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刑事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03 09:51: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案例一:

2005年4月2日凌晨,古镇镇古四村的邓某与其岳母黄某、妻子李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恼羞成怒,冲到二楼厨房操起两把菜刀欲砍黄某,其妻李某见状上前阻止,邓某不顾黄、李二人的反抗,持菜刀向二人头部、手部等部位猛砍数十刀,致二人倒地,黄某当场死亡。接着,邓某又向躺在厨房地上的李某颈部割了一刀,致李喉管断裂,当场死亡。邓某将两把菜刀扔在现场后,来到其女儿邓晓睡觉的房间,写下一封遗书,将遗书带回其位于古镇镇古四顾所街一巷2号的家中,并换下杀人时沾有被害人血迹的衣服鞋袜,再返回其岳母家里,准备将女儿邓晓抱回家,女儿看到外婆、母亲的死状后受惊吓而哭啼,邓某即将女儿抱回睡房床上,丧心病狂地用一条挂蚊帐的尼龙绳将女儿活活勒死,然后又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窜到古镇镇冈南村广厚里一巷4号蔡某家中,疯狂地将蔡某的母亲林某、妻子林阿枝和蔡某年仅四岁的儿子蔡小杰先后砍伤,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邓某死刑。

法律评析:

故意伤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严重的犯罪。本案中,邓某与家人发生争吵,出于愤怒,用菜刀砍杀岳母、妻子,用尼龙绳勒死女儿,对正常人邓某来说,尽管当时的情绪比较激动,但意识是清醒的,对自己的行为具有控制能力,并能够认识到该行为的后果,因此邓某杀死家人的行为是出于故意,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警示:

本案中邓某的罪行固然应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是他所造成的危害,

却不会随着法律对邓某的惩罚而消失。透过这宗令人发指的杀人案,我们每一个都要从中吸取教训,我们要加强自身人格的塑造,培养“善良、忍让、理智、法制”等良好的人生观。同时我们也看到一个和谐的和人性化的社会环境有利于人们形成健康的性格和情感,因此我们有必要更深刻地认识到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案例二:

杨某原为中山市小榄镇一工厂的生产主管,平时为人豪爽,重情意,很讲义气。2005年6月4日晚,杨某刚下班回家,即听到同厂老乡李某说自己另一老乡兼好友王某在厂对面的士多店打麻将时与人发生矛盾,现正被多人殴打,杨某一听自己的朋友被欺负,二话不说拿起一支木棍就与李某直奔士多店。到后,看到江某正与王某在争吵,杨某以为是江某与其他人殴打了王某,不分青红皂白,挥棍殴打江某,致江某头部受创,不治死亡。后经法医鉴定,江某伤重不治系头部遭受钝器重创所致。

案发后,法院判处杨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十年,李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判处杨某、王某、李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江某家属人民币10万元。

法律评析:

杨某为人平时江湖义气重,法律意识淡薄,文化程度不高,事情发生后,没有冷静地分析情况,不分是非曲直便对江某进行伤害,导致江某死亡,自己和李某、王某等人也被判刑,并需承担江某家属提出的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

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警示:

本案中的杨某靠自己的勤劳在工厂打工,并做到主管,本应过上比较安稳的日子,但由于其重江湖意气,遇事不沉着、冷静,不分青红皂白就出手伤人,结果不仅和朋友都进了监狱,更使江某丢了性命。因此,大家在帮助朋友时,一定要弄清是非,而不只是意气弄事,否则,只会害人害己。

案例三:

何小明,四川某地人,从小随打工的父母在中山读书,因为父母工作忙,没有时间管,何小明在学校成绩差,纪律差,经常成为老师们投诉的对象。2004年,17岁的何小明中学毕业,进入工厂打工。何小明与一群比他大的社会青年经常一起玩到深夜,并且看谁不顺眼就要生点事。有一天晚上,他们

六、七人在一起喝得醉熏熏的,听他们的“大哥”许小坚要去收拾“大哥”女朋友的哥哥郑小雄。何小明就高高兴兴地跟去了。“大哥”用力捅了郑小雄,何小明用拳头也帮着打了几下,郑小雄当场晕倒,血流

满地,被拉到当地医院急救,虽免于生命危险,但经司法鉴定为重伤,并造成终身残疾。何小明等人最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以故意伤害罪对何小明等人提起公诉。

法律评析:

本案中,许小坚、何小明等人构成故意致人重伤,带头的徐小坚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何小明因为讲哥们义气,参与进去,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处以一年半的有期徒刑,主要由于其不满18岁,且没有使用武器,情节比较轻微,属于从犯,否则,后果将会更加严重。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一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属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负刑事责任,除这8种以外的其他危害社会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警示:

希望广大青年朋友,能吸取教训,提高自控能力,避免类似悲剧发生。切忌:哥们义气莫滥用,害了人来又害己。

案例四:

王某与吴某为夫妇。2003年上半年,吴某患病,经治疗好转。2005年1月,吴某生育一女后病情加重,王某带其到县人民医院就诊,经确诊为系统性红班狼疮和肾脏病。王某见吴某病情严重,且难以治愈,产生逃避心理,遂以外出打工为名于同年4月离开吴某。2005年7月,王的父母与吴的父母为付医疗费发生争执,王的父母亦对儿媳吴某弃置不顾离家外出。吴的父母只好对吴继续治疗。2005年10月1日,吴某病死于医院。吴某家人将王某遗弃的情况反映到县妇联等单位,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2006年6月7日,经检察机关批准,该县公安局将在南京打工的王某抓获归案。2006年8月8日,该县检察院以王某涉嫌遗弃罪对其提起公诉。2006年9月29日,该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律评析

本案被告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其妻吴某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却以打工为名外出。其主观上有不愿承担法定扶养义务的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吴病重、病危及死亡期间,王实施了不管不问的遗弃行为,且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要承担刑事责任。但王某即使承担了刑事责任,亦不免除其民事责任,即由其岳父母垫付的其妻的医院费用。鉴于双方达成调解,王某及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吴某父母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父母的谅解,法院对王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

养费的权利。

本案警示

由于医药费用的快速增长,不少家庭对医院产生畏惧心理,对疾病采取听天由命的态度,尤其在农村出现了一定数量的恶性遗弃案件,受害者多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及受歧视的未成年女孩子。我们一方面呼吁社会医疗保障机制早日健全,惠及百姓;一方面提醒各位公民增强法律观念,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须知亲属生重病不予医治,涉嫌构成遗弃罪。遗弃行为不仅违反社会道德,为人所不齿,严重的可能触犯刑律,将受到严厉的制裁。

案例五:

我市某镇黄伟与李萤是一对夫妻,育有一子黄豆豆。豆豆多动、顽劣,不肯听父母管教。父母为了教育好豆豆殚精竭虑,方法用尽,但豆豆不但不见好转,又养成了偷拿父母零钱的坏习惯。一天早晨,黄伟起床后发现口袋里的10元钱不见了,联想到豆豆近日的表现,不由怒从心起,发誓一定要借机好好教训一下豆豆。黄伟骑上摩托车将正在学校上课的豆豆强行带回家,与李萤一同将豆豆绑在自家院内的一颗树上进行管教,但豆豆不但不听父母之言,还用脚踢父母。气急败坏的黄伟拿来一瓶煤油倒在豆豆站立的地面上,恐吓要放火烧豆豆。李萤拿来炭火假装着引燃地面上的煤油,以此恐吓豆豆,逼豆豆屈服。由于李萤不小心,引燃了自己的衣袖,在慌乱扑打中,不慎将火种溅到豆豆身上,可怜的豆豆立时变成了火人,被烧至重伤不治而亡,亲子被焚,惨案就此酿成。黄伟与李萤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双双入狱。

法律评析:

行为人只要因其过失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就可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或劳动等场合,常常

由于行为人对他人的生命安全缺乏应有的注意而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的“过失”通常分为两种,第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致死,即指行为人是凭借某种客观条件如能力、经验、环境等,轻信可以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因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死亡结果的心理态度。第二种:疏忽大意的过失致死,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死亡的后果。豆豆的父母正是由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失手酿成火烧爱子的惨案,同时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条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警示:

(1)尊重生命、关爱他人。切不可做可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危险事情。遇事谨慎,不冲动,不莽撞,思而后行,力避“一失足成千古恨”。

(2) 为人父母,要摈弃“棍棒之下出孝子”的恶俗。

案例六:

一天深夜,王某驾车一路狂奔,突然撞倒一行人,王某停车查看,发现行人身受重伤,但是尚未死亡。王某看到事发地点比较偏僻,并且四周无人。王某为逃避法律追究,心生恶念,将行人搬上车,载到一山边,将行人抛弃在丛林里,随即逃之夭夭。行人被发现时已经死亡。公安机关经侦查后,将王某抓获归案。检察院以王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判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处无期徒刑。

法律评析:

本案中,王某撞伤行人的行为按《刑法》133条规定应为交通肇事罪,但王某因怕承担责任,把受伤的行人抛弃在山林,使行人因没有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这就使王某的犯罪性质发生了转变,即王某主观上对行人的伤亡由过失转化为故意,按《刑法》第232条,王某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为交通肇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处罚。

本案警示:本案案发之初,只要王某积极采取救护措施,即使行人死亡,也只会按交通肇事罪追究其责任,但王某却为逃避责任,将行人弃之山林而不顾,最终,法网恢恢,只能在监狱度过余生了。

刑事案例

刑事案例探究

刑事文书案例

刑事案例分析

刑事医疗案例

典型刑事案例

刑事案例1

刑事疑难案例分析

刑事案例分析作业

刑事侦查案例分析

刑事案例
《刑事案例.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刑事案件案例 案例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