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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推荐)

发布时间:2020-03-03 00:01: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贵州省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贵阳市林业绿化局网站 http://lylhj.gygov.gov.cn | 更新时间:2008-12-16 | 来源:市

林业绿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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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工作,促进林地资源合理利用,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森林条例》、《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对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规定系统归纳为本规范。

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项目

(一)工程建设占用征用林地。包括交通、电力、水利、通讯、建筑和采石、采砂、采矿、取土、建窑、修建坟墓等各类建设工程因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灭失,或限制了林地、林木所有者合法权益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临时占用林地。包括符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三个要件的下列项目:

1、不影响正常的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线工程和其它工程;

2、各工程项目施工需要的临时材料堆放场所、临时运输通道和其它临时设施的修建工程;

3、以建设选址为目的,基本不破坏林业生产条件的地质勘查或设计的工程;

4、其它临时占用林地工程。

(三)符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范围和林地类型划分的依据

(一)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类型的条件和范围

1、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下同)各类林地。

2、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3、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4、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5、经批准的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原则上可以使用除防护区范围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6、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石、采沙、取土、基本农田建设等,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因对石质、沙质、上质有特殊要求的,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7、其他特殊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应将具体情况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权限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二)林地地类确认和林地类型划分的主要依据

1、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2、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3、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

4、森林分类区划成果;

5、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

6、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方案;

7、长江防护林工程实施方案;

8、珠江防护林工程实施方案;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林业发展规划。

(三)重点防护林地、重点特种用途林地和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的确认。

1、划定为国家重点公益林区内的各种林地,其地类必须确认为重点防护林地或重点特种用途林地。

2、划定为地方重点公益林区内的各种林地,其地类必须确认为防护林地或特种用途林地。

三、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主体及权限

(一)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1、工程建设占用征用林地审核

1)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

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

3)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

2、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1)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上;

2)其它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

(二)省林业主管部门

1、工程建设占用征用林地审核

1)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10公顷以下;

2)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及其采伐迹地35公顷以下;

3)其它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

2、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1)临时占用防护林地或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下;

2)临时占用其它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

3、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用地审批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三)市(州、地)林业主管部门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除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以外,临时占用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和其它林地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

(四)县(市、区、特区)林业主管部门

1、除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以外,临时占用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和其它林地2公顷以下的审批。

2、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其它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

四、申报材料与审查内容

(一)工程建设占用征用林地审核

1、业主单位法人证明材料。确定林地使用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以及是否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1)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法人代表证明文书(如任命书、任命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等。

2)建设单位或其法人变更的,需要法人变更证明。

3)由受委托的单位申办,需提供业主单位出具的包括委托事项、内容及责任的委托书。

2、建设项目批件。

1)属政府投资、以及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和长远发展、对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要有政府或其发改、经贸等职能部门的立项批复。

其中,大中型建设项目,如公路、铁路、电力、水利、管线工程等,还需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可行性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水电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的,应提供可行性报告批复。

小型建设项目,应提供选址和用地规划的批准文件。

2)外商或境外投资、商业银行贷款在西部地区发展国家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应当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3)企业自筹、商业银行贷款、个人投资等非政府性投资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属非限制类产业,需要政府平衡建设、经营条件的,按照《贵州省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工作意见》(黔发改投资[2004]1173号)要求,提交有审批权的部门(市、州、地以上发改委、经贸委)的核准或备案意见。

4)集体和个人投资的采石、采砂、采矿、取土等小型建设项目,达不到核准和备案标准的,应当提交当地县、乡政府的批准意见。

3、相关部门的建设工程批准文书

1)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占用保护区的林地,应当提交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

其中,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应当出具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属省级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应当出具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3)勘查、开采矿藏(含采砂、采石)项目,应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它相关批准文件。 4)属扶贫项目的,应提交有扶贫部门下达或与计划部门联合下达的扶贫项目批准文件。

5)修建生态移民定居点的,以及兴建公墓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属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应提交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7)按照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林地林木权属证明。确认林地林木权属是否明晰、四至界限是否准确,林地林木权属有无争议。

1)林权证。

2)若无林权证,则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包括林地林木面积,权属,所有人,有无纠纷和负责解决出现纠纷的承诺等内容的权属证明。

5、依据《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签订的补偿协议。即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

1)双方是否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签订协议。

2)补偿标准是否合法。

3)受委托兑现补偿的,应提供被委托方实施补偿的相关材料。

6、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1)按照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黔林资通[2002]234号)规定,由有林业规划设计资质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2)可行性报告应当按照《贵州省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评审办法》(黔林资通[2004]142号)的要求,由相应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出具审定意见。

7、使用林地申请表

1)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应填项目完整,无错误,无漏项。

2)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计算标准合法,金额填记准确。

3)使用林地区域、面积、林种、蓄积清楚,准确。

4)现场示意图要清晰,行政与地理位置及方位必须要明确注记。

5)现场查验结论意见应从工程实施对林业生产、生态环境、森林景观的影响等加以阐述,对能否不占、少占或确需占用征用等问题进行简要分析,提出明确意见。

6)恢复植被造林安排要符合实际,无漏项、缺项。

8、现场查验报告

1)查验报告应当说明占用征用林地的区域面积、位置、地貌等基本情况,地类、权属、林分起源、林种、林木蓄积或竹林株数等森林资源现状,以及项目拟用的林地是否在有关批准文件核定的范围,是否在城市及城市规划区,所处区域(重点公益林区、地方公益林区、商品林区)等其它相关内容。

具体要求详见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03]139号)第三条第三项和第四项。

2)现场查验的要求

①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不少于2名有资质的工作人员进行查验。 ②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70公顷以下的,未跨县级行政区的,由县林业局组织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查验;跨县级或地级行政区的,由所在地的共同的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查验。

③占用征用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到现场查验。

(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1、申报材料包括:

1)业主单位法人证明材料。

2)建设项目批件。

3)相关部门的建设工程批准文书。

项目建设勘测设计临时占用林地的,要有建设可行性报告批复。

4)林地林木权属证明。

5)依据《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规定签订的林木补偿协议。

6)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7)使用林地申请表。

8)现场查验报告。

2、审查内容与本条第一项“工程建设占用征用林地审核”相对应。

(三)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申请单位应提交本条第一项“工程建设占用征用林地审核”中,“建设项目批件”和“林地林木权属证明”所列的申报材料。

五、审核审批程序与时限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申请的审查、受理、核查和决定等事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

六、其它

1、非法占用林地行为被处罚后补办手续的,用地单位申请时,要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票据和执行结果报告。

2、输电线路设置的安全通道、公路沿线或其它项目设立保护带限制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在林地上种植、经营林木权利的,必须依法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兑现有关补偿费用;不限制在林地上种植、经营林木的,可以不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但不得设置或划定保护带以改变林地用途。若将来可能要限制林业生产的,应当由业主单位或受委托单位出具依法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的书面说明和承诺。

3、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修建住宅占用林地的,凭本人申请、村组和乡镇政府证明、户籍证明材料、拟使用林地的权属证明、使用林地申请表等材料申报。

4、批准临时占用林地或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以文件形式批准。

5、批准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负责审批的地级、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批准文件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票据逐级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6、项目申报材料应当列出明细清单,依次装订成册。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的,一式五份;报省厅审核审批的,一式四份。 7、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用地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应当严格对照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和原件,凡二者一致的,应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确认。

8、尚未纳入本规定的其它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有关要求,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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