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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8:40: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天津五洲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员工休假及假期制度实施细则

为使员工准确执行公司员工休假及假期制度,进一步加强考勤管理,提高生产和工作效率,保障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全体正式员工。

二、原则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 2.适合公司的具体情况。

三、工作时间和休假

(一)员工工作班制时间为八小时或十二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部门经理批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三小时,月内累计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日。需要三班作业的岗位,原则应实行三班倒的作业班制,并根据生产需要实行机动公休。具体倒班办法由部门提出具体建议,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三)实行12小时作业班制的员工,每休假一个班次为1.5个工作日。 (四)法定节假日放假天数如下: 1.元旦一天; 2.春节三天; 3.国际劳动节三天; 4.国庆节三天。

法定节假日的休假日期,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根据生产需要,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的法定节日加班,享受加班费待遇。

(五)公司正式员工享受年假,病假,婚假,丧假,探亲假,计划生育假(含产假,陪产假,哺乳假等)、工伤假等假别。

四、休假申请及审批权限(本权限所指天数为工作日天数)

(一)员工申请休假需由本人填写《休假申请表》,依据公司规定的批假权限,由部门主管(队站长)、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根据生产和工作情况进行审批,批准后员工方可休假。并将《休假申请表》及时报行政人事部备查。

(二)员工应严格按照《休假申请表》的期限进行休假,行政人事部对《休假申请表》的原始记录负责保存和更新。

(三)假别审批权限:

1.年假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 2.病假

(1)假期为五天以下的,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 (2)假期为五天以上的,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行政人事部批准。

3.婚假、丧假、探亲假、计划生育假 (含产假、陪产假、哺乳假等)由行政人事部依据本细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

4.工伤假由安全管理部门批准

5.公出假由总经理批准。(包括赴公司以外参加会议、培训及执行公务等) 6.公休假由员工所在部门主管(队站长)和负责人批准。 7.无薪假期

(1)假期一天,由员工直接主管(队站长)批准; (2)假期二至三天,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 (3)假期四天至五天,由行政人事部批准;

(4)假期为五天以上的,由行政人事部报总经理批准。 8.部门经理、副经理的各类休假,由总经理批准。

五、休假期限及规定 (一)年假 1.休假期限

1-5年 3个工作日 6年以上 6个工作日

2.员工工作年限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为准,以历年为基础计算。 3.新员工在通过试用期以后,在第一个历年可按比例申请年假。

4.本年度未使用的年假不能带到下一年度使用,也不能以工资形式折算支付。 5.员工休各种假别累计达到或超过6个月者,本年度不享受年假。 6.员工离职时,任何已使用但不应享有的假期应折算成工资扣除。 7.除非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已提出辞呈的员工在通知期内不得休年假。 8.员工不可同时享受年假和探亲假。

9.员工休年假必须提前两星期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报行政人事部备查。公司保留更改员工休假日期的权利。

10.员工休假期间享受全薪。 (二)病假

1.员工患病需要休假时,凭医疗保险机构指定医院开据的休假证明及时向直接主管(队站长)申请休假,按本细则规定的权限批准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2.员工在工作时间发病需去医院就诊时,应及时向直接主管(队站长)请假,并在就诊医院开据当日休假证明,否则按无薪假别处理。

3.员工休病假,实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疗期满,不能回岗工作的,应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将给予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

4.根据保税区的有关规定,员工在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5.连续休病假的员工,如在休病假期间休婚、丧、探亲等假时,且休假期满后继续休病假的,上述休假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6.员工连续休病假三个月及以上要求复工时,应由劳动部门开具复工证明。经本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报行政人事部批准后按以下规定安排试工。 (1)连续病假三个月的,试工期为一个月;

(2)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试工期为两个月; (3)连续病假六个月以上的,试工期为三个月。

7.在试工期间内,如旧病复发即为试工不合格。其试工期和试工前后病假合并计算。 8.试工期内因患其他疾病而休病假的,应顺延与所休病假同等时间的试工期。 9.试工期间休无薪假期时,假期在七天之内的,试工期顺延。超过七天的,重新试工。

10.经试工合格的员工,由行政人事部安排上岗复工。试工不合格的员工,应继续休假治疗,试工期前后病假合并计算。休病假时间超过医疗期的,按病假中的第3条规定办理。

11.复工的员工应按公司规定的日期赴指定的工作岗位报到。过期未报到又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12.员工休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婚假

1.员工婚假为3天。

2.晚婚婚假为13天。晚婚年龄为男年满25周岁且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员工。

3.员工申请婚假须提前一周提出,并向行政人事部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四)丧假

1.直系亲属死亡休假3天,非直系亲属死亡休假1天。 2.直系亲属范围由行政人事部根据中国法律和政府规定核定。

3.员工供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需本人料理丧事的,享受3天丧假,非本人供养的享受1天丧假。 (五)探亲假

1.本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享受探亲假。能在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亲假。申请休探亲假的员工,应提前一周提出申请并填写《休假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行政人事部批准后可休探亲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2.探亲假(含路程假)期限

(1)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对方已经享受探亲假的,本公司员工不再享受探亲假;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与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与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 (4)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5)员工不可同时享受年假和探亲假。

3.根据国家规定,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公司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待岗工资标准(800元)掌握。 4.员工探亲往返乘坐的交通工具由行政人事部进行核定,不允许乘坐飞机。

5.交通工具的选择,执行公司报销制度。半月内凭火车票、轮船票、长途汽车票据实报销。 (六)产假

1.女员工的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2.晚婚的女员工根据《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享受产假假期120天。晚婚年龄为23周岁。经医院证明难产,产假增加休假15天。

3.属于计划生育的人工流产,经医院证明,由行政人事部按以下规定批准其产假: (1)孕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

(2)孕期在三个月以上 (含三个月) 至四个月的,产假30天; (3)孕期在七个月以上 (含七个月) 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七)哺乳假

1.在婴儿哺乳期 (一年半) 内的女工可享受哺乳时间,每天两次,每次半小时。多胎生育的,每多哺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延长半小时。如因路途较远交通不便,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

2.员工哺乳的具体时间,应经直接主管(队站长)批准,超过规定时间,请假的按事假处理,没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八)陪产假 1.陪产假假期 一般员工为2天;

晚育者陪产假为7天(含节假日),晚育年龄女方为24周岁。

2.员工申请休陪产假,应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向行政人事部提供结婚证书及女方身份证复印件,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九)工伤假

1.员工因工负伤,应由员工所在部门填写“工伤事故报表”并于二十四小时内报安全管理部门,由安全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予以确认。超过二十四小时申报工伤无效。工伤员工,凭医疗保险机构指定医院及转诊医院开据的休假证明,经批准后方可休工伤假。否则,按病假处理。

2.伤愈员工,应持指定医院医生检查痊愈证明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复工,回原工作岗位工作。经法定机构确认工伤致残、且不能从事原工作岗位的,由公司安排其他岗位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复工的员工应按公司规定的日期赴指定的工作岗位报到。过期未报到又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4.工伤员工复工后,如旧伤复发,需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方可享受工伤待遇。 (十)公出假

1.员工因工作需要,赴公司以外参加培训、会议、执行公务等,应请公出假,员工公出,由总经理批准。 2.公司客户借调本公司员工从事临时性工作的,由部门提出建议,报总经理批准,行政人事部备案。 3.部门之间借调员工从事临时性工作的,由需要部门提出申请,报总经理批准,行政人事部备案。 4.各部门内部借调员工从事临时性工作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行政人事部备案。 5.符合以上规定的员工享受公出假,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人员,不享受公出待遇。 (十一)公休假

1.员工每年享受公休假104天。因工作需要公休日加班,报总经理批准。员工在公休日加班时,不支付加班费由部门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公休假当年有效,不得跨年度使用。

2.员工休公休假须经直接主管(队站长)批准,休假连续超过3天的,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十二)无薪假

1.员工在特殊情况下由于个人原因可申请无薪假期。无薪假期的批准完全取决于部门工作的需要。 2.申请无薪假期的员工必须提前一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特殊情况需要休假又不能到公司请假的,应提前或当日打电话向直接主管(队站长)请假。休假期满,应立即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员工申请无薪假期超过五个工作日以上的,须经行政人事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4.遇特殊情况无薪假期可以续期。家住外地员工休假期满不能返回的,在期满前打电话续期,否则按旷工处理。

(十三)其他节日休假

1.根据国家规定,部分人民的节日,如3月8日国际劳动妇女节,5月4日青年节等,这些节日放假半天,以利开展纪念活动。这些节日参加单位组织的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员工,不支付加班费。 2.其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节日,休假方式和休假时间按政府规定执行。

六、本制度如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相抵触或本制度未作规定的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综合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请销假制度

一、严格执行《天津五洲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考勤制度》中的各项规定,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综合主管、部门副经理因故不能出勤,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公司高管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1.凡因事不能出勤的,要事前请假。综合主管因事不能出勤,要向部门副经理请假。超过3天的要向公司分管高管报告,并要征得同意。超过1周的要向行政人事部通报。部门副经理因事不能出勤的,要向公司分管高管请假,超过3天的需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并要向行政人事部通报。凡因事班中需要外出或离岗时间较长的,都要向自己的上一级领导报告或请假。 2.凡综合主管因公需要外出超过1周,部门副经理因公需要外出超过3天的,在履行完请假程序之后,还要向行政人事部通报。

3.凡因病不能出勤的,要及时请假,因病缺勤3天或因住院不能出勤的,其本人和所在单位代其主持工作的同志要向公司分管高管报告。因病缺勤或住院超过1周的,其本人或所在单位代其主持工作的同志还要向行政人事部通报。 4.凡因其它事项或特殊情况不能出勤的,要及时向分管领导请假,并按上述规定向行政人事部通报。

三、综合主管、部门副经理请假期满,要及时向分管领导和行政人事部销假,并通报本人假期内的情况。一般应在出勤的当日或次日销假,不得无故拖延。

四、重大节假日期间,综合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无论因公因私离津外出1天以上的均应按上述程序请销假,部门副经理在请销假的同时向行政人事部通报。

五、综合主管、部门副经理不得无故不请销假;不得无故延长假期;不得在请销假上弄虚作假。凡违反规定,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的批评或处理。

六、行政人事部建立请销假情况登记,严格请销假制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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