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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占用征用林地检查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23:58: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山西省占用征用林地检查技术方案(试行)

为了切实搞好全省“十一五”期间占用征用林地检查工作,保证检查成果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依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检查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乡村建设占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以下简称占用林地)情况,以及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情况,掌握各地林地资源管理工作情况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情况,督促查处违法审核审批林地、违法占用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促进林地保护和管理工作全面纳入法制轨道。

二、检查工作要求

(一) 山西省占用征用林地检查实行市、县(局)级自查和省级复查的检查制度。检查工作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从2007年开始,以后每年都要执行这一检查制度。为了统一检查工作的进程,每年的市、县(局)级自查须在9月底前完成,省级复查从10月初开始。

(二)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每年检查工作开展前,要组织检查人员认真学习《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林地管理的规章、政策,熟悉检查方案,掌握检查方法,确保检查情况清楚、数据准确。对情况不清,数据不准的,要重新检查;对弄虚作假的检查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检查任务。

(三) 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市、县级自查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管理,并对各县自查工作进行全面跟踪检查。省级复查工作由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具体承担,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的检查工作,并负责提供占用征用林地的相关材料。凡不提供情况、材料和隐瞒事实的,依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有关技术标准 (一) 技术术语

1、征用林地

是指因建设工程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由政府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有关规定,将集体所有的林地征为国家所有,并转为建设用地。其特点是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都发生改变。

2、占用林地

是指建设工程需要使用林地,并将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包括建设工程占用国有林地,乡(镇、村)建设等占用集体林地等,除了征用林地,都属占用林地。其特点是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只是改变林地用途。

3、占用征用林地审核

指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以及乡村建设占用征用林地办理审核同意手续。

4、占用征用林地审批

一是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临时占用林地及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办理批准手续。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占用征用林地项目,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以及乡村建设占用征用土地的,办理批准手续。

(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权限的规定

1、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2、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 占用征用林地审批权限的规定

1、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

(1)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的, 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 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的, 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 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

2 10公顷以下的,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4)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

(1)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2)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3、工程建设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批权限

对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将林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项目,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手续和征地批准手续。

(四)林地、占用征用林地类型和权属

1、林地

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经济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2、占用征用林地类型

分为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重点防特林林地),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防特林林地),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和薪炭林林地(用经薪林地),苗圃地,未成林造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疏灌林地),宜林地、采伐迹地和火烧迹地(其他)。

3、权属

分为国有和集体,即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五)工程项目类型

1、工程建设

包括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的工程,以及房地产开发、旅游设施、能源输送、工厂建设、公用设施、国防建设等项目。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的非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也包括在内。

2、乡村建设

包括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

3 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使用农民集体所有林地的建设。

3、临时占用林地

占用林地期限不超过两年,不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用地单位必须在占用林地期满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4、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

指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六)工程项目分级

按照工程性质、投资规模、投资渠道、立项批复等划分为国家级立项工程、省级立项工程、地市级立项工程、县级立项工程和其他工程。

(七)面积认定标准

1、实际面积

至检查时现地量测出的工程项目已经改变林地用途面积。

2、审核面积

具备审核(批)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在审核(批)文件上核准同意的占用征用林地面积。

3、审批面积

具备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在批准文件上批准同意占用征用林地面积。

(八)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一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九)其他三项费用

用地单位应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并进行补偿。

1、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是对原林地、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的补偿。

2、安置补助费是因林地被占用或征用,造成土地减少,人员富余,需要重新安置的费用。

(十)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和采伐林木

1、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

按照规定批准建设用地并兑现补偿、补助费后,县级林业部门依法办理林地移交、变更林权登记后,林业部门才能按照《森林法》等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1)未经审核(批)同意已办证:占用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也未经相关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批准已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

(2)经审核未经批准已办证:占用征用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但未经相关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批准已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

(3)未经审核经批准已办证:占用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只经相关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批准同意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

(4)依法办证:占用征用林地按规定办理了审核、批准手续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

(5)未办证:至检查时未办理或无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

2、采伐林木

(1)无证采伐:用地单位无证采伐或者不按照采伐证规定的地点、范围等采伐林木的;

(2)凭证采伐:指伐区采伐量中采伐地点、采伐方式、采伐树种与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相符,采伐的数量未超过设计允许误差(调查时间超过一年的加生长量)的实际采伐量;

(3)超证采伐:采伐方式、采伐树种与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不符或虽然相符但采伐数量超过设计允许误差(调查时间超过一年的加生长量)的部分为超证采伐量;

(4)未采伐:至检查时用地单位没有采伐占用或征用林地上林木的。

(十一)占地性质

依照有关规定和管理程序,根据审核(批)机关和批准机关的审核、审批情况,用地单位办理审核、审批手续情况和实际占用征用林地情况,将占用征用林地性质划分为以下类别。其中用地单位没有按照审核(批)文件规

5 定的地点和范围占用征用林地,擅自改变地点和范围的,认定为未经审核(批)项目。

1、合法占地

用地单位按照规定办理了审核和审批手续,并按照审核和审批文件的规定占用征用林地的。

2、违法占地

(1) 无任何审核(批)手续:用地单位没有办理任何审核或审批手续就占用征用林地的;

(2) 越权审核(批):林业主管部门超过规定的权限审核(批)占用征用林地的;

(3) 未经审核违法审批:占用征用林地项目没有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只经相关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批准就占用征用林地的;

(4) 超审核(批)占地:占用征用林地项目实际面积大于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同意面积的;

(5) 先占后审:实际占用征用林地时间先于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同意时间的;

(6) 经过审核未经审批:经过审核而未经相关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批准就占用征用林地的。

3、审核未动工:用地单位已按照规定办理了林业部门的审核手续,至检查时,还没有动工建设的;

(十二) 其他

1、使用省里统一制定的占用征用林地检查卡片和统计表格。

2、面积单位用公顷,保留四位小数;蓄积单位用立方米,保留一位小数;有关费用单位用元,取整;百分率保留一位小数。

四、检查对象的确定

(一)市、县(局)级自查

各市、县(局)对所辖行政区域或经营范围内的全部乡(镇、场)进行踏查,对征用占用林地情况进行检查。

(二)省级复查

1、被检查县级单位

6 省级复查被检查县级单位由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按随机抽样和典型抽样相结合的方法确定。

2、踏查乡(镇、场)

⑴在外业前首先确定起始号和间隔号并备案。

⑵按被检查单位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没有发生占用征用林地的乡(镇、场)总数的1/3计算应抽取踏查乡(镇、场)数(四舍五入取整)。如果全部乡(镇、场)都没有发生占用征用林地,在乡(镇、场)总数1/3的基础上,增加2个踏查乡(镇、场)。

⑶对被检查单位汇报没有发生占用征用林地的、但有依据显示有可能发生的乡(镇、场),可直接作为踏查乡(镇、场)。

⑷将被检查单位汇报没有发生占用征用林地的乡(镇、场)按林地面积从小到大排序,以位于起始号上的乡(镇、场)为起始样本,其它应抽单位根据间隔号采用实间隔抽取,当重复抽取的轮次中再次抽到已抽中的单位时,则顺延改抽下一个单位,直至抽够踏查乡(镇、场)数为止。

五、检查范围

被检查单位行政区域或经营范围内,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占用林地或改变林地用途情况。

六、检查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林业主管部门保护、管理林地的情况。包括管理队伍建设、规章制度建设、档案管理和对有关法规制度的落实情况等。

(二)被检查单位依法审核审批占用林地情况。包括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有无越权或划整为零审核审批占用林地的情况;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无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批准占用林地情况;违法审核审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三)被检查单位林业主管部门查处违法占用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情况。包括对管辖范围内的违法占用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是否及时制止和上报;对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是否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有无结果等。

(四)检查占用林地或改变林地用途建设工程的内容:

1、占用林地或改变林地用途情况。包括建设工程拟占用林地面积,已改

7 变林地用途面积,经审核审批同意或违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要查清建设工程未办理任何审核审批手续占用林地情况,或虽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占用林地情况,还要查清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不同意也占用林地,及超审核(批)占地、先占后审(批)情况。要查清违法占用林地的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

2、办理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情况。包括建设工程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工程名称、动工时间、工程项目类型、工程项目分级,占用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的审核、审批机关,审核同意、批准文号,审核同意、批准时间和审核同意、批准面积。

3、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情况和三项补偿费用签订协议情况。包括规定缴费额、实际缴费额,是否签订补偿协议,有关费用低于规定的原因,要彻查返还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弄虚作假骗取审核审批的情况。

4、涉及采伐林木的建设工程,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采伐林木情况。包括应办、已办林木采伐许可证面积、蓄积,实际采伐林木面积、蓄积。要查清是否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占用林地后,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及采伐林木;是否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占用林地后,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及采伐林木。

(五)恢复森林植被情况。检查林业主管部门落实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和使用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情况。

(六)被检查单位有无毁林开垦情况。要查清毁林开垦的事实,林业主管部门对毁林开垦行为是否依法做出处理,以及处理决定是否落实。

七、检查方法

检查工作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材料、核实举报、社会调查和现地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内业准备

1、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座谈,了解当地上年度林地管理的基本情况,重点了解被检查单位的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审核审批,以及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取、管理情况。

2、与检查涉及的乡(镇)林业站座谈,了解乡村建设占用林地和乡(镇)林业站参与林地管理的情况。重点了解有无擅自占用林地的建设工程或改变

8 林地用途的情况。

3、必要时可采取直接与群众对话的方式,听取反映,掌握情况。要认真对待群众的举报,凡有举报的必须核实。

4、检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保护、管理林地的规章制度和林地管理档案是否齐全。

5、检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占用林地档案材料是否齐全。 (二)现地检查

1、踏查

踏查前,首先要全面了解踏查乡(镇、场)林地分布状况、特点等情况,其次要制定踏查路线,路线应侧重于道路、乡镇村屯周围和人为活动相对频繁区域。

踏查时,应携带地形图、林相图等资料,沿路线进行踏查,并随时记载沿线所见林地被占用征用情况,对发现的工程项目,按“工程项目的现地检查”方法进行检查。

2、工程项目的现地检查

根据审查、审核(批)文件,林业主管部门的现场查验报告,林地权属证明,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材料,利用林相图、森林资源分布图、地形图、森林分类经营区划成果和退耕还林等营造林规划、作业设计和验收资料等,结合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资料,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地核实。特别是要对实际面积、原林地类型、权属和采伐林木情况等必须核实准确,填写《占用征用林地检查卡片》现地检查因子。

(1)实际面积检查

现地核实地点和范围,使用GPS定位仪、罗盘仪、皮尺等仪器测量面积。 (2)占用征用林地类型检查

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已有资料和成果材料,参考相邻林地现状,现地检查树种、起源、郁闭度,了解原有林地经营目的,认定占用征用林地类型。

(3)采伐林木检查

利用地形图、林相图、采伐调查设计和现场查验报告等资料,对照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对采伐地点、范围,核实应采伐面积和实际采伐面积,根据蓄积量检查方法,检查应采伐蓄积量和实际采伐量。若林木已被采伐,现状已发生改变,可根据资源档案,参照相邻的相似林分状况,合理推算实际采

9 伐量。

八、检查成果 (一)检查报告

占用征用林地检查县(局)级自查报告、市级检查报告、省级复查报告。报告分析要深入,问题和原因要准确,建议要有针对性、可行性。要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2、被检查单位上年度林地管理的基本情况;

3、依据检查内容提交被检查单位的检查结果;

4、对检查结果的分析评价;

5、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6、统计表1-7。 (二)检查成果提交方式

各县(局)将占用征用林地自查报告以电子版形式上报市林业局林政科(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同时将其它原始调查记录等相关资料一块存档保存。

各市对所辖县(区)占用征用林地自查工作的督促、指导、跟踪检查结束后,要将各县自查结果以市统一汇总(统计表1-7)并写出市级检查报告,以电子版和文本形式各一份上报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

各省级复查检查小组在内外业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受检县(局)占用征用林地复查报告(电子版和文本形式各一份)以及原始调查记录等相关资料上报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中心在对各受检县的检查结果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后,写出全省占用征用林地省级复查报告上报省林业厅资源管理处。

九、质量监督检查

(一)为了确保占用征用林地检查的成果质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坚持质量、纪律、服务的宗旨,坚持标准、组织、检查、评价四统一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检查工作领导机制,严格执行《山西省占用征用林地检查技术方案》要求,强化检查质量管理,提高检查水平,确保检查工作规范、高效完成。

(二)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选派业务水平高、调查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技术骨干分赴各县开展市、县级自查。在外业工作开始前把检查任务及质量要求层层落实到组长和检查人员,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要加强外业调查、内业处理、成果评估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以确保市、县级自查结果真实可靠。

(三)在市、县(局)级自查的基础上,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开展省级复查。在复查过程中,省厅资源处及森林资源监测中心要另派督查组组织中间检查,对外业调查和内业工作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解决,以确保检查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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