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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占用林地审批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0-03-02 06:01: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征用占用林地审批办事指南

事项编码

440100007483148110 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审批条件

(1)征用占用林地的位置、面积不构成对森林自然生态环境的严重影响;(2)征用占用林地的用途,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扶持的项目及其发展方向;(3)已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4)与被征用、占用单位达成经济补偿协议。

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法人证明;(2)《使用林地申请表》;(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大中型项目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小型项目要有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5)林权证等林地权属证明及平面图;(6)与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签订的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协议书;(7)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的可行性报告和编制报告的合同或协议书(使用林地面积100亩以上的项目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50—100亩的项目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50亩以下的项目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现状调查报告);(8)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凭证;(9)恢复森林植被措施说明;(10)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11)生态公益林地调整报告;(12)信息登记表(以上所有材料国家审批一式五份,省审批一式四份)。

办理程序

(1)申请材料递交区、县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窗口,开具收条交申请人备查;(2)申请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3)承办人员现场查验,提出意见;(4)组织会审,根据会审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核;(5)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6)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林业和园林局

审批收费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联系方式

020—38920575 备注

受理地点

市林业和园林局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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