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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8:22: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备用金管理办法

1 总则

1.1为加强公司备用金管理,规范职工个人借款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财务核算的及时性、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1.2备用金是指公司职工因公务需要、以个人名义向公司借支的现金款项(含POS机刷卡、现金支票、网银转账到个人银行卡),主要包括定额备用金、差旅费、会议费、项目承包费及其他日常费用等支出。

1.3备用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备用金资金损失,由职工个人全额承担。 1.4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子公司参照实行。 2 职责与权限

2.1财务部门负责对备用金进行核算与管理。 2.2各业务部门对备用金借款的真实性和核销负责。 2.3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备用金的监督与审查。 3 备用金借款限额

3.1营销人员定额备用金借款限额省外10000元、省内5000元;小车司机定额备用金借款限额2000元;管理部门有对外联络职责人员定额备用金借款限额4000元。

3.2差旅费、会议费、项目承包费及其他日常费用支出不设限额,由借款职工提供出差报告单、会议审批单、项目承包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经财务人员审核后按程序确定借款金额。

3.3费用涉及到部门年度预算的,在部门年度预算未超限额基础上方可申请借款。 4 备用金借款原则

4.1职工作为备用金借款人应按业务需要申请借款,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公款或长期占用公款。

4.2备用金借款一事一单,以保证专款专用。

4.3备用金借款原则上要求借款人本人办理。特殊原因确实需要他人代办借款的, 1 借款人单位负责人应在请款单上签字说明,代办人应提供借款人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及代办人亲笔签名捺印的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必须通过网银转账到借款人名字的个人银行卡账户,付款单应由代办人签名,此代办借款视同借款人备用金。

4.4备用金借款原则上前款不清,后款不借,限额控制,动态管理。前款未清或超限额借款,由本人书面说明原因,经单位领导对说明进行审查,按审批流程办理。

5 备用金借款审批流程

职工个人申请(填制请款单)→单位负责人或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业务事项(请款单部门主管栏签字)→分管公司领导审批业务事项(请款单公司主管栏签字)→财务人员审核请款单手续、费用预算、销账日期、已有备用金余额等等后确定借款金额→财务领导按授权资金权限审批资金→超过财务部门领导审批权限的资金由总会计师或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 6备用金借款日常管理

6.1 职工借款时必须按业务需要逐项填制请款单内容,并明确销账日期。非定额备用金借款应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供财务人员审核,原件或复印件作为备用金借款付款原始凭证。

6.2职工备用金借款应在业务事项结束后及时核销,原则上不得超过预定的销账日期。对承包项目预算内借款及其他事项预算内借款,业务单位应严格控制在公司预算指标范围内,严格控制在考核期内报销,业务结束则备用金清零。 6.3借款职工因工作变动应及时清退备用金。借款职工无论什么原因离开公司,备用金必须清零,人事部门办理职工离司手续前必须经财务人员审核签字。 6.4为保证备用金的账实相符和及时核销,财务部门应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对备用金进行清理,特别是对跨年度的备用金应将明细清单通知各业务单位进行清理,各业务单位应组织借款人对自己的备用金进行认真核对并予以销帐,对确实暂时无法销账的,借款人应核对无误后说明不能及时销账的理由,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财务部门、审计监察部门备案。

6.5对超过请款所示销账日期3个月以上且无充分理由延缓报销(或归还)的备 2 用金借款,财务人员应提出分期从借款人薪酬性收入中扣款的报告,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和总会计师批准后,分月从公司发放其工资、奖金等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6.6职工个人是备用金借款的第一责任人,其所在单位审批负责人应对本单位职工是否适合作为借款人和借款用途的真实性承担全部责任。若备用金借款造成了经济损失,该损失由借款人直接承担;若借款人已离开公司无法承担,则由其所在单位审批负责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附则

7.1 本规定由资产财务部起草并解释。

7.2 本规定经公司批准后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备用金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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