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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发布时间:2020-03-02 09:34: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农业节水,有效遏制地下水超采和地表水浪费,保障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建立精准奖补机制,根据山东省水利厅、财政厅《山东省农业水价改革奖补办法(试行)》(鲁水农[2017]43号)和《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经技区管发〔2018〕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奖补资金的来源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的来源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一是各级财政安排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二是社会捐赠的资金;三是农民用水服务组织收取的水费;四是农民用水服务组织收取的“超用加价”的节水资金。

二、奖补资金的使用范围、使用条件和分配原则

(一)奖补资金的使用范围

1.水费收缴管理系统建设、灌溉工程维修养护、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建设维修、购买社会化服务等费用。

2.用水户节水奖励和农民用水服务组织奖励。 3.区、镇、村三级农民用水服务组织的管理人员工作经费。

(二)奖补资金的使用条件

1 1.各级农民用水服务组织和农民用水户享受补贴资金的条件是:

(1)参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依法依规组建农民用水服务组织,用水户加入该组织。

(2)农民用水服务协会。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耕地统计、灌溉用水、农业水费等台账齐全,工作程序规范;所辖水利工程维护管理良好,运行正常;用水秩序协调较好,能够保障农田及时灌溉;计量设施管护完好,运行正常;农业水量统计及水费征收管理系统设备管护完好,运行正常;能够按规定收缴水费;能够及时完成有关部门和上级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3)用水户及时交纳水费。

2.村级农民用水服务组织和农民用水户享受奖励资金的条件是:

(1)满足村级农民用水服务组织享受补贴资金的全部条件。

(2)用水户服务组织管辖范围内用水总量相比其他合作组织节水明显,超用加价水费收取率相对较高并及时上缴。

(3)用水户积极加入村级农民用水服务组织且积极带头采取各种节水措施,节水效果显著。

3.村级农民水服务组织在其辖区内有以下情况发生的,不适于补贴、奖励或暂缓补贴、奖励:

2 (1)新建水利设施未使用,或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

(2)因管护不到位或管护不当,造成水利设施丢失、损坏而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

(3)具备工程正常使用条件而不正常使用灌溉设施的。 (4)采用拆除、破坏、改装、屏蔽等手段,致使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5)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的。

(6)因天气自然因素或水源不足等原因而节水的。 (7)不能按照要求收缴(交纳)水费和水资源税的。

(三)分配原则

1.国家及省级下达的奖补资金原则用于节水灌溉工程的维护费、用水户节水奖励和村农民用水服务组织的奖励。

2.农民用水服务组织收取的水费和农民用水服务组织收取的“超用加价”的节水资金用于节水灌溉工程的维修养护费,水利工程运行电费,村农民用水服务组织管理费,管理人员工作经费以及用水户、村农民用水服务组织的奖励。

三、奖补资金的核查认证及兑付

(一)区农业经济发展局按照《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奖补资金额度、使用范围和农业水价改革任务的需要,编制年度奖补资金使用计 3 划,报区财政局批准,待资金到位后,将各级财政筹措的水价改革奖补资金拨付至区农民用水服务协会专户。

(二)用水户节水奖励资金、农民用水服务组织奖励资金需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农业经济发展局批准,拨付至村农民用水服务组织。

四、奖补资金的管理

(一)水费的收取。在明晰农业初始水权的基础上,水权额度内的按现状灌溉运行成本为0.6元/m³执行,超水权在现行农业水价的基础上加价0.1元/m³。水费及“超用加价”收取的费用应使用区财政统一票据。

(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区、镇、村各级农民用水服务组织要建立农业水费专账,将奖补资金、水费及收取的“超用加价”费要纳入农业水费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三)规范操作。财政、水利等部门与农民用水服务协会之间、农民用水服务协会和农民用水户之间,一律通过银行和农业水费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奖补资金的兑付,严禁现金支付。

(四)公示制度。区、镇、村三级农民用水服务组织要建立奖补资金公示制度,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事项包括:

1.水费及“超用加价”的费用的收缴情况; 2.奖补资金的发放安排计划和使用情况;

3、“超用加价”资金使用情况;

4、各镇、各村农民用水服务协会的年度绩效考核情况。

(五)绩效考核。区农业经济发展局、区农民用水服务协会每年2-3月对镇、村农民用水服务组织的上年度农业水价改革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奖励各级农民用水服务协会的重要依据。

(六)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区水利、财政部门要加强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每年6月和12月底以前,分二次对各镇农民用水服务协会组织和村农民用水服务组织的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区、镇、村三级农民用水服务协会组织要接受和积极配合审计、稽查等工作。对欺上瞒下、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奖补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人,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五、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调整与实施

本办法由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授权农业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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