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防办人防建设市场主体监管实施办法
为有效履行人防建设市场主体监管职责,构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辽宁省市场主体监管职责目录》要求,结合人防建设市场实际,制定如下监管实施办法。
一、监管职责
市人防办人防建设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内容:
1、人防工程防化(通风)设备生产、安装企业;
2、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
3、改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
4、人民防空信息系统综合集成企业;
5、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招标、投标管理;
6、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企业;
7、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
8、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
9、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4号)
《辽宁省实施办法》(1998年9月25日省人大第九届常务会议第五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管理实施细则》(辽人防发[2010]11号)
《人民防空信息系统综合集成资格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14]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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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管措施
1、建立人防市场监管体系。
实行初始登记和事中事后监督制度,即凡在我市人防工程建设市场开展业务的企业须持相应人防资质证书或从业能力认定等要件,到我办办理初始登记,并接受事中事后监管。将登记制度与行政审批业务相衔接,未列入登记目录的企业,严禁开展人防设计、监理、检测、生产安装等业务,不予办理人防立项、质量监督受理、竣工验收备案等行政事项。
2、建立信息统一公示制度。
建立信息公示责任制度,通过市人防系统网站,依法向社会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信息,并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实行人防市场主体信息公开,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经营行为、商品质量与服务实施监督、规范,督促市场主体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诚信自律。
3、实施信用约束惩戒制度。
强化行业监管,规范人防建设市场从业资格审查、资质备案、目录管理、质量监督等年审制度和从业能力评估培训,不断提高执业能力和水平。
加强人防执法检查,健全完善监督检查制度,随机抽查、重点检查和专项整治相结合,努力实现市场资源合理配置和政府有效调控。
3 建立信用评价、遴选淘汰、异常记录、黑名单等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示,对违法违规和失信主体进行处罚和实行惩戒,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依法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约束。
四、工作机制
1、成立市人防办人防建设市场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建设处,由专人负责人防市场主体监管工作。
2、建立联合工作机制,与工商系统实施联动,会同人防设计审查、工程监理、质量监督、设备检测、造价审核等有关单位,对人防市场主体联合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五、保障措施
1、健全完善人防行业相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规范标准,保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不断规范市场行为,营造好的市场发展环境。
2、强化社会监督共治。畅通投诉渠道,发挥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跟踪投诉处理机制。促进行业自律,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的作用,努力提高市场监管的社会化水平。加强舆论宣传,增强市场主体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自觉规范自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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