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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报关与海关管理
第二节海关管理概述
二、我国海关的法律体系
海关法律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四部分组成。
(一)、海关法:87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定通过,2000年修改。以主席令形式颁布实施,表现为法。
(二)、行政法规:以国务院令形式颁布实施,以条例的形式存在。
(三)、海关规章:是日常海关工作引用数量最多、内容最广、操作性最高的法律依据,由海关总署以总署令的形式颁布实施。
(四)、规范性文件:由海关总署和直属海关以公告形式颁布实施。它们主要设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等事宜。
(五)、海关国际公约或国际行政互助协议。这些也是海关工作重要经常要参考的。
三、海关的权力
(一)、海关权力的内容
1、检查权
3、查问权:嫌疑人
4、查验权:货物
5、查询权:金融存汇款(要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6、稽查权:事后稽查,稽查过程中可以综合行使多项权利。
7、行政处罚权:仅对违法当事人进行,不包括对关员的处罚。具体参见第七章相关内容。
8、佩带和使用武器权。使用范围:执行缉私任务时;使用对象:走私分子或者嫌疑人;使用条件:遭遇暴力抗法。
9、行政强制权: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1)、行政强制措施包括:
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海关监管区和附近沿海沿边地区内,对走私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
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24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
——个人违反监管逃逸的,海关连续追至两区外,将其带回。
——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出境前未交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
等值价款的,海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
②、扣留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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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便或无法扣留嫌疑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当事人又未提供等值担保,海关可以
扣留等税其他财产。
——不能以暂停支付来保全税收时,海关可以扣留等税货物或其他财产。
——自规定交税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缴税,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关关
长批准,可以扣留等税货物或其他财产。
——海关可以根据申请扣留侵犯知识产权货物。
③、冻结存汇款:规定纳税期限内,有转移、藏匿应税货物等迹象的,且不能提供担保,则经
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关关长批准,可以书面通知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等税存款。
④、封存货物或账薄单据
——稽查发现违法嫌疑货物,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关关长批准,可以封存货物。——稽查时发现有转移、藏匿、损毁账薄等行为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关关
长批准,在不影响被稽查人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可以封存
⑤、其他
——运输工具违反监管逃逸的,海关连续追至两区外,将其带回。
——海关有权对监管货物加施封志。
(2)、行政强制执行包括:
①、加收滞纳金:
——逾期缴税,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违规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可追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②、扣缴税款:
——自规定交税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缴税,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关关
长批准,可以直接从金融机构的暂停支付的存款中予以扣缴。
③、抵缴、变价抵缴:
——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的,海关可将保证金扣缴罚金或将被扣
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
——自规定交税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缴税,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关关
长批准,可以变卖应税货物,或价值相当的货物或其他财产,从而抵缴税款。
——事先采取了扣留保全税收措施,而纳税人又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税的,经直属海关关长
或其授权的隶属关关长批准,可以变卖扣留货物或财产,抵缴税款
——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三个月未申报的,海关提取变卖。
——对于溢卸、误卸货物,原运输工具负责或收发货人逾期不办理退运或进口报关手续的,
海关提取变卖。
(二)、海关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主体合法、行为合法、程序合法、违法必究
2、适当原则:法律救济途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
3、依法独立行使原则
4、依法受到保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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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关的管理体制与机构
(一)、海关的管理体制
1、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80年国务院以决定的形式恢复该管理体制,87年以海关法的形式进
一步确立下来。
2、根据《海关法》我国的设关原则: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
国家对海关的设置,可以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二)、海关机构:机构设置为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三级。
直属海关负责集中审单
隶属海关是行使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的基本执行单位。
海关总署和公安部联合设立缉私局,实行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海关总署领导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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