司机和零星采购人员,可根据需要核定一定数额的周转金,其数额应不超过2000元;矿山、制造、水泥三个分厂应急处理工伤事故,核定10000元的周转金;其他特殊情况下超过2000元的周转金借支,必须书面报告,并经部门负责人和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财务处予以核准借支;原则上周转金借款半年清理一次。

第八条

公司员工备用金借款不得超过一个月,员工于借款后一个月内(出差人员以出差返回后10天之内),必须到财务办理报销手续,冲销备用金并缴清余款,逾期未报销或未缴清余款的,由财务处直接从其本人工资中扣回,不够扣回的,下月补扣并加收利息直至清帐,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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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外部单位来公司办事人员,对其不予借支备用金。对确属长期(一般为一个月以上)在公司提供服务的人员,发生资金困难,必须由提供服务的单位书面授权,按相应业务付款程序办理,不作为备用金核算。

第十条 公司财务处应有专人负责备用金的管理,每月定期进行备用金的核对与清收,出具备用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分析报告;对超过规定期限的备用金欠款,书面通知部门和个人,限期归还。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处要严格备用金的管理,控制各单位备用金的总额,严禁将特定用途的备用金挪作他用或公款私存。如有上述情况,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对员工帐面所欠备用金,在出具限期归还通知书的期限内仍未归还的,报公司办公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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