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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效能建设制度等16项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3:33: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机关效能建设制度

为深化机关效能建设,规范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上级部门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决定、方案,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首问责任制

”要根据勘验时记录的实际情况来填写。

第二十条 《送达回执》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所使用的行政执行文书。

“文书名称文号”、“送达时间”、“送达地点”、“送达方式”和“送达人”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当事人在场并接收相关法律文书的,应当在“受送达人”一栏签名并写明接收时间;当事人不在场或委托他人的,由其同住成年家属或被委托人填写“代收人”、“代收原因”和“代收关系”等栏目;当事人拒签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在“受送达人拒收原因”上注明拒收原因,并由见证人在“见证人”一栏签名并写明签名时间。

第二十一条 《证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是行政执法人员在办案中记录证人基本情况所使用的行政执法文书。

制作《证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时,应当根据证人提供的身份证和咨询证人身份证上没有记载的情况来填写。

第二十二条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批准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所使用的行政执法文书。

填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㈠ “文书文号”的填写按本规程第四条第二款办理;

㈡ 按格式要求填写清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违法或违章时间、违法或违章地点、案由、法律依据等;

㈢ 正文中表格部分的“编号”栏用阿拉伯数字填写,“证据名称”栏填写物品(文件)的名称,“规格”栏填写物品的品牌和型号,“特征”栏填写物品的颜色、新旧等特点;

㈣ 接受处理时间原则上定为1日以内,以便于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㈤ 填写时依照本规程第十四条要求执行;

㈥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必须在《送达回执》上注明; ㈦ 送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必须附有《送达回执》。

第二十三条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粘贴单》是粘贴《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存案卷联)时所使用的行政执法文书。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调查终结及处理审批表》,报送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督查科方可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综合科方可用印。

制作《调查终结及处理审批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㈠ “文书文号”的填写按本规程第四条第二款办理; ㈡ “案由”的填写按本规程第十一条办理,“案件来源”分为自查、举报、移送等填写; ㈢ “当事人情况”根据调查情况来填写;

㈣ “立案日期”按照《立案审批表》局主要领导批准的日期填写,“调查终结日期”可

以是填写本表的日期;

㈤ “案件概况及调查经过”一是根据实际情况按何时、何地、何人、何因(动机)、何手段、何情节、何结果等“七何”要素填写案件概况部分,二是写明本案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经过;

㈥ “本案证据收集情况”写明收集到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名称及份(件)数;

㈦ “承办人意见及法律依据”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名称以及条、款、项,并签名和填写日期;

㈧ “承办部门领导意见”、“法制部门意见”和“执法机关领导意见”等栏目按照《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第十八条规定填写。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告知书》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所使用的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由督查科制作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㈠ 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㈡ 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㈢ 提出权利的时效等。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是案件承办人记录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前告知情况所使用的行政执法文书。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㈠ “告知人”应当填写2名案件承办人员姓名; ㈡ “被告知人(单位)” 的填写按本规程第五条办理;

㈢ “法人代表”一栏填写被处罚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㈣ 其余部分按照文书格式要求填写;

㈤ 案件承办人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必须附有《送达回执》,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可采取其他送达方式。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依法对违法、违章行为定案处罚的行政执法文书。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由督查科制作,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督查科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由案件承办人依法送达,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可以采取其他送达方式。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案件银行缴款票据粘贴单》是粘贴《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备查存案卷联)时所使用的行政执法文书。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案件承办人必须将本案全部材料收集齐全后,填写《案件卷内目录》,并根据《案件卷内目录》要求顺序将本案全部材料整理后移交督查科保管。

第三十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的,由督查科报请局采取下列措施: ㈠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㈡ 在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督查科会同局法律顾问应诉。 第三十二条 承办中队、科室移交案件之后所形成的材料,由督查科负责归档。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本规程情况列入考核,违反本规程的将依照《队伍人员考核和奖惩办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局正式行文通知之日起执行。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局车辆管理,确保安全行车,提高出车率和车辆完好率,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

运转,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局配备的车辆由综合科统一管理,负责派车、维修、供油。

第二条 驾驶员由局指定,实行定人定车责任制度,驾驶员不得将自己驾驶的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使用,特别是无驾照人员。

第三条 未经审批,车辆一律不准外借或变相外借和不得私自出车。

第四条 车辆不使用时(含二轮摩托车)一律应停放在单位内,除工作需要并经主要领导批准外,车辆一律不准在外停放过夜。

第五条 不准公车私用。不准用公车外出游山玩水,不准将公车用于个人操办婚、丧、嫁、娶,不准用公车接送家属子女。特殊情况需因用车,必须报局领导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使用费。

第六条 重大节假日放假期间所有车辆一律停放在局院内。

第七条 综合科应建立健全车辆档案资料,确保车辆档案完好、备查。

第八条

驾驶员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提高驾驶专业技术,认真履行本职工作。

第九条

驾驶员无外出执行任务应按机关上班作息时间到局上班待命,随时出车。 第十条 车辆实行定期检查制度。驾驶员必须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整洁,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状态,确保用车安全。

第十一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听从交警指挥,违反交通法被处罚的一概由本人负责。

第十二条

驾驶员应服从综合科调度安排,认真搞好服务,并遵守以下规定: ㈠ 严禁酒后驾车;

㈡ 严禁驾驶员公车私用;

㈢ 严禁驾驶员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 ㈣ 严禁不按规定停放车辆。

第十三条 车辆维修需由驾驶员向综合科报告,经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到指定的修理厂维修。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本制度情况列入考核,违反本制度的将依照《队伍人员考核和奖惩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局正式行文通知之日起执行。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保管和使用局印章,方便工作,杜绝漏洞,发挥印章的标志、权威、凭证、辩伪、法律和信任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局的印章包括法人章、法人代表章、校对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收费票据专用章。

第二条 法人章、法人代表章和校对专用章由综合科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收费票据专用章由财务人员专人保管。

保管人员外出,须将印章由局主要负责人指定人员暂管,不准私自委托他人保管;如需要更换印章保管人,须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条 凡需使用局印章的,先由综合科审核并签字,然后送局主要负责人签字,方可盖章。

如主要负责人外出不能当场签字而又急需办理的,可由综合科负责人电话向局主要负责人汇报,经同意后盖章,主要负责人回来后,补上签字或局主要负责人授权给局其他领导的,经被授权人签署后,方可盖章。

第四条 局领导成员在各自的职权职责范围内签署用章意见,依法定职权形式行政处罚

类、行政诉讼和复议类、财务类、合同类和人事调函类等必须由局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方可用章;向上级汇报的重要文稿及报表也必须由局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方可用章。一般性业务往来和管理需要用章的,可由科室负责人把审后,方可用章。

第五条 建立公章使用登记制度。凡需加盖公章的,首先要登记所办事项,再由经手人、盖章人签字,最后盖章。

第六条 确系工作需要,需将公章带出机关使用的,必须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由二人共同负责,同时做好登记。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本制度情况列入考核,违反本制度的将依照《队伍人员考核和奖惩办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局正式行文通知之日起执行。

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局档案管理工作,搞好各类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局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档案管理制度范围包括文书档案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和财务档案管理。 第二条 文书档案管理由综合科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和保管。

行政执法文书由督查科负责收集、整理、立卷,立卷后移交给综合科统一保管。 财务档案由财务人员按照财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自行管理。

第三条 各科室均应指定专(兼)职档案员,负责管理本科室的文件材料。凡局缮印发出的公文一律由综合科统一收集管理。

第四条 下列材料列为归档范围:

㈠ 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报告、总结、纪要、领导人讲话、典型发言等。 ㈡ 上级机关发来的与本局有关的各类公文。

㈢ 本局对外的正式发文与有关单位来往的文书。

㈣ 本局的各类公文;会议记录;统计报表;信访工作材料;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干部任免材料;队伍人员奖励、处分材料;职工劳动、工资、福利材料;历史沿革、大事记;反映本局重要活动的剪报、照片、录影等文件、文字和视听材料。

㈤ 本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卷宗或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应归档的材料。 ㈥ 本局有关的财务综合管理文件、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工资清册等。 第五条平时归卷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㈠ 各科室都要建立健全平时归卷制度。对处理完毕或批存的文件材料,由专(兼)职档案员集中统一保管。

㈡ 各科室应根据本部门的业务范围及当年工作任务,编制平时文件材料归卷使用的“案卷类目”。“案卷类目”的条款必须简明确切,并编上条款号。

㈢ 公文承办人员应及时将办理完毕或经领导人员批存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加以整理,送交有关部门专(兼)职档案员集中统一保管。

㈣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做好档案的鉴定工作。

㈤ 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做好档案的安全防范、修复、复制、保护工作。

第六条 局实行部门立卷制度。各科室及时地将收集整理的资料按照案卷类目立卷。 第七条 档案室要落实档案的保护措施,建立档案的安全保密制度,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鼠、防尘、防高温、防暴晒等工作。

各类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对于到期档案的销毁工作,由档案人员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签定,提出具体意见,登记造册报局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八条 档案借阅按以下规定执行:

㈠ 严格执行借阅管理制度,履行借阅手续。

㈡ 局职工因工作需要,可借阅资料,但必须办理借阅手续。

㈢ 凡外单位借阅相关资料,须持单位介绍信,经局主要领导批准,方可查阅,但必须按保密制度要求。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本制度情况列入考核,违反本制度的将依照《队伍人员考核和奖惩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局正式行文通知之日起执行。

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办公用品的管理工作,本着节约开支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办公用品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由综合科指定的专人购买一次。

第二条 在采购之前,在总务人员办公用品库存的基础上,拟出需要补充或采购办公用品清单,经局领导批准后方可购买。

第三条 办公用品的购买应遵循“货比三家”公开采购的原则,选择销售商店。

第四条 确需购买的其它零星用品或本季度已采购办公用品出现空缺需要补充的,应经过局批准。

第五条 采购的办公用品由总务人员办理进仓验收手续,并由其统一保管。

第六条 办公用品的发放由总务人员负责,实行办公用品领用登记制度,由领用办公用品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其名下的领用表上认真填写后,总务人员方可发放。

第七条 总务人员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底对库存办公用品进行盘点,并造表一式三份,报局领导、综合科、总务人员各存一份。

第八条 大宗物品采购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本制度情况列入考核,违反本制度的将依照《队伍人员考核和奖惩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局正式行文通知之日起执行。

办公楼院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局办公楼院管理,确保办公环境整洁、正常运转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办公楼院卫生由综合科指定专人管理,管理人员每周检查一次,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相关责任人整改。

第三条 局办公楼院卫生区划分为: ㈠ 局会议室; ㈡ 局领导办公室;

㈢ 各中队、科室办公室;

㈣ 院内大坪、公共走道、厕所等。

第四条 局会议室、局领导办公室、各中队二楼办公大厅、院内大坪、公共走道、厕所等由门卫人员负责清扫、保洁。

各科室办公室(含服务大厅)、储存间、仓库由其办公、管理人员自行清扫、保洁。 第五条

局门卫值班人员负责中午、夜间时段的值班工作,具体作息时间根据上级通知的作息时间来调整。

第六条 门卫值班人员当班期间必须确保安全保卫工作以外,还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㈠ 所负责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工作; ㈡ 楼院内花草树木的浇水工作;

㈢ 巡查门、窗、灯、风扇是否已关闭; ㈣ 负责为局领导办公室烧开水;

㈤ 做好值班期间的电话接传工作,遇有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㈥ 根据综合科通知,搞好夜景灯的开与关工作;

第七条 局执勤车辆必须在21:30时进入楼院内停车。

冬春两季夜间22:00时、夏秋两季夜间23:00时为门卫值班人员关闭大门时间。如有特殊情况,应当事先向门卫值班人员说明,否则有权拒绝开门。

第八条 局办公楼院的水、电及其它设施由综合科指定专人进行管理、维护。管护人员在接到故障报损后,应当在2日内予以解决。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门卫值班人员执行本制度情况列入考核,违反本制度的将依照《队伍人员考核和奖惩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局正式行文通知之日起执行。

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转变机关作用,提高会议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会议包括党支部“三会一课”,局全体大会、行政例会、专题会议,各中队、科室会议等。

第三条 党支部“三会一课”依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和根据实际情况召开。党支部支委会、党员大会和党课由党支部书记召集主持,党员小组会议由小组负责人召集主持。

第四条 局全体大会、行政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需要时可随时召开。专题会议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五条 各中队、科室会议根据局会议情况召开,传达局部署。

第六条 会议内容要有专人记录,并于年终上交综合科收集和文书档案一同存档备查。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本制度情况列入考核,违反本制度的将依照《队伍人员考核和奖惩办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局正式行文通知之日起执行。

队伍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为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确保依法开展城市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省城建监察人员学习培训制度》和上级有关日常学习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自觉地接受业务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教育。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集中业务学习和培训不少于60小时,其中接受法制教育的时间不少于40小时。

省、三明市城管部门组织培训的,原则上遵照《福建省城建监察人员学习培训制度》的规定安排局领导、中层干部参加;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选派业务骨干参加。

局负责全队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内容包括: ㈠ 政治理论、时事要闻等知识;

㈡ 法学基础知识和建设类以及与建设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㈢ 建设专业知识;

㈣ 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行政执法实务及防卫技能的基本常识; ㈤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的其他有关知识。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学习以个人自学和集体培训相结合。 集体培训的形式有专题讲座、研讨、考察及以会代训、以案释法等。 鼓励队员参加在职学历教育。

第五条 学习培训要从实际出发,做到四个落实。即:参加学习培训人员落实、学习培训时间落实、学习培训内容落实、学习培训效果落实。

第六条

以下两种情形不得计算学时: ㈠ 有特殊任务无法参加学习培训的; ㈡ 参加在职学历教育。

第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具体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纳入考核内容,违反本制度的将依照《队伍人员考核和奖惩办法》予以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局正式行文通知之日起执行。

考勤制度

第一条

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协管员除了国家规定的正常节假日休息外,均应出满勤,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中途溜岗、不旷工,自觉遵守作息制度,确因情况特殊需请假的,按《请销假制度》执行。

第二条

各中队考勤由中队领导负责,各科室考勤由综合科负责,实行上、下班查岗制度,局领导对各中队、科室出勤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条

不按作息时间或特殊需要要求的时间准时上、下班的为迟到、早退;迟到、早退和工作时间溜岗超过30分钟的视为旷工。

女行政执法人员确因例假情况特殊的,由中队领导予以适度掌握;子女在幼儿园就读且存在接送困难的,由局领导予以适度掌握。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如因外出执勤、开会、办理公事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回各中队、科室考勤的,须提前打电话给中队、科室负责人说明情况,或出示证明给予补勤,否则视为旷工。

第五条

各中队、科室考勤应于当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对当月中队、科室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汇总,经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局综合科,由综合科报局主要领导,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

凡单位指派参加学习、岗位技术等级培训、会议等均按正常上班论,不抵休假。自行报考各种学历、专业者,凡参加考试或面授的(凭学校通知书),经局领导批准,按实际参加培训和学习的天数,扣发当月的防尘费和外勤费,未经批准参加学习的,视为旷工。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本制度情况列入考核,违反本制度的将依照《队伍人员考核和奖惩办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局正式行文通知之日起执行。

请销假制度

为加强局的考勤管理和效能建设,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工作满一年的行政执法人员,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符合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三十日;未婚行政执法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日;已婚行政执法人员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日,在这四年中任何一年,经批准均可探亲。

新参加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在见习期满后,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对在下半年期满的,须自下一年度开始享受探亲假待遇。

行政执法人员在当年因其他原因(如因病在家休养等)已与配偶团聚累计三十日以上的,未婚行政执法人员已与父母亲团聚累计达二十日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行政执法人员的父母、配偶同居一地,行政执法人员在探望配偶时,可以同时探望父母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上述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及法定节日在内,另给路程假。路程假的天数根据路途远近及交通情况而定。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本人结婚,可以享受婚假待遇,假期三日。实行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首次结婚)的,假期为十五日。再婚的可享受婚假,由局酌情批准三至十五日。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请丧假三日,并可根据路途的远近给一定天数的路途假。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等死亡的,可请事假三日(不计入年控制事假天数内),但不享受路途假。

第四条 女行政执法人员产假为六个月。晚婚晚育只生一个孩子的男行政执法人员在配偶分娩时,可享受七日的照顾假。

女行政执法人员怀孕三个月内自然流产的,产假十五日;中后期流产的给一个月的假期。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事请假,必须办理手续后方能离开岗位,经批准的事假,年累计不得超过八日(不含八日)。

行政执法人员月累计事假超过15日的,扣发当月岗位工资、职务津贴、考勤奖;不足15日的,每日扣20元。

行政执法人员在假期使用上,必须先将当年所应享受的公休假使用完毕后,方可享受事假。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患病请假应提供病历或医院证明;需要住院就诊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住院通知书;需要到外地治疗的,应提供医院推荐外地就诊的意见。局根据行政执法人员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具体假期。

行政执法人员月累计病假超过15日的,扣发当月岗位工资、职务津贴、考勤奖。病假在两个月内的,给付标准工资的100%;病假在三至六个月,工龄不满10年的给付90%标准工资,工龄满10年的给付100%标准工资;病假在七个月以上,工龄不满10年的给付70%标准工资,工龄满10年的给付80%标准工资。此外,还应根据病假天数扣发当月外勤费、防尘费。

行政执法人员因公受伤造成病假的,不按前款规定、第七条第四款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休假原则上在当年使用完毕,跨年作废。各中队、科室要在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前提下,安排中队、科室人员当年休完公休假。确因工作需要造成跨年的,必须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报请局领导批准后,方可跨年享受公休,但必须在次年的1月15日前使用完毕。

一次性享受公休假的,可以扣除公休假期间内的节假日。分开享受公休假的,则不扣除公休假期间内的节假日。

公休假天数的限定:当年转正定级行政执法人员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行政执法人员,每年享受公休假六日;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每年享受公休假十日;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享受公休假十五日。

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四十日(不含四十日)的,当年不再享受公休假(含当年剩余公休假)待遇。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工作期间因故需要暂时离开岗位,必须事先经过所在中队、科室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中队、科室正职领导因故需要暂时离开岗位,必须事先经过局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前述情形如连续出现两次的,必须依照第十条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凡需请假的,由本人按以下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㈠ 到综合科领取《请假报批单》,并按照要求进行填写; ㈡ 报请所在中队、科室领导批准;

㈢ 经过局领导批准后,将《请假报批单》送综合科存档。

因故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必须经局领导同意后,方可由所在中队、科室领导代为办理或本人事后补办手续。因患急病本人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他人代为办理手续。

局领导依照主管局的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假期满后或因故中止假期,应在回到所在中队、科室报到之时,由中队、科室领导向综合科销假或中止假期。

行政执法人员请探亲假需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须由综合科证明并由本人报局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费用。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本制度情况列入考核,违反本制度的将依照《队伍人员考核和奖惩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局正式行文通知之日起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依照上级规定执行。

队伍人员考核和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队伍的管理,提高队伍的素质,客观、公正考核每位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业绩,依据《福建省城建监察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福建省城建监察人员考核和奖惩办法》和我局有关行政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原则,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任免、续聘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三条 考核内容分德、能、勤、绩等四个方面: ㈠ 德:政治态度、思想品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㈡ 能:执法技能、业务能力、管理水平。 ㈢ 勤:工作态度、出勤情况。

㈣ 绩: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效果。

本制度己作规定的,依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未作明确规定的,由局组成的考核小组根据情况拟定考核意见,经局领导班子讨论后执行。

第四条 局实行效能、考勤两项百分制月考核制度,并设立效能奖和考勤奖。

局组成考核小组每月至少一次对全队现职在岗工作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各中队、科室负责所在中队、科室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并在局考核小组考核时,如实汇报当月中队、科室工作人员的表现情况。局根据对工作人员月考核扣分情况,相应扣发效能奖和考勤奖。

第五条 年度考核时,局综合年度考核情况和每月考核情况,确定优秀、称职(合格)、不称职(不合格)三个档次。优秀名额根据上级批准的比例确定。

第六条 局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作人员应给予表彰与奖励: ㈠ 在年终考核或单项评比中被评为优秀的; ㈡ 在宣传贯彻城建法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㈢ 在查处建设违法案件中表现突出的; ㈣ 其他应当给予表彰的。

第七条 违反《机关效能建设制度》的,按以下规定扣分:

㈠ 未按首部责任制要求做到热情接待、及时办结、一次性告知、联系办事责任人等的,每项扣效能分10分;

㈡ 未按规定进行否定报备的,每次扣效能分5分;

㈢ 未在服务承诺时限处理或办结的,每次扣效能分10分。 第八条 违反《文明执法制度》的,按以下规定扣分:

㈠ 违反该制度第一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规定之一的,每次扣效能分50分;

㈡ 违反该制度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之一的,每次扣效能分100分;

㈢ 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造成国家赔偿的还应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违反《人民群众信访和110联动工作制度》规定之一的,每次扣效能分10分。 第十条 违反《队容风纪制度》规定之一的,每项扣效能分15分。未按规定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按本制度第八条第㈠项规定扣分。

第十一条 违反《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按以下规定扣分:

㈠ 各中队、科室负责人存在本位主义、争权、推诿扯皮的,每次扣效能分100分; ㈡ 未按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权和收缴罚款的,视情况每次扣效能分50-10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㈢ 调查取证的证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每次扣效能分10分,并按规定补正; ㈣ 未按程序要求进行案件报批的,每次扣效能分10分,并退回重新呈报;

㈤ 未按要求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拆除继建违法建设的,视情况每次扣效能分50-10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并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㈥ 未按要求收缴城市道路占用费的,视情况每次扣效能分50-10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未按《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程》的要求填写和使用行政执法文书的,每次(处)扣效能分10分;违反该规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每次扣效能分100分。

第十三条 违反《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制度》第十二条规定之一的,视情况每次扣效能分50-100分,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等后果。

第十四条 违反《印章使用管理制度》规定之一的,每次扣效能分100分。 第十五条 违反《档案管理制度》的,按以下规定扣分:

㈠ 未按归档职能、收集范围和平时归卷要求开展档案归卷等工作的,每次扣效能分50分;

㈡ 未按要求借阅档案的,视情况每次扣效能分30-50分;

㈢ 造成档案泄密的,每次扣效能分100分,并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未按《办公用品管理制度》要求履行采购审批、进出仓手续、库存盘点等有关规定的,视情况每次扣效能分10-30分。

第十七条 未按《办公楼院管理制度》要求开展卫生保洁、值班保卫、出入楼院和设施维护的,视情况每次扣效能分10分。

第十八条 未认真执行《会议制度》的,每次扣效能分10分。

第十九条 未按《队伍人员学习培训制度》规定参加学习的,每次扣效能分100分,经批准同意请假的除外。

第二十条 违反《考勤制度》的,按以下规定扣分: ㈠ 迟到、早退1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考勤分20分,10-20分钟每次扣考勤分40分,20-30分钟每次扣考勤分60分;

㈡ 旷工(含视为旷工)的,每次扣考勤分100分;

㈢ 各中队、科室负责人未按规定对本中队、科室人员出勤情况进行汇总的,每次扣效能分20分;

《考勤制度》中已有扣款规定的,除从其规定外,还应按本规定扣分。迟到、早退、旷工应扣分超过当月考勤考核分的,相应扣去下月的考勤考核分,以此类推。

第二十一条 局工作人员按照《请销假制度》享受各类假期和履行请销假审批,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请销假审批手续的,视为旷工并按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扣去考勤分。

《请销假制度》中已有扣款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局工作人员出现局行政管理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行为的,或者违反局行政管理制度应当进行失职追究、待岗、效能告诫等的,如何进行考核并扣分和进行追究责任,由局领导班子决定;局领导班子作出的决定,是局行政管理制度的补充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局正式行文通知之日起执行。

机关效能建设制度

机关效能建设制度

机关效能建设制度

救护队16项制度

16项核心制度

机关效能建设十项制度

团市委机关效能建设制度

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机关效能建设七项制度

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机关效能建设制度等16项制度
《机关效能建设制度等16项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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