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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14:06: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校车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校车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校车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市(不含县)校车许可审批工作,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校车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资格审查。审查校车服务提供者是否是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学校;是否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

(二)材料审查。是否公示校车许可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是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是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申请校车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1)车辆所在单位登记证;(2)车辆所在单位机构代码证;(3)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栏;(4)车辆驾驶人驾驶证(含有准驾校车及驾管所盖章确认);(5)车辆行驶证;(6)车辆承运保险单;(7)校车线路运行方案;(8)校车安全管理制度;(9)驾驶员安全管理责任书。

(三)审查决定。是否按规定时限对校车许可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初审;是否按规定时限分别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责任科室是否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核实申报单位的各项相关情况,按规定时限内形成初步审核意见。

(四)结果告知。是否依照法定方式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二、事中监管

(一)严格执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校车许可申请,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对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校车许可申请,申请事项进入正式办理期限。

(二)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各项制度,严格执行责任科室受理、审查和分管领导审批制度。

三、事后监管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2、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四、责任追究

在校车许可审批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受理环节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的;(3)审查环节对学校申报的材料审核不严格,影响科学决策的;(4)决定或初审转报环节程序不规范,超时办理的;(5)承办环节刁难申请人,违规办理,徇私谋利,可能产生应予批准而未通过或不符合条件批准通过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坚持改革创新。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推进“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量,彻底解决“重审批轻监管”问题。

(二)强化责任意识。负责校车许可审批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要加强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党纪政纪和业务知识学习,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三)加强宣传培训。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应加强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对《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增强认识,引导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正确理解政策,提高申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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