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土地使用权人是国家机关以及学校、医院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单位,其享有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属市政公用设施,带有社会公益性质,未经批准擅自出租转让,其实质上改变了土地用途,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关于划拨土地的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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