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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样本

发布时间:2020-03-02 17:44: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样本)

年 月

日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

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社住所:

第三条

本社是由原

村经济合作社改制而成,是以资产为纽带、股东为成员,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综合性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各项资产(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均属于本社全体股东共同所有。

第五条

本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

第六条

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镇人民政府和市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股权设置与量化

第七条

经清产核资查并依法调整账户后,截止

日原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总资产

元,负债

元,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元,其中经营性净资产

元。可以折股量化的经营性净资产为

元。

(不确值的村不需要写)

第八条

本社设人口股。股权总数为

股,股份合作制改革时每股金额

元。

具体股本结构详见《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结构登记表》。 第九条

股东的股份数及股权额在股权证中予以载明,股权证由本社颁发。

股权证书是对股东股权的确认,股东必须认真保管,股东变更、股权证书遗失、股权证书所载股份发生变动的,都要及时申请补办或变更。

第十条

股东可以依法可继承和内部转让。

股东发生股权继承、转让,应向董事会申请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人口股分为社员股东和非社员股东,非社员股东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第十二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年满18周岁的社员股东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对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营运、收益分配等的知情权;

(三)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

(五)享有购买其他股东转让股份的优先权;

(六)优先认购本社新增注册资本;

(七)按有关规定享有合作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第十三条

股东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及各项制度;

(二)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及董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依法行事。

(四)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这的合法权益;

(五)以其所持股份份额为限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六)量化的人口股不得退股提现。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社设置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代表大会是本社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力机构。

股东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须经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股东推选,在十八周岁以上有被选举权的社员股东中产生,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名额、代表条件和代表产生方式,根据村级组织换届选举规程。

首届股东代表由本届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直接过渡。

第十六条

股东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和主持。如遇重大事项,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股东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股东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罢免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三)听取和审议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收支决算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社经济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各类建设项目全年投资计划、重大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方案、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五)讨论决定本社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六)讨论决定土地征用各项补偿费的使用方案;

(七)讨论通过本社财务管理制度,监督财务管理工作;

(八)讨论决定本社其他重大经济事项。

第十八条 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会议方为有效;股东代表大会所作的决定,必须经应到会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董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本社董事会成员由

人组成,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有候选人的方式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会成员可与村党组织成员、村居民委员会班子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监事会成员交叉任职。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实行股东代表大会领导下董事长负责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和本社股东的监督。

(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起草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3、拟订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5、拟订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及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方案;

6、提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工作人员的报酬方案;

7、执行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8、负责日常社务工作,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聘用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

(二)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

2、组织实施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3、

(三)董事会定期召开会议。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的,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是本社常设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有候选人的方式选举产生,对本社股东代表大会负责。

本社设监事会成员

名(一般3~5名),监事会设监事会主任或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必须严格执行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股东(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对董事会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使监督职能,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四)每季度至少审查一次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五)必要时提议临时召开股东(代表)大会;

(六)监事会成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大会提出罢免不称职的董事会成员的建议。

第五章 资产经营、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社执行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财务管理工,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五条

本社财务实行委托代理制,会计核算委托乡镇 “三资”管理服务机构代理。本社设报账员一名,负责报账工作,报账员保持相对稳定。

本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本社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本社各项收支必须经监事会审核签章后方可入账,本社的重大财务事项必须接受监事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本社要充分保障村两委、村经社必要的、合理的经费开支。 财务收支情况经监事会审核后,按月(季)逐笔逐项在村务公开栏明细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等重大事项做到及时公开。同时做到资产、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和股东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公开,接受股东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社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二十八条

本社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报酬,根据镇党委、政府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社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收益分配。本社在年终分配时应兼顾国家、合作社和股东的三者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经营性净收入原则上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1、提取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不少于30%;

2、股东红利分配不超过70%。

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报镇政府审核后,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

月 日生效,并报镇政府和市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社员股东代表签字: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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