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规章制度之二十
公司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使本公司印章的使用和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公司印章的严格使用和管控,提高 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印章的分类及申请刻制的条件
公司印章包括公司章、法人名章、合同专业章
部门章包括工会公章、财务专业章、人力资源部部门章、人事劳资专用章、
以上为公司的全部印章,任何部门申请刻制公司印章须经过人事行政部、经营支援副总、总经 经理审批,并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刻制,任何部门未经批准不得私刻公司或部门印章。
第三条 公司印章的使用范围
公司印章的使用范围包括以公司名义进行的全部行政文书和法律文书和证明个人资质、事实性 等方面的证明。包括:请示、报告、审批、证明、公告、通知、报表、信函、图纸、合同、协议、备忘录等各种文书。
第四条 申请用印公司印章的流程
1、申请用印公章、法人名章、合同专业章
1.1 用印申请人填写《用印申请单》,说明申请事由,经部门长、经营支援副总经理审批后人事 行政部方可负责用印。
1.2 为简化审批流程,对于每月都要报送的文件、报表等日常性的对外材料,用印申请人填写《用章申请单》,说明申请事由,经部门长、人事行政部经理审批后人事行政部即可负责用印。
1.3 以下对外文书、法律文书须经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方可用印
1)对外签署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协议(不包括劳务协议)、补充条款、备忘录等各种法律文书。
2)须对外发布的通知、公告、公函、股东决议、董事会会议记要、对政府机关重要的请示、邀请等公共文书。
3)须要携带公司印章外出的用印申请。、
4)非工作用途申请公司印章的用印,(例如:开具收入证明)
5)本公司另有规定的其它情形。
2、申请用印部门章
2.1 用印申请人到部门印章保管单位申请用印,填写《部门印章申请登记表》,写明申请事由,由部门长或部门长权授的印章保管人负责用印。
2.2 以下证明材料需申请用印部门章
1)开具在职证明、离职证明、收入证明
2)各项保险的增减员、封存单
3)本部门发布的内部通知
4)本公司另有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 公司印章的保管
1、公司印章由人事行政部总务担当岗位负责保管,并锁于公司文件柜或保险柜内,不得随身携带。印章保管人不得随意将印章移交他人保管,因故由他人代管时,需经总经理批准。
2、如发生公司印章遗失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并要及时追查处理。
3、公司印章保管人在没有《用章申请单》的情况下,不得为其用印,如总经理不在公司并有紧急事件发生的情况,需由总经理授权人在《用印申请单》上签字审批(需有总经理的授权审批书)。
4、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者,公司印章保管人受书面警告一次
1)为空白合同、协议、补充条款、备忘录等法律文书用印
2)为空白证明、介绍信等用印
3)为虚假的履历证明、资质证明、信用证明、收入证明等用印
5、公司印章保管人需将每月用印申请人填写《用印申请单》装订后统一保管、存放,保管期限两年,不得随意销毁。
第六条 滥用公司印章的法律责任
1、公司对伪造公司印章,经查证属实者,应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犯罪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2、对于滥用公司印章致使公司财产、名誉受损失,经查证属实者,应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犯罪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3、对于遗失公司印章未能及时报告,导致公司财产、名誉受损失,经查证属实者,应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4、其它公司认为有权保留法律追究权的行为。
第七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起草、颁布、修订、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2009年9月1日制订,2011年9月9日第一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