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
办理机构: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林政资源管理处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小黄庄北街1号环贸中心F座703室;84236731(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事项的办理地址: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办公区;邮编:100053;电话:83978133)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方式:
1、网下办理:书面申请
2、网上办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请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单位的申请一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2、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林权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材料一份(依据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一份(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4、规划部门批复的工程规划初步设计或选址意见一份(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林资发
[2003]139号);
5、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一份(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6、工程建设业主单位与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单位(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及安置补助费协议书(依据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
7、森林植被恢复方案一份(依据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九条);
8、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及请示一份(依据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9、使用林地申请表及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各三份(依据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10、具有林业调查设计资质单位所做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一份,如属国家、市级重点工程,已有生态环境评估报告的,可只提供林地现状调查报告一份(依据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5]16号));
11、如占用国家级、省(市)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相应级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同意意见一份(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12、如涉及绿化隔离地区的,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意见一份
(依据《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加强保护规划绿地严格调整规划审批程序的通知》(京总指发[2003]14号);
13、占征用林地规划设计图一份,绘出占正用林地范围,并做出地点、面积及四至范围说明(依据《北京市占用、征用林地管理程序》)。工作标准: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责任人:林政资源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出具《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申办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受理通知书》。受理后及时移交审核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工作标准: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定;对需要现场核实的,组织现场核查。
1、申报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
划(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通知》);
2、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申请,符合森林法规及市政府关于“工程建设必须严格遵守不占或少占林地”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和伐移林木管理的通知》);
3、工程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制作单位资质符合要求,林地使用设计合理可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准确、文件有效(依据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4、申请使用林地的地点、面积准确,“四至”范围清楚(依据同上); 岗位责任人:林政资源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林政资源处受理人员移送的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行政许可审查记录》中填写书面审查意见,移交复审人员。
如需专家评审,应及时将具体要求和安排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
三、复审
工作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林政资源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林政资源处受理人员移送的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行政许可审查记录》中填写书面审查意见,与审核人员意见一并转给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定
工作标准:同复审标准。
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该许可事项进行审定,然后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行政许可审查记录》上签署审定意见,转林政资源处主管人员。
根据审核权限须经国家林业局审核的申请,按照审定意见退审核人员拟文上报,由国家林业局做出行政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国家林业局审批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总时限。
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五、制发行政许可决定、收费
工作标准:
1、按“行政许可审查记录”上审定人的意见办理;
2、依法收费。
岗位责任人:林政资源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经审定许可的项目,按审定的数量制作《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并收缴费用;
2、对经审定不予许可的项目,制作“行政不予许可决定书”。
六、送达行政决定
工作标准:送达通知书填写齐全、规范;按时送达决定。 岗位责任人:林政资源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经审定许可的,给申请者发送行政许可的决定书(《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对经审定不予许可的给申请者发送不予许可的决定书。 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收费标准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林业局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农[2002]2673号)、《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
3、《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1999年第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