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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2 17:48: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示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撤村建居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行为,保障合作社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杭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 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 本社住所:

第四条 本社由、、、、等 个股东联合组建。

第五条 本社经 工商局登记注册。经营期限为 年(或长期)。

第六条 本社系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按照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社的基本职能: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 第八条 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本章程对合作社及其股东、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市)农办批准,在登记机关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本社的经营范围:(以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二条 本社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股东资格、出资人及出资方式

第十三条 股东资格

拥有本社股权者均具有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资格。 根据本社实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本社股东。

1、

2、

3、„„。

第十四条 本社共有股东 个,以集体净资产量化方式出资 万元(其中人口股 万元,农龄股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具体股本结构详见《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结构(变更)登记表》。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的权利

1、年满18周岁有人口股的股东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享有对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营运、收益分配等的知情权;

3、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

5、享有购买其他股东转让股份的优先权;

6、优先认购本社新增注册资本;

7、按有关规定享有合作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现金股股金(如不设现金股,则去掉该项义务);

2、遵守本社章程及各项制度,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3、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4、以其所持股份份额为限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5、量化股及现金股不得退股提现。

第五章 股权设置、股权享受对象与股权变动

第十七条 本社设人口股、农龄股、、。 人口股的享受对象及比例:

1、

2、„„。

农龄股的享受对象及份额:

股东的股份数及股权额在股权证中予以载明,股权证由股份经济合作社颁发。

以农村社区股份制改造时股东代表大会确定的基准日为时点,该时点后的新增人员不再给其量化股份。 第十八条 股权可以依法继承、赠予,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内部)转让,转让价格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股东发生股权转让、继承、赠予,应向董事会申请办理相应手续;合作社将每年的股权变动情况列表,经股东代表大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后,每年向登记机关备案一次。

第十九条 本社如需增资扩股,应按同股同权的原则,由原股东按出资比例大小同比例增资。

今后因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增加,或资产营运增值,或期末公积金余额占资本金总额50%以上的,按原股东持股比例及时追加股东的折股量化额。因合作社发展需要,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也可吸收社会投资者投资,其增资价格原则上应等于或高于每股评估净资产。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股东代表大会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本社股东代表总数为 名(最低不得少于30人,最高一般不超过80人)。股东代表任期每届3年。

第二十二条 股东代表的产生 (方式一) 本社股东代表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首先通过分设、、等 个选举小组,采取集中投票的形式,由各选举小组直接提名候选人,根据候选人得票多少,按多于应选股东代表人数的10%确定正式候选人,然后由2/3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参加投票,过半数以上、高票者当选。

(方式二) 本社股东代表实行无候选人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通过分设、、等 个选举小组,由各选举小组根据应选股东代表的人数,经由2/3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参加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第二十三条 股东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批准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3、决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

4、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5、决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决定投资决策方案;

6、审议批准本社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审议批准股东转让出资方案;

8、对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本社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股东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分别在每年的 月和 月召开。经1/3以上股东代表、1/5以上年满18周岁有表决权的股东或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应有不少于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五条 股东代表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可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表决,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董事会决定。股东代表大会对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2项内容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对形成的其他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全体股东。股东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二十八条 本社董事会成员由 人组成,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有候选人的方式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3、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

5、制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拟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拟定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8、拟定本社章程修改和股东转让出资的方案;

9、拟定本社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10、拟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的方案;

11、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

12、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总经理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3、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4、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条 本社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议应有2/3以上的董事参加方可举行。 非董事经理、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议,但无表决资格。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三十六条 本社监事会成员由 人组成,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有候选人的方式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任1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本社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对董事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4、每季审查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5、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任;

6、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大会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董事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议应有2/3以上的监事参加方可举行。 第四十条 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1/3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任指定的其他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全体监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条 本社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 资产经营、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可依法决定资产的经营方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盘活存量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六条 经股东代表大会同意拍卖、转让的本社下属企业,拍卖、转让金由董事会负责一次性收回,确有困难的应由对方制订付款计划,限期付清。

被拍卖、转让本社下属企业的土地仍属本社集体所有的,必须向受让方收缴集体土地使用费。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安全的责任,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租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赁金。

第四十九条 本社必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登记造册,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年检手续。

第五十条 本社严格按照财政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五十一条 本社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至少每季一次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上级农经管理部门的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社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足额提取折旧费。

第五十三条 会计年度终了必须及时编制下列财务会计报表:

1、资产负债表及补充资料;

2、财务收支明细表;

3、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第五十四条 本社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当年净收益分配的顺序和比例如下(在以下收益分配规定的幅度内,具体分配比例最终由本社董事会拟定方案,报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

(一)提取公积公益金10—20%; (二)提取福利费20—30%; (三)股东分配50—70%。

第五十五条 若分配后有结余收益可转入下年度分配。

第五十六条 本社提取的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弥补本社的亏损、扩大本社的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本社资本。

第五十七条 本社提取的福利费主要用于本社股东的集体福利。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成员任期内经营管理成效显著,本社净资产有较大幅度增加的,可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

因经营不善,致使本社资产流失、亏损的,应根据董事会成员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具体考核办法由监事会提出,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 经本社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收益分配方案及目标责任考核结果,须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经管理机构审核备案。

第六十条 本社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本社的资产,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 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六十一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的;

2、全体有表决权的股东决议解散的;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六十二条 本社依照上条

1、2款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代表大会确定;依照上条

4、6项规定解散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经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本社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处理和清算有关本社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本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本社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本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代表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本社财产能够清偿本社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本社债务。

本社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份额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本社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本社财产在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五条 因本社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本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本社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六十六条 本社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代表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本社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已经股东代表大会同意,并已报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 区、县(市)农办批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说明:

1、本“章程(示范)”是股份经济合作社制定章程时的必备参照件,合作社在制定章程时不允许删除,也不允许随意修改。

2、合作社制定章程时,根据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可加入自由事项。 自由事项的内容若属第一至第十章范畴的,则分别加入相应的章节中; 若其内容不属于一至十章范畴的,则可另加若干章,接在第十章的后面。

3、合作社章程一式若干份,其中应报改制审批机关一份、工商部门一份、验资部门一份、合作社留底若干份,具体份数由合作社根据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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