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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0:37: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财政支出资金的监督检查

为提高财政资金支出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支出是否真实、完整、合规。

(二)资金使用有无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滞留、虚报冒领以及挤占挪用等问题。

(三)执行预算绩效评价、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支出管理制度是否到位。

(四)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情况。主要包括,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银行账户设置及现金管理是否规范,有无私设“小金库”问题;资产的购置、报废、处置等是否符合规定。

(五)其他需要监管的问题。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管。结合预算、会计等管理工作对财政支出事

项实施日常财政监管。

(二)专项检查。制定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和内容,并按计划组织实施,专项检查每年进行1次。

(三)重点监管。充分利用审计等部门监督工作成果,对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财政支出调查、检查结论,作为重要依据实施重点监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实施财政支出监管,重点采取预算源头监管、预算执行跟踪和全过程绩效评价三种方式,做到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检查相结合。加强预算源头监管,就是在预算编制环节早介入、早审核,早编细编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强化预算执行跟踪,就是在执行中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开展全过程绩效评价,就是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对财政支出各环节进行效果评价。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等,并成立检查组。

(二)实施检查。下达检查通知,告知被查单位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通过听取汇报,核查单位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等资料,对被查单位预决算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做好检查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表格的填报并签字盖章。

(三)检查反馈。检查组向被查单位及主管部门反馈存在的问题。

(四)汇总报告。总结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向组织检

查单位和领导汇报。

(五)整改落实。根据需要向被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要求被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2008年11月通过)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财政票据使用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财政票据使用,强化财政票据监管,特制订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涉及领用财政票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领购和使用财政票据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合法有效,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收费或罚款问题。

(二)是否按规定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实际领购的财政票据种类及数量是否与《财政票据购领证》记录相符。

(三)是否专人负责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财政票据使用记录记载是否齐全。

(四)是否按规定填开财政票据,票面所开金额与收取金额是否一致。

(五)是否存在混用、串用、代开财政票据行为。

(六)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性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按规定及时清理、登记、核销、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并妥善保管。

(八)是否存在擅自印制、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销毁财政票据的行为。

(九)是否存在丢失财政票据现象,如有丢失,是否按规定

及时申请作废,并向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十)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一)是否存在违反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结合预算、会计等管理工作对财政支出事项实施日常财政监管。

(二)专项检查。制定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和内容,并按计划组织实施,专项检查每年进行1次。

(三)重点抽查。每年对领用财政票据的区直部门、社团和其他组织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面10%以内。

四、监督检查措施

向检查对象询问情况,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资料,运用查询、查账、复核等方法进行检查,经批准可向与检查对象有经济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和对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检查程序。

对照用票单位所持的《财政票据领购证》核定的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检查核销:

1.审核单位已用票据的收入金额和款项性质。

2.确认应缴、已缴、未缴财政专户的国库的资金款项。 3.核实票据开具和结存数量。

4.检查票据使用有无违规。

5.检查填开的收入项目和标准是否合法。 6.已用票据加盖“已核销”戳记。

7.结报核销的空白票据,剪去收据联上的“监制章”字样。 8.核定票据购领数量。

(二)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程序。

1.检查(抽查)准备阶段:明确检查任务,配置检查力量,制定检查方案,下达检查通知书。

2.检查实施阶段:调查基本情况,检查内部制度,审阅会计资料并核查资产,收集检查证据,填制检查工作底稿。

3.检查处理阶段:提交检查报告征求检查对象意见,审理检查报告,下达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跟踪执行结果,检查资料整理归档。

4.采用重点抽查措施的,抽查面一般每年不大于10%。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10月财政部令第70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政府外债和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和加强对我区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更加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外国政府贷(赠)款、清洁发展机制基金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情况。

(二)设备采购的到货和运营情况。

(三)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偿还和支付情况。

(四)项目机构变更及实施内容调整情况。

(五)完工项目的验收交付使用情况。

(六)项目目标的实现情况。

(七)财务会计核算的合规性。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日常检查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相关财政部门、项目办及项目单位等对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进行的经常性检查。

(二)重点检查。是指由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的全面、深入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日常检查主要针对在建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责分

工及时审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报告、工程进度报告、竣工报告、招投标文件、商务合作、提款申请、支付指令等各类材料,全面掌握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确保项目实施符合各项规定。财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正在实施的项目有选择性地进行专项检查。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申核会计账目、核查原始凭证、现场盘点清查、分析性复核、外部延伸检查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检查通常与世行等到国际金融组织的项目检查一并开展。

(二)重点检查通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专项检查。

(三)对检查内容、范围、安排等以文件形式下发给检查对象。

(四)财政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一起赴项目实施点进行现场检查等。

(五)形成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将报告按时报送省财政厅。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2006年7月财政部令第3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县发展改革局对建设项目是否立项;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是否批复。

(二)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是否纳入预算管理。

(三)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预算(工程标底)是否进行审核。

(四)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是否规范。

(五)工程变更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要求;变更清单和工程量清单是否符合要求。

(六)工程款拨付是否符合规定;资金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资金与进度是否匹配;资金渠道是否合理。

(七)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列支是否符合规定;财务核算是否规范。

(八)竣工结算审计是否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否审批。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结合预算、会计等管理工作对财政支

出事项实施日常财政监管。

(二)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全年抽查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建设单位申拨资金时提供资料的进行检查,对工程变更现场踏勘,对建设单位每月上报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核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通过听取汇报,查阅台账资料,检查会计核算凭证、会计报表。

(二)实地踏勘检查。

(三)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参加。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员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纪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了加强会计代理记账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会计代理记账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代理记账机构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

(二)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和终止的情况。

(三)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的情况。

(四)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开展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书面资料检查。

1.代理记账机构上一年度工作情况报告(主要包括机构保持设立条件情况、业务开展情况、遵纪守法情况等)。

2.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3.代理记账机构全部从业人员情况表。

4.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5.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6.代理记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二)实地核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通过听取汇报,调取、查阅、复制监管对象有关内部财务管理的资料,核查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变更、备案等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二)按相关要求核查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并制定现场检查记录由当事代理记账机构签字。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达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内容、需上报的检查资料。

(二)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记录。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1月财政部令第2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采购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采购人。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活动实施情况;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以及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采购机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以及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 评审专家。评标过程中是否存在倾向性或歧视性的行为;评标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的情况;评审意见是否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情况以及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供应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过程中是否存在通过恶意串通谋取中标的情况;是否存在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等与合同履约有关的行为;是否存在通过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情况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管。结合政府采购活动对政府采购事项实施日常财政监管。

(二)专项检查。制定年度政府采购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和内容,并按计划组织实施,专项检查每年进行1次。

(三)重点监管。充分利用审计等部门监督工作成果,对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财政支出调查、检查结论,作为重要依据实施重点监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政府采购当事人公开采购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要求政府采购当事人将政府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采购预算、评审结果、采购合同和履约验收的全流程信息公开,将采购人、采购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承担的主体责任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对采购机构进行检查。积极开展采购机构检查工作,配合做好上级财政部门部署的对采购机构的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其他的针对采购机构的检查。主要包括:采购机构自查、监管部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等。

(三)受理投诉举报。通过对投诉、举报和复议处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逐步建立不良记录制度,并依法将查处的违规、违纪行为向社会通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二)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三)组织监督检查实施。

(四)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五)督促整改落实。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依据《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国务院令第658号)以及《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3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等法律、法规及地方规章,作出相应处理。

(七)对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加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监管体系,推进规范各项内部财务制度,督促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制度贯彻执行,制定以下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县属地方金融企业,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使用财政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内容。

1.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2.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执行情况。 3.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月度、年度财务报告情况。 4.企业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情况。 5.企业收到财政资金的使用和财务处理情况。

(二)对机关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 1.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情况。

2.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各项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规定,有无私设“小金库”问题。

3.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情况。主要包括,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会计人

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银行账户设置及现金管理是否规范。

4.资金使用有无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滞留、虚报冒领以及挤占挪用等问题。

5.执行预算绩效、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监督等等支出管理制度是否到位。

6.其他需要监管的问题。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配合省财政厅、市财政局专项检查。主动配合做好专项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每年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三)对机关单位采取财务数据监控、督促、审核等方法,做到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检查相结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监管对象按照要求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调取、查阅、复制监管对象有关内部财务管理的资料,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账户信息,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结合年度会计报告编报工作,对监管对象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情况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结合国有资本收益核定和预算执行工作,对监管对象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的存款。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二)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五)下发检查决定和检查报告。

(六)督促整改落实。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12月财政部令第41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3月财政部令第69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县级部门和单位年度预决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县级部门和单位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管理,增强预算执行和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县级部门和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项收入是否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是否按规定组织收入,是否严格执行非税收入收缴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应缴未缴、拖延缴库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支出是否真实、完整、合规。

(三)预算调整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和违规调整用途问题。

(四)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管理制度是否到位。

(五)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情况。主要包括,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银行账户设置及现金管理是否规范,有无私设“小金库”问题;资产的购置、报废、处置等是否符合规定等。

(六)单位会计账簿与决算报表是否一致,决算编报范围与预算编报范围是否一致。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问题。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管。对预算执行进行动态监控,强化日常监管。

(二)年度检查。制定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和内容,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三)重点监管。充分利用审计等部门监督工作成果,对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预算执行情况检查结论,作为重要依据实施重点监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被查单位提供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等有关会计资料。

(二)将被查单位的决算数据与会计账簿中相关数据进行核对检查。

(三)与被查单位负责部门决算的人员进行交流沟通,了解掌握单位决算数据填报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等,并成立检查组。

(二)实施检查。下达检查通知,告知被查单位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通过听取汇报,核查单位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等资料,对被查单位预决算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做好检查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表格的填报并签字盖章。

(三)检查反馈。检查组向被查单位及主管部门反馈存在的问题。

(四)汇总报告。总结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向组织检

查单位和领导汇报。

(五)整改落实。根据需要向被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要求被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根据《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2008年11月通过)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

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行为,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水平,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执收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滞留、截留、挪用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是否擅自扩大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

(三)是否存在擅自设立收入过渡账户或者将单位基本账户和其他账户作为收入过渡账户征收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及时缴入人行国库的情况。

(四)是否存在隐瞒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不按规定科目上缴人行国库的情况。

(五)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信息、报表。

(七)隶属部门是否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规定;是否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征缴管理程序;是否及时上报非

税收入报表和相关统计分析。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落实省财政厅、市财政局专项稽查和检查。根据上级部门统一部署,联合物价、审计等部门做好专项稽查和检查各项准备工作。

(二)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一般一年一次,每年选择有代表性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特定地区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三)根据有关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财政局会同物价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执收单位采取上报相关报表、实地调阅会计资料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落实财政厅、市财政局专项稽查和检查。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主动配合好专项督导检查工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督导检查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及时将落实整改情况反馈上级有关部门。

(二)专项监督检查。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成立检查小组,并将相关检查通知印发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2.实施检查。检查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会计账簿、凭证、报表等相关会计资料,了解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

意见。

3.整改落实。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落实,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检查小组。

4.汇总总结。将检查出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汇总,总结经验,为下一步工作开展提出建议,形成检查报告。

5.有关检查材料存档备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内容,组成相关调查小组,到相关单位进行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0年2月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对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和国有资产

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防范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地方金融企业,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一般财务监管。包括建立地方金融企业风险预警和控制制度、内部财务管理报告制度、主要财务指标和金融监管指标分析报告制度、重要财务事项报告制度、薪酬方案和长期股权激励方案报告制度、绩效评价基础资料报告制度,以及监督地方金融企业的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管理、抵债资产管理、处置不良资产、呆账核销等情况。

(二)国有金融企业监管。包括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年金方案、监缴国有资本收益、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更、核销)、监管产权转让和评估事项、制定负责人薪酬和履职待遇管理办法、审核长期股权激励和利润分配方案、指导并监督金融企业引入市场机制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管。对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制度执行进行动态监控,强化日常监管。

(二)专项检查。制定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和内容,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三)重点监管。充分利用审计等部门监督工作成果,对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预算执行情况检查结论,作为重要依据实施重点监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包括配合上级财政部门的专项检查,以及每年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日常财务监管。通过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季报和决算,定期调度、及时发现和消除风险隐患,每季度向县政府报告金融财务信息。

(三)专项财务检查。根据上级规定,结合日常财务监管,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对地方金融企业财务执行情况等问题实施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委托中介机构,每年对地方金融企业实施绩效评价,颁发绩效评价等级证书,将绩效评价结果向党委、政府和金融业主管部门通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配合省财政厅、市财政局专项检查。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检查安排和工作要求,及时通知相关地方金融机构,做好准备工作。按照检查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财政部门。

(二)开展专项检查。

1.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制定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2.选取检查和评价单位,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专项检查和评价。

3.检查和评价结束后向金融企业反馈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4.监督金融企业整改落实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2006年12月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7年1月财政部令第43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10月财政部令第47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年3月财政部令第5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彩票市场和彩票资金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彩票管理,规范彩票市场发展,维护彩票市场秩序,保护彩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彩票公益金的使用部门、单位,是否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执行,是否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是否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每年下半年对彩票公益金、发行费使用项目的资金情况进行调度监督。

(二)每年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对彩票公益金项目开工、竣工、活动开展情况等进行实地督查。

(三)委托第三方对彩票公益金项目进行事前、事中、事后财政投资评审监督。

(四)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二)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五)督促落实整改。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5月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2年1月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监管程序,维护县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处置资产的权属是否清晰,是否经过审核。

(二)资产处置程序是否合规。区分不同情况,检查单位内部管理流程、审核程序合规性,特定资产的处置按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有关情况。

(三)资产处置方式是否准确。检查单位是否按批复的方式进行处置。

(四)资产处置收入是否缴入县级国库。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审计检查。委托中介机构进驻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单位资产减少情况进行检查,并跟踪反馈资产处置是否按规定报经批准、公开处置程序是否合理、已处置资产的收益情况、收益上缴情况等。

(二)常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或临时发生的情况,对相关部门单位进行检查,对单位资产处置情况、处置程序是否合理、处置收入缴库情况等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有关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查阅处置事项的有关文件、资料、合同、账簿、凭证、票据等,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取得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三)现场察看资产情况,核实处置结果。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资产处置审批事项监督检查方案。

(二)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五)下发整改意见。

(六)督促落实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三)对会计从业资格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对会计从业资格人员的监管,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持证人员)的人员基本信息登记情况;

2、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3、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4、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实地检查:单位会计人员是否持有会计做作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持证人员当年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及考试情况。

核实取证: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准确、及时、完整、真实的进行会计核算。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24学时。

2、根据上级部门安排组织专项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下达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内容;

2、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记录;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4、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3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学分的;

(二)未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

(三)未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信息变更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薄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附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做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

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十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高财政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财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真正实现执法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特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二、标准规范

完善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相关制度,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山东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将《临沂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作为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贯彻实施上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范。按照《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要求,对《山东省财政行政处罚

裁量权指导标准》、《临沂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抓好贯彻落实,在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严格按照其确定的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执法。

(二)完善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着眼于构建规范完善的自由裁量基准体系,在执行上级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的基础上,本着有章可循、综合裁量、规范操作的原则,完善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相关制度。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及山东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临沂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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