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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材料及放炮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4 00:29: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爆破材料及放炮管理规定

第一节 基本规定

1、皖北煤电(集团)公司、矿必须有爆破材料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并落实爆破材料及放炮管理的各项制度,防止放炮事故和因爆破材料流入社会造成危害。

2、皖北煤电(集团)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安全与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为副组长,技术、计划、供应、安监、公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爆破材料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局爆破材料及放炮管理有关规定和爆破材料消耗定额;对放炮员、库管员进行考核与发证;组织进行爆破材料检查;参加爆破事故及爆炸案件的调查处理。

3、各矿成立以矿长为组长,安全与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为副组长,通风、调度、技术、计划、供应、安监、保卫负责人为成员的爆破材料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放炮员、库管员的管理;制定爆破材料消耗定额与计划;研究、推广先进爆破技术,定期组织进行爆破材料检查,参加爆破事故及爆炸案件的调查处理。

4、每一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放炮员、库管员,并划归通风区统一管理。放炮员、库管员必须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采掘工作2年以上、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新调入的库管员还必须经矿安监、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各矿通风区应有一名副区长具体负责爆破材料及放炮管理工作。

5、装卸、运送爆破材料及装药放炮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规程》有关规定。

6、放炮员、库管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非放炮员放炮。

7、井上下接触爆破材料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二节 井下爆破材料库

1、设立井下爆破材料库,必须凭皖北煤电(集团)公司批准的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职库管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市公安局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发给《爆破物品贮存许可证》,方可贮存爆破材料。井下设立爆破材料发放硐室,必须编制设计,经皖北煤电(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2、爆破材料入库必须进行验收、登记,确认无误后,要及时将其存放到壁槽或硐室内。

3、井下爆破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矿井3天的炸药需用量和10天的雷管需用量。炸药和雷管及性质互相抵触的爆破材料必须分开存放。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不得超过2吨,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用量;每个壁槽贮存炸药量不得超过400公斤,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用量。爆破材料库内的发放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爆破材料,但炸药最大不得超过3箱,雷管不超过500发。井下爆破材料发放硐室爆破材料的贮存量不超过1天的需用量,但炸药不超过400公斤,雷管不超过1天的需用量。

4、爆破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不延燃橡套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贮存爆破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严禁装灯。严禁将矿灯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爆破材料库内。如库内照明发生故障,检修人员可用带橡套的矿灯在库管员的监护下进入库内工作。

5、爆破材料库内必须有足够的消防器材。爆破材料库的两个出口,必须安设抗冲击波活门和抗冲击波密闭门。

6、爆破材料在库内必须按规定存放整齐、牢固,并实行挂牌管理。装有雷管的雷管箱必须存放在货架上,严禁叠放。

7、雷管开箱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专门的发放硐室内进行。 8、炸药要定期进行检验。变质、失效、不合格的爆破材料,应妥善保管,按规定处理。

9、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材料库。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经过批准方可进入。非爆破材料库人员入库,必须进行登记。

10、严格执行爆破材料的领退、雷管导通、编号等制度。

11、库管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核实当班爆破材料实收、实发、实领、实耗及退库情况,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相符。

第三节 爆破材料管理

一、装卸、运输制度

1、爆破材料到矿后,由矿组织有关人员搞好安全保卫与验收工作,并及时装车下井。各矿应对爆破材料运入井下作业明确规定。

2、地面装卸爆破材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有专人在现场监督。

⑵、应设置警卫,禁止无关人员在场。

⑶、禁止爆破材料于与其它货物混装。

⑷、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材料。

⑸、遇雷雨或暴风雨时,禁止装卸爆破材料。

⑹、装卸爆破材料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

3、装卸爆破材料时,严禁烟火和发火物品。

4、运送雷管的车辆必须带盖加垫。硝铵和水胶炸药可用矿车运输,但装车高度不得超过矿车的边缘。

5、井筒内运输爆破材料,必须事先通知绞车房和井上下把钩工。

6、装有爆破材料的罐笼或乘人车除运送人员和信号工外, 其它人员不得乘坐。

7、井下电机车运送爆破材料时,除跟车运送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乘车。上述人员都应坐在尾车内。用同一列车运送炸药和雷管时,装有炸药和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炸药或雷管车辆同电机车之间,都必须用空车隔开,空车总长度不得小于3m。

8、人力运送爆破材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灯;

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由放炮员或在放炮员的监护下由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人员运送; ⑶、雷管必须装在雷管盒内、炸药应装入炸药箱内运送。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 ⑷、领取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⑸、一人一次运送爆破材料的数量不得超过:

同时运送炸药和雷管时 10kg 拆箱运送炸药 20kg 背运原包装炸药 一箱

9、严禁用链板机、皮带机运输爆破材料。

10、报废的爆破材料需升井时,通风区必须与安监、保卫部门联系,并由库管员通知副井有关人员后,方可升井。 严禁任何人私自将爆破材料带到地面。

二、雷管的导通、编号制度

1、雷管的导通、编号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仪器、仪表,并必须在专用的硐室内进行。

2、雷管的导通应在带凸缘(超出桌面10mm)、抗静电的工作台上操作,被检测的雷管应放在防护板后面或钢管里。工作台上存放的雷管不得超过100发。检查合格的雷管脚线必须短路联接。

3、雷管在发出前,库管员要在测试室对其逐个进行导通检查。严禁发放电阻不符合产品说明书规定的雷管。

4、退库的雷管在发出前,还必须再次导通。

5、雷管导通后应当班或下一班使用,不应存放两个班以上。

6、雷管必须编号发放,编号工作由库管员负责。每个放炮员对应于一个特定编号,严禁两人或多人共用一个雷管编号。

7、雷管编号要清晰、便于识别。每次编号雷管的数量以当班需用量为限,不得超量编号。

8、放炮员调离,其原退库的雷管必须在消除原有的号码后,编上新的号码,方可转发他人使用。该放炮员的编号应作废。

三、发放、清退制度

1、爆破材料必须按计划发放。使用爆破材料的单位应根据当班工作定额提出爆破材料需用量计划,经单位负责人或值班人员批准。放炮员必须持已审批的领料单和放炮员合格证领取爆破材料。

2、库管员要坚持五不发放原则,即:无审批的爆破材料领料单不发放;放炮员不对号不发放;雷管不导通、未编号不发放;没有炸药包、雷管盒不发放;变质、失效和质量不合格的爆破材料不发放。

3、爆破材料的领退应有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料单和退料单,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4、爆破材料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室内进行,并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及退库先发的原则发放。严禁在贮存爆破材料的库房、硐室或壁槽内发放爆破材料。

5、严禁一个人在同一时间既领取雷管又领取炸药。放炮员把炸药领出交给运送人员后,才能领取雷管。

6、放炮员领完爆破材料后要立即离开爆破材料库,不准在爆破材料库附近逗留。

7、现场每班爆破材料的实际使用量,要由当班班组长负责核实并签字。剩余的炸药可存放在加锁的专用炸药箱内,雷管及失效的炸药必须在当班全部退回爆破材料库。库管员根据放炮员的实际领取爆破材料数量和施工单位班组长所签的实际使用量,认真核实退回雷管数量。发现私拿、私用、私藏、转借爆破材料、刮去雷管编号及在爆破材料领取、使用、退库中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

四、防止爆破材料丢失

1、所有爆破材料的看管、装卸、运送、发放、领取及销毁人员,必须尽职尽责,防止爆破材料丢失。

2、发现爆破材料丢失、被盗,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安监、通风、保卫部门汇报,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3、在贮存、运输、使用爆破材料过程中发生爆破材料丢失、被盗或其他事故,应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经济处罚、直至依法追究责任。各矿要制定爆破材料丢失具体处罚标准。

4、私藏、私带、盗窃爆破材料的,公安机关除没收其爆破材料外,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由于领导人不负责任,忽视安全,造成爆破材料大量丢失、被盗和发生重大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五、检查与销毁制度

1、新入库的爆破材料应抽样进行外观检查。对超过贮存期、出厂日期不明和质量可疑的爆破材料,必须进行严格的检验,以确定其能否使用。

2、爆破材料的检验由库管员负责并在安全的地点进行。

3、经检验确认变质、失效及不符合技术要求的爆破材料,都应登记入帐,妥善保管。当报废的炸药达到100公斤或雷管达到500发,应及时销毁。严禁将应销毁的爆破材料用于采掘生产、转让或出售。

4、变质、失效及不合格的爆破材料,原则上应送交爆破材料生产厂家销毁,并由爆破材料生产厂家出据证明,以资备查。

5、若由矿井销毁报废的爆破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销毁前必须登记造册,并提出书面报告,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经过批准的报告必须报送矿安监处、当地市公安局,或由经市公安局同意审查此项工作的矿公安科。进行销毁工作的安全措施,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四节 井下放炮

一、一般规定

1、井下放炮必须由持有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发给的《放炮合格证》的放炮员担任。在煤与瓦斯突出煤层中,放炮员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2、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放炮说明书。放炮员必须按照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

3、井下放炮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安全等级的煤矿炸药。

⑴、低瓦斯矿井、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⑵、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水胶炸药或乳化炸药); ③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水胶炸药或乳化炸药)。

4、在有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8#金属壳煤矿许用瞬发雷管或8#金属壳煤矿许用毫秒雷管。使用毫秒雷管时,其最后一段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5、瓦斯矿井中放炮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6、严格执行放炮“三警戒”,即:警戒人、警戒网、警戒牌。班组长要亲自安排警戒和撤除警戒。

7、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两台放炮器同时进行放炮。

8、严禁一个炮眼使用两个雷管或不同品种的炸药。

9、矿井爆破都应采用正向起爆。低瓦斯矿井采用毫秒爆破时,可以反向起爆,但必须经皖北煤电(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10、炸药、雷管必须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炸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无淋水、避开机电设备的地点。每次放炮前,都必须将炸药箱挪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严禁将便携仪、矿灯、放炮器放在炸药箱内。

11、井下放炮必须使用防爆型放炮器,严禁使用矿灯及动力电源放炮。

12、严禁放糊炮、明炮、空心炮,不得用雷管脚线做为放炮母线放炮。

二、装配引药 装配引药应由放炮员亲自操作,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无淋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放炮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炸药箱上装配引药。严禁将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装配引药以当班当地需要量为限。

三、装药

1、装药工作由放炮员或在放炮员监督下由熟悉有关规定的人员进行。

2、装药前,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岩粉。潮湿或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炸药或使用防水套。严禁装垫药和盖药。毫秒雷管不得跳段使用。

3、装药后,必须把雷管脚线悬空,严禁雷管脚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4、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封泥长度符合《规程》规定。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5、装药前,必须对工作面附近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必须报告班队长,及时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未妥善处理前不得装药:

⑴、未检查瓦斯或装药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⑵、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超过规定;

⑶、工作面控顶距超过规定,或支架有损坏、顶板不安全;

⑷、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障碍物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

⑸、炮眼深度、角度与最小抵抗线不符合要求;

⑹、炮眼变形,有异状,炮眼内煤岩粉未清除干净;

⑺、无合乎质量和数量要求的粘土炮泥和水炮泥;

⑻、掘进工作面正在打眼、装岩,采煤工作面装炮距回柱放顶及打眼距离不符合规定;

⑼、过断层冒顶区无安全措施;

⑽、有冒顶、透水、煤与瓦斯突出预兆。

四、联线放炮

1、放炮母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都必须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放炮母线同电缆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放炮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多头巷道掘进时,放炮母线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严禁使用固定的放炮母线。放炮前,放炮母线必须扭结短路。

2、放炮母线联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由放炮员一人操作,脚线的联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进行。

3、放炮母线不得有明接头、破皮。严禁用放炮器检查母线是否导通。

4、放炮母线长度一般情况下规定为:岩巷及半煤岩巷的直巷不少于100米,拐弯巷道不少于75米;煤巷的直巷不少于75米,拐弯巷道不少于50米;回采工作面的放炮母线长度不少于20米,但在有夹矸、天然焦或在煤垛处放炮不得少于40米;石门揭煤及在突出危险煤层中采掘工作面放炮,放炮母线长度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5、放炮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道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

6、放炮前撤人时,放炮员必须走在最后。放炮员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放炮(采煤工作面放炮,放炮员应处在放炮地点以上的位置;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放炮,放炮员必须处在放炮地点的进风侧)。

7、放炮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员,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放炮命令。放炮员接到放炮命令后,必须先发出警号,至少再等待5秒方可放炮。通电后装药炮眼不响时,放炮员必须取下放炮器把手或钥匙,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等待15分钟后,才可沿线检查,找出不响的原因。

8、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报告班队长,及时处理。在未处理前,不准放炮。

⑴、放炮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⑵、工作面风量不足、风流不正常或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超过规定;

⑶、放炮母线长度、质量和敷设不符合规定;

⑷、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障碍物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

⑸、掘进工作面10米长度内支架未加固或空顶作业,放炮地点20米内未洒水降尘;

⑹、采煤工作面两个出口不畅通,放炮地点上下方5米内的支架不齐全、不牢固,链板机未正常运转;

⑺、炮泥不足或装填不符合规定;

⑻、人员未撤到安全地点,设备电缆未保护好;

⑼、无放炮掩体;

⑽、“三警戒”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9、放炮后,放炮员和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爆等情况,若有危险,必须立即处理。只有在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警戒人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撤回后,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工作。

10、出现瞎炮、残爆,要留下标记,附近5米内停止其它工作。处理瞎炮、残爆必须在班组长的直接指挥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当班不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线放炮;

⑵、在距瞎炮至少0.3米处另打同瞎炮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⑶、严禁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来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雷管;严禁将炮眼的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⑷、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岩,收集未爆的雷管;

⑸、在瞎炮处理未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11、放炮贯通巷道,距贯通点5米时,要在工作面中心位置打探眼,探眼深度为进度的两倍,眼内不准装药。在有瓦斯的工作面,放炮前要将探眼用炮泥封满。

12、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放炮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到安全地点。

13、机械化采煤工作面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放炮,但在遇到坚硬夹矸,确需进行放炮时,应放震动炮,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14、用放炮方法处理卡眼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15、在老空区或接近老空区放炮,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6、揭开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进行震动放炮,必须编制专门的设计,报皖北煤电(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井下爆破放炮管理

煤矿安全奖惩制度奖励爆破放炮处罚管理规定制度[版]

放炮及火工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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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规定09版

爆破材料及放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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