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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征用占用林地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04:06: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攀枝花市征用占用林地管理规定

2006-4-15 0:0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布日期:2006-4-15 执行日期:2006-4-15 2002年3月7日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讨论通过,2002年3月11日市政府令第48号予

以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加强对我市征用占用林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 攀枝花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征用占用林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下使用林地行为: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

程)需要征用占用林地的;

(二)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

林地的。

第五条 用地单位或个人需要征用占用林地,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条 用地单位或个人申请征用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应提交

以下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被征用占用林地单位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的可行性报告;

(四)与被占用或被征用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

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森林经营单位在经营区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

(一)、

(二)项规定材料。

第七条 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

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

由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

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经营区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应遵

守下列规定:

(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其他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跨县(区)或国营林业经营区的工程,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向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申请办理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条 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修建自用住宅需要占用林地的,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规划,落实地块,按年度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查逐级报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行政村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用地

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向被征用占用林地单位交纳林地补偿费、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十二条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并不得在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十三条 征用占用林地中,需砍伐林木的,凭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同意征用占用林地手续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的林木归林权所有者所有。

第十四条 征用占用特种用途林或其它林地2公顷以上的,由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设计单位出具可行性报告书。征用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林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

非法占用林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林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

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罚款。

2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

由违法者支付。

第十八条 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

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为:

“郁闭度”,是指林冠的闭锁程度。即树冠投影而积之和与林地面积之比。 “疏林地”,是指郁闭度为0.1-0.2的森林,或每公顷有生长稳定的天然更丘陵新幼树1000-3000株或天然更新幼苗3000-7000株的林地,以及人工造林三年后单位面积保存株数为合理造林株数的41-80%(高源丘陵区)、41-90%(盆地边缘区)、41-85%(山峡谷区及其他地区),飞播造林五年后每亩保存70-149株的林地。竹林、经济林不划疏林地。

“采伐迹地”,是指采伐后保留的活立木达不到疏林标准,且尚未更新的迹地。 “火烧迹地”,是指火烧后残留的活立木达不到疏林标准,且尚未更新的迹地。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攀枝花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6月14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攀枝花市征用占用林地管理暂行规定》(攀府发[1993]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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