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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01 16:11: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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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院发布:2017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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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2月4日,江西高院公布了8个2017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这是继2015年第一批、2016年第二批之后的第三批典型案例,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和明显不当情形下的撤销判决等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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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

山里货科技有限公司诉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许可及南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江西省山里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里货公司)租用了位于新建区的一块土地建设禽畜养殖场,2011年该公司经批准取得该地块的设施农用地使用权。2015年8月1日,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建区政府)以山里货公司取得设施农用地使用权的上述地块,已被《新建县乐化镇总体规划(2012-2030)》及《新建县乐化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为绿化用地为由,作出《关于撤销山里货养殖场项目设施农用地使用审核的决定》,决定撤销涉案设施农用地使用审核。该决定经南昌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山里货公司不服上述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非因法定情形不得擅自改变、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本案中,山里货公司依法取得的养殖项目设施农用地使用的行政许可,应受法律保护。新建区政府仅提供了《新建县乐化镇总体规划(2012-2030)》《新建县乐化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材料作为撤回行政许可的证据,尚不够充分证实诉争的行遇到法律问题?广州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www.daodo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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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许可存在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的依法予以撤回的情形。据此,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行政行为。(合同纠纷 广州律师遇到法律问题?广州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www.daodoc.com)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典型案例。行政许可作为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经济事务实行事前监管的一种有效手段,在行政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行政许可行为缺乏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是过去行政管理实践中的一大突出问题,不仅有损政府的公信力,而且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权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确立的信赖保护原则,要求非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且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这对于构建诚信政府,推行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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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

林淑辉诉浮梁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 基本案情

1998年林淑辉与当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于2006年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获得3.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淑辉弟弟林淑民以上述承包地中有1亩是其已故父亲的承包地为由,主张其中0.5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与林淑辉签订了协议书。后该协议被生效民事判决以林淑民不是集体组织成员为由确认无效。2014年6月浮梁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浮梁县政府)根据《江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以下简称省工作方案)开展新的登记工作,林淑辉所在村的其他大部分村民已经领取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浮梁县政府以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为由一直未给林淑辉登记发证。林淑辉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合同纠纷 广州律师遇到法律问题?广州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www.daodo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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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淑辉于1998年签订了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并于2006年依法取得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同时,林淑民与林淑辉就涉案土地签订的协议已被生效民事判决确认无效,林淑民系城镇居民,没有签订承包合同,无土地承包权属凭证,其在无事实依据情况下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法律上的权属争议。浮梁县政府以涉案土地存在权属争议为由暂缓为林淑辉登记发证的理由不能成立,该府应当按照省工作方案的规定为林淑辉登记发证。该府称其只是暂缓颁证不是拒绝颁证,其行为不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但根据省工作方案,2015年年底前浮梁县政府应当全面完成辖区内承包地的登记颁证工作。林淑辉所在村也已经基本完成了该项工作,浮梁县政府直至本案一审前仍未给林淑辉登记办证,该拖延履行行为已经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因相关法律并未对县政府的登记颁证行为规定期限,为了保护林淑辉的合法权益,法院酌定浮梁县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为林淑辉已取得承包经营权的3.5亩承包地登记颁证。

典型意义(合同纠纷 广州律师遇到法律问题?广州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www.daodoc.com) 本案是保护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典型案例。党的十九大提出,要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该政策充分体现了保护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性。而落实该项政策的基本前提是要做好农村承包地的登记颁证工作。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及省工作办法的相关规定,浮梁县政府应当为林淑辉登记颁证。虽然该府称其只是暂缓颁证,但其暂缓行为已经超过了合理期限且未告知具体颁证时间,这种无正当理由拖延颁证且超过合理期限的行为已构成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人民法院通过履行判决责令浮梁县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履行颁证职责,依法保护了农民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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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3

廖炳华诉龙南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案 基本案情

廖炳华的房屋位于龙南县工业园二期拓展区工程项目拆迁范围,2006年原龙南县拆迁办与廖炳华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此后其房屋被拆迁。因认为其尚有部分被拆迁土遇到法律问题?广州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www.daodo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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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未安置,廖炳华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处理。随后龙南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南县政府)书面同意给廖炳华在大罗小区安排安置地,由龙南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相关手续。2009年,相关部门为廖炳华报名竞买了大罗工业园地块,廖炳华认为有高压线经过不能建房,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缴纳相关费用。2013年,江西赣州供电公司运维检修部出具《关于协助完善高压输电线路安全运行措施的函件》给龙南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若廖炳华在安置地建房,正好位于110千伏导线正下方,对输电线稳定运行及居民的人身安全构成重大安全威胁,恳请该委员会督促廖炳华另行选址建房。廖炳华为此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龙南县政府在大罗工业园安全区域为其提供安置地。 裁判结果(合同纠纷 广州律师遇到法律问题?广州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www.daodoc.com)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廖炳华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要求龙南县政府履行其对廖炳华土地安置问题的书面意见。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应遵守诚实守信原则,该意见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允诺,应当依法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江西赣州供电公司运维检修部出具的函件说明,龙南县政府提供给廖炳华的安置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故廖炳华要求龙南县政府将土地另行安置在远离电力设施的安全区域理由成立,判决责令龙南县政府重新为廖炳华提供安置地。

典型意义(合同纠纷 广州律师遇到法律问题?广州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www.daodoc.com) 本案是人民法院监督政府合理适当履行行政允诺的典型案例。政府为了履行自己的行政职责向相对人作出的承诺属于行政允诺,在该允诺未超越职权范围,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允诺人应当积极履行,否则应当承担不履行承诺义务的法律责任。同时因行政允诺是政府作为允诺人为自己设定的义务,在履行方式上享有较大的裁量权,但该裁量权也并非没有边界,政府的履行行为至少应当是全面且适当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本案中,虽然龙南县政府按照其书面承诺履行了为廖炳华提供安置地的行政允诺,但其提供的安置地位于高压线下方,会给行政相对人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此种履行行为已经超过了一般适当的限度,属于明显不当。

案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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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鹰潭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合同纠纷 广州律师遇到法律问题?广州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www.daodoc.com) 2016年3月3日,鹰潭市环境保护局接到群众反映,在该市东湖、沿江路等周边闻到刺鼻味道。该局执法人员现场巡查时候发现,井冈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雇请的人员在该公司承建的龙腾滨江施工工地西南侧,大量焚烧做防水施工时废弃的塑料盒及塑料薄膜,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2016年5月24日,鹰潭市环境保护局作出鹰环行罚(2016)5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井冈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以十万元的罚款。井冈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合同纠纷 广州律师遇到法律问题?广州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www.daodoc.com)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井冈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雇请的人员,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废弃的塑料盒及塑料薄膜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鹰潭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据此,维持一审法院驳回井冈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

典型意义(合同纠纷 广州律师遇到法律问题?广州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www.daodoc.com) 本案是人民法院支持环保行政部门依法履职的典型案例。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要求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为建设美丽中国,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对环保行政部门依法惩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行政行为予以坚决支持,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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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5

袁西北诉于都县人民政府物价行政征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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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袁西北的住房位于都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于都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于都县政府)委托于都县自来水公司,根据袁西北户使用自来水情况,征收了袁西北户的污水处理费1273.2元。袁西北以于都县政府对其征收污水处理费违法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于都县政府全部退还已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并对于府办发[2010]4号《于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于都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裁判结果(合同纠纷 广州律师遇到法律问题?广州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www.daodoc.com)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同时,江西省发改委《关于统一调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及赣州市物价局《关于核定于都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规定的征收污水处理费的范围,明确是“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的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但于府办发[2010]4号文所确定的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却扩大至“于都县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使用城市供水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不能作为于都县政府征收袁西北污水处理费的合法依据。据此,判决撤销于都县政府征收袁西北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行为,责令于都县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内向袁西北返还1273.2元污水处理费。同时向于都县政府发送司法建议,建议该府对于府办发[2010]4号文中与上位法相冲突的内容进行修改。 典型意义(合同纠纷 广州律师遇到法律问题?广州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www.daodoc.com) 本案是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并向有关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的典型案例。党的十九大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作出重大部署,提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一种方式,但规范性文件损害公民合法权益、影响法制权威统一的现象并不少见。本案中,法律法规对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的表述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省、市有关文件也已将征收范围限定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的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因此,于都县政府在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扩大征收范围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预防行政争议的产生具有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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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6

何克宽诉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及抚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合同纠纷 广州律师遇到法律问题?广州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www.daodoc.com) 何克宽系江西江铃集团轻型汽车有限公司物流部员工,居住在抚州市临川区晏殊大道利民嘉苑南区,公司所在地位于何克宽居住地南面的钟岭大道,其上午上班时间为8点30分。何克宽年近90岁的母亲的居住地与何克宽的居住地间隔抚河。何克宽常年从其居住地往返工作单位上下班途中看望、照顾其母亲,而去其母亲居住地需途经抚河上的赣东大桥。2016年11月28日早上7时38分许,何克宽在赣东大桥路段因发生同等责任交通事故受伤。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抚州市人保局)认为何克宽在其给母亲送早餐途中遭遇车祸时不是在合理的上班时间范围,也不是在合理的上班路线,决定不予认定工伤。该决定经抚州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何克宽不服上述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合同纠纷 广州律师遇到法律问题?广州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www.daodoc.com) 南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应从上下班时间、行驶路线以及是否以上下班为目的等三个方面进行认定。本案中,何克宽常年从其居住地往返工作单位上下班途中看望、照顾其母亲,事发当天何克宽在上班前一小时左右的上班途中给其年迈的母亲送早餐时发生交通事故,符合认定“上下班途中”的要求以及认定工伤的规定。据此,判决撤销抚州市人保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以及抚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抚州市人保局在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合同纠纷 广州律师遇到法律问题?广州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www.daodoc.com) 本案是维护职工权益的典型案例。工伤认定涉及民生,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工伤认定既要从当前经济社会的承受能力出发,从工伤保障的现实需要出发,也要从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出发。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上下班的时间、上下班的路线以及是否以上下班为目的等因素,不能将上下班的合理路线机械地理解为最短的路线或者用遇到法律问题?广州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www.daodo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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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单位指定的路线,不能将上下班的合理时间简单地理解为用人单位考勤规定的时间。工伤认定既不宜脱离实际地“泛化”,也不能是严格的法条主义,必须符合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和精神。本案中,何克宽在上班途中从自家去其母亲家的情形,虽然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

(二)项关于“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父母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的规定不完全相符,但事发当天何克宽在上班前一小时左右的上班途中给其母亲送早餐时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该条第

(四)项关于“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的规定,该案的判决对此类情形下的工伤认定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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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7

崇义县罗心坳采砂场诉崇义县水利局水利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合同纠纷 广州律师遇到法律问题?广州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www.daodoc.com) 崇义县罗心坳采砂场(以下简称采砂场)于2011年取得了崇义县水利局颁发的《江西省河道采砂许可证》,该证经审核延期至2014年1月20日。2013年7月9日崇义县水利局向采砂场作出并送达了《关于吊销采砂许可证的通知》,决定吊销该采砂场的采砂许可证,并立即停止采砂生产,拆除涉河设施。2013年8月6日,崇义县水利局联合供电、公安、环保等部门,当场强制拆除了电表,采砂场至此无法继续生产。2013年11月采砂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吊销采砂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其损失,崇义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吊销采砂许可证的行为违法,并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赔偿请求。2015年1月,采砂场提交了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损失专项审计报告,重新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裁判结果(合同纠纷 广州律师遇到法律问题?广州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www.daodoc.com)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崇义县水利局吊销采砂场采砂许可证的行为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该违法行为给采砂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采砂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

(六)项规定,吊销许可证给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本案中,采砂场在停产停业期间支付的铲车和挖机租金、电费、场地租金、守棚人员工资及需要上交的水利资源费遇到法律问题?广州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www.daodo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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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其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结合采砂场停产停业时间,确定其损失共计202547.35元。故判决崇义县水利局赔偿采砂场各项损失共计202547.35元。 典型意义(合同纠纷 广州律师遇到法律问题?广州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www.daodoc.com) 本案是贯彻落实产权保护制度的典型案例。正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指出,依法、平等、全面保护经济主体的产权,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是增强社会信心,形成良好预期,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给企业合法财产权造成侵害,依法应当给予赔偿。人民法院通过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在监督公权力运行方面的职能作用,为各种形态的合法财产权利提供司法保护。

案例 8

张清明、方文安诉浮梁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合同纠纷 广州律师遇到法律问题?广州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www.daodoc.com) 张清明、方文安于2015年7月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浮梁县人民政府及浮梁县国土资源局征收且强行填埋其承包经营的土地的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张清明、方文安的诉讼请求。张清明、方文安不服该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张清明、方文安再次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浮梁县人民政府赔偿方文安经济损失53.628万元,赔偿张清明经济损失52.647万元。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驳回二人的起诉。张清明、方文安不服,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调解结果(合同纠纷 广州律师遇到法律问题?广州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www.daodoc.com) 本案审理过程中,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张清明、方文安与浮梁县人民政府达成协议约定,张清明、方文安支持浮梁县人民政府进行赣东北物流园项目建设,服从浮梁遇到法律问题?广州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www.daodo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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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金额,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补偿安置款项。浮梁县人民政府给予方文安户青苗及生活困难补助4.3万元,给予张清明户青苗及生活困难补助3.2万元。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制作并送达了行政调解书。 典型意义(合同纠纷 广州律师遇到法律问题?广州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www.daodoc.com) 本案是行政补偿案件中运用调解方式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行政诉讼不仅涉及当事人利益,而且涉及国家和社会公益,一般不适用调解。但是,面对我国社会转型期复杂、多样的社会矛盾,应通过建立包括裁判、调解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化解争议。调解是我国司法的优良传统,对于尽早恢复社会关系和谐及节省司法资源具有很大作用。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明确行政赔偿、补偿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案件可以调解。本案中,张清明、方文安已经就土地征收、拍卖等行为提起过行政诉讼,现又对强制使用土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主要原因是其认为对其承包经营的土地补偿偏低。法院了解这一情况后,协调地方政府针对被征地农民的实际情况,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给予适当的补助,彰显了行政诉讼运用调解方式审理案件的制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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