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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1:06: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社区矫正工作事项监管

二、社区矫正执法监察

三、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

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事项监管

五、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事项监管

社区矫正工作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管,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社区矫正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等情况时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衔接报到、每月报到、思想汇报、外出请假、居住地变更、禁止令执行、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教育活动,并根据其矫正表现进行月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日网上定位监控不少于一次;每月开展走访活动不少于一次。

2、专项督查:每半年联合县人民检察院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达100%。

3、全面检查:每季度司法局组织1次,检查面达100%。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矫正档案,记录其接受监管教育的具体内容,档案分为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社区矫正工作档2 案,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受、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日常报到、思想汇报、外出请假、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月度考核、等级调整等相关材料。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手机定位监控,划定活动范围(保亭县),以掌握其行踪轨迹,并通过拨打手机方式来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设置呼叫转移、人机分离、恶意关机、他人代为保管等逃避监管行为。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等级要求其每月到所报到和电话报告次数。定期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活动,实行签到点名制度,对在村(社区)敬老院等其他单位进行社区服务的,要求提供盖有相关单位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根据社区矫正人员服从监管教育情况按月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每三个月进行管理等级调整。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村、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上门走访、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司法所应当及时合议并报告县司法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县司法局接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县级司法

3 行政机关根据调查情况,对社区矫正人员予以处罚的事实及有关证据进行集体评议审核,决定相关处理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

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评议审核决定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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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评议审核决定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

5 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社区矫正执法监察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权力运行,及时纠正和查处执法执纪中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司法行政廉洁执法形象,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局实际,现制定如下监察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社区矫正执法单位(司法所)、执法人员的执法执纪行为。

二、监察内容

(一)监察内容

1、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是否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情况;

2、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与矫正人员比例配备情况;

3、社区矫正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

4、社区矫正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各环节、程序、重大活动中规范用权情况及有无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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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社区矫正执法人中是否存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脱管、漏管,重新犯罪情况;

6、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情况;

7、社区矫正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受理群众投诉、举报或处理情况。

三、监察方式

执法监察分自查自纠、专项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进行。自查自纠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和跟踪检查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原则上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1、自查自纠。根据阶段性目标要求,被确定为监察对象的单位开展对照自查,全面梳理本单位、执法人员在执法执纪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抓好整改落实。

2、专项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被监察单位自查反馈情况,对社区矫正执法执纪薄弱环节开展专项监察,要求被监察单位及执法人员提供与执法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就执法监察事项所涉及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按执法监察建议及时整改落实。

3、跟踪检查。原则上在向被监察单位提出执法监察建议一个月后,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四、监察程序及处理

(一)准备阶段

1、立项审批。确定社区矫正执法监察项目呈报局主要

7 领导审批。

2、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监察目的、监察对象、监察内容、时间安排、操作流程等内容。

3、通知被监察单位做好相关准备。

4、人员组织。根据执法监察工作需要,除纪检监察组人员外,可以聘请相关股室人员为特约监察员参加。

5、实施前培训。对参加社区矫正执法监察的工作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海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

(二)调查阶段

对执法监察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重点做好以下方面的调查:

1、查清主要事实和问题。

2、确认违法违纪问题的性质、危害及造成的后果,如构成案件的要进一步核查取证,立案查处。

3、查清违纪违法的原因,包括主观原因、客观原因。

4、分清责任,既要分清执法人员责任,以要查清被监察单位领导责任。

(三)反馈阶段

将执法监察中查实的问题梳理汇总后,向被监察单位发出书面《社区矫正工作执法监察建议书》,视违规违纪行为8 情节轻重提出,或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整改,或移送纪检、司法等有关机关追究责任。

(四)整改阶段

《社区矫正工作执法监察建议书》发出30日后对相关单位进行跟踪了解,促其整改落实。

(五)总结阶段

及时总结社区矫正执法监察工作并撰写报告,建立社区矫正执法监察档案,将立项报告、领导批复、实施方案、《社区矫正工作执法监察建议书》、相关单位落实情况、监察工作总结报告等书面材料归档保存。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监管,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整体水平,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法律援助处指派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法律援助人员的执业情况

(1)检查、监督法律援助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会见当事

9 人的情况;

(2)受理对法律援助人员的举报和投诉;

(3)监督法律援助人员有无向受援人收费、有无拒绝、拖延或无故终止法律援助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4)掌握法律援助人员承办结果有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情况;

(5)司法部、海南省司法厅有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2、案卷整理归档情况

(1)监督案卷中会见手续、会见笔录、代理词等主要案卷材料齐全情况;

(2)监督卷宗归档有无符合《海南省法律援助案件卷宗管理办法》的要求;

(二)监督检查指标

由法律援助处每年底对当年办结案件按10%进行随机抽查评审。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每年终抽查结案卷宗进行评审;

(二)发放《海南省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意见卡》,回访受援人,了解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的反馈意见;

(三)向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了解办案的情况;

(四)征求公安、检察、法院、仲裁等单位的意见、建10 议。

四、监督检查措施

制定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审标准。根据评审得分,评定案件质量等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

1、应当会见而没有会见的(特殊情况除外);

2、因案件承办人的过错,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3、法律援助人员向受援人收取费用的;

4、有拒绝、拖延或无故终止法律援助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5、被投诉并被查实有过错的;

6、案卷材料丢失或案卷归档主要材料不齐全且无法补正的。

五、监督检查处理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等级纳入法律援助人员与所在法律服务机构工作考核的内容并通报。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管,提高律师服务行业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保亭县境内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律师的执业情况

(1)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2)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3)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4)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5)司法部、海南省司法厅有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2、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

(1)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2)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12 (4)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5)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6)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7)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8)司法部、海南省司法厅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一次,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度考核。在每年的年末对保亭县境内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考核。依照《律师法》的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事项,审查律师事务所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建立执业档案。建立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备案事项、年度考核、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奖励等方面情况的执业档案。

(三)备案。律师事务所在每年末对所属律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律师,并报保亭县司法局备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二)谈话,要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说明有关情况;

(三)书面审查相关材料和档案;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如,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节处理各类情况;

(六)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14 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需要给予移送律师协会处理。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建议。

(二)对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建议。

(三)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证员和公证机构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监管,提高公证工作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保亭县公证处及其所属公证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保亭县公证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具体包括:

(1)组织建设情况; (2)执业活动情况;

15 (3)公证质量情况;

(4)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5)档案管理情况; (6)财务管理情况;

(7)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8)司法部和海南省司法厅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1)被投诉或者被举报的; (2)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 (3)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4)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2、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被投诉和举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或者经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指导。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一次,必要时,抽取10%的人16 员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度考核。

1、在每年的年末对保亭县公证处进行年度考核。依照《公证法》的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事项,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2、对保亭县公证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书面告知本人,并报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建立执业档案。建立保亭县公证处设立、变更、备案事项、年度考核、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奖励等方面情况的执业档案。

(三)备案。保亭县公证处在每年末对所属公证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员,并报保亭县司法局备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保亭县公证处和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二)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

(三)调阅公证机构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如: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节处理各类情况;

(六)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亭县司法局应当责令其改正。对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由保亭县司法局组织专门的学习培训。有违法行为的,提交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规定作出处理。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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