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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1

发布时间:2020-03-02 16:59: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书记员 刑事案件庭审剧本

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刘贵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刘贵到庭。

被告人刘贵就个人基本情况进行陈述

刘贵:我叫刘贵,1975年 4月 11日生,汉族,河北省太原市人,初中文化,现住太原市坞城路663号。

审判长:被告人刘贵,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刘贵:2011年9月2日收到。

审判长:太原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贵故意伤害案。

合议庭由审判员杨翰、张莎莎、倪佳妮组成,由杨翰担任审判长,书记员赵亚惠担任法庭记录;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晓宇、陈红、林振锋出庭支持公诉;

受被告人刘贵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璐、邓筠庭出庭为被告人刘贵辩护。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

54、1

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 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 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刘贵:挺清楚了。

审判员:被告人刘贵,你是否申请回避? 刘贵:不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起诉书: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石检刑诉(2009)第99号

被告人:刘贵;性别:女;年龄:34;1975年4月11日;籍贯:河北省石家庄市;民族:汉;文化程度:初中文化;单位:无业;住址:太原市坞城路663号。

被告人刘贵、徐广山、徐广平、徐广水故意伤害,故意损坏财物以及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经太原市公安局侦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8月23日下午六时,被告人刘贵与受害人罗益因麻将欠款一事发生纠纷,扭打在一起,被围观群众拉开。后因受害人罗益再次找到被告人刘贵对其进行辱骂,并且进行威胁,被告人刘贵不服,半夜闯入罗家进行报复,造成罗益身上多处受伤,后经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罗益身上被打成重伤,刘贵砸坏罗家家具、家电等物品,造成重大损失。上述犯罪事实,由被告人供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一、被告人刘贵殴打被害人罗益致其伤害,其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34条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二、公诉人认为刘贵在其他人实施故意伤害过程中,砸坏罗家家具、家电等物品,造成重大损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45条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

被告人刘贵犯罪情节严重造成危害极其严重。本院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广大人民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4条提起公诉,请法院依法严惩。

此致

太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09年12月3日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诉讼代理人宣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太原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害人的委托,经指派由我担任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我进行了调查和阅卷工作,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解。我认为被告人刘贵故意伤害一案,已构成犯罪,且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罗益的合法权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刑事部分

被告人刘贵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该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证据证明,被告刘贵半夜闯入被害人家中,被告人携带凶器,故意伤害罗益致其重伤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民事部分

(一)被告人刘贵侵害致原告受伤,根据公诉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和公安机关的笔录,和伤残鉴定,表明被害人的伤由,被告人对其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致,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应对原告下列经济损失赔偿:

1、医疗费:受害人罗益于案发当日即被送往医院紧急抢救,首次住院治疗10天,医疗费4373.82元,鉴定费550元;

2、误工费:受害人罗益过去一直在煤矿工作,被告人应当予以赔偿31950元。有原告的工资表证实;

3、护理费:受害人罗益所受伤害系全身多处受伤,按每8小时换一人一天24小时也要3个人从事护理,共计650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受害人共住院1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780元;

5、营养费:受害人罗益受到损伤,一直竭尽所能的为其增加营养,购买补品及营养品花费已超过100元;

6、交通费:733元;

7、住宿费:400元;

通过被告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及相关证人陈述,不难看出,被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太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1年9月6日

审判长: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刘贵: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刘贵,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刘贵:有,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刘贵,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刘贵:听清楚了。

公诉人:被告人刘贵你与被害人罗益第一次发生争执时谁处于上风?

刘贵:罗益打了我好几拳,并且言语不干净,对我进行多次辱骂,一开始我并没有想跟他打起来。

公诉人:半夜你去罗益家时是否有带凶器? 刘贵:有,带了一个水果刀,只是防身用。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刘贵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被告人刘贵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刘贵进行发问? 辩护人:有的。

辩护人:被告人刘贵,你在第一次与罗益发生的争执是如何挑起的?

刘贵:是罗益挑起的,他在玩牌时赖了我的钱,我跟他要他不但不给还态度蛮横,他先推我一下,我们才开始互相动手的。

辩护人:被害人罗益再次对你进行辱骂时你动手了没有?

刘贵:没有,当时想的是对一事不如少一事,但是后来他越说越难听了,我实在气不过了,他还扬言威胁我,不但说不给钱,还打算打我,然后把手机抢走,我说我要报警他才离开的。 辩护人: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李勇到庭作证。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李勇到庭作证。 审判员:(李勇上后)李勇,你就自己的身份情况陈述一下。

李勇:我叫李勇,今年32岁,高中文化,住本市小店区,现待业在家。 审判员: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李勇:我跟罗益是哥们。

审判员: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3 李勇: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审判员: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判长:先由公诉人进行询问。

公诉人:李勇,你把上午发生的事情经过再讲述一遍。

李勇:好的。那天他们两打牌,后来起冲突了,罗益要打刘贵,我就帮忙拦着刘贵。

公诉人:罗益为什么要打刘贵你知道吗? 李勇:不大清楚。

公诉人:那你为什么要阻拦刘贵?

李勇:我是罗益的朋友,肯定要帮他拦住这个人的。 公诉人:你有没有打刘贵?

李勇:没有,就是抓住他不让他过去。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发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对证人进行发问。被告人刘贵的辩护人是否需要进行发问? 辩护人:有的。证人,罗益再次对刘贵进行辱骂时你是否看见? 李勇:看到的。

辩护人:你能否在法庭上描述一下?

李勇:当时罗益有点不服气就又找到刘贵,说的也不是很严重无外乎就是说没有赖他的钱,别污蔑他,当时双方都挺生气的就是。 辩护人:罗益是怎么殴打刘贵的? 李勇:拍巴掌,用拳头打等。 辩护人:打得厉害吗? 李勇:一点也不厉害的。 辩护人:审判长,发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刘贵,你对证人李勇的证言有没有意见? 刘贵:没有。

审判长:请证人李勇退庭。

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赵刚到庭作证。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赵刚到庭作证。

审判员:证人赵刚,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赵刚: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审判员: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判员:下面你将当天你的所见所闻在法庭上陈述一下。

赵刚:我叫赵刚,是梧桐街道人,今年39岁了,在市大地公司工作,2011年8月23日下午六时,我在文昌路路边的天天小吃店吃饭,突然听到有人在喊救命,便走出去看是怎么回事,只见被告人(手指刘贵)背着书包对罗益讲:“你玩牌赖我的钱什么时候给我啊?别敬酒不吃吃罚酒啊!”后来旁观的人多了起来,罗益便对刘贵讲了一句:“我就是没有,你敢动我一下试试!”后转身离去。这就是我当时所看到的和听到的真实情况。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判员:被告人刘贵,证人赵刚的证言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刘贵: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4 审判员: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请证人甲退庭。(退庭后)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证人孙磊的证言(我叫孙磊,本市人,今年35岁了,在大发大社区自己经营的公用电话亭,在,2011年8月23日下午六点左右,我当时在亭里看书,突然听到马路对面有人大声在吵,我便出去望了一下,看到的情景是:罗益在殴打刘贵,要刘贵把钱交出来,李勇呢拉住了刘贵的左臂,后见刘贵拿出一把水果刀对李勇讲:“你让开,是他欠我的钱,这没你什么事”,李勇讲:“你小子敢用刀我就打死你”。我怕要出事,刚要跑过去拉住他们时,见刘贵向李勇捅了一刀但是没碰着。接着,他扔下水果刀边朝我这边跑边喊:“报警!报警!”我就赶紧回到电话亭报了“110”。打完电话后我又跑出电话亭,只听见罗益在喊“打死你”,又听见刘贵在讨饶,我腿不好,跑得慢,跑过去想阻止罗益时,又看到刘贵从地上摸索到一把刀刺了罗益,然后满脸是血,手里拿了刀子坐在地上。五分钟后“110”来了。侦查三卷第6页。

审判长:被告人刘贵,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证言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刘贵:听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鉴定书两份。

第一份:太原市公安局活体损伤鉴定书,石公刑法字(2009)第78号,被检验者:罗益,男40岁,太原市桥西区人。

分析意见: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被检验者罗益之损伤符合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重伤。

鉴定结论:李四之损伤为重伤。

检验人:马永杰(副主任法医师)杨柳(法医师)2009年12月1日 侦查三卷第18页。

第二份:活体损伤鉴定书,石公刑活体检字(2009)第29号

被检验者:刘贵,男,34岁,本市人;

分析意见: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被检验者刘贵之损伤符合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轻伤。

鉴定结论:刘贵之损伤为轻伤。

检验人:马永杰(副主任法医师)杨柳(法医师);2009年12月1日,侦查三卷第20页。

审判长:被告人刘贵,公诉人刚才宣读的鉴定书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刘贵: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提取笔录:2011年8月23日下午,我局值班民警吴风、费天亮接到报警称本市发生暴力案件,民警吴风、费天亮立即赶赴现场,见两人倒在地上(罗益和刘贵),但两人伤势并无大碍,而后24日凌晨接到邻居报案称瑞祥小区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二人赶赴现场后发现罗益伤势严重,并立即送往医院,罗益家中混乱不堪,并从现场提取水果刀一个。后经鉴定,刀上有罗益血迹,刀柄有刘贵指纹。太原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2011年8月26日。(并向法庭出示该水果刀,由法警出示给被告人、辩护人,后交回公诉人)。侦查三卷第6页。

5 审判员:被告人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证人证言听清楚没有?证物看清楚了没有?

刘贵:是的

审判员: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抓获经过:2011年8月24日凌晨2时,我局值班民警吴风、费天亮接到报警称本市大发大发生暴力案件,二人赶赴现场后发现罗益伤势严重,并立即送往医院,罗益家中混乱不堪,并从现场提取水果刀一个,将刘贵随车带回调查。经查,刘贵正是行凶嫌疑人,遂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三卷第7页。

审判员:被告人刘贵,公诉人刚才宣读的抓获经过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刘贵: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判员: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请继续举证。 公:举证完毕。

审判员: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刘贵:没有。

审判员: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审判长、两位审判员,今天我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法庭,对太原市人民法院在此公开开庭审理的被告人刘贵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出庭支持公诉,同时履行法庭监督的职责。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以及从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来看,本案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下面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如下意见:

首先,被告人刘贵犯罪时均已满18周岁,且没有精神病等症状,被告人都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其次,被告人刘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用水果刀猛刺被害人罗益左肋部,造成被害人罗益左心耳创裂,至今尚未出院。被告人在主观上具有伤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人的行为并造成了相应的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其中被告人刘贵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是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属防卫过当。

量刑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刘贵的行为,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承担处罚金;被告人刘贵在案发后能主动要求报警,应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审判长:下面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首先由被告人刘贵自行辩护。

刘贵:我认罪,但是确实是罗益辱骂我在先,我是太气了属于一时冲动才拿刀刺他的,我也不想伤他这么重。具体意见由我的辩护人为我发表。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刘贵的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辩护人:审判长、审判员: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一款的规定,我接受刘贵故意伤害罪与破坏 6 财产罪一案的犯罪嫌疑人刘贵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二、在此之前,我研究了太原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资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查,获得了充分的史实资料和证据。

三、我认为起诉书存在疑点,难以定案。理由如下:

1、被告人刘贵与原告罗益因打麻将债务纠纷扭打在一起,罗益对被告人也造成了一定伤害并对其进行多次的辱骂,被告人刘贵受到了一定的伤害,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刘贵被打之后非常气愤一时冲动,难免对原告罗益造成一定的伤害,情节轻微,没有主观伤害的恶意。

2、被告人刘贵身体也一直不好,这对他的身体也造成了一定的伤害。而且被告人在遇到问题时,没有用正确的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通过出气这种形式以致把事情闹大,是因为被告人缺少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的表现。设置刑罚的目的除了惩罚功能之外还有对广大公民的教育功能,那么对于本案的被告人徐广平这样一个因缺少法律知识在冲动之下作出的行为,我作为辩护人认为法庭在运用法律的天平进行衡量的时候,应适当的考虑到这个情节,以达到对被告人最大的教育作用以及对其今后的工作生活带来最低的负面影响。

2、被告人刘贵案件发生后,及时对原告进行了赔礼道歉,并提出了进行赔偿,其认错态度真诚,但原告不同意。

3、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对于被告人刘贵,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刘贵在此事件也受到了一定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其主观恶性,客观危害都较轻,具体罪行较轻,情节不严重,没有直接造成严重后果,且被害人所欠被告的钱一直尚未归还,我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被告人刘贵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4、本案事实不清,认定被告人刘贵采集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在采证过程中不可不慎。

辩护人:+++++ 2009年12月9日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进行答辩。

公诉人:公诉人刚才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不同观点需要说明,下面就被告人的情况答辩。

本案被告人刘贵之所以对被害人罗益光进行了故意伤害行为以及对其家财产进行了破坏,是因为,罗益在与刘贵关于赌债的问题因口角而扭打在一起,看似是日常琐事,但是反映出了很大的问题,两个人都有赌博的坏习惯,不但没有收敛,还对于其中的赌债问题发生争执实在不应该。双方都有责任,并不能说明其中一方处于被动,双方都为自己过激的行为付出了代价,被告人刘贵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希望旁听人员能从本案中吸取教训,一时的冲动换来的是血的代价。公诉意见发表到此。 审判长:被告人刘贵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刘贵: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辩论已进行两轮,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已充分阐述,法庭也已记录在案。现在法庭辩论结束。

被告人刘贵,现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以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作最后的陈述。

刘贵:审判长、各位审判员,我对我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感到十分后悔,只因一时的冲动,对 7 于他人的伤害是无法弥补的,我希望审判长可以给我一个重新改过的机会,我一定会好好改造,不再做触及法律的事情。

审判长:休庭五分钟,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审判长:(五分钟后,敲法锤)现在继续开庭,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现在宣告口头判决:

一、被告人刘贵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5日,即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16年月25日止)。

二、被告人刘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益医药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继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人民币250648.81元(已给付3万元,余款220648.81元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之性清)。

今天是口头判决,内容详见判决书,判决书在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被告人听清没有? 刘贵:听清楚了。 审判长:现在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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