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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9:06: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西沟乡民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政务管理,健全监督机制,增加工作透明度,促进乡两个文明建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提高民主意识,实施民主决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乡机关及所、站、办的干部和管理人员开展政务工作的规范,是干部群众进行民主管理、监督的依据。

第二章 第二章 乡机关廉政建设制度 第三条 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

一、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要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

二、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公私分明,不准将公款公物用于私人开支或使用;不准借用公款逾期不还;不准私分公款公物;不准无偿占用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财物;不准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

三、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自觉维护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合法经济利益;不准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摊派各种费用。

四、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从事经济活动提供优惠条件。

第四条 勤俭办事,厉行节约。

一、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交往活动中,必须厉行节俭,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吃喝;不准要求或接受超过当地食宿标准的接待;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种接待和宴请;不准用公款接待与公务无关活动的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各种歌、舞厅等娱乐健身活动;不准借各种庆典名义铺张浪费。

二、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一切从节俭出发,不准超标准报销差旅费用;不准借公务之机绕道旅游,不准携带亲友接受公务性款待。 第五条 严于律己,自尊自重。

一、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应当认真履行公务,不准在企业或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二、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自学遵守有关工作纪律,不准以各种形式经商、办企业或参资、参股;不准以各种名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三、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品行端正,遵守社会主义道德,不准组织参与或支持色情、赌博、吸毒、迷信等活动。 第三章 乡机关组织人事管理制度

第六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对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乡委、政府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工作,由乡委依照权限严格管理,并接受书记和党群副书记的领导。乡机关干部必须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不准在组织人事问题上搞特殊化,不得以职权和工作之便干扰组织人事工作。

第七条 选拔任用干部、职工必须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不准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下列情况必须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1、提拔、任用、调整股级以下干部;

2、干部、职工调入乡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

3、乡委、政府机关、乡属事业单位招考,聘用各类临时工作人员;

4、各个层次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

第八条 严格按照组织人事工作的规定、程序提拔任用干部和职工,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常委不予讨论。凡招聘、调用干部职工(含临时工)必须严格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用人单位、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单位集体讨论后报主管领导初审,再向乡委提出申请。

2、负责组织人事的干部按有关规定和权限办好有关手续,送主管党群的副书记审查;

3、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4、按有关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九条 坚持干部职务、职工调整由组织决定的原则,坚决刹住拉关系、走后门、伸手要官的恶劣风气。对要官跑官的,要严肃批评教育,对搞个人封官许诺的要严肃处理。各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不得自行招聘录用工作人员的,不得弄虚作假,欺骗组织。一经发现未按规定程序自行招聘工作人员,要责成辞退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干部职工对岗位的调整、职务的变动,必须坚决服从,不能闹个人主义和无政府主义。 第十条 增强保密观念,严格保守人事机密,党委讨论人事任免的情况,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外传,更不准向当事人透露。干部职工任免、调动决定未正式通知前,任何人不得私下传播,无论是谁泄露了干部人事机密,都要认真追查,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制度建设。继续扩大民主,完善考核制度,推进交流,加强监督检查,逐步建立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为防止和纠正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提供制度保证。

第十二条 对列入公务员系列管理的干部,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对非公务系列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条例及乡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招聘合同工、临时工条件。 招聘合同工的条件:

1)有开平市常驻户口的水口乡居民;2)年龄男35岁以下,女30岁以下;3)文化高中以上(勤杂工除外);4)试用期三年;5)思想品德好,工作表现积极有上进心,单位干部群众反映良好;6)身体健康;7)符合上级劳动部门有关规定。 招聘合同工程序:

1) 个人申请;2)单位同意,乡主管领导加意见;3)党委会通过;5)报市劳动局审批; 聘用临时工条件:

1)18岁以上的当地居民;2)高中以上文化(勤杂工可适当放宽);3)思想品德好;4)身体健康。 聘用临时工程序:

1)个人申请;2)单位同意;3)党委审批。

第四章 财经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加强财经工作领导,成立乡财经领导小组。

一、组长及成员:组长梁和平,副组长:何俊贤,成员:梁树森。

二、财经领导小组履行如下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财经部署; 2.研究制定本乡财经工作规划; 3.审批乡府重大经济收支;

4.检查监督全乡集体资产增值保值情况。 第十五条 加强审计监督,成立乡财务审计小组。

一、组长及成员:组长:何俊贤,副组长:梁树森,成员:谭维炽、张浣炽、罗亮发

二、审计小组在乡委、乡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审计制度,对全乡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岗位变动前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财政预决算。

一、乡级财政预、决算必须依法管理,以“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为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大财政事项由常委研究决定,接受乡人大的严格监督。

二、财政预、决算审批程序。由乡财政所每年初提交上年度财政决算方案和本年度财政预算方案,由乡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经乡党委会审定,提请乡人大批准,调整预算必须报乡人大审批通过方能生效。

三、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1、年度报告。乡政府严格按《组织法》、《预算法》每年向乡人大报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2、月报表。乡财政所每月将预算执行情况向财经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汇报。

第十七条 预算内资金使用。

一、年度核定的经常性经费支出,由乡财政所按月均衡拨付,预算单位包干使用,自求平衡。

二、市拨入专项资金(支农、水利等专项拨款)实行专款专用,先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同意,才能拨出,并实行跟踪监督。

第十八条 预算外支出管理。

一、乡财政所依法履行财政总预算职能,严格控制各项资金支出。

二、生产建设性开支。属生产性开支的,负责农业、城建、经济的副书记、副乡长可视需要可能,每项目可审批5000元以下,在建委、经济发展公司、乡农业专户开支,并报乡长存案。其他开支要向乡府领导请示批准。

三、非生产性的项目和业务开支。各领导负责的工作需要开支,可同意开支300元以下,开支单由乡长签名,超过300元以上,报乡长批准。

第十九条 其他事项。除以上规定外,要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有关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投资决策制度

第二十条 乡投资的经济项目,由乡经济发展公司制订计划、可行性报告。投资的经济项目:5万元以下,由乡长审批;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乡委书记审批;超过10万元以上的,由乡委、乡府联席会议决定。

第六章 支农资金使用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上级拨来的支农资金(如水利工程费、发展三高农业资金、扶贫启动资金、造林绿化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由乡财政所设立专门账户管理,按上级的要求,支农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动用必须经主管农业的领导和乡主要领导同意。

第七章 救灾、救济款发放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上级民政部门拨来的救灾、救济款,根据上级的要求,由乡社会事务办设立救济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救济款的发放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切实保障重点救济对象有饭吃,有衣穿,杜绝平分和不正常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三条 救灾、救济款的申领由本人向村民小组长申报,经村委会审查同意后向乡社会事务办申报,由社会事务办调查了解实际情况后拟定救灾、救济方案,报乡主管领导审批后由社会事务办发放,发放救灾、救济款的情况实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章 征用土地和土地出让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土地由乡人民政府国土所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出让,统一补偿。凡是征用土地,由乡国土所按用地原因、用地面积、用地红线图等写成用地申请报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方能用地。乡国土所与各村委会签订征地合同,并按实际征地价格补偿征地款给各村委会(包括青苗补偿),征地款的分配使用办法按开委发[1992]42号文件规定执行,集体留用部分主要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不得分光吃光。土地征用以后由乡国土所统一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出让款由乡国土所设立专账代管,由乡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第九章 企业转制制度

第二十五条 乡属企业的厂房租赁、项目承包金额5万元以下由乡经济发展公司集体讨论通过并报主管领导同意;5万元(含固定资产)需要拍卖、转让或合资的企业,经有关评估后,再交由乡三套班子领导研究决定。

第十章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乡府购建(含捐赠)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专用设备价值8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物资;大批购入单位价值不足500元,但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以上的物资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七条 购建30万元以下资产,由乡三套班子领导研究决定,30万元以上的,由乡三套班子领导会议讨论通过后再经乡府全体干部会议审查通过。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设帐登记,每年盘点一次,基建工种完工后及时验收并入固定资产帐,真实反映资产累积情况。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由专人管理,责任到人,管理人员退休后或因工作调动,要及时办好交接手续。凡遗失、损坏的应查明原因,及时作出处理,不得拖延,固定资产每年提留折旧,计入当年费用。

第十一章 计生指标分配及计生款收支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乡年度生育指标,按国家政策和市下达年度人口出生率不得超过16‰的规定,下达到村委会,由村委会研究符合生育条件的对象,并向社会张榜公布;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0‰以内;多胎率控制在2.3%以下,计划生育率达到90%以上.第三十一条 计划生育征收款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第四十六条规定执行,由市统计局按当地当年人平分配收入计算好应征的收费金额,乡计生办对应征收对象发给“征收计划生育费”通知书和收款票据,统一由乡府财务收款。

第三十二条 计生征收款由乡府财务设专账专户管理,费用开支由乡负责计生工作的领导和乡府主要领导审批。计生征收款除下拨一成给各村委会用作计生经费外,其余的应用于计生对象的营养补助费、手术费、路费,计划生育系列保险费,购买计生医疗器械以及用于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三条 计生征收款实行专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年终公布收支情况。

第十二章 通讯及交通工具使用制度

第三十四条 通讯工具使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以前用公款安装的乡副科级以上领导手提电话,按现行价卖给个人使用,移动电话费由个人负责(除主要领导按规定报销外);住宅电话按每台每月补贴话费60元;今后,不能用公款为领导干部安装手提电话、住宅电话、BP机等通讯工具。 第三十五条 为确保车辆安全行驶,节省开支

一、乡府的车辆由主管后勤的领导管理、调配,特殊情况时,可集中安排使用。

二、乡府机关公务用车,用车者应向主管领导报告,经同意方可外出。

三、凡在晚上或节假日,全部车辆停放在乡府车库(除领导工作用车外),如公务需要或特殊情况不能入库的,预先报告主管领导,否则,该车出事故由当事人负责。

四、不准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不准无牌人员驾驶车辆,凡外出公务须由职业司机驾驶,否则,当事人要负由此而引发的全部事故责任。

五、乡府车辆不准借给外单位、个人和乡府干部、职工私用,如遇特殊,须向乡主要领导请求同意,同时登记用车全程、油料,按价收费。

六、乡府小汽车统一在金三角加油站加油,摩托车已按上级有关规定拍卖处理,每部每月包干80元(含维修费),不足部分自行解决。汽车维修费用由主管车辆和财务的领导审批。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乡党委和乡政府组织实施。乡政务公开督查小组实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乡党委和乡政府负责解释,如有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如要修改,由乡党委和乡政府提出意见,经召开乡三套班子领导、乡机关全体干部、村委会全体干部、乡政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会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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