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工作汇报

事中 事后监管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7:43:20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事中事后监管建议

京秦支队秦皇岛大队

针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1、施工项目未经竣工验收并进行移交的情况下,路政部门应该如何管理路产。(在未经竣工验收并进行移交的情况下,路政部门无依据也无义务进行管理,按照建筑施工相关法规,其建设的设施应由施工方自行保管。)

2、施工活动结束后,许可机关组织验收的依据、制度和程序应该具体化,防止流于形式。

推荐第2篇: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酒类流通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全市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

(二)区(市)级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经营者营业执照、《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查看内容是否发生变更;

(二)对酒类经营者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酒类流通随付单》是否规范填写、购销台账是否健全、酒类储运是否符合要求等;

(三)区(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是否正确履行监管职责。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组织专项检查;

(二)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抽样检查;

(三)建立酒类经营者信用档案。

- 7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除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外,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对各区(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在酒类流通备案、监督检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责令整改落实,必要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 9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告市商务局。

(二)专项执法检查。根据上级部署开展专项检查,采取核查现场、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对特许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

(三)抽查。检查人员可以根据企业或群众投诉举报情况,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调取和复制有关资料,调查、询问当事人,采用录音、录相、拍照、笔录、检测等手段收集证据。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并通知被检查对象。

(二)实施检查。检查人员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交流座谈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反馈。检查人员将检查情况报组织检查单位,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

(四)汇总报告。组织检查单位汇总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视情况报政府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五)整改落实。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逐级上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除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外,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对造成严

- 11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规范发卡秩序,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发卡企业是否按规定备案,购卡章程、协议及资金管理制度等情况;

(二)发卡企业预收资金用途、余额比例、存管制度、存管协议及帐户情况是否违反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三)发卡企业购买登记情况、购卡方式、限额、退卡等操作程序执行情况是否违反发行和服务相关规定;

(四)发卡企业是否制定预收资金结算、风险管理、日常监督、应急处置等制度。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

(二)组织专项检查;

(三)通过信息手段监控。

四、监督检查措施

- 13对检查中发现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行为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行政处罚,并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

(一)发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发生地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卡企业违反发行和服务相关规定的,由发生地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已备案规模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5

(三)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系统监管。要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通过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息管理系统,如实填报报废车辆信息及企业经营情况信息。市商务局对企业上报信息系统的数据进行监管分析。

(二)现场检查。每半年至少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同时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高管人员。重点检查收存拆解档案、拆解影像、零部件销售台帐等情况,督导企业依法开展回收和拆解活动,杜绝倒卖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伪造或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三)专项检查。每年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机关要求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填报相关资料;

(三)现场检查;

(四)根据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 17

(五)典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规范典当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典当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依法设立的典当企业及分公司。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典当企业是否在经营场所悬挂《营业执照》、《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公开经营范围和收费标准,自觉履行告知义务;

(二)典当企业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

(三)典当企业当票与当物(质、抵押品)是否账物相符;

(四)典当企业当票和续当凭证的使用情况;

(五)典当企业档案管理情况;

(六)重点对非法集资、超范围经营、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故意收当赃物、违规办理股票典当业务等违规违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审核分析典当企业财务报表等;

(二)利用典当行业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监管与分析;

(三)现场检查;

- 19经营、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故意收当赃物、违规办理股票典当业务等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填报相关资料;

(三)现场检查;

(四)根据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典当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纠正,并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形,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罚则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 21

(一)根据企业风险等级和监管类别,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抽查,明确具体监管责任,建立谁监管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在开展监管、检查工作时要公正廉洁,严禁借检查之机吃、拿、卡、要,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每年至少对本市内拍卖企业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同时约谈拍卖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高管人员。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三)每年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机关要求开展一次专项检查,主要针对热点问题、重点领域。专项检查一般由区市商务局配合组织开展。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填报相关资料;

(三)现场检查;

(四)根据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 23

(七)二手车流通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二手车流通的监管,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市商务局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省商务厅主管部门。

(二)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 25

(八)旧货流通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了加强对旧货流通的管理,维护旧货流通市场秩序,规范旧货交易行为,培育和发展旧货流通产业,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各类旧货市场、经营旧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旧货经营者和旧货市场是否经营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经营和特许经营的物品。

(二)旧货经营者和旧货市场是否未经所在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经营国家文物监管物品。

(三)旧货经营者和旧货市场开展旧货经营、加工翻新等业务活动,是否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组织专项检查;

(二)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抽样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开展专项检查,检查面不少于30%。

(二)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市商务局执法人员可

- 27

(九)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为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经营行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是否取得在规定期限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是否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业务活动,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组织专项检查;

(二)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抽样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开展专项检查,检查面不少于30%。

- 29

(十)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督检查

根据商务部《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为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制度,提升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水平,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包括内资租赁企业和外商投资租赁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是否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二)融资租赁企业是否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三)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是否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不得从事吸收存款、

- 31

(三)在日常监管中,市商务局重点对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存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应及时提报相关部门处理并将情况报告上级商务部门。

(四)市商务局定期对企业关联交易比例、风险资产比例、单一承租人业务比例、租金逾期率等关键指标进行分析。对于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加大的企业应给予重点关注。

(五)行业协会配合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培训、从业人员资质认定、理论研究、纠纷调解等活动,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依法维护行业权益,配合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督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市商务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协助了解有关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各企业按时上报相关信息。

1.融资租赁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通报市商务局。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前述变更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融资租赁企业应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修改上述信息。

- 33

(十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章程执行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章程的监督检查,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同章程的执行。

二、监督检查内容

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相关配套文件制定、执行经营合同、公司章程情况,以及各级商务部门按照权限审核、监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法制定、执行经营合同、公司章程情况。主要包括:

(一)审核。投资者提报的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及相关材料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相关配套文件。

(二)出资。投资者依据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出资情况。

(三)管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据经营合同、公司章程运营情况。

1.正常经营或是破产、清算、关闭、暂停营业等情况 2.执行我国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 35

(二)对区市、开发区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程序。市商务局通过外资管理信息系统对区市、开发区商务部门审核企业进行抽查,对有疑问的企业赴现地进行调查、检查。赴现地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各区市、开发区商务部门审核、监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情况。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抽查不少于10%的企业。

五、监督检查处理

在履行监督企业执行经营合同、公司章程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以书面形式告知,责令投资者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并给予警告,且可在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任何投资核准申请;违反规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外商投资政策支持。

- 37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定期检查。通过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等方式进行,督促经营者每年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两用物项进出口情况。

(二)不定期抽查。采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监督检查对象进行实地督导检查。检查频次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定,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1次。

(三)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或投诉举报开展专项检查,每年1次,检查面不少于30%;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并通知被检查对象。

(二)实施检查。检查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反馈。检查人员将检查情况报组织检查单位,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

(四)汇总报告。组织检查单位汇总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视情况报政府领导。

(五)整改落实。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逐级上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或个人涉嫌违法从事管制和技术交

- 39

(十三)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根据《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要求,市商务局主要行使商务行政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商务行政执法和重大、疑难案件查处职责,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属地管理。为加强重大案件查处的管理,特制定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一、市商务局负责查处的重大案件范围

重大案件主要指通过监督检查发现或者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媒体披露等渠道发现的涉案标的大,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主要包括:

(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商务局处罚的;

(二) 省商务厅或者本级政府批转的违法案件;

(三) 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违法案件;

(四) 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商务执法领域违法案件;

二、重大案件查处程序

市商务局按照下列程序对重大案件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市商务局对重大案件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 41

(八)执行处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商务局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执法人员填写《商务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报负责人审批。批准结案的,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十)结案后,及时将重大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三、重大案件查处责任追究

对违法者,市商务局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依法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

- 43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四)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六)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四、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实地检查、案卷评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确定分片检查组,并将有关材料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二)实施检查。检查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查看现场,交流座谈等方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反馈。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并将检查情况报组织检查单位。

(四)整改落实。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逐级上报。

六、监督检查措施

(一)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采取集中调卷、随机抽查等方式,综合评定案卷质量,原则上每年一次;

(二)不定期进行实地检查或暗查暗访,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案卷资料、征求相对人意见等形式,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45

(十五)规范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规范全市商务主管部门及商务执法机构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制定规范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省商务厅《山东省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山

- 47

(四)商务主管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 49 -

推荐第3篇: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许可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现场检查、环境监理(环境影响较大、污染较重或风险较高和涉及敏感区的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等方式,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施工期环境监理。对污染较重或环境风险较高、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依法要求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开展环境监理。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定期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二)“三同时”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辖区内的建设项目开展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建设期间是否落实环保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要求,是否存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建设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调查)文件后,及时组织对建设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检查的内容为项目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是否按照环评要求予以落实,各项环境保护设施是否运行正常,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设立情况和制度建设情况以及环评要求的其他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依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擅自变更、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到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依法按程序予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建设项目环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依法要求建设单位开展环境监理。项目建设期间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核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项目竣工后,对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对项目建设内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一致的,视情况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报备环境影响后评价。

六、监督检查处理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以罚款。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二)排污许可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由本级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总量执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时间、排放去向是否符合规定,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在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中有无违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需要,开展现场检查、书面核查等,对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有关情况,建立排污许可证管理档案。对重点排污单位,采取自动监测和监督性监测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排污单位违反排污规定,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或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的,按照有关规定增加征收排污费,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工作计划;

(二)实施现场检查和台账资料核查;

(三)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上记录检查情况;

(四)责令排污单位限期整改;

(五)对拒不整改的,情况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环境违法责任。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落实的,责令排污单位限期整改,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对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排污许可证,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罚款等处罚;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予以处罚。对违反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关停;对排污单位依法关闭等情况的,依法注销其排污许可证。

(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减排监测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建设、自动监控(测)系统建设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监督性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企业自行监测监管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 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每季度开展一次;

(二) 监督性监测及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

(三)督查企业按照实时报、日报、周报、月报、季报、年报开展自行监测。

(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月初7个工作日内向环保部门报上月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安装自动监控(测)设备且通过环保部门数据有效性审核的,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计算、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对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排污单位,按照国家环保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排污系数等方法计算、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

(三)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月初2个工作日内向环保部门上报上个月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情况。

(四)监控值守。建立值守制度,对系统监控报警及时做出响应,按责任分工通知排污单位、运营单位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五)现场检查。对辖区内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例行检查,如有异常情况,应进行重点检查。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例行检查表或重点检查表报至省环保部门。

(六)异常情况管理。国控企业生产停产、污染治理设施停运、检修、调试的,必须在事前5日内书面向辖区内的环保部门报告。自动监控设备在验收后未开展日常运行监督考核期间、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期间、日常运行监督考核过期或设备不正常运行等情况下,县环保部门须责令国控企业或运维单位限期整改,并报送人工监测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 次,间隔不得超过6 小时。必须在3日内上传书面报告、人工监测数据至省环保部门。

(七)企业定期报告。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线监测设备运营单位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向环保部门上报上个季度自动监控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情况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测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推荐第4篇: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税(费)优惠备案事项监管

(二)税收票证的监管

(三)规范案件查处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税(费)优惠备案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邢台县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各项税、费优惠管理工作,充分体现依法、公平、公正、公开、高效、便利原则,确保税费优惠政策贯彻落实,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享受税、费优惠备案事项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税、费优惠备案事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试行)》(冀地税发〔2012〕84号)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享受税费优惠的纳税人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税费优惠。

2、享受税费优惠的纳税人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重新审查纳税人享受税费优惠资格。

3、减免税、费款有规定用途的,享受税费优惠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有规定优惠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缴纳各项税、费。

4、享受税费优惠的纳税人是否存在未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或备案自行享受税费优惠情况。

5、已享受税费优惠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申报。

三、监督检查方式

受理纳税人提交的税(费)优惠备案后,分别由各基层税务分局和局机关组织对优惠备案事项进行检查。全面检查由各基层税务分局组织,不定期开展;专项抽查由县局组织,主要对基层税务分局审核情况进行复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

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面不少于40%。 专项抽查:每年组织一次,抽查不少于20%。

上述指标如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全面检查:办税服务厅受理相关资料后在次日上午前及时移交并复核;在3个工作日内做好资料审核工作,对疑点企业进行派工调查,组织开展约谈、实地下户调查工作;在7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进行反馈,经后续管理核实纳税人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启动纠错撤销机制。

(二)专项抽查:结合税收执法检查和工作督查等工作,由市局每年组织人员对各基层税务分局办理的税(费)优惠备案事项进行复核,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启动纠错撤销机制。

(三)税务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的检查人员参加。

(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弄虚作假骗取税费优惠的行为,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实际情况不符合有关税费优惠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税费优惠的、享受税费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主管税务分局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的程序报备而自行享受税费优惠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税费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处理。

(二)对税收票证的监管

单位名称:邢台县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确保税收票款安全和完整, 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指各税收票证使用单位,包括属各征收分局、各代征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包括税收票证的领用、保管、开具、结报缴销,“代征单位开票软件”、河北地税票证管理系统“票证管理”子模块的应用,以及代征税款账户、待报解税款账户的核算对账等。

1.县地税机关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1)负责监督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盘点、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移交、核算、归档、审核、检查、销毁等工作。

(2)指导和监督基层税务分局,以及地税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纳税人的税收票证管理,组织税收票证检查。

(3)负责具体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的管理、维护和应用等工作。 (4)其他本辖区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2.征收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1)负责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盘点、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移交、核算、归档、审核、检查、销毁等工作。

(2)指导和监督地税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纳税人的税收票证管理,组织税收票证检查。

(3)负责具体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的管理、维护和应用等工作。 (4)其他本辖区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二)监督检查指标

1.自查: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查面要求为100%。2.复查:每半年开展一次,复查面要求为50%。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1.自查由征收分局组织实施。在每季度终了后1个月内,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所辖范围内的用票单位和用票人员的票款安全情况进行督查。

2.复查由县地税局收入规划核算股组织实施。每年两次由收入规划核算股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所辖范围内的用票单位和用票人员的票款安全情况进行督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保管、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票证及有关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与代征代售人、税收票证印制企业签订代征代售合同、税收票证印制合同时,应当就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责任进行约定,并按约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六条规定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停止其税收票证的领用和自行填开,并限期缴销全部税收票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规定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税收票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毁灭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自查和复查时要严格按照税收票款监督检查内容逐项认真开展检查,并按规定填写检查工作底稿。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用票单位要认真进行整改,检查单位要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抓好落实,力求成效。

(三)检查结束后,检查单位要认真做好书面总结,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报局,各类检查材料和总结必须移交局内档案部门正式保存备查。

(三)规范案件查处

单位名称:邢台县地方税务局

一、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统称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本级地税部门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他涉税当事人进行的监督检查发现在下列范围内存在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查处:

(一)是否存在违反发票管理制度的行为;(二)是否存在违反纳税申报制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违反税款征收制度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违反账簿管理制度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未能协税的行为。(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的查处,按本制度第三条查处流程依法查处。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依据《邢台县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由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依审理流程作出审理。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税务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制作《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名。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税务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立案阶段

1、立案。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

2、审核。由承办单位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

3、审批。由承办单位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

4、批准。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并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三)调查取证阶段

税务机关在立案后,应当组织力量,查清违反税务行政法规行为的事实,收集有关证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各类税务案件的调查取证由税务机关的有关调查机构负责;案件调查结果的审查由各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审查机构负责。

(四)告知

税务机关根据违反税务行政义务人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违法后果,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行政违法人进行具体的处罚决定。审理终结,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对于确有应受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于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处罚;对于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予以处罚。

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及时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书中应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其中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的拟处罚决定,需告知其有听证的权利。

(五)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

《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批准后,办案人员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法律救济权利及途径。

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情形的,由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集体讨论。制作《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纪要》,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六)执行。

(七)结案。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履行处罚决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四、考核办法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规定,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对错案进行追责。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单位名称:邢台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切实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的具体规定,在合法行政的基础上,实现合理行政,结合邢台县地税工作实际,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按照公平、公正的要求,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及公告规定的《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三、有关措施

(一)县地税局税政法规股负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拟对当事人实施较大数额的罚款,提交县地税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及公告规定的《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予以认定。

推荐第5篇: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财政支出资金的监督检查

为提高财政资金支出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支出是否真实、完整、合规。

(二)资金使用有无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滞留、虚报冒领以及挤占挪用等问题。

(三)执行预算绩效评价、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支出管理制度是否到位。

(四)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情况。主要包括,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银行账户设置及现金管理是否规范,有无私设“小金库”问题;资产的购置、报废、处置等是否符合规定。

(五)其他需要监管的问题。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管。结合预算、会计等管理工作对财政支出事

项实施日常财政监管。

(二)专项检查。制定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和内容,并按计划组织实施,专项检查每年进行1次。

(三)重点监管。充分利用审计等部门监督工作成果,对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财政支出调查、检查结论,作为重要依据实施重点监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实施财政支出监管,重点采取预算源头监管、预算执行跟踪和全过程绩效评价三种方式,做到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检查相结合。加强预算源头监管,就是在预算编制环节早介入、早审核,早编细编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强化预算执行跟踪,就是在执行中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开展全过程绩效评价,就是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对财政支出各环节进行效果评价。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等,并成立检查组。

(二)实施检查。下达检查通知,告知被查单位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通过听取汇报,核查单位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等资料,对被查单位预决算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做好检查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表格的填报并签字盖章。

(三)检查反馈。检查组向被查单位及主管部门反馈存在的问题。

(四)汇总报告。总结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向组织检

查单位和领导汇报。

(五)整改落实。根据需要向被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要求被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2008年11月通过)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财政票据使用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财政票据使用,强化财政票据监管,特制订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涉及领用财政票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领购和使用财政票据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合法有效,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收费或罚款问题。

(二)是否按规定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实际领购的财政票据种类及数量是否与《财政票据购领证》记录相符。

(三)是否专人负责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财政票据使用记录记载是否齐全。

(四)是否按规定填开财政票据,票面所开金额与收取金额是否一致。

(五)是否存在混用、串用、代开财政票据行为。

(六)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性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按规定及时清理、登记、核销、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并妥善保管。

(八)是否存在擅自印制、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销毁财政票据的行为。

(九)是否存在丢失财政票据现象,如有丢失,是否按规定

及时申请作废,并向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十)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一)是否存在违反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结合预算、会计等管理工作对财政支出事项实施日常财政监管。

(二)专项检查。制定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和内容,并按计划组织实施,专项检查每年进行1次。

(三)重点抽查。每年对领用财政票据的区直部门、社团和其他组织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面10%以内。

四、监督检查措施

向检查对象询问情况,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资料,运用查询、查账、复核等方法进行检查,经批准可向与检查对象有经济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和对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检查程序。

对照用票单位所持的《财政票据领购证》核定的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检查核销:

1.审核单位已用票据的收入金额和款项性质。

2.确认应缴、已缴、未缴财政专户的国库的资金款项。3.核实票据开具和结存数量。

4.检查票据使用有无违规。

5.检查填开的收入项目和标准是否合法。6.已用票据加盖“已核销”戳记。

7.结报核销的空白票据,剪去收据联上的“监制章”字样。8.核定票据购领数量。

(二)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程序。

1.检查(抽查)准备阶段:明确检查任务,配置检查力量,制定检查方案,下达检查通知书。

2.检查实施阶段:调查基本情况,检查内部制度,审阅会计资料并核查资产,收集检查证据,填制检查工作底稿。

3.检查处理阶段:提交检查报告征求检查对象意见,审理检查报告,下达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跟踪执行结果,检查资料整理归档。

4.采用重点抽查措施的,抽查面一般每年不大于10%。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10月财政部令第70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政府外债和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和加强对我区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更加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外国政府贷(赠)款、清洁发展机制基金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情况。

(二)设备采购的到货和运营情况。

(三)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偿还和支付情况。

(四)项目机构变更及实施内容调整情况。

(五)完工项目的验收交付使用情况。

(六)项目目标的实现情况。

(七)财务会计核算的合规性。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日常检查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相关财政部门、项目办及项目单位等对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进行的经常性检查。

(二)重点检查。是指由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的全面、深入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日常检查主要针对在建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责分

工及时审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报告、工程进度报告、竣工报告、招投标文件、商务合作、提款申请、支付指令等各类材料,全面掌握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确保项目实施符合各项规定。财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正在实施的项目有选择性地进行专项检查。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申核会计账目、核查原始凭证、现场盘点清查、分析性复核、外部延伸检查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检查通常与世行等到国际金融组织的项目检查一并开展。

(二)重点检查通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专项检查。

(三)对检查内容、范围、安排等以文件形式下发给检查对象。

(四)财政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一起赴项目实施点进行现场检查等。

(五)形成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将报告按时报送省财政厅。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2006年7月财政部令第3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县发展改革局对建设项目是否立项;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是否批复。

(二)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是否纳入预算管理。

(三)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预算(工程标底)是否进行审核。

(四)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是否规范。

(五)工程变更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要求;变更清单和工程量清单是否符合要求。

(六)工程款拨付是否符合规定;资金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资金与进度是否匹配;资金渠道是否合理。

(七)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列支是否符合规定;财务核算是否规范。

(八)竣工结算审计是否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否审批。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结合预算、会计等管理工作对财政支

出事项实施日常财政监管。

(二)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全年抽查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建设单位申拨资金时提供资料的进行检查,对工程变更现场踏勘,对建设单位每月上报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核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通过听取汇报,查阅台账资料,检查会计核算凭证、会计报表。

(二)实地踏勘检查。

(三)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参加。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员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纪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了加强会计代理记账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会计代理记账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代理记账机构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

(二)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和终止的情况。

(三)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的情况。

(四)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开展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书面资料检查。

1.代理记账机构上一年度工作情况报告(主要包括机构保持设立条件情况、业务开展情况、遵纪守法情况等)。

2.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3.代理记账机构全部从业人员情况表。

4.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5.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6.代理记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二)实地核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通过听取汇报,调取、查阅、复制监管对象有关内部财务管理的资料,核查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变更、备案等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二)按相关要求核查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并制定现场检查记录由当事代理记账机构签字。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达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内容、需上报的检查资料。

(二)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记录。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1月财政部令第2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采购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采购人。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活动实施情况;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以及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采购机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以及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 评审专家。评标过程中是否存在倾向性或歧视性的行为;评标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的情况;评审意见是否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情况以及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供应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过程中是否存在通过恶意串通谋取中标的情况;是否存在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等与合同履约有关的行为;是否存在通过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情况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管。结合政府采购活动对政府采购事项实施日常财政监管。

(二)专项检查。制定年度政府采购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和内容,并按计划组织实施,专项检查每年进行1次。

(三)重点监管。充分利用审计等部门监督工作成果,对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财政支出调查、检查结论,作为重要依据实施重点监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政府采购当事人公开采购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要求政府采购当事人将政府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采购预算、评审结果、采购合同和履约验收的全流程信息公开,将采购人、采购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承担的主体责任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对采购机构进行检查。积极开展采购机构检查工作,配合做好上级财政部门部署的对采购机构的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其他的针对采购机构的检查。主要包括:采购机构自查、监管部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等。

(三)受理投诉举报。通过对投诉、举报和复议处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逐步建立不良记录制度,并依法将查处的违规、违纪行为向社会通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二)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三)组织监督检查实施。

(四)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五)督促整改落实。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依据《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国务院令第658号)以及《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3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等法律、法规及地方规章,作出相应处理。

(七)对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加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监管体系,推进规范各项内部财务制度,督促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制度贯彻执行,制定以下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县属地方金融企业,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使用财政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内容。

1.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2.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执行情况。 3.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月度、年度财务报告情况。 4.企业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情况。 5.企业收到财政资金的使用和财务处理情况。

(二)对机关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1.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情况。

2.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各项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规定,有无私设“小金库”问题。

3.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情况。主要包括,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会计人

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银行账户设置及现金管理是否规范。

4.资金使用有无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滞留、虚报冒领以及挤占挪用等问题。

5.执行预算绩效、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监督等等支出管理制度是否到位。

6.其他需要监管的问题。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配合省财政厅、市财政局专项检查。主动配合做好专项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每年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三)对机关单位采取财务数据监控、督促、审核等方法,做到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检查相结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监管对象按照要求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调取、查阅、复制监管对象有关内部财务管理的资料,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账户信息,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结合年度会计报告编报工作,对监管对象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情况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结合国有资本收益核定和预算执行工作,对监管对象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的存款。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二)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五)下发检查决定和检查报告。

(六)督促整改落实。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12月财政部令第41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3月财政部令第69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县级部门和单位年度预决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县级部门和单位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管理,增强预算执行和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县级部门和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项收入是否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是否按规定组织收入,是否严格执行非税收入收缴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应缴未缴、拖延缴库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支出是否真实、完整、合规。

(三)预算调整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和违规调整用途问题。

(四)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管理制度是否到位。

(五)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情况。主要包括,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银行账户设置及现金管理是否规范,有无私设“小金库”问题;资产的购置、报废、处置等是否符合规定等。

(六)单位会计账簿与决算报表是否一致,决算编报范围与预算编报范围是否一致。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问题。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管。对预算执行进行动态监控,强化日常监管。

(二)年度检查。制定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和内容,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三)重点监管。充分利用审计等部门监督工作成果,对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预算执行情况检查结论,作为重要依据实施重点监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被查单位提供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等有关会计资料。

(二)将被查单位的决算数据与会计账簿中相关数据进行核对检查。

(三)与被查单位负责部门决算的人员进行交流沟通,了解掌握单位决算数据填报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等,并成立检查组。

(二)实施检查。下达检查通知,告知被查单位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通过听取汇报,核查单位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等资料,对被查单位预决算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做好检查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表格的填报并签字盖章。

(三)检查反馈。检查组向被查单位及主管部门反馈存在的问题。

(四)汇总报告。总结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向组织检

查单位和领导汇报。

(五)整改落实。根据需要向被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要求被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根据《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2008年11月通过)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

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行为,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水平,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执收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滞留、截留、挪用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是否擅自扩大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

(三)是否存在擅自设立收入过渡账户或者将单位基本账户和其他账户作为收入过渡账户征收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及时缴入人行国库的情况。

(四)是否存在隐瞒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不按规定科目上缴人行国库的情况。

(五)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信息、报表。

(七)隶属部门是否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规定;是否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征缴管理程序;是否及时上报非

税收入报表和相关统计分析。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落实省财政厅、市财政局专项稽查和检查。根据上级部门统一部署,联合物价、审计等部门做好专项稽查和检查各项准备工作。

(二)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一般一年一次,每年选择有代表性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特定地区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三)根据有关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财政局会同物价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执收单位采取上报相关报表、实地调阅会计资料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落实财政厅、市财政局专项稽查和检查。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主动配合好专项督导检查工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督导检查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及时将落实整改情况反馈上级有关部门。

(二)专项监督检查。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成立检查小组,并将相关检查通知印发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2.实施检查。检查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会计账簿、凭证、报表等相关会计资料,了解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

意见。

3.整改落实。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落实,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检查小组。

4.汇总总结。将检查出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汇总,总结经验,为下一步工作开展提出建议,形成检查报告。

5.有关检查材料存档备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内容,组成相关调查小组,到相关单位进行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0年2月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对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和国有资产

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防范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地方金融企业,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一般财务监管。包括建立地方金融企业风险预警和控制制度、内部财务管理报告制度、主要财务指标和金融监管指标分析报告制度、重要财务事项报告制度、薪酬方案和长期股权激励方案报告制度、绩效评价基础资料报告制度,以及监督地方金融企业的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管理、抵债资产管理、处置不良资产、呆账核销等情况。

(二)国有金融企业监管。包括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年金方案、监缴国有资本收益、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更、核销)、监管产权转让和评估事项、制定负责人薪酬和履职待遇管理办法、审核长期股权激励和利润分配方案、指导并监督金融企业引入市场机制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管。对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制度执行进行动态监控,强化日常监管。

(二)专项检查。制定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和内容,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三)重点监管。充分利用审计等部门监督工作成果,对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预算执行情况检查结论,作为重要依据实施重点监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包括配合上级财政部门的专项检查,以及每年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日常财务监管。通过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季报和决算,定期调度、及时发现和消除风险隐患,每季度向县政府报告金融财务信息。

(三)专项财务检查。根据上级规定,结合日常财务监管,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对地方金融企业财务执行情况等问题实施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委托中介机构,每年对地方金融企业实施绩效评价,颁发绩效评价等级证书,将绩效评价结果向党委、政府和金融业主管部门通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配合省财政厅、市财政局专项检查。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检查安排和工作要求,及时通知相关地方金融机构,做好准备工作。按照检查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财政部门。

(二)开展专项检查。

1.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制定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方案。2.选取检查和评价单位,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专项检查和评价。

3.检查和评价结束后向金融企业反馈情况,提出整改意见。4.监督金融企业整改落实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2006年12月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7年1月财政部令第43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10月财政部令第47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年3月财政部令第5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彩票市场和彩票资金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彩票管理,规范彩票市场发展,维护彩票市场秩序,保护彩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彩票公益金的使用部门、单位,是否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执行,是否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是否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每年下半年对彩票公益金、发行费使用项目的资金情况进行调度监督。

(二)每年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对彩票公益金项目开工、竣工、活动开展情况等进行实地督查。

(三)委托第三方对彩票公益金项目进行事前、事中、事后财政投资评审监督。

(四)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二)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五)督促落实整改。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5月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2年1月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监管程序,维护县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处置资产的权属是否清晰,是否经过审核。

(二)资产处置程序是否合规。区分不同情况,检查单位内部管理流程、审核程序合规性,特定资产的处置按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有关情况。

(三)资产处置方式是否准确。检查单位是否按批复的方式进行处置。

(四)资产处置收入是否缴入县级国库。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审计检查。委托中介机构进驻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单位资产减少情况进行检查,并跟踪反馈资产处置是否按规定报经批准、公开处置程序是否合理、已处置资产的收益情况、收益上缴情况等。

(二)常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或临时发生的情况,对相关部门单位进行检查,对单位资产处置情况、处置程序是否合理、处置收入缴库情况等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有关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查阅处置事项的有关文件、资料、合同、账簿、凭证、票据等,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取得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三)现场察看资产情况,核实处置结果。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资产处置审批事项监督检查方案。

(二)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五)下发整改意见。

(六)督促落实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三)对会计从业资格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对会计从业资格人员的监管,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持证人员)的人员基本信息登记情况;

2、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3、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4、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实地检查:单位会计人员是否持有会计做作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持证人员当年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及考试情况。

核实取证: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准确、及时、完整、真实的进行会计核算。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24学时。

2、根据上级部门安排组织专项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下达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内容;

2、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记录;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4、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3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学分的;

(二)未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

(三)未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信息变更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薄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附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做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

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十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高财政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财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真正实现执法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特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二、标准规范

完善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相关制度,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山东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将《临沂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作为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贯彻实施上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范。按照《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要求,对《山东省财政行政处罚

裁量权指导标准》、《临沂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抓好贯彻落实,在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严格按照其确定的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执法。

(二)完善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着眼于构建规范完善的自由裁量基准体系,在执行上级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的基础上,本着有章可循、综合裁量、规范操作的原则,完善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相关制度。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及山东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临沂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予以认定。

推荐第6篇: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社区矫正工作事项监管

二、社区矫正执法监察

三、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

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事项监管

五、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事项监管

社区矫正工作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管,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社区矫正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等情况时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衔接报到、每月报到、思想汇报、外出请假、居住地变更、禁止令执行、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教育活动,并根据其矫正表现进行月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日网上定位监控不少于一次;每月开展走访活动不少于一次。

2、专项督查:每半年联合县人民检察院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达100%。

3、全面检查:每季度司法局组织1次,检查面达100%。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矫正档案,记录其接受监管教育的具体内容,档案分为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社区矫正工作档2 案,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受、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日常报到、思想汇报、外出请假、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月度考核、等级调整等相关材料。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手机定位监控,划定活动范围(保亭县),以掌握其行踪轨迹,并通过拨打手机方式来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设置呼叫转移、人机分离、恶意关机、他人代为保管等逃避监管行为。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等级要求其每月到所报到和电话报告次数。定期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活动,实行签到点名制度,对在村(社区)敬老院等其他单位进行社区服务的,要求提供盖有相关单位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根据社区矫正人员服从监管教育情况按月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每三个月进行管理等级调整。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村、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上门走访、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司法所应当及时合议并报告县司法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县司法局接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县级司法

3 行政机关根据调查情况,对社区矫正人员予以处罚的事实及有关证据进行集体评议审核,决定相关处理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

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评议审核决定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4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评议审核决定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

5 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社区矫正执法监察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权力运行,及时纠正和查处执法执纪中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司法行政廉洁执法形象,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局实际,现制定如下监察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社区矫正执法单位(司法所)、执法人员的执法执纪行为。

二、监察内容

(一)监察内容

1、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是否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情况;

2、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与矫正人员比例配备情况;

3、社区矫正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

4、社区矫正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各环节、程序、重大活动中规范用权情况及有无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

6

5、社区矫正执法人中是否存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脱管、漏管,重新犯罪情况;

6、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情况;

7、社区矫正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受理群众投诉、举报或处理情况。

三、监察方式

执法监察分自查自纠、专项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进行。自查自纠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和跟踪检查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原则上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1、自查自纠。根据阶段性目标要求,被确定为监察对象的单位开展对照自查,全面梳理本单位、执法人员在执法执纪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抓好整改落实。

2、专项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被监察单位自查反馈情况,对社区矫正执法执纪薄弱环节开展专项监察,要求被监察单位及执法人员提供与执法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就执法监察事项所涉及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按执法监察建议及时整改落实。

3、跟踪检查。原则上在向被监察单位提出执法监察建议一个月后,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四、监察程序及处理

(一)准备阶段

1、立项审批。确定社区矫正执法监察项目呈报局主要

7 领导审批。

2、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监察目的、监察对象、监察内容、时间安排、操作流程等内容。

3、通知被监察单位做好相关准备。

4、人员组织。根据执法监察工作需要,除纪检监察组人员外,可以聘请相关股室人员为特约监察员参加。

5、实施前培训。对参加社区矫正执法监察的工作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海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

(二)调查阶段

对执法监察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重点做好以下方面的调查:

1、查清主要事实和问题。

2、确认违法违纪问题的性质、危害及造成的后果,如构成案件的要进一步核查取证,立案查处。

3、查清违纪违法的原因,包括主观原因、客观原因。

4、分清责任,既要分清执法人员责任,以要查清被监察单位领导责任。

(三)反馈阶段

将执法监察中查实的问题梳理汇总后,向被监察单位发出书面《社区矫正工作执法监察建议书》,视违规违纪行为8 情节轻重提出,或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整改,或移送纪检、司法等有关机关追究责任。

(四)整改阶段

《社区矫正工作执法监察建议书》发出30日后对相关单位进行跟踪了解,促其整改落实。

(五)总结阶段

及时总结社区矫正执法监察工作并撰写报告,建立社区矫正执法监察档案,将立项报告、领导批复、实施方案、《社区矫正工作执法监察建议书》、相关单位落实情况、监察工作总结报告等书面材料归档保存。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监管,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整体水平,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法律援助处指派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法律援助人员的执业情况

(1)检查、监督法律援助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会见当事

9 人的情况;

(2)受理对法律援助人员的举报和投诉;

(3)监督法律援助人员有无向受援人收费、有无拒绝、拖延或无故终止法律援助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4)掌握法律援助人员承办结果有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情况;

(5)司法部、海南省司法厅有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2、案卷整理归档情况

(1)监督案卷中会见手续、会见笔录、代理词等主要案卷材料齐全情况;

(2)监督卷宗归档有无符合《海南省法律援助案件卷宗管理办法》的要求;

(二)监督检查指标

由法律援助处每年底对当年办结案件按10%进行随机抽查评审。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每年终抽查结案卷宗进行评审;

(二)发放《海南省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意见卡》,回访受援人,了解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的反馈意见;

(三)向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了解办案的情况;

(四)征求公安、检察、法院、仲裁等单位的意见、建10 议。

四、监督检查措施

制定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审标准。根据评审得分,评定案件质量等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

1、应当会见而没有会见的(特殊情况除外);

2、因案件承办人的过错,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3、法律援助人员向受援人收取费用的;

4、有拒绝、拖延或无故终止法律援助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5、被投诉并被查实有过错的;

6、案卷材料丢失或案卷归档主要材料不齐全且无法补正的。

五、监督检查处理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等级纳入法律援助人员与所在法律服务机构工作考核的内容并通报。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管,提高律师服务行业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保亭县境内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律师的执业情况

(1)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2)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3)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4)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5)司法部、海南省司法厅有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2、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

(1)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2)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12 (4)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5)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6)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7)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8)司法部、海南省司法厅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一次,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度考核。在每年的年末对保亭县境内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考核。依照《律师法》的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事项,审查律师事务所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建立执业档案。建立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备案事项、年度考核、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奖励等方面情况的执业档案。

(三)备案。律师事务所在每年末对所属律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律师,并报保亭县司法局备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二)谈话,要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说明有关情况;

(三)书面审查相关材料和档案;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如,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节处理各类情况;

(六)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14 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需要给予移送律师协会处理。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建议。

(二)对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建议。

(三)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证员和公证机构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监管,提高公证工作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保亭县公证处及其所属公证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保亭县公证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具体包括:

(1)组织建设情况; (2)执业活动情况;

15 (3)公证质量情况;

(4)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5)档案管理情况; (6)财务管理情况;

(7)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8)司法部和海南省司法厅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1)被投诉或者被举报的; (2)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 (3)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4)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2、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被投诉和举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或者经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指导。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一次,必要时,抽取10%的人16 员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度考核。

1、在每年的年末对保亭县公证处进行年度考核。依照《公证法》的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事项,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2、对保亭县公证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书面告知本人,并报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建立执业档案。建立保亭县公证处设立、变更、备案事项、年度考核、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奖励等方面情况的执业档案。

(三)备案。保亭县公证处在每年末对所属公证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员,并报保亭县司法局备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保亭县公证处和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二)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

(三)调阅公证机构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如: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节处理各类情况;

(六)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亭县司法局应当责令其改正。对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由保亭县司法局组织专门的学习培训。有违法行为的,提交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规定作出处理。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8

推荐第7篇: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加强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规范投资行为,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特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项目法人;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现代畜牧业示范区,下同)经发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项目立项审批。单位提交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所附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工程咨询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客观性和准确性;项目单位是否履行审批程序;立项审批是否有越权行为;审批依据是否充分、审批流程是否合法、审批结果是否合理。

(二)项目建设实施。检查项目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有关情况,项目相关批复文件执行情况,以及项目法人组建、资金落实、投资概算、开工建设等有关情况。

(三)监管职责履行。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经发部门是否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集中开展1次专项检查,上级部门或市委市政府另有安排的,适时调整。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汇报。听取项目单位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计划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查阅资料。查阅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合同、账簿、凭证;核实建设项目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有关情况;可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必要说明,并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实地查看。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形象、进度和建设内容。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配合上级部门的专项稽察、督导检查程序。按照上级部门的工作安排,及时通知相关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经发部门做好稽察、检查准备,并全程参与上级部门的专项稽察和督导检查工作。收集整理稽察检查意见,督促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经发部门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部门。

(二)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专项监督检查程序。制定监督检查方案,下发通知,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实施监督检查,采取定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检查项目有关情况;反馈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向被检查项目单位和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经发部门现场反馈检查意见;督促落实整改,必要时安排复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5月国家发改委令11号)、《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国务院令第613号)、《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2002年10月省政府令第146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切实加强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查或备案的能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的编制、实施、运行管理单位;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现代畜牧业示范区,下同)经发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建设方案中节能要求落实情况。项目建设方案中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路线、工序(系统)用能工艺、用能设备选型、辅助和附属生产设施等,是否严格按照能评要求设计并实施,是否满足节能相关标准、规范等。

(二)节能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已通过审查的能评文件中各项节能技术措施是否完全采用,各项节能技术措施是否按照能评要求的深度实施等。

(三)节能管理措施落实情况。项目能源管理机制是否健全;节能管理制度是否完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是否满足《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要求等。

(四)能效水平落实情况。在建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主要工序(装置)单耗的预测数据;竣工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主要工序(装置)单耗的验收(考核)数据;投产运营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主要工序(装置)单耗的统计(运行)数据,是否满足国家或行业能效标准,是否达到能评所提要求等。

(五)设备能效落实情况。项目通用设备能效水平是否满足一级能效要求;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是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是否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设备等。

(六)能源消费总量落实情况。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及对所在地能源供应影响是否满足能评所提要求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市发展改革委对本级审查或备案的能评项目,实行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的方式。

(二)配合国家、省发展改革部门开展能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勘察、采样、拍照、录音、录像、笔录等。

(二)查阅、复制或者摘录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账目等。

(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有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等。

(四)对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能源使用状况进行检测或分析评价等。

(五)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督检查项目抽选。

1.在各年度已审查或备案的能评项目中,市发展改革委随机抽查一定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随机抽查率不低于5%。

2.在各年度已审查或备案的能评项目中,市发展改革委在重点范围内选择一定数量项目开展监督检查,主要包括高耗能行业、综合能耗大于1万吨标煤的项目等。检查数量不低于总数的10%。

(二)监督检查前期准备。

1.组建监督检查队伍,主要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监察中心、节能评审单位、行业专家等相关人员。

2.按照选定项目清单,联系相关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经发部门、建设单位提前准备检查材料。主要包括:

(1)主要设计及施工技术文件。

(2)主要耗能设备技术协议、招投标文件、供货合同。 (3)竣工验收资料。 (4)能源消费统计及相关财务台账。

(5)节能管理文件,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一览表。 (6)能评自查报告。

(7)节能评估报告及节能审查意见。 (8)其他能评相关材料。

(三)现场监督检查

1.建成运营项目,建设单位对节能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汇报;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对照节能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介绍设计及在建情况。

2.查阅项目能评相关材料,核算项目主要能效指标、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等。

3.现场检查建设方案(工艺、设备)、节能措施落实情况,项目有无采用落后工艺、设备等。

4.检查节能管理制度及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等。5.通过拍照、录像等手段,采集并保留现场证据。 6.必要时组织实测机构针对项目实际情况,开展具体相关检测和复核工作。

7.梳理总结项目存在问题,与建设单位初步交流核证,研究提出整改建议和意见。

(四)监督检查总结

各项检查结束后,检查小组编制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报告,主要包括能评落实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等。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于基本落实能评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针对存在问题在限期内整改,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整改报告。

(二)对于与能评要求有差距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应针对项目存在问题下发整改通知。建设单位应据通知要求抓紧组织整改工作,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整改报告。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复检。

(三)对于与能评要求有较大差距项目,市发展改革委采取追究责任、通报批评等处理措施。建设单位对可整改部分应抓紧整改,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整改报告。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复检。

(四)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据《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通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9月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方式核准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切实加强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核准的事中事后监管,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及项目法人;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现代畜牧业示范区,下同)经发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核准内容是否填写齐全,与相关批复文件是否一致,招标估算金额填写是否准确;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申请不招标的,是否符合不招标的条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二次招标未果的,是否符合不再进行招标的条件;招标方式为邀请招标的项目,是否符合邀请招标的条件;招标组织形式为自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是否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是否违反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规定;是否在发改部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信息;是否符合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条件。

(二)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经发部门是否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听取汇报。听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核准履行法定程序情况汇报,并对相关问题提出质询。

(二)查阅资料。查阅并核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核准文件有关情况,必要时可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说明,并取得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三)了解情况。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事中监管。项目单位在提交工程建设项目核准、审批申请时,一并提出招标事项的核准申请内容;也可单独提出招标事项的核准申请或变更申请。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补正材料,补正不符合的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核准文件送达申请人。

(二)事后监管。制定监督检查方案,下发通知,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实施监督检查,采取定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检查项目有关情况;反馈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向被检查项目单位和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经发部门现场反馈检查意见;督促落实整改,必要时安排复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国务院令第61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权限内资金安排使用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市级政府性资金(含切块安排资金,下同)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使用市级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现代畜牧业示范区,下同)经发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金申请。是否存在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资金行为;以“切块”方式安排的资金,各县区是否严格按照确定的投资方向、领域和要求,将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

(二)资金使用。资金拨付是否足额及时;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和概算组织实施;是否存在转移、侵占或挪用资金行为;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到位;是否执行财务、会计制度。

(三)其他情况。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落实;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经发部门是否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或专项稽察。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全面检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二)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三)结合宏观政策、总体规划等落实情况检查推进工作,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四)每年年中和年底,对部分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度开展集中调度。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专项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方案。下发通知,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2.实施监督检查。采取定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检查资金使用管理有关情况。

3.反馈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向被检查项目单位和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经发部门现场反馈检查意见。

4.督促落实整改。必要时安排复查工作。

(二)对切块安排资金进行专项稽察、督导检查的程序。通知相关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经发部门做好稽察、检查准备,并全程参加专项稽察和督导检查工作;收集整理稽察检查意见,并督促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经发部门落实整改措施;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部门。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6月国家发改委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含市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和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促进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政府融资资金的项目;中央、省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市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投资项目。相关项目涉及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情况。

(二)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建设程序履行和规划计划执行情况。

(三)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情况;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执行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竣工验收等情况。

(四)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五)参建单位的履职情况。

(六)项目投资绩效评价情况。

(七)相关行业和县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经发部门)执行国家、省和我市的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常规性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年度重大项目监督检查计划,对计划内项目开展现场检查,检查类型包括对单个项目的检查、对单类项目的检查和市级部门之间、市与县区之间的联合检查。

(二)专项性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委围绕年度中心工作,针对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投资管理热点问题、项目建设难点问题,确定监督检查任务,对投资项目实施和政策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性监督检查。

(三)特定性监督检查。对领导批办、上级委托、部门移交和群众举报的重大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情况。

(二)查阅项目资料。

(三)进入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施工、仓储、检测和试验等场所进行查验。

(四)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人员就有关问题提交书面说明。

(五)向监察、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了解情况,开展联合检查。

(六)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等形式收集资料和取证。

(七)参加被检查单位召开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八)查询被检查单位与检查事项有关的银行账户,并依法取得或者复制有关资料。

(九)根据发现的问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竣工决算等相关参建单位和中介机构进行延伸检查。

(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检验、鉴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查准备。成立检查组,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项目,准备相关资料。

(二)下发通知。提前若干天向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经发部门发出检查通知书。

(三)现场检查。检查组根据方案要求,深入项目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四)出具报告。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及时提交检查报告;报告经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印发。

(五)结果处理。被检查单位违反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

(六)组织复查。市发展改革委适时组织检查人员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交复查报告。复查合格后,应当终止对被检查项目的处理。

(七)立卷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东营市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加强东营市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认定的监管工作,依据《东营市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市级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

二、监督检查内容 实验室总体运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形式及措施

以定期评价为主要监督检查形式。每两年评价1次,奇数年为评价年。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数据采集。评价年的3月31日之前,市级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二)数据初审。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评价方式。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评价材料进行核查,并依据评价标准进行评价、打分,形成评价结果。

(四)评价结果。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查确认后,正式向社会公布。

五、监督检查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资格:

(一)连续2次评价低于65分,或评价低于60分。

(二)不按时提交评价材料。

(三)承担单位自行要求撤销。

(四)承担单位被依法终止。

(五)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或瞒报等行为。

(六)有其他有关情况,造成严重后果。

(七)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投资领域的宏观调控,强化投资项目政府监管,规范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特制定以下查处制度。

一、查处范围

(一)全市重大建设项目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

(二)全市政府性投资、融资和管理项目中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

(三)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市内重大建设项目违法违规案件。

(四)市级以上机关及领导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的重大建设项目违法违规案件。

(五)其他需市发展改革委查处的重大建设项目违法违规案件。

二、查处程序

(一)项目稽察,确定违法违规行为。项目稽察时,需至少有2名以上稽察人员共同进行,稽察过程中可采取的措施包括:

1.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关于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2.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等。

3.通过稽察,确定建设项目从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到竣工验收整个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二)下达稽察整改意见。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稽察人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对经稽察认定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项目,稽察人员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并向项目单位下发整改意见通知,提出整改具体要求,明确整改时限,督促项目单位限期整改。

(三)落实整改意见。对于项目违法违规案件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经发部门督促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三、责任追究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发展改革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发展改革部门执法规范化建设,避免滋生执法腐败现象,真正实现执法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的适用,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山东省发改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裁量基准》、《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已在省发改委网站(http://www.daodoc.com)和市发改委网站(http://dypc.dongying.gov.cn)公布。

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推荐第8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事项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晋政办发〔2016〕2号)精神,结合我市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有关要求,现就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大力推进政府部门工作重心从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转变、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加快构建行政监管、风险监测、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监管原则

(一)依法监管。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落实监管责任,确保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协同监管。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体制,完善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监管合力。

(三)信用约束。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完善信用体系,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共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四)社会共治。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治理,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三、监管主体

市县两级政府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四、监管内容

(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行政相对人从事经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管;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及资格资质进行监管。

(二)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审批后仍需监管的事项,主要对原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服务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是否存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收费行为、信息公开情况等进行监管。

(三)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承接社会组织的资质条件、工作质量绩效、收费行为、信息公开、建立内部和行业自律管理机制以及开展活动情况等进行监管。

(四)下放、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承接机关(受委托行政机关)的承接能力、承接事项的目录编制和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要求,以及建立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承接机关要比照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监管,委托行政机关要指导受委托行政机关根据委托权限对实施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法加强监管。

五、监管措施

(一)日常监管。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抽验、随机抽查、“飞行检查”、网络核查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强化日常监管。普遍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二)风险监管。加强对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建立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完善区域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制度,加强对发生事故几率高、损失重大的环节和领域的监管,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广泛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增强检测和预判能力,经常性研判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主动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开展跟踪检查和专项整治。

(三)信息化监管。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政务服务网上平台,实时动态监管,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综合运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平台等现代化网络监管手段,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充分利用移动执法记录、电子案卷等方式,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监督留痕、责任可究”的完整信息链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信用监管。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强化信用约束,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出入境、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长效机制。

(五)行业自律。发展培育社会组织,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健全行业组织管理制度,完善行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行业协会商会自治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加快行业执业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建立评级机制和执业检查制度,加强行业组织管理,规范行业组织行为,引导行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六)社会监督。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健全公众举报受理平台,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反映行政相对人在产品和服务质量、违法经营等方面的问题。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依法为举报人保密,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对市场主体的监督。完善公众投诉受理和督办机制,设立互动式市场监管信息反馈平台,认真受理、依法处理社会公众的投诉,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强化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和社会信息资源共享开放,提高行政职权运行的透明度,为行政相对人、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和利益相关主体共同参与监督创造条件。

六、保障机制

(一)明确职责任务分工。市县两级行政机关具体负责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要逐项或分类制定具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明确监管对象、内容、方式和措施等,并依法履行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指导等职能。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行政机关制定具体监管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机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进行专项督查。法制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管办法进行备案审查,规范行政机关监管执法行为,对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展改革(物价)部门牵头负责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规范各类价格和收费行为,查处违法收费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价格垄断行为等。民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建设,会同财政等部门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规范运作、诚信执业、信息公开、公平竞争、自律保障等机制。财政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执行有关财政法规政策、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对社会组织会计行为进行监督,加强财政预算、财政收支管理、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指导。工商部门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建立并落实对申请人和审批部门的“双告知”机制。

(二)建立协同监管机制。行政机关之间、上级与下级机关之间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协调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健全横向协调、纵向联通、纵横协管的监管体系。由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审批的事项,要结合建立权责清单,明确监管职责,细化监管责任。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的,工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好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实现无缝衔接。探索创新社会组织协同共治模式,选择涉及公共事务的领域,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等方式依法将监管过程中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交给社会组织,降低行政成本。

(三)改革监管执法体系。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要及时调整力量加强后续监管工作队伍。探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整合执法队伍,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重心下移,加强市、县政府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建设。加大执法力度,细化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制度建设,落实执法责任制。建立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四)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强化依法监管,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和改进立法制度建设。通过制定或修订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明确监管权限、程序、方式和手段,规范监管行为;明确相关市场和社会主体的权利、责任和行为规范,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退出机制。根据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市场变化情况,对加强后续监管措施涉及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完善市场监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健全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五)强化责任倒查追究。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纳入市县两级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强化督查,定期考核。综合运用监察、审计、督查、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倒查追究力度。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监管义务或监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行政机关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以及市、县政府长期不能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区域性风险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行政机关直至政府行政首长的责任。因过错导致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事故的,要倒查追责,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追、有案必查。

七、组织领导

市县两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监管力量,保障监管经费,提高监管技术水平和能力,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市直各有关行政机关要结合建立权责清单,进一步明确内部分工和监管责任,对行政审批事项逐项或分类制定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定期抽查、专项检查、源头追溯、危险隐患排查、重大案件查处等方面的具体监管措施。市发展改革(物价)、经信、公安、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林业、卫生计生、煤炭、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文化、安监、旅游文物、金融等重点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要根据行政审批工作开展情况,分类制定系统内加强监管的办法或措施。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或措施办法。

泽州县安监局厘清职责 强化监管 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

泽州县安监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机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无缝衔接,着力推动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

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常发〔2014〕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省委、市委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精神,围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大力推进行政机关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加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群众参与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逐步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和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监管原则

1.强化职能部门责任。强化市和辖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管责任,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2.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完善市和辖市(区)之间、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3.突出信用联合惩戒。充分运用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的联动综合利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4.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二、监管内容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的审批事项,要坚决落实到位,并通过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综合性产业政策等宏观调控手段,加强对公共安全、资源开发利用、重大产业布局、行业垄断、能源消耗、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管。

(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坚持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加强、权力下放与能力建设同步推进,加强对承接部门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提升基层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确保规范有序承接。

(三)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对转移到行业组织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加强对承接审批事项行业组织的监管,防止出现变相审批。

(四)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的事项。重点建立、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实现相关部门间审批和监管信息共享,依法查处有照无证的违法经营行为,实行“宽进严管”。

(五)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纳入政务服务平台依法、规范办理,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压缩时限、提高效率,建立岗位职责清晰、审批权限明确、工作标准具体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

三、监管措施

(一)完善监管方式,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管

1.改进日常监督检查。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飞行检查”、专项督查、专项审计、事后稽查和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为重点的抽查制度、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目录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环境影响考核评价制度以及食品、药品日常监管制度。按照法定抽查比例,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开展抽查。建立以重点产品日常抽查为主,节令产品专项抽查、风险产品随机抽查为补充的监督抽查制度,扩大抽查覆盖面,及时公开抽查结果。

2.强化信息技术运用。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提高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综合运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手段,提高执法效能。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溯源管理制度,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

3.加强风险监测防范。加强对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加快建立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完善区域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制度,重点加强对发生事故几率高、损失重大的环节和领域的监管,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研判,增强监测和预判能力。

4.严格强制标准执行。强制性标准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范围,市场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对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市场主体以及达不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质量和工程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取缔,吊销相关证照。严格执行金融、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新闻出版等领域违法人员从业禁止规定。

(二)强化信用监管,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1.加快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推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互联互通,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逐步建立包括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统计等所有信用信息类别、覆盖全部信用主体的统一信用信息网络平台。推进信用标准化建设,以公民身份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制度,推动政府、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探索推进对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

2.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守信企业和个人激励机制、失信企业警示制度、失信企业惩戒制度、失信企业和个人的异常名录制度,在行政管理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推行信用承诺、信用报告、信用审查制度。推动各级政府部门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安排、工程建设、评先评优、日常监管和周期性检验、国有资产转让和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应用信用信息。建立健全信用分类、分等监管机制,按照区域的重要性、行业的风险度、主体的诚信度等不同指标划分不同的类别和等级,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

3.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作假失信者,要综合运用行政监管、司法惩处以及市场竞争、行业淘汰、社会舆论等手段进行有效惩戒。强化部门配合协作,推进部门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形成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的综合联动利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完善奖惩机制,形成“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良好秩序。

4.推进信用信息的社会运用。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基础上,依法公开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状况。拓宽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为公众查询市场主体基础信用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法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发展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

(三)培育和规范行业组织,推动行业自律

1.强化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运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企业相关信息,提高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透明度。合理细化并及时公开企业有关从业条件,加强企业设立起步前端的服务和管理,引导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并承担社会责任,促进企业合法经营。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切实防范和降低风险。对作业场所不合规定、设备与器材不合标准、劳动组织混乱、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法经营、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2.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以及积极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推动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进行专业调解。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在人员、财务资产、职能、办公场所等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加快转移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其依法开展活动。

3.发挥市场专业化组织的监督作用。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发挥其所具有的专门知识和专业技能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相关领域的监督。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加快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政府脱钩、转制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改革,有序放开检验检测认证市场,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发展。鼓励发展和支持信用评价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对市场主体信用评级,为政府和相关公众了解市场主体提供参考。

4.加强行业组织自身建设。健全行业组织管理制度,引导行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行业组织接受第三方审计监督,有效规范行业组织行为。加快推进行业执业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建立评级机制和执业检查制度,增强行业组织参与市场监管的能力。

(四)完善社会监督体制,促进社会共管共治

1.推进政务信息公开。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和社会信息资源共享开放,进一步加大政府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公开的力度,提高行政机关职责履行、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为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利益相关主体和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监督创造条件。充分利用网上办事大厅等线上平台,及时公布行政机关职能和权力调整情况,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2.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建立公众举报受理网上平台,优化“12345”政务服务热线,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各种方式,反映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经营问题,引导全社会参与监督,形成监管合力。完善公众投诉受理和督办机制,建立互动式市场监管信息反馈平台,及时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使各类市场行为广泛接受监督,更好维护市场秩序。

3.强化社会舆论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依法为举报人保守秘密。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加强新闻媒体职业道德建设,严惩以有偿新闻恶意中伤生产经营者、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树立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核实、依法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形成舆论压力,制约违法违规行为。

四、保障机制

(一)明确监管工作责任。各辖市(区)和市级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统筹协调,明确任务分工,督促落实责任,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出台具体实施意见,细化监管措施,形成上下协同的监管体系。各职能部门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从事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转移后,部门相应的管理职责并未取消,指导和监管的职能不能削弱,应切实增强主动监管意识,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二)加快配套制度建设。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对投资管理、信用管理、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加强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关键领域,相关职能部门要制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办法,其他部门针对本部门的取消下放转移事项制订相应的监管措施,加快构建结构合理、科学高效的配套监管制度体系。梳理取消下放转移行政审批项目、加强后续监管涉及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向有权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完善市场监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健全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严格按照法定受案范围开展行政诉讼,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规范行政行为和行政权力方面的功能。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健全权力监督制度,切实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三)改革监管执法体制。推进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级,推动市场监管重心下移,建立权责统

一、权威高效的监管执法体制。整合规范监管执法主体,加快推进重点领域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综合设置执法队伍,相对集中执法权。优化执法层级,市区两级政府同一执法职责原则上只在一个层级设置执法队伍。在辖市(区)层面积极探索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规范和完善监管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制定部门间监管执法信息共享标准,构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健全监管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建立有关监管部门和公安、检察、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将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纳入对行政机关的绩效考核,综合运用监察、审计、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对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强制性标准严格监管执法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市场监管部门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以及长期不能制止而引发区域性风险的,要依法追究监管部门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因过错导致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事故的,要倒查追责,做到有案必查,有错必究,有责必追。

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对信息实行分类,可公开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依法全面公开,强化职务犯罪预防和事中事后监管。

《方案》规定: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原则,行政许可承办部门和行政处罚作出部门在作出行政决定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在“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丹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及相关媒体上公示。坚决做到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并对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负责。按照主动公开、阳光透明的原则,主动将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领域或行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进行率先归集、率先公示。目前,公开事项主要包括特殊工时审批的相关信息、105项行政处罚事项的相关信息。

与此同时,为保护行政相对人及其它相关秘密,《方案》还规定了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为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含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含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其他依法不予公开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的职能单位认为不应当公示的信息,不予公示。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简政放权改革措施,让市场活力更大释放。其中,会议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相关条款进行一揽子修改,并增加厘清部门监管职责、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规定。在外界看来,这是在继续释放强烈支持市场活力积极信号的同时,对外传递出政府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也将有所发力的政策新动向。

就此,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简政放权意味着主管部门必须从以往的“重审批轻监管”向“轻审批重监管”过渡,其目标指向正是要持续释放市场活力,然而,这须建立在完善、有效的法律制度基础之上,即政府必须时刻把依法行政,构建服务型政府摆在首位。只有如此,才能不断完善市场环境,为市场主体以及社会民众提供更加科学、高效的参与环境。

厘清边界需法律制度清晰界定

简政放权,一直被视为深化改革所必须推进和落实的重点任务之一,特别是本届政府以来,更是为简政放权赋予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先手棋”和转变政府职能的“当头炮”的重要定位。而作为本届政府的开门“第一件大事”,实现“任期内至少要取消、下放现有1700多项行政审批事项的三分之一”的允诺早已提前完成,可见其决心之大。

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至今,国务院已相继取消和下放9批共798项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提前完成取消和下放三分之一以上审批事项的预定目标。正所谓政府管得多,市场活力就会一直被压制。因此,简政放权不仅是厘清政府和市场边界的关键,更是释放市场活力的必然选择。

这一点,从一组数据上即可明了。数据显示,仅在2015年前三季度,全国新登记市场主体1065.5万户,注册资本(金)20.7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5.8%和40.9%,平均每天新登记企业达1.16万户。这充分证明了简政放权在带动创新创业热潮以及释放市场活力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通过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正是今后深化简政放权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思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研究员周宏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近两年来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改革成效,也进一步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但简政放权措施仍有尚未完全落实到位之处,这也为新时期加快简政放权改革、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市场活力留下了空间。

其中,最为关键的地方正是如何通过法律制度清晰界定并勾勒出简政放权意在实现的厘清政府和市场边界的难点。周宏春认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对于市场和政府而言,一方面要放得开,另一方面又要管得住,这就必须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款和有关制度加以明确,比如明确事中事后监管的标准、程序规定,以及对查出的问题如何处罚,等等。

此次会议明确对66部行政法规相关条款进行一揽子修改,并增加厘清部门监管职责、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规定,足可见相关内容之庞杂、任务之繁琐。值得注意的是,尽快启动并充分完善相关法规工作显得十分迫切,但只要按照既定改革方向加以修订,积极解决并敢于打破固有利益格局,想必可以顺利推进,但更为重要的是,如何确保各行为主体依法而为,或将是摆在决策者面前更为迫切的难题。

完善监管必须明确建立权责清单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李拓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简政放权要求主管部门必须从以往的“重审批轻监管”向“轻审批重监管”过渡,这要求政府必须时刻把依法行政,构建服务型政府摆在首位。只有如此,才能不断完善市场环境,为市场主体以及社会民众提供更加科学、高效的参与环境。

对于如何厘清部门监管职责、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实际上在学术界早有论调,即呼吁通过参照正面清单管理明确政府部门必须做什么。李拓表示,政府要避免在掌舵市场发展方向的同时肩负划桨重任。“政府要避免既掌舵又划桨。不该干的事情不能插手,不能又当裁判又当运动员。”他认为,如同划桨赋予行船动力,能够让市场乃至社会进一步获取持久行进动力的来源应该是市场本身。为此,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眼,促进政府部门在既定轨道上行进,以实现政府、市场各归各位。

第一,通过增加相关规定,清晰界定政府权责清单。“这显然是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李拓认为,这实际上为在以前的思维惯式下容易形成的政府不作为加上了紧箍咒,所谓有权必有责、权责相应、有责必究,才能真正让政府的手不到处乱伸,真正厘清政府和市场边界。前提是,必须按照权责相应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形成公开、透明、常态化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李拓认为,既然客观环境需要我们向“轻审批重监管”过渡,那么事中事后监管就显得十分必要。所谓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放和管同样重要,只有在标准清晰明确、程序严谨规范的监管环境下,才能确保“宽进严管”。其中,必须确保过程的公开化、透明化,防止出现个别人员或部门利用职务之便,滋生新的腐败温床。毕竟,完善的制度保障和约束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充分必要条件。

第三,相关监管法制环境必须跟进。这正是此次会议对66部法规进行一揽子修改的要义所在。李拓认为,通过修改或废止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现行法律法规,适用于发展的方方面面。对于强化和规范政府监管行为而言,法制环境的跟进和完善必不可少。

在李拓看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多方面改革步入深水区,对利益格局的触动就会越强烈,阻力同样也会成倍增长。因此,我们期待改革红利进一步释放,必须要在明确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思路的前提下,兑现所有改革承诺,如此才能确保和维护改革成果,杜绝出现反弹。

日印发了《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确立了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四项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厘清市场监管职责、完善协同监管体制、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加强组织实施等具体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政府组织市场秩序监管工作指导性、操作性很强的一个文件。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首次将信用约束机制列为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并围绕该原则明确了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加强对企业信息采用、共享和使用的分类管理的监管思路;构建了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提出了“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的严管目标。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加强信用约束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是监管信息化的重要体现,也是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形式和手段,更是对此前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高度回应。

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完善协同监管机制

《意见》指出,工商部门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督促市场主体履行公示信息义务;地方政府应归集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各部门之间应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依法实施对企业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并通过构建双向告知机制、数据对比机制等方式把握风险点,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措施有效贯通,有效形成工作合力,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提供有效支撑。

此前《条例》颁布后,监管部门通过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等监管手段,加强了对企业的信用管理,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但也应看到,各部门在信息采集上分工欠明、在信息互联共享上进展缓慢,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存在碎片化现象,影响了改革的整体效果,而此次《意见》的出台,再次重申了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和分工,强调了协同监管机制的建立,为进一步强化信用约束体制奠定了基础。

本次《意见》对于信用约束机制的强化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政府部门在信用归集方面的职能分工。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就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信息进行归集、公示;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就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内容进行归集、公示。本次《意见》的颁布对上述职能划分进行了重申,指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对企业主体信息的归集职能;而其他政府部门履行对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的归集职能,进一步明确了两者之间的职能分工,有效缓解了因职能分工不明而导致的归集不足或归集重复现象的出现,扩大了信用信息公示的范围和效应。

二是强调了各部门之间的互联共享机制。《意见》改变了以往监管部门各自归集、分别公示的传统工作模式,要求各部门对企业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企业年报和自主公示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应当依法公示的信息进行全国集中、关联整合和统一公示,一方面减少了企业因配合政府部门信息归集、公示工作而耗费的时间、人力、财力成本,促进了商业化时代背景下企业经营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通过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化工作方式促进了政府监管方式的优化升级,实现了诚信体系从碎片化到完整统一的过渡,提高了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张力。

以信息公示为手段,完善社会共治制度

《意见》指出,应大力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政府工作部门应将所归集采纳的企业主体信息、企业行政许可信息、企业行政处罚信息等内容全面归于企业名下,并尽快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就上述内容向社会公开。

在传统的事前监管模式中,政府的职能和责任被过份强调,而市场主体、行业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发挥显著不足。然而,政府的履职能力和信息获取能力均是有限的,在高速发展的商业社会,其难以对纷繁复杂的企业信息进行全面、细致的甄别和审查,更难以在问题出现的早期发现或解决问题,实践中政府监管不足或选择性监管的现象也屡有发生。此外,现代商业体制下,政府角色逐渐由市场经济的主导者向商业发展的服务者转变,其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保持谦抑性,将“好企业”的判断权归于市场,真正做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此次《意见》的出台,着力强调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信息公示平台的建设,对企业从设立到运营到退出市场的全过程信息进行了全面公示,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共治制度提供了有力支撑。

首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有效实现了企业信用信息在社会范围内的透明、公开、共享,其将政府部门履职和企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信用信息充分公开,有利于充分调动包括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组织在内的各方力量,以信用评价为中心,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各项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进而全面完善了社会共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其次,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奖惩信息均暴露于社会的监督之下,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提高生产、优化管理、规范经营提供了动力,有利于加强企业对自身信用的社会评价的重视,促进企业自律;

最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将政府从市场自身能够解决的领域中撤出,转而依靠社会承担对市场中的不诚信等行为的主要发现、监管责任,促进政府由监管性政府和领导性政府向回应性政府和服务性政府的职能转变,有效地减轻了政府事前监管的压力和成本,而提高了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

以信用监管为中心,建立联合奖惩机制

《意见》指出,对于违法市场主体要加大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的力度,可以处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罚措施,同时建立跨部门的联动机制与惩戒机制,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各个需要政府许可或批准的领域的审核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对在经营中存在失信行为的主体予以限制,使得失信行为的惩戒实现强制力。

这种依托信息网络的联动式信用惩戒机制能够有效弥补传统监管模式的不足。传统的监管虽然也强调对于失信行为的惩戒,但惩戒力度有限,且更多表现为个案性的惩戒,企业刚惩戒完、整改完,又将原有的违法行为改头换脸后故技重施,而其他市场主体对此并不知情而蒙受损失的现象时有发生,破坏了市场秩序。在《意见》执行后,这一现象将出现明显的改观,企业受到的惩戒将通过政府部门间的联动网络而被所有与企业打交道的政府部门所知,并将在企业进行经营活动中受到限制,惩戒将对企业造成持续性影响,“老赖”企业的违法成本大大提高,形成 “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机制,逼迫违法企业积极整改不再重犯。 此外,在旧有的惩戒机制中,罚款和暂停、吊销执照是最常使用的行政处罚手段,但罚款的惩罚力度不具有持续性,而且其度量难以掌握,容易失之过松或者过松,而暂停吊销执照又直接停止企业的营业,又过于严厉,虽然以前也有黑名单等信用约束机制,但由于信息传播的有限,对于违法主体惩戒又过松,无法形成一个宽严有序的惩罚体系,新机制的建立后大大加强了信用约束的力度,使得存在不影响经营的罚款,限制经营的信用约束,终止/中止经营的营业执照类资格罚能形成一套相互衔接,违法与惩罚的相适应应,符合比例原则的惩戒体系。

综上所述,《意见》的发布明确了信用约束这项基本原则,并围绕该原则建立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完善了社会共治机制,促进了政府监管模式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以及省会诚信体系的全面建设。(作者供职于中国政法大学) 滁州市工商局“六严格六提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严格监管制度和程序,提高监管规范性。一是全面推进法治工商建设,制定和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裁量权基准、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决定相对分离等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二是制定和落实“双告知”、重点检查监管制度,确立分类监管模式,改市场巡查为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完善抽查制度等。三是推进工商登记标准化建设,对各类市场主体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记事项,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提升工商服务水平和效能。四是科学厘清监管职责,梳理执法依据,明确职能权限,规范执法裁量,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五是建立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预防性体系,根据监管信息平台形成的数据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确定监管的重点、方式和频次,把工作重心放在市场主体行为引导和案件线索发现上。

——严格运用信用管理手段,提高监管公示性。一是出台《滁州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市场主体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二是加大对违法市场主体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形成信用约束,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三是引导市场主体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塑造企业社会信誉,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四是拓展社会公众对市场监管的参与度,鼓励广大消费者对企业行为进行监督。现全市已对企业33489户、个体工商户113864户的基本信息进行录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3675户、个体工商户5176户,行政处罚信息843户。

——严格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提高市场监管力度。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结果通用、属地监管模式,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曝光质量不合格商品,确保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效果和打击力度。建立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制,落实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产品商品质量监测。今年以来,共开展商品质量抽检5次17个品种148个批次商品,依法处理了47个批次不合格商品。

——严格运用工商职能引领手段,提高监管公信力。制定推广各行业合同示范文本,建设文明诚信市场,评选全国、省、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组织创建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通过确立相关领域的市场规则和监管标准,有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相关产业素质的提升和市场秩序的规范。2014年市政府在财政经费比较紧的情况下,共拿出565万元对获得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著名商标的企业进行奖励。

——严格运用社会监督手段,提高监管合力。一是充分运用12315投诉举报热线,加强投诉举报分析,针对投诉举报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不公平格式条款、预付卡消费、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等专项行动,加强相关领域市场监管。二是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等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三是建立与各行业协会、相关职能部门及新闻媒体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与公安、司法部门的对接机制,发挥多方面力量和优势解决市场监管热点难点问题。四是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强化地方监管责任,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

——严格运用执法办案手段,提高监管效能。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严厉打击和治理扰乱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一是重拳出击,组织开展汽车市场、空气和饮用水净化类生活用品、日用品、酒类市场、“红盾护农”行动等“五整治”专项治理行动。二是积极开展2015年“红盾网剑”网络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三是加大违法广告监测和公告力度,建立媒体广告信用发布制度,加大对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四是以电信服务、公共交通运输、水电气供应等为重点,着力查处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以医药购销、工程建设、教育服务等领域为重点,着力整治商业贿赂行为。五是开展“双打”专项行动。今年以来,共依法查办各类违法案件466件,案值288万,罚没入库227万,有效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八大举措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着眼于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加强对生产、流通、消费全领域监管,丰富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能,维护市场安全。

突出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三大安全”,实行全过程特殊监管,严守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底线。

综合运用信用管理、规范引领等多种手段,保障市场秩序公平有序。

新一届党中央、国务院把简政放权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先手棋,把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作为改革整个行政审批体制的突破口,有效释放了改革红利,激发了市场活力。简政放权之后如何跟进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对各级政府部门的考验和挑战。

依据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市场监管委“三定方案”, 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市场主体准入、市场行为监管、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监督、特种设备监察等多项职能,肩负着特殊监管和一般监管两大类任务。

为了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市场监管委进行专题研究并落实在具体工作中。通过坚持统筹协调,突出重点,正确处理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关系,正确处理特殊监管和一般监管的关系,对事关人民生命健康和公共安全的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严格实施全程监管;通过对市场主体资格、市场交易和竞争行为、产品商品质量等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保障了市场安全。 举措一:规范监管制度和监管程序。市市场监管委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建立健全了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全领域的相关监管制度,规范审查检查程序,严把主体准入门槛。制定并严格落实食品生产领域 “七必查”日常监管制度,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 “十查、十看”巡查规程。制定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流动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确立了分类监管模式。在药品安全监管方面,推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GMP、GSP认证制度。同时,建立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制定风险排查例会暂行办法,定期进行风险排查、风险分析、风险评估,发现案源、解决问题。

举措二:创新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开发建设了食品生产质量监管系统,组织发布了全国首个食品安全质量指数—天津市加工食品质量指数“FQI”,科学反映本市加工食品质量安全程度。目前,本市FQI为98.5,质量安全状况保持在“好”的区间。建立药品生产企业电子监管码和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探索实施企业承诺制。实行气瓶安全“一瓶一码一阀”电子信息化管理。积极推广电梯故障远程自动报警系统(“电梯卫士”),有效提高了本市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的安全水平。

举措三: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和“放心工程”。在全国率先开展对食品餐饮企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保健食品的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推进食品药品安全“5210”工程、“6103”工程。在实施量化分级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放心馒头、放心猪肉、放心奶、放心蔬菜、放心餐馆、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放心药店、放心药房、放心药厂等一系列放心工程,取得了良好成效,规范了食品药品市场秩序,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

举措四:运用信用管理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出台《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暂行办法》,9月30日正式开通了全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建立了信用信息归集、市场主体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该系统目前已归集36个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577万条,1465户企业和910户个体工商户主动申报了年度报告,网站总访问量207万次,工作日日均访问量6.7万次,社会关注度显著提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政府部门监管、社会公众查询、市场主体信息公示提供了重要平台。

举措五:运用质量监督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组织开展质量抽查、检验检测及后处理等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健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体系,每年制定天津市重点产品质量监督目录,落实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产品商品质量监测。

今年以来,共抽查1907家生产企业生产的2253批次产品,合格率为97.91%,比去年高出0.13个百分点。开展商品质量抽检87次1402个批次商品,依法处理了169个批次不合格商品。建立缺陷产品召回、索证索票、不合格商品下架退市制度。同时,通过政务网站和本市主要媒体发布抽检公告,曝光质量不合格商品,引导消费,规范经营。

举措六:运用规范引领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推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GMP、GSP认证管理规范,建立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范,制定推广各行业合同示范文本,建设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评定国家级、市级、区县级文明诚信市场,评选全国、全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组织创建中国驰名商标、天津市著名商标、天津名牌产品。通过确立相关领域的市场规则和监管标准,有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相关产业素质的提升和市场秩序的规范。

举措七:运用社会监督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整合原工商、质监、食药三局投诉举报热线,实施“一条热线助维权”。加强投诉举报分析,针对投诉举报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不公平格式条款、预付卡消费、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等专项行动,加强相关领域市场监管。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作用,逐步建立与各行业协会、相关职能部门及新闻媒体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与公安、司法部门的对接机制,发挥多方面力量和优势解决市场监管热点难点问题。

举措八:运用执法办案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严厉打击和治理扰乱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全系统组织开展了食品安全“百日”大行动、中药饮片和中药材专项整治行动、医疗器械“五整治”专项行动、特种设备专项检查行动、保健食品“打四非”行动、“红盾护农”行动、商业贿赂专项治理行动、虚假违法广告治理行动、“双打”行动、“质检利剑”行动等一系列专项行动。今年以来,共依法查办各类违法案件8534件,有效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推荐第9篇: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推荐)

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目录

1.学校(幼儿园)安全事项监管 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事项监管 3.民办幼儿园事项监管 4.民办学校事项监管

5.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事项监管 6.校舍建设项目事项监管 7.教育经费事项监管 8.规范案件查处 9.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一)学校(幼儿园)安全事项监管

为加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管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学校构建安全工作保障体系、落实各项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学校健全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排除校园安全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学校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对学校(幼儿园)的消防、交通、食堂、卫生、学生用车(船)、安全防范等情况进行经常性地上门巡查。

2.专项督查:对学校(幼儿园)存在的消防安全、食品卫生、校车安全管理、学校及周边环境等突出的安全隐患,联合安监、消防、卫生、公安(交警)、交通、乡镇街道等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每年组织不少于4次。 3.全面检查:对学校(幼儿园)的组织领导体系、安全制度建设、安全和法制教育、安全常规管理工作、安全预警机制、安全应急处置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评定平安校园等级。每年组织1次。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二)监督检查措施

1.制订学校(幼儿园)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2.推进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全员管理责任制,召开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工作会议,督促学校(幼儿园)落实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3.通过“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等和举办校园安全培训班等方式对各类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宣传培训,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

4.开展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5.全年不定期开展校园及周边安全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二)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向被检查的学校(幼儿园)下达通知或到校后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幼儿园)存在的一般安全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隐患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五)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被检查学校立即停止相关活动,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学校(幼儿园)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检查人员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2.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3.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4.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5.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二)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事项监管

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到招生政策公开、招生纪律明确、招生程序严密,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各校招生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湖南省义务教育管理条例》、《湖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鹤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未依法按照建立、保存招生记录和档案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招生过程中违反招生程序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违反学籍管理办法的行为;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学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二)监督检查措施

1.属地监督管理:对所辖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进行日常巡查;

2.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开展招生工作专项整治;根据我县实际,重点实施城区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的监督抽查检查;

3.例行监测抽样:对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开展日常监测抽样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科学制定招生政策,并将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程序、录取结果、监督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开,并通过多种途径加以宣传,提高招生政策的知晓度。

(二)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签订招生责任状,明确招生纪律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向被检查学校(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存在的一般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五)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存在严重违规招生行为的,要责令被检查学校停止违规招生行为,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学校有违反招生政策行为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公办学校违反招生政策行为予以专项调查,将结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降等处理;

(三)对民办学校违反招生政策行为予以专项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学校(人)涉嫌廉政问题的,及时移交纪检部门;

(五)发现被检查学校(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民办幼儿园事项监管

为促进本区民办幼儿园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鹤城区教育局审批许可的民办幼儿园。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印刷品等媒介,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

(二)聘用的幼儿园管理人员和教师资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是否根据评定的等级收取学费,幼儿园并在物价、教育部门备案;

(四)新办、延续、更改、终止等事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五)是否建立园务管理制度,维护教师、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是否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质量等情况;

(七)是否建立安全应急管理制度,是否配备相应的人防、技防、物防力量,是否定期开展校园安全自查;

(八)财务管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所幼儿园。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5次,每次检查面不少于30%。3.全面检查:每年年末组织1次。对全区所有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及办学水平进行年终目标管理考核。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二)监督检查措施

1.专项检查:对民办幼儿园的基本情况、教育教学、园务管理财务管理、卫生保健、安全工作、家长工作等情况日常进行专项检查。每学期开学由区教育局职成办制定具体检查计划,每次检查有记录,年度有总结。

2.年度检查:区教育局对辖区民办幼儿园的园务管理、教育教学、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并与奖励挂钩。结果上报教育局,由教育局将过程性考核与年度考核汇总形成最总考核成绩按照等级进行奖励。

3.评定等级:根据幼儿园等级评估的标准,申报相应的等级,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二)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向被检查的民办幼儿园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幼儿园存在的一般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五)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幼儿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的,要责令被检查幼儿园停止办学行为,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下列违法行为,由鹤城区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办学;

2.在发布招生简章或广告前,未向鹤城区教育局备案的;3.未将收费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 4.擅自增设教学点的。

(二)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法行为不属于鹤城区教育局管辖的,及时移送由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其中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四)民办学校事项监管

为促进本区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维护民办学校和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鹤城区教育局审批许可的民办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民办学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印刷品等媒介,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民办学校聘用的管理人员和教师资质是否符合学校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学校新办、延续、更改、终止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民办学校是否建立校务管理制度,维护教师、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民办学校是否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民办学校是否建立安全应急管理制度、是否配备相应的人防、技防、物防力量、是否定期开展校园安全自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人。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人。 3.全面检查:每年年末组织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人。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二)监督检查措施

1.专项检查:对民办学校的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校务管理、卫生保健、安全工作、家长工作等情况日常进行专项检查。

2.年度检查:教育局对民办学校的校务管理、教育教学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并将过程性考核与年度考核汇总形成最终考核成绩进行奖励。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二)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向被检查的民办学校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学校存在的一般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五)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的,要责令被检查幼儿园停止办学行为,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民办学校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办学,由鹤城区教育局责令立即停止办学,根据相关制度处以处罚,并抄报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由此造成他人损失的,由民办学校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鹤城区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根据相关制度处以处罚。

(二)民办学校在发布招生简章或广告前,未向鹤城区教育局备案的,由鹤城区教育局责令立即停止,并根据相关制度处以处罚。

(三)民办学校未将收费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鹤城区教育局将抄告价格主管部门,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相关制度处以处罚。

(四)民办学校受到鹤城区教育局或相关部门处罚仍未改正,由鹤城区教育局强制责令停业整改,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发现鹤城区教育局工作人员在民办学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事项监管

为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教育培训教育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区民办教育培训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鹤城区教育局审批许可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印刷品等媒介或者是否以刊登、播放、设置、张贴、散发、邮寄等方式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

(二)聘用的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资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收取的学费(或培训费)、住宿费标准是否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同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是否法定要求;

(五)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地址、法定代表人、校长等事项变更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六)是否建立民主管理制度,维护教师、学员的合法 权益;

(七)是否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质量等情 况;

(八)是否建立应急管理制度,是否配备相应的人防、技防、物防力量,是否定期开展校园安全自查情况;

(九)财务管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教育质量、财务管理、师生权益保障、校园安全等情况进行经常性地上门巡查。每年每校不少于3次。

2.专项督查: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存在的消防安全、食品卫生等突出的安全隐患,师资聘用、财务管理等社会关注度高的管理难点,联合消防、卫生、住建、税务、乡镇街道等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每年组织不少于4次。

3.全面检查: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内部管理、招生、教学、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评定等级,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每年组织1次。

(二)监督检查措施

1.日常巡查: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教育质量、财务管理、师生权益保障、校园安全等情况进行经常性地上门巡查。

2.专项督查:对民办存教育培训机构在的消防安全、食品卫生等突出的安全隐患,师资聘用、财务管理等社会关注度高的管理难点,联合消防、卫生、住建、税务、乡镇街道等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3.全面检查: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内部管理、招生、教学、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评定等级,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二)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向被检查的民办培训学校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对检查内容逐一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发现问题,制作并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监督检查人员跟踪督查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下列违法行为,由鹤城区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与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2.未将合作办学协议报鹤城区教育局备案的;

3.在发布招生简章或广告前,未向鹤城区教育局备案的;4.未将学费(或培训费)、住宿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

5.擅自增设教学点的;

(二)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法行为不属于鹤城区教育局管辖的,及时移送由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其中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六)校舍建设项目事项监管

为了校舍建设项目资料存档完善,使硬件建设与教育教学服务相适应,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按规范实施,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到预定绩效目标,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鹤城区教育局新建、危改工程以及通过招生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兴建的幼儿园和中小学校舍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被检查项目履行行政许可手续情况进行服务和督查。

(二)对被检查项目是否按时间节点开工和达到形象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被检查项目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各部位,各工种,各流程的质量管控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被检查项目的主材质量是否以次充好进行检查。

(五)对被检查项目施工保养、成品保护是否到位进行检查和指导。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逻:每年开工的全部项目每月至少巡查一遍。根据工程时间节点,安装阶段加大巡查密度。

2.专项督查:每个项目不少于3次,每项必查。3.全面检查:每年至少2次。

(二)监督检查措施

1.日常巡查。针对校舍项目的施工进度,使用不同的时间段和步骤开展督查和服务工作,做到每个项目有A、B岗对接服务、指导、管理和督查。

2.听取汇报。在施工现场,直接听取施工队、监理和现场业主代表的汇报和说明,分项一一说明、指导。

3.实地察看。对照图纸、项目工程清单、招投标文件等内容,管理校舍建设项目的具体细节是否符合要求。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针对校舍项目的施工进度,使用不同的时间段和步骤开展督查和服务工作,做到每个项目有A、B岗对接服务、指导、管理和督查。

(二)项目实地察看,听取施工队、监理和现场业主代表的汇报和说明,分项一一说明、指导。

(三)关键是对照图纸、项目工程清单、招投标文件等内容管理校舍项目的具体细节。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违规行为,可能影响使用和安全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

(二)发现被检查人有违规行为,但不影响使用和安全功能的,按规定扣除项目资金并做好记录工作,在项目审计中体现;

(三)发现被检查人有违规行为,可能影响使用和安全功能的,经责令逾期不采取改正补救措施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七)教育经费事项监管

为依法规范教育经费监管行为,确保教育经费专款专用和安全使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各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所需教育经费是否实行预算编制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促进学校均衡发展。要求所有单独设置的中小学校均单独编制年度预算,并进行独立核算,建立独立的账务,编制独立的报表。除规定支出项目外,对教师培训经费等部分支出项目明确足额安排。

(二)学校是否制定教育经费管理、报销、内控、审批等相关制度。

(三)学校成立财务监督小组,学校领导班子、教师代表为小组成员,每学期对学校的收支票据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公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严格按预算执行,节约开支,使教育经费合理使用,有效管理教育经费,避免盲目浪费教育经费,做到合理合法。

(四)落实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全面、细致公开学校财务收支状况,公开预决算,公开“三公”等公务消费情况,加强对教育经费管理使用的检查监督。要求财务人员及时细致记账、编报会计报表、提供会计资料,不得故意拖延推诿。

(五)各类收入、支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六)定期对教育经费管理使用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重大问题给予通报批评。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每学期巡查两次,每次巡查不少于4所不同阶段学校。

2.专项督查:每学期不少于一次,每次检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一次,检查面不少于20%。上述指标与此同时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二)检查措施

1.针对人员经费,规范津补贴,保障职工应有权益,不挤占、挪用公用经费。

2.针对公用经费,严格按《湖南省公用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向社会群众、学校师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针对基本建设投资,切实贯彻执行上级关于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超概问题。

4.针对政府专项项目,专款专用。

5.根据公从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等情况制定教育经费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指定人员分片监督,教育局抽调其他股室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向被检查学校时出示有效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对被检查学校教育经费管理情况实施做好单证,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学校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设备、学生资助、非公教师补助等进行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学校存在违反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学校有违反教育经费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发现被检查学校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侦查。

(八)规范案件查处

一、立案标准

(一)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违法行为符合《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鹤城区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统称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违法行为量罚程度起点标准的;

2.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一的;

3.因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案情调查等原因,无法适用简易程序但能够适用一般程序完成查处工作的;

4.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二)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立案查处条件的限制;教育执法部门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突破立案查处条件的,应当上报经局领导批准,并报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二、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查处按本制度第

(三)条查处流程执行。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局政策法规股、授权行政处罚部门分别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于每年一月底、七月底前将每半年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1.教育执法部门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并交被检查人签名。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教育执法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立案阶段

1.立案。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2.审核。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负责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员审核。

3.审批。法制部门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教育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4.批准。教育执法部门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并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三)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四)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法制部门或者法制员组织听证。

(五)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2.承办机构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审批。

3.法制审核。法制部门负责人或者法制员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4.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教育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局教育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授权行政处罚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的审核意见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5.批准。教育执法部门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没款的数额。

(六)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七)执行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执行

(八)结案

办理人员填写《教育行政处罚结案审查表》在3日内存档。

四、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鹤城区教育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规范教育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发生错案的,依照《鹤城区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处理。

(九)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为规范全区教育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湖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鹤城区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湖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湖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怀化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以及区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规定制订,具体标准公布在鹤城教育网。

三、有关措施

(一)局党委负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怀化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止办学、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颁发证书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责令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时,提交局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湖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怀化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予以认定。

(四)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

(五)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10篇: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已立项的科技项目执行情况监督管理

为切实加强已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监管,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级各类已立项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费管理使用情况。项目承担单位经费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措施是否得力;自筹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预算调整是否符合规定;科技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完备;有无与项目实施无关的不合理支出;有无存在滞留、挤占、截留、挪用等情况;

(二)实施进展情况。实施单位是否严格按照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实际实施进度情况、指标完成情况,关键技术研发进度是否按计划执行;项目是否按要求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是否按计划完成项目任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

(三)实施绩效情况。项目实施有无取得关键技术突破;有无获得重大标志性技术成果;新产品开发、市场拓展、人才队伍培养、经济效益提升等情况;成果的转化应用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影响和作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各级各类已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进行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抽查检查。采取项目承担单位自查自纠、组织进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自查自纠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对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认真自查,发现存在的问题,自行进行整改。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赴实地进行检查。实地检查可采取文本查阅、听取汇报、座谈交流、实地考察、查阅会计资料和原始凭证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延伸检查相关单位,核查项目实施进展、管理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对存在问题的项目,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二)中期检查。项目承担单位主动进行项目中期执行情况自查,将自查情况提交审核并提出中期检查意见。

(三)项目结题验收。实行合同制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做好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编制项目决算,由市科技局组织进行验收。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由技术专家对项目实施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由验收专家组判定项目结题验收结果。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加强科技计划项目事后监管,会同县财政局对各级各类已立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实施存在问题的,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及时整改,不适宜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及时终止。对违反《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审批的

事中事后监管

为保护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提高地震监测能力和预报水平,保障防震减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防震减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如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以及影响地震观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建设工程审批:观测环境保护范围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是否经过地震部门同意并履行了审批手续;

(二)地震监测设施与观测环境保护:是否存在占用、拆除、损毁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

(三)地震监测台站管理: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定要求采取了抗干扰措施,迁移地震监测设施的,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是否与原监测设施对比观测达到一年,有无中断地震观测的行为;

(四)其他破坏或者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县地震主管部门每月对地震监测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处理。

(二)远程监控:通过台网中心数据网络和视频监控系统对地震监测设施进行远程实时监控,出现信号中断或异常及时报告并处理。

(三)专项检查: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专项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执法检查:采取人员查阅资料、现场勘查、调查询问等形式开展执法检查,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

(二)定期检查:每月对地震监测设施开展巡查,每天对地震监测设施进行远程监控。

(三)联合执法: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查处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和工作方案;

(二)印发监督检查通知;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五)下发整改意见;

(六)督促落实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2008年5月通过)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监督检查

为做好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保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的抗震能力,根据《防震减灾法》和《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在我县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否依法进行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是否经过省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审定。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管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是否具备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资质,有无超越资质、借用或出借资质、或无资质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了资质登记备案手续;是否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了现场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摸底调查:每年对建设项目进行摸底调查,排查出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安排专人进行跟踪服务,指导帮助建设单位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自觉履行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手续。

(二)自查与抽查:县地震主管部门印发检查通知,在建设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地震主管部门组织人员采取听取汇报、查看图纸资料和现场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

(三)日常检查:组织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巡检,发现违法行为及时责令整改或立案查处。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重大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专项检查:会同住建等部门开展抗震设防要求落实情况专项监督检查,确保抗震设防要求在设计施工中得到落实。

(二)执法检查:根据投诉举报或日常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开展现场执法检查,调查核实建设单位违法行为,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三)联合执法:县地震部门或相关单位共同开展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执法检查。

(四)不定期抽查:对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情况和在我县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资质单位现场工作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和工作方案;

(二)印发监督检查通知;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五)下发整改意见;

(六)督促落实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事中事后监管

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抗震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根据《防震减灾法》和《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手续办理情况:建设工程是否履行了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手续,建设工程有无地震部门的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审定手续是否齐全合法。

(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落实情况: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否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地震小区划范围内一般建设工程是否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进行抗震设防;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地震主管部门组织人员采取听取汇报、查看图纸资料和现场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

(二)日常检查:组织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巡检,发现违法行为及时责令整改或立案查处。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抗震设防要求专项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抗震设防要求落实情况专项监督检查,确保抗震设防要求在设计施工中得到落实。

(二)日常检查:根据投诉举报或日常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开展现场执法检查,调查核实建设单位违法行为,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三)不定期抽查:对抗震设防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和工作方案;

(二)印发监督检查通知;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五)下发整改意见;

(六)督促落实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地震应急管理工作监督检查

为加强地震应急管理,提高地震应急反应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地震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地震应急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地震应急机构与队伍建设情况、地震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志愿者队伍建设情况;

(二)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地震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备案管理情况,地震应急演练开展情况;

(三)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建设情况,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运行、维护情况,震情与灾情信息系统建设运行情况;

(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维护情况;

(五)地震应急保障措施:应急救援资金、物资及设备储备情况,重点目标(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重大次生灾害源)的应急保护措施,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对县直部门和大企业地震应急工作进行检查,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举行地震应急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印发检查通知,对应急检查工作作出安排;

(二)各受检单位开展自查,提报自查报告;

(三)现场检查,检查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以及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

(四)反馈检查意见,提出整改措施;

(五)印发检查通报。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2014年2月通过)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11篇:事中事后监管项目共2项

事中事后监管项目(共2项)

第一项:对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的城市 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燃气、海滩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居民生活是否有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与经常性抽查相结合,自查与重点核查相结合;

(二)针对社会反映比较强烈、日常监管中问题较多等情况

1

以及完善文明执法、依法执法的需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三)针对具体举报线索开展的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各中队负责各自区域内的市容卫生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跨区域处罚案件的管辖确定,由大队协调解决。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执法主管部门,请求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指示。

(二)各中队日常监督检查可由各个中队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大队统一组织实施。具体检查时可采取听取群众投诉、询问、核查现场等措施,运用现场检查(勘验)、询问笔录、抽样取证等方法。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即查即改,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表明身份,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正式执法人员1—2人);

(二)现场调查,进行现场调查,做好现场情况记录,拍照;

(三)告知,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内容、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四)处罚,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

当场收缴罚款(20元以上应填写现场缴款申请书),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五)备案,作出处罚决定2日内将有关材料报大队备案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以下行为(详见附件一)首次违法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影响的,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自由裁量情形范围内予以罚款(详见附件一);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项:建设许可的日常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对象为本辖区范围内的建设的建(构)筑物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而擅自建设的建(构)筑物实施日常巡查监管。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和专项核查相结合。通过常规出勤发现结合城镇规划情况进行监督。针对比较集中、社会关注较高、日

3

常监管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区域,抽取重点关注的地区,通过各中队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专项检查;对有具体举报线索的,根据各中队职责开展专项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实地检查。要求建(构)筑物的行为人出示规划部门颁发的规划许可证,并与规划许可证的发证部门联系进行核实。

(二)处理处罚。对违法建设的民房、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而擅自建设的建(构)筑物进行立案查处。

(三)成果利用。检查结束后,将监督结果作为日常执法案例,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加强巡查管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发现违规建设进行现场调查,做好现场情况记录和询问笔录,拍照。

(二)告知,向违法行为人发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现场检查结束后,与规划部门进行业务对接,向规划部门发函反映情况,若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由规划部门按照职权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五)撰写检查处理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4

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城镇监察规定》等法规的规定,对被检查的对象下达责令通知书。涉及其他部门执法权限的,移送其他部门、机构处理;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2015

年12月15日

5 北海市铁山港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第12篇:校车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校车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校车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校车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市(不含县)校车许可审批工作,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校车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资格审查。审查校车服务提供者是否是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学校;是否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

(二)材料审查。是否公示校车许可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是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是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申请校车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1)车辆所在单位登记证;(2)车辆所在单位机构代码证;(3)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栏;(4)车辆驾驶人驾驶证(含有准驾校车及驾管所盖章确认);(5)车辆行驶证;(6)车辆承运保险单;(7)校车线路运行方案;(8)校车安全管理制度;(9)驾驶员安全管理责任书。

(三)审查决定。是否按规定时限对校车许可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初审;是否按规定时限分别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责任科室是否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核实申报单位的各项相关情况,按规定时限内形成初步审核意见。

(四)结果告知。是否依照法定方式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二、事中监管

(一)严格执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校车许可申请,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对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校车许可申请,申请事项进入正式办理期限。

(二)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各项制度,严格执行责任科室受理、审查和分管领导审批制度。

三、事后监管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2、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四、责任追究

在校车许可审批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受理环节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的;(3)审查环节对学校申报的材料审核不严格,影响科学决策的;(4)决定或初审转报环节程序不规范,超时办理的;(5)承办环节刁难申请人,违规办理,徇私谋利,可能产生应予批准而未通过或不符合条件批准通过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坚持改革创新。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推进“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量,彻底解决“重审批轻监管”问题。

(二)强化责任意识。负责校车许可审批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要加强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党纪政纪和业务知识学习,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三)加强宣传培训。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应加强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对《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增强认识,引导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正确理解政策,提高申报效率。

第13篇: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9项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9项)

第一项: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范围内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的农业机械维修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农业机械维修者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

(二)农业机械维修者是否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开业条件要求。

(三)农业机械维修者是否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

(四)农业机械维修者是否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是否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五)农业机械维修者是否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农业机械维修者开展不定期的日常监督检查。

(二)根据上级部门安排或投诉举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阅资料,现场核查、查验进货和维修记录等方式,严格监督检查其法定责任和义务。

(一)要求监督检查对象提供《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农业机械维修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农机维修配件进货记录、农业机械维修记录、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等资料。

(三)进入监督检查对象经营场所实地查看维修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实地检查农业机械维修配件。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工作要求等。

(二)实施现场检查。监督检查时,必须有至少两名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检查结果反馈。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向被检查人反馈。

(四)整改落实。督促被检查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并做好记录。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轻微能立即纠正的,应现场监督立即整改。

(二)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监督检查后,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整理归档,并将其作为农业机械维修等级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项:农业机械改装审批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范围内申请办理农业机械改装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农业机械的改装是否经农机监理机构批准。

(二)农业机械的改装是否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农业机械改装点进行改装。

3

(三)申请改装的农用机械是否注册登记,是否与其档案、证件记载一致,是否定期检验合格。

(四)申请特殊改装的农业机械是否距报废年限三年以上。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不定期的日常监督检查。

(二)根据上级部门安排或投诉举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核查、查验农业机械登记证书、改装合格证书等方式,严格监督检查其法定责任和义务。

(一)要求监督检查对象提供农业机械登记证书、行驶证、改装合格证书等资料。

(二)现场检查申请车厢(不含全挂车)是否仅专门运输禽畜、鲜活产品,或防潮、防晒货物、体质大质轻的物品运输等特殊用途。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工作要求等。

4

(二)实施现场检查。监督检查时,必须有至少两名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三)检查结果反馈。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向被检查人反馈。

(四)整改落实。督促被检查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并做好记录。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轻微能立即纠正的,应现场监督立即整改。

(二)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三)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变更登记

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范围内申请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变更登

5 记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登记及变更登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是否定期检验。

(三)不属于国务院拖拉机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检验的机型,还应当提供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拥有者提供法定证明、凭证。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不定期的日常监督检查。

(二)根据上级部门安排或投诉举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核查、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是否登记、是否定期检验、是否免检或拥有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一)要求监督检查对象提供号牌、行驶证等资料。

(二)现场检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三)更换发动机或整机的需要检查更换的发动机或整机来历凭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6

(二)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并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检查结果反馈。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向被检查人反馈。

(四)整改落实。督促被检查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并做好记录。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轻微能立即纠正的,应现场监督整改。

(二)对不按要求进行年检的,通知、督促其进行年检。

(三)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更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链轨式作业机械和2.2千瓦 以上农用动力机械驾驶证、操作证核发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范围内申请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链轨式作业机械和2.2千瓦以上农用动力机械驾驶证、操作证的公民。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持证人年龄、身体条件符合法定要求;

(二)驾驶证档案核查合格,持证人无未处理完结的农机(交通)事故、农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案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不定期的日常监督检查。

(二)根据上级部门安排或投诉举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

(一)到农机监理机构抽查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链轨式作业机械和2.2千瓦以上农用动力机械驾驶证、操作证办理人员是否按要求提交资料。

(二)现场检查驾驶证、操作证是否过期。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8

(二)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并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检查结果反馈。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向被检查人反馈。

(四)整改落实。督促被检查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并做好记录。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轻微能立即纠正的,应现场监督整改。

(二)对驾驶证、操作证过期的要求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办理。

(三)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项:农业机械驾驶培训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机驾驶培训机构法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9 (一)是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以及许可到期培训。

(二)办学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三)是否存在超出培训范围,培训内容是否符合教学大纲规定要求。

(四)是否按物价局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五)聘用教学人员是否经自治区农机局考核合格的人员。

(六)学员档案是否健全完备。(七)教学车辆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八)是否按要求填写《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向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局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市农机局定期对农业机械驾驶培训机构进行检查一次,填写检查表格,并备案存档。

(二)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根据上级部署和群众投诉情况,结合农机安全生产,对农业机械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农机驾驶培训机构许可证照和教学人员考核合格证明等。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办学条件、培训记录、收费凭证存根、学员档案等资料。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办学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五)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农机驾驶培训监督检查方案。

(二)通知相对人,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三)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对材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农业机械驾驶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和培训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现场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

(四)根据需要向农业机械驾驶培训机构下达整改通知。

(五)整改落实。督促被检查单位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检查中发现的轻微违规行为,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整改。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农业机械管理局依照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向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局报告,由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局核实后作出处理。

第六项: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操作农业机械及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单位和个人从事农机生产活动,是否符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从事农业机械生产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农忙季节组织专项检查。

(三)依法规范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对其它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

(四)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农业机械安全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登记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五)查封、扣押有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或者扣押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或者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六)监督当事人解体或者销毁应当强制报废或者应当依法回收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农机安全监理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并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农业机械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二)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违规操作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作业。

(三)对达到报废条件或者使用年限的农业机械,责令农业机械所有者强制报废并监督解体或者销毁。

(四)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项:对农业机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从事农机行政执法活动的农机行政执法人员。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二)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等情况;

(四)行政执法程序合法性;

(五)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日常监督检查、案卷评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或实际工作需要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不定期采取询问执法有关人员、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征求意见等形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实施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一案一回访。

(四)适时开展全市农机行政执法专项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工作要求等。

(二)实施检查。市农机局成立专项检查工作组,采取人员询问、调阅案卷资料等形式开展检查,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三)检查结果反馈。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被检查单位或个人。

(四)整改落实。督促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予以通报,并责令立即纠正。

(二)实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人员因重大过错造成错案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三)在全市农机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改进措施。

16

第八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补贴产品申购者、补贴产品经销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产品申购者

1.对购机者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资料合规性进行审核。

2.核实补贴机具型号、配置和参数等信息是否与《供货与核实表》中信息一致。

(二)补贴产品经销企业

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补贴产品申购者购买的补贴机具按照相关规定集中进行监督。

(二)通过实地查看的方式对补贴机具经销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或举报投诉开展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核实补贴机具信息,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

(二)实地核查补贴产品申购者的具体购买行为,要求补贴产品申购者提供所购买的补贴机具及相关补贴手续证明等材料。

(三)进入补贴机具经销企业经营场所,查看补贴机具经销资格证明、销售记录、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等材料。

(四)向有关人员询问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经销价格、供货、“三包”服务等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补贴产品申购者监督检查程序。

购机者购机后按市农机部门规定时间、地点进行核实。

1、市农机部门核实补贴机具的型号、配置、参数和出厂编号等信息是否与《供货与核实表》中信息一致。

2、购机农户、经销商、农机部门核实人员三方在《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3、农机部门存档备查。

(二)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工作要求等。

2、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监督检查应当公正、客观,并当场做好检查记录。

3、检查结果反馈。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检查单位。

4、整改落实。督促被检查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

18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检查中发现购机者购买的机具信息与《供货与核实表》中信息不一致的,不予补贴。

(二)检查中发现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一般性违规行为,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提出严肃警告或责令限期整改。

(三)对于补贴机具经销商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向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局上报。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局在充分调查取证,并事先书面告知当事人的基础上,将经销商及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销售的产品不得再享受补贴,法定代表人不得再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活动。相关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取消其经销资格,收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

(四)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对于违法违规性质特别恶劣的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项:深耕整地补贴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补贴的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19 (一)对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合同复印件、《农机深松整地作业验收单》进行审核。

(二)核实申请补贴地块信息和GPS等影像资料信息是否一致。

(三)核实实施程序是否与作业补贴实施方案一致。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申请补贴的个人、法人、其他组织按照相关规定集中进行监督。

(二)通过实地抽查方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或举报投诉开展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核实补贴作业信息,做到“见人、见地、见合同”和“人地合影、签字确认”。

(二)实地核查补贴申请者的具体耕整行为,要求补贴申请者提供作业合同或土地承包(或租赁、流转)合同等证明材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核查作业合同(或土地承包、租赁、流转合同)等证明材料与影像资料。

(二)抽查补贴申请者,沟通核查。

20

(三)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监督检查应当公正、客观,并当场做好检查记录。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检查中发现申请补贴信息与核查作业合同(或土地承包、租赁、流转合同)等证明材料信息不一致的,不予补贴。

(二)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1

第14篇: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7项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7项)

第一项:对属地管理的行政管理职权的监督检查

市旅发委实行属地管理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主要负责督查所辖县区内重大旅游行政管理行为、对辖区内旅游行政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县级旅游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县级旅游部门主要负责所管辖区内日常旅游市场秩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为切实做好全市旅游行政管理行为的监督管理,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旅游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旅游行政管理活动,包括行政管理、行政监督、行政指导、行政听证、行政复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管理活动。此段建议改为:本制度所称的旅游行政管理活动,包括行政管理、行政监督、行政指导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管理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管理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管理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听证、行政监督、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旅发委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区旅游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三)行政管理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管理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管理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管理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检单位问题,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整改纠正情况;

(五)市旅发委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 23

(七)擅自解除被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八) 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九) 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 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一) 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二) 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四) 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五) 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听证、监督、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行政管理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六) 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违法旅游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七)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管理的;(十八) 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九)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管理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管理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管理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管理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项:对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 67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复核评定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责令整改,并可评定标准和程序作降低等级、撤销等级处理。

第四项:对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旅行社;

(二)导游及旅游从业人员;

(三)星级饭店、旅游接待单位;

(四)旅游景区景点;

(五)其他涉及旅游环境质量的场所及活动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无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为;

(二)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三)旅行社和旅游者未经协商一致指定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以及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行为;

(四)导游领队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向旅游者索取小费,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五)旅行社未与聘用的导游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未向临时聘用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以及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的行为;

(六)旅行社和导游领队未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未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七)旅游经营者发布信息不真实、准确,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

(八)旅游经营者的设施和服务低于相应质量标准等级,或者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的行为;

(九)景区不符合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未依法公告景区最大承载量,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以及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价格的行为;

(十)旅游经营者未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未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旅游行业的发展和旅游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日常检查、重点检查、联合检查等多种方式,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手段。

日常检查: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检查。

重点检查:对旅游市场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旅游市场专项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检查。

联合检查:对旅游市场存在的难点问题,组织有关行政执法机构联合开展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制定旅游监督检查记录,暂扣的证照、物品和资料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专人妥善保管,并在检查后制作书面检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为规范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提高旅游质监执法工作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日常检查: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制作检查的具体工作方案,包括时间、线路(区域)、内容及人员安排。

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的内容和具体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联合检查:遵照国家、省、市旅游局(委)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联合检查,检查前应制定书面计划报领导批准。

(二)确定检查人员

日常检查:由有关领导或具体负责人带队,检查人员不少于2名。

重点检查:由分管领导带队,检查人员由分管人员组成。 联合检查:由有关领导带队,检查人员由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机构抽调人员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可特邀新闻媒体、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参加检查活动。

(三)检查前准备

各类市场检查均应制作书面检查工作方案。检查方案根据工作计划和具体任务制定,于检查实施前提交主管领导审查决定,内容包括参检单位、人员、日程、线路(区域)、重点内容、检查方法和具体要求等。联合检查方案草拟前,应事先与参检的有关行政执法机构交换检查工作意见。

检查出发前,带队领导主持召开检查准备会,部署检查方案、划分检查小组、落实人员分工、强调检查纪律。

(四)检查实施

检查工作应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检查人员应文明执法,按要求出示执法证件,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单,暂扣的证照、物品和资料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专人妥善保管。

(五)检查报告

日常检查结束后,由具体负责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报告列明带队领导、承办人;检查地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分类汇总数据;涉嫌违规单位和人员名称、涉嫌违规事由;现场处理情况及后续处理建议;对检查地旅游市场质量状况的总体评价及执法建议等。

重点检查和联合检查工作结束后,由带队领导指定参检单位或负责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报告内容为检查时间、参检单位、线路(区域)、检查方法;被检查单位、个人受检情况和相关的信息汇总;检查发现的主要违规问题;现场处理情况及后续处理意见;执法建议等。

(六)违规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移送、交办

检查结束后,队(所)办公会议对查获的违规案件进行研究,统一编号、分别处理:

1.对一般旅游违规案件,指定承办人处理;

2.属旅游行政部门管辖的重大、疑难违规案件,由本单位统一制作立案呈批报告,由领导指定案件分管人查处。在规定时效工作日内,将查获的涉嫌违规旅游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物品及清单移交承办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办理;

3.对一般违规转办案件和非属旅游行政部门管辖的违规案件,经领导签批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请有关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二)处理通报

将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及违法违规案件处理结果及时汇总上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项:对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星级乡村旅游区、星级农家乐、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生态旅游区、旅游度假区的安全生产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星级乡村旅游区、星级农家乐、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生态旅游区、旅游度假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制度建立健全及落实执行情况;

(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督查、抽检,明查暗访。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事故隐患不排除的责令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开展监督检查;

(二)相关企业开展自查;

(三)通知下发后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四)对检查情况进行反馈;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等情况书面责令整改。

第六项:对广西特色旅游名县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广西特色旅游名县。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标准条件符合情况;

(二)广西特色旅游名县是否符合《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评定标准与评分细则》。

三、监督检查方式 每两年初步复核一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要求广西特色旅游名县上报考核材料,采取集中审核、现场检查方式开展初步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上报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广西特色旅游名县;

(二)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在规定时间内上考核台帐;

(三)北海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组织考核组成员结合现场汇报集中对考核台帐进行初步审核;

(四)根据考核情况形成考核报告上报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五)将复核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考核合格的广西特色旅游名县继续保留称号,不合格的取消称号。

第七项:对星级乡村旅游区、星级农家乐、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生态旅游区、旅游度假区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星级乡村旅游区、星级农家乐、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生态旅游区、旅游度假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标准条件符合情况;

(二)是否符合《广西乡村旅游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农家乐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和国家以及广西《工农业旅游示范点评定标准》、《生态旅游区评定标准》、《旅游度假区评定标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每两年复核一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要求星级乡村旅游区、星级农家乐、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生态旅游区、旅游度假区填报复核材料,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达到复核年限的星级乡村旅游区、星级农家乐、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生态旅游区、旅游度假区;

(二)星级乡村旅游区、星级农家乐、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生态旅游区、旅游度假区在规定期限内自查并填报材料;

(三)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安排检查员到现场复核;

(四)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

(五)将复核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复核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降低等级、撤销等级处理。

第15篇: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万宁市教育局实施“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教育监管理念,提升监管效能,创造良好的教育发展环境。

2.坚持依法监管。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3.坚持公正高效。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学校和教育机构负担,优化教育发展环境。

4.坚持公开透明。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证监管对象权力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二、随机抽查的对象和内容 (一)学校常规工作管理。

1、遵纪守法。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法律和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公益性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2、

2、办学条件。办学场地、设施是否符合设置标准和安全要求;是否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保障经费投入,配齐设施设备,建立健全应急队伍,定期进行疏散演练和安全教育培训。

3、学校章程。章程完善及按照章程开展教学活动情况。

4、财务状况。收费项目许可,收费支出、资金使用,财务人员、会计制度,报表编制,年度审计情况。

5、教学质量。学籍管理及教学计划的制定、执行情况。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生、家长、社会认可度。

(二)住宿生周末乘车管理。

1、学校应做好承租车辆的安全审查和上报等工作。

2、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完善承租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周末乘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

3、明确分工,层层落实责任,与客运公司、随车人员签订责任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这项工作做实、做细。

(三)校园食堂物质配送中心管理。

规范学校食堂管理,杜绝“三无”食品流入学校,确保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1、统一采购。严格实行学校食堂物资集中采购、招商准入和划片配送制度。各学校食堂物质由中标企业统一配送;任何学校不得私自采购非中标企业(个人)食堂物资,严禁中标企业委托安排非中标企业向学校食堂供货。

2、严格管理。中标企业要信守承诺,热情服务,保证质量。配送中心要经常听取学校和供货企业意见,加强沟通、协调和监督,确保学校食堂物资配送规范运行。

3、落实责任。各学校和中标企业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学校食堂物资配送工作。供货商对所供应的物资必须实行“三包”,承担所供物资的一切法律责任,自负盈亏。全 各教育单位必须按规定渠道采购物资,并及时结清货款,不得截留、扣押和挪用食堂物资货款;对违规采购或采购时敷衍塞责、麻痹大意、不按规定程序操作,造成损失和安全事故的,将严肃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和学校负责人的责任。

(四)市教育局要按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确定具体的抽查对象和内容,制定抽查事项清单和“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三、建立监管对象名录库

市级教育监管对象名录库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明确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管的学校或教育机构,按照全面覆盖、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包括市职校、各中小学、幼儿园共264个。抽查组织科室可针对不同的抽查事项,根据监管对象的类别确定不同的随机抽取范围。

四、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局机关相关股室负责人构成。局机关相关股室负责人作为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可对本局所有随机抽查事项进行检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定期更新。

五、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通过电子抽签方式,从监管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六、组织实施

1.制定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每年4月底前,由随机抽查事项所涉及的业务处室提出“双随机”抽查计划,经审核审批股审批汇总、局领导审定后,统一公布实施。业务股室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也可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提出“双随机”抽查需求,经审核审批股初审,并报局领导审定后予以增补。

2.“双随机”抽查的启动。根据年度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含抽查项目、实施时间、抽查目的、执法人员数量、执法检查方式、保密要求以及检查结果运用等),启动“双随机”抽查。

3.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根据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按照“双随机”机制要求,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被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确有其他重要公务无法参加的,按抽取先后顺序依次进行递补)。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4.开展执法检查。指派一名干部为执法检查组组长,带领执法检查人员,根据工作方案,对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进行执法检查。

5.“双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随机抽查事项对应的监管对象总数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对涉及安全和民生的重点监管领域,以及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监管对象,可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6.抽查结果运用。针对监管对象名录库逐一建立诚信档案。检查结束后,应形成执法检查报告,于抽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在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推送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监管对象的社会信用记录,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行政处罚要件的,要及时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做到“惩处一例,警示一片”,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增强监管对象守法的自觉性。

七、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双随机”抽查是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一项重大部署,各有关股室务必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学习研究,做好随机抽查方案的细化和落实,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检查水平,确保随机抽查工作取得实效。按照市政府文件确定的时间进度要求,及时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2.程序规范,档案齐全。要严格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对同一监管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避免任性执法、执法扰民。“双随机”抽查的发起、随机抽取过程、检查结果运用等要做到档案齐全,全程留痕,主动接受监督。

3.加强宣传培训。随机抽查是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及时总结随机抽查工作经验,不断完善“双随机”工作机制。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监管能力和水平,确保监管质量;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使监管对象和广大人民群众能够理解和支持,为顺利推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实施“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万宁市教育局实施“双随机”抽查规范

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第16篇: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8项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8项)

第一项 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限值标准进行检测,并如实出具检测报告;

(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所使用的相关计量器具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规范要求;

(三)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时报送排气污染检测信息;

(三)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现场检查。 (二)台帐、资料核查。

(三)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工作中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调查处理。

采取日常巡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日常巡查每季不少于1次,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检测车间现场检查、视频实时监控、抽查暗访等措施,发现检测机构违反技术规范要求、程序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作出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工具);(二)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三)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五)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案卷移交法规科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2013年4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的规定,“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自治区确定采用的国家排气污染检测方法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并出具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

(二)定期进行比对试验,开展内部检测线的比对和仪器设备的校准;

(三)不得从事机动车排 2

气污染治理维修业务;

(四)确保计算机网络畅通,数据传输符合有关要求;

(五)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按照第二十八条“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第二项 对县(区)减排工作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区)人民政府

二、监督检查内容

完成年度污染减排工作实施方案中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1)减排工程是否按期完成;(2)企业环保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3)辖区内造纸产量控制是否符合年度减排要求; (4)辖区内水泥熟料产量控制是否符合年度减排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减排半年度检查:通过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上半年减排工程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3

(二)减排年度检查:通过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全年减排工程项目完成情况、造纸产量控制及水泥熟料产量控制等指标进行考核;(三)五年减排核查:通过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十二五”期间减排工程项目完成情况、辖区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进行考核。

采取日常巡查、专项督查和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家减排单位;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面不少于10%;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抽查面不少于20%。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确定县(区)年度减排工作任务及五年减排计划任务;(二)结合国家核查对各单位辖区减排工程进行半年和年度减排核查;

(三)配合国家开展日常核查和每半年定期核查及年终核查核算;

(四)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督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每年初审查并确定县(区)减排工程年度计划;(二)每年结合国家核查对县(区)减排工程进行上、下半年各一次核查; 4

(三)对年度减排工程未完成,或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考核机制。将污染减排作为县(区)综合考核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惩罚机制。对减排工程未按时间要求完成、减排工程建设和运行未按要求执行的县(区)进行通报、挂牌督办,并实行区域限批。

第三项: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用于北海市县级以上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水库等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及可能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物排放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开展对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工作;

(二)开展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及相关流域、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保护区内的各类标识、标牌及警示标志等设施完善情况,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应急预案落实情况,是否存在非法新建、改建、扩建影响饮用水源的建设项目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现场检查、定期巡查、定期监测、饮用水源执法专项检查、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等方式开展饮用水源的监管工作。

(一)现场检查辖区内饮用水源,全面掌握涉及饮用水源安全的排污企业和建设项目,及其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二)通过查阅排污企业和建设项目的台帐资料、在线监控、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检查;

(三)对专项执法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尤其是涉及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的重污染企业,要实行限期督办,确保整治到位。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一律立案查处。

(四)定期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

采用日常巡查、专项督查和定期监测的方式进行。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1个饮用水保护流域或者3家区域内企业;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面不少于30%。定期监测,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每季度不少于监测一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6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排污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三)检查企业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情况; (四)有必要的对饮用水水源、区域内企业污染物排放进行取样监测。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采样工具); (2)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3)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5)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或汇总表; (6)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移交法规宣教科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涉及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第四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 (一)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二)建设项目评价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是否执行“三同时”制度; (四)建设项目正式投产,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是否通过验收合格。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建设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二)开展报告书项目的“三同时”跟踪管理,检查建设项目和配套的环保设施施工、建设、运行等情况; (三)开展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对投入试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

(四)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进行后督察,检查企业是否落实整改要求。

采取定期检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检查,报告书项目自审批后每三个月检查1次;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面不少于10%。

四、监督检查措施

要求建设单位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开展治理设施设计、建设、使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采样工具);(二)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三)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9

(五)对需要立案查处的,向市环境监管支队通报办理,并将现场检查等案件材料移交;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第五项 排污许可证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北海市环境保护局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排污单位许可证年度执行情况,主要核查排污单位年度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是否超过许可排放量和许可排放标准等相关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1月15日后进行排污许可证书面核查;(二)排放污染物情况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等方式; (三)排污单位进行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采取日常巡查、定期督查的方式进行。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3家持排污许可证企业。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面不少于10%。

四、监督检查措施

书面核查上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材料,现场核查企业排污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4)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11

(5)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6)检查情况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上记录,相关材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颁发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第六项: 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许可后续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单位以及辐射工作人员相关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单位以及辐射工作人员相关活动、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 北海市辐射环境与固体废物管理站对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等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随机开展每季度抽查。

开展放射源、射线装置和金属熔炼企业等电离辐射工作单位环境监督检查,确保重点单位2次/年,其他单位1次/年的监督检查频率。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许可审批工作和企业生产行为的过程性监管力度。

(2)配合自治区环保厅开展证前抽查或自行开展证前抽查,对发现不符合生产条件的单位,建议自治区环保厅不予发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严肃处理。

(3)不定期进行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督查,加强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事后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环保执法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获证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2)自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或配合参与由上级环保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专项检查行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3)获证企业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市环保局提交年度评估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年度评估报告。市环保局对企业的年度评估报告进行实地抽查。

(4)对发现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报自治区环保厅建议不予发证,并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的辐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报自治区环保厅建议取消辐射工作人员资格:(1)未按 14

相关规程从事辐射相关生产工作的;(2)未按规定对自身进行辐射防护和辐射剂量监测的;(3)企业检查人员未按相关规定进行检查的;未如实填写相关工作记录表格和工作检查表格的; (二)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定期提交年度评估报告的,当地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三)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符合变更、注销等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

第七项: 固体废物管理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转移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是否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的规定; 15

(二)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转移单位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转移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转移是否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日常检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每季度不少于1次。其它单位每年不少于2次。专项检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每年不少于1次,其它单位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面不少于30%。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加强在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及转移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和企业实施的过程性监管力度。

(2)以现场检查为主,现场查看企业收集、暂时贮存是否按照要求进行,转移是否按照要求转移,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严肃处理。

(3)不定期进行相关企业后续监管督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查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方式,对许可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二)现场检查,必须由2名以上环保执法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三)相关单位应当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对违反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项:规范案件查处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区)环境保护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各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行政处罚案件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调查取证,证据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的依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按照规范存档。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以开展案件评查工作的形式,对辖区内开展的案件材料进行评查。每年开展一次评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检查程序的合法性

包括取证人员的数量和资质,是否有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记录,调查取证人员是否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调查的义务。

(二)检查实体内容合法性 (1)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包括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客观联系,不同证据之间是否能够形成证据链。

(2)证据的真实性

证据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涂改、增减、篡改内容,证据制作修改的,是否有当事人签名或者压指印。

(3)证据的规范性

证据的构成要件是否齐全,是否有取证的事由、时间、地点、证据名称、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确认信息等要素,具体要求可参考《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环办〔2011〕66号)。

《调查询问笔录》应载明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基本信息;问答内容;被询问人对笔录的审阅确认意见;执法人员签名等内容。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应载明现场检查(勘察)的时间、地点、检查人和当事人基本信息;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书证、物证;现场拍照、录音、录像、绘图、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情况;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的事实;检查人和当事人的确认信息等内容;现场图示要注明绘制时间、方位。

环境监测报告,应载明监测机构的全称,监测机构的国家计量认证标志(CMA)和监测字号,监测项目的名称、委托单位、监测时间、监测点位、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检测分析结果,监测报告的编制、审核、签发等人员的签名和监测机构的盖章,并附取样记录。

鉴定结论,应载明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鉴定依据、使用的技术手段、鉴定部门、鉴定人鉴定资格、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4)案件调查报告的规范性

案件调查报告应重点稽查报告的完整性、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违法证据是否确凿、所提处理处罚建议是否合法四项内容。

完整的案件调查报告应包括案由、调查过程、主要证据、调查结论、提出的处理处罚建议等基本要素。调查的环境违法事实应具体、详实,且构成要件与适用法条的描述一致。收集的证据应足以证明当事人实施了相应的环境违法行为,且不同证据之间 19

能够形成证据链(无需所有证据类型齐全),所提处理处罚建议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制定评查方案,安排评查人员);(二)持有效执法证、对案件了解并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开展评查,人数不得少于3人; (三)实施书面检查; (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五)对评查的结果进行通报,监督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将案件承办情况、规范环保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发生出错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和纠错。

第17篇: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10项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10项)

第一项:建筑市场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在建建筑工程(审批权限内,下同),包括在建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各方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建设、施工各项基本建设手续办理情况;

(二)项目施工班子、监理班子到位情况及有关责任主体和人员的资质和执业资格情况;

(三)工人工资支付情况;

(四)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等及企业是否存在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

(五)超越企业资质范围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常规监督检查:对项目进行日常巡查;

(二)联合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参加局里组织各部门参加的综合执法检查,对抽查项目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三)专项监督检查:对有举报,或者有迹象涉嫌违法的单位和个人重点开展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发现的隐患可以马上整改的立即要求落实到位,一时不能落实的,限定时间进行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建筑市场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签发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存在违反建筑市场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处理,并对有关人员通报批评。

六、监督检查处理

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存在违反建筑市场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二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等责任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建设手续(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情况;

(二)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常规监督检查:对项目进行日常巡查;

(二)专项监督检查:对报建项目进行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发现的隐患可以马上整改的立即要求落实到位,一时不能落实的,限定时间进行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未批先建行为,报告上级行政机关,由上级机关依法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未批先建行为,进行警告,责令整改。

第三项:房建市政工程质量监管

为规范建设行业各方主体行为,保证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

强化政府监督管理,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及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法纳入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及人员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一)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未经过工程勘察设计就进行施工的或者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2.施工图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情况下,擅自进行施工;

3.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4.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5.未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6.未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保证原始资料真实、准确、齐全;

7.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8.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9.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0.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11.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未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12.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未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即交付使用;

13.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二)监理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未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或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3.未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4.未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5.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6.未按照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理工作。

(三)施工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未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或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或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未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未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4.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偷工减料;

5.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未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未

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8.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未负责返修;

9.未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10.未按照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工程施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展执法检查。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现场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针对工程质量通病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督查整改或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五)日常监督检查。由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四、监督检查措施

我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项目的相关单位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管理文件、原始凭证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要求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有关单位、项目可责令限期整改,

并视问题严重程度和整改完成情况依法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等。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我局汇总。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罚,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2.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3.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4.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5.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6.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7.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8.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9.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10.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11.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12.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13.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14.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1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二)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4.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5.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6.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三)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4.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5.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6.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7.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8.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

为规范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行为,保障辖区内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强化政府监督管理,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房建市政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单位及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法纳入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及人员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重点检查:

(一)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未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或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设施和器材;

5.未按要求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6.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或个人。

(二)监理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三)施工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未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未依法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3.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4.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5.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6.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7.未按规定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专家论证,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8.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9.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10.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

11.未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不符合安全性要求,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12.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13.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1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1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

1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17.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18.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19.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20.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

21.未组织一线施工人员开展每次施工入场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2.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展执法检查。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现场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针对各类安全隐患、特殊气候条件、特殊时间段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五)日常监督检查。对在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发证前检查、发证后开展监督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我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项目的相关单位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管理文件、原始凭证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要求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有关单位、项目可责令限期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等。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我局汇总。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罚,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二)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未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的,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我局将建议上级行政机关给予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项:村镇建设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区辖各镇、乡、村及其项目建设。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实施上级城镇化发展战略、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指导镇、乡、村庄建设;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农村危房改造,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辖区内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文件材料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检查、会议检查、抽样调查、年度或年中考核。

五、监督检查程序

了解相关情况,现场检查抽查,公布或曝光存在重大问题。

六、监督检查处理

总结工作成绩经验,对存在问题进行向上报告,按照有关程序约谈单位领导,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第六项:房屋市政工程勘察质量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勘察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的单

位及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法纳入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及人员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重点检查:

(一)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没有提供勘察工作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未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压缩合理的勘察工期;

2.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设施和器材。

(二)勘察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工程勘察企业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企业名义承揽勘查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业务;

2.未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未依法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3.勘察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4.未按要求编制工程项目勘察方案; 5.未按勘察方案布置孔位或勘探孔位数量不够、深度不够; 6.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7.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8.施工人员没有取得上岗证或施工人员与报告人员名单不符。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展执法检查。我局对监管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实施日常检查。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现场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针对工程质量通病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由我局自行组织开展。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督查整改或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档案材料的审查和审批程序的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勘察成果报告的有关文件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勘察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纠正勘察施工中违反国家规范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等。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我局汇总。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

21

罚,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我局。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严重程度,对检查对象进行区分处理:

(一)违规行为轻微,可以及时纠正、规范,并对社会不会产生影响或影响轻微的,应对被检查企业进行口头或书面告诫,并要求立即改正、规范;

(二)违规行为较重,已经产生实际后果,可能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限期整改并要求积极补救,消除违规后果。

第七项 :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家庭及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家庭。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是否存在出售、出租、出借、赠与、闲置、抵押(除按揭外)、擅自改变住房使用性质等违规现象。

(二)公共租赁住房是否存在闲置、转借、转租、擅自调换、擅自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不缴纳房租等违规现象。

22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小区物业反映情况、抽查和收集举报信息等方式,对经济适用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被举报或者有迹象涉嫌违规的住户房屋进行现场调查,责令存在违规行为的住户限时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住户发出整改通知单。

六、监督检查处理

责令存在违规行为的住户限期整改,并视违规严重程度和整改完成情况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报告由其作出行政处罚或处理。

第八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家庭。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继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二)保障对象缴纳的租金标准是否与其收入情况或群体类

23

型相符。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小区物业反映情况、抽查和收集举报信息等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及缴纳的租金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被举报、有迹象表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缴纳的租金标准与收入情况或群体类型不相符的保障对象进行现场调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对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发出取消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对缴纳的租金标准与其收入情况或群体类型不相符,但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作出相应调整。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取消其保障资格。

(二)对缴纳的租金标准与其收入或群体类型不相符的家庭,作出租金调整。

24

第九项:对委托区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实施事项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北海市铁山港区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二)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三)审批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四)审批的权限是否属于委托下放的范围。

二、监督检查方式 抽查。

三、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档案材料的审查和审批程序的检查,监督检查区墙改办受委托实施审批的执行情况;开展行政约谈、加强行政指导。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组建监督检查小组;

(二)进行实地检查,或集中检查抽查档案。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严重程度,对检查对象进行区分处理:

(一)违规行为轻微,可以及时纠正、规范,并对社会不会产生影响或影响轻微的,应对具体审批部门进行口头或书面告诫,并要求立即改正、规范;

(二)违规行为较重,已经产生实际后果,可能

25

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应通过书面和口头告知审批机关,限期整改并要求积极补救,消除违规后果;

(三)违规行为严重或属于

(一)、

(二)种情况但拒不改正的,取消相关审批机关的受委托审批权限,同时要求其积极配合消除违规后果,不配合的通报相关监察部门。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严重程度,对检查对象进行区分处理:

(一)违规行为轻微,可以及时纠正、规范,并对社会不会产生影响或影响轻微的,应对具体审批部门进行口头或书面告诫,并要求立即改正、规范;

(二)违规行为较重,已经产生实际后果,可能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应通过书面和口头告知审批机关,限期整改并要求积极补救,消除违规后果;

(三)违规行为严重或属于

(一)、

(二)种情况但拒不改正的,取消相关审批机关的受委托审批权限,同时要求其积极配合消除违规后果,不配合的通报相关监察部门。

第十项:对委托北海市铁山港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管理站实施事项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北海市铁山港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26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的范围是辖区内委托执法的范围:

辖区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情况。

对工程实体有质量安全隐患、责任主体或使用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依法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罚建议上报我局处理情况。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

对辖区内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测情况。

对辖区内预制构件和预拌砼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情况。 受理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投诉情况。 对建筑起重机开展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情况。

二、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和抽查。

三、监督检查措施

(一)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二)对受委托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方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方可以解除委托行政执法;

(三)与受委托方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7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组建监督检查小组;

(二)各监督检查小组分头进行实地检查,或集中检查抽查档案。

(三)根据投诉举报等临时开展专项检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严重程度,对检查对象进行区分处理:

(一)违规行为轻微,可以及时纠正、规范,并对社会不会产生影响或影响轻微的,应对具体审批部门进行口头或书面告诫,并要求立即改正、规范;

(二)违规行为较重,已经产生实际后果,可能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应通过书面和口头告知审批机关,限期整改并要求积极补救,消除违规后果;

(三)违规行为严重或属于

(一)、

(二)种情况但拒不改正的,取消相关审批机关的受委托审批权限,同时要求其积极配合消除违规后果,不配合的通报相关监察部门。

(四)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由受委托方负责办理行政复议答辩、行政诉讼应诉的一切事宜,并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相关费用(含案件诉讼费、相关差旅费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由受委托方对此承担实际法律责任和其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赔偿、行政处分等责任)。引发国家行政赔偿的,由受委托方承担实际行政赔偿责任(筹资、支付及其他责任)。受委托方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

28

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方自行承担。

29

第18篇: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推荐)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委托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社会机构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监督检查

依据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设立办理部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社会机构进行指导、检查、监督的职责,为切实做好机动车登记业务的监管工作,制定以下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机动车经销商、二手车市场设立办理部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机动车登记业服务站办理的有关机动车登记业务工作,对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的报废车辆拆解现场监销工作,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通过系统远程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2、监督检查内容

对机动车登记业务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机动车登记业务实施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2)机动车登记业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 (3)机动车登记业务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4)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巡查、倒查等方式进行,或者采取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4、监督检查程序

(1)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对相关社会机构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上级部门部署或者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内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社会机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2)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5、监督检查措施

(1)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等,组织人员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2)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托计算机信息系统对机动车登记业务进行预警、分析、核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

(3)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定期抽查各受托社会机构办理部分机动车登记的纸质档案,检查机动车登记是否规范。

6、监督检查处理

受托社会机构及其派驻公安民警或工作人员在办理机动车登记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管理)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 (2)无权限或者超权限实施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

(4)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业务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计算机业务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

(5)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

(6)违反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业务办理条件或者提交证明、凭证的;

(7)向他人泄漏、传播计算机业务系统密码,造成系统数据被篡改、丢失或者破坏的; (8)强令社会机构违反本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

(9)利用职务或业务职权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泄露机动车所有人相关信息,并造成损失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公安民警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行政执法(管理)过错: (1)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行政执法(管理)行为改变的;

(2)不可抗力或者因紧急避险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行政执法(管理)过错的; (3)机动车所有人或申请人的违法过错造成的行政执法(管理)过错;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追究行政执法(管理)过错责任的情形。 追究行政执法(管理)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诫勉谈话; (2)通报批评;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5)离岗培训;

(6)暂停、中止或撤销岗位上岗、机动车查验员、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资格; (7)调离执法岗位;

(8)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9)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

(10)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11)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2)暂停、中止或取消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授权;

(1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4条予以处理。 (1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形式。

(二)对行业场所的检查

一、检查对象

1、各旅馆业、典当业、印章业、印刷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机动车修理、旧机动车交易、二手手机交易等特种行业;

2、各类歌舞、量版式KTV、酒吧、夜总会等娱乐服务场所;

3、各旅游景区。

二、检查内容

1、各类证件是否齐全;

2、是否进行实名登记;

3、是否对营业情况建立档案;

4、是否制订安保方案,聘请保安人员;

5、是否与辖区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

6、所安装的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是否正常;

7、是否在场所内部存在“黄、赌、毒”等违法犯罪;

8、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规定。

三、检查方式

1、实地抽查检查;

2、开展明查暗访;

3、责成辖区派出所核查;

四、检查措施

贯彻落实省公安厅专项行动和明查暗访相结合。

五、检查程序

1、根据省公安厅方案或通知要求,成立检查小组,抽调组成检查人员;

2、到各个乡镇开展明查暗访检查;

3、对检查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

六、检查处理

1、派出所视情况警告、罚款、限期整改;

2、定时不定时检查整改情况。

(三)对公务用枪配备单位公务用枪安全管理的检查

一、检查对象

全县所有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各配枪部门,配枪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服务公司)。

二、检查内容

1、公务用枪配备情况。对所有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单位部门进行全面检查,逐枪、逐弹进行清点核对,彻底查清枪支弹药品种、数量和管理状态。

2、公务用枪配备人员情况。对所有配枪人员、枪支管理人员,逐人见面检查,严格审查其配枪条件和现实表现,坚决清除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人员,严格加强涉枪人员管理。

3、公务用枪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对配枪单位落实枪支安全管理责任、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坚决堵塞管理漏洞,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4、公务用枪保管设施情况。对所有枪支弹药保管库(室、柜),要逐库、逐室、逐柜进行排查,逐项检查人防、物防、技防情况,严格落实有关安全防范要求。

5、培训、考核工作情况。对配枪人员、枪支管理人员的日常教育、培训、考核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切实提高其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管理使用枪支技能。

三、检查方式

1、现场检查;

2、台账验证。

四、检查措施

根据省公安厅下发检查通知或定时不定时检查。

五、检查程序

及时发现公务用枪配备单位存在的问题,当场或书面通知等形式提出整改意见。

六、检查处理

现场警示、当场整改、限期整改。

(四)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的检查

一、检查对象

(一)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

二、检查内容

按照公安部相关规定,根据省公安厅要求,统一组织县内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填报《年度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申请审批表》。

三、检查方式

(一)检查相关单位的配枪资格和配备限额;

(二)通过枪支管理信息系统,检查各配枪单位的枪支管理工作情况;

(三)检查填报的《年度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申请审批表》是否规范。

四、检查措施

(一)认真核对上报的《年度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申请审批表》,及时发现填报错误;

(二)检查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的枪支管理工作台帐;

(三)实地检查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情况。

五、检查程序

(一)深入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开展实地检查,及时发现涉枪支管理方面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二)及时收集、核对、汇总《年度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申请审批表》。

六、检查处理

(一)认真核对上报的《年度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申请审批表》,如发现错误,及时指导相关单位修改。

(二)对发现的枪支管理安全隐患和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相关单位予以整改;

(三)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立案查处;

(四)对涉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查办。

(五)对公务用枪持枪证件使用管理的检查

一、检查对象

各类公务用枪配备单位及其人员;

二、检查内容

(一)公务用枪配备单位及其人员依法申领公务用枪枪证、持枪证的情况,是否存在不及时、不规范申领;

(二)公务用枪配备单位落实公务用枪安全保管措施情况,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

(三)公务用枪配备单位、人员是否严格执行枪支(弹药)保管、使用等各项管理制度;

(四)公务用枪配备单位、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使用枪支的现象;

三、检查方式

采取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内部监管主要通过日常检查、指导等形式,及时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外部监督主要通过开展调查研究、召开会议、接受投诉举报等形式,及时发现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四、检查措施

(一)现场查验公务用枪配备单位、人员的枪支及持枪证件;

(二)现场检查公务用枪配备单位的枪支(弹药)管理台帐、档案资料;

(三)现场检查公务用枪配备单位的枪支(弹药)保管场所和设施;

(四)落实省公安厅统一开展专项检查、整治活动,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制度。

五、检查程序

(一)日常检查:通过下基层派出所,及时发现派出所公务用枪中存在的问题,当场或书面通知等形式提出整改意见;

(二)专项检查整治:根据省公安厅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全县的专项检查、整治行动,重点解决公务用枪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及时收集、处置群众相关举报、投诉信息,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六、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的公务用枪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相关单位、人员予以整改;

(二)对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三)对涉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及爆破作业人员的检查

一、检查对象

在我县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二、检查内容

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主要检查:

(一)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否依法规开展爆破作业活动;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

(三)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应当变更、撤销等情形;对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主要检查:

(一)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是否依法依规开展相关从业活动;

(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情况;

(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资质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应当变更、撤销许可等情形;

三、检查方式

采取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内部监管主要通过日常检查、指导等形式,及时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外部监督主要通过调查研究、召开会议、接受投诉举报等形式,及时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检查措施

(一)实地检查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情况,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作业活动情况和现实表现情况;

(二)检查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台帐,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台帐;

(三)检查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作业方案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四)根据省公安厅统一部署,开展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整治活动,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

(五)指导派出所加强对监督检查对象的日常检查;

(六)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网站(电子邮箱)、来信来函通讯方式等,广泛收集各种举报投诉信息。

五、检查程序

(一)深入爆破作业单位开展实地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当场提出或核发通报(整改通知书)等形式提出整改意见;

(二)及时收集、处置群众举报、投诉信息,依法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作业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六、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相关单位予以整改;

(二)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立案查处;

(三)凡存在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罚,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涉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查办。

(七)职权名称:对执法事项及行为的监管

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加强对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内部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结合我县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1、监督检查对象

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

2、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1)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

(2)刑事立案、销案,实施侦查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和执行刑法等刑事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和适当; (3)有关治安管理、户籍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4)使用和执行行政拘留、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和适当; (5)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侯问室等限制人身自由场所的执法情况; (6)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7)国家赋予公安机关承担的其他执法职责的履行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和制度进行的监督;

(2)对起草、制定的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进行法律审核; (3)对疑难、有分歧、易出问题的案件,进行案件审核;

(4)对刑事执法、行政执法的重点环节、易出问题的刑事、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进行审核;

(5)组织执法检查和执法质量考核评议; (6)组织专项、专案调查;

(7)重点案件督办和重大执法活动、事项的监察; (8)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听证、复议、复核; (9)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10)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相关规定,依职权确定的其他方式。

4、监督检查程序

(1)组织专人现场检查台账,查阅案卷; (2)两人以上明查暗访;

5、监督检查措施

对内部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合法、不适当的执法活动,由执法监督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经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对错误的处理决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2)对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3)对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和命令的有关人员,可以停止执行职务;

(4)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已经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需要给予国家赔偿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国家赔偿;

(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公安内部执法环节存在程序不完备或者处理意见错误的,可由执法监督主管部门通知纠正。

对本级公安机关的业务部门、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做出的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不适当情形的,可由执法监督主管部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限期纠正。

本级公安机关已经办结的案件或者执法活动存在违法或者不适当情形的,由执法监督主管部门或者相应的业务部门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改正。

6、监督检查处理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监督主管部门可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1)接到《执法问题查询通知书》的公安机关或者业务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答复或者拒绝答复的;

(2)接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不按要求期限纠正,不申请复查的; (3)对上级公安机关做出的撤销、变更决定或者复查决定拒不执行的; (4)其他拒绝或者阻碍执法监督活动顺利进行的。 公安机关的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在执法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责任人和执法监督主管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模范遵守法律,秉公执法,依法办事。对不严格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后果严重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9篇:专利纠纷裁决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专利纠纷裁决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专利纠纷裁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专利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蚌埠市科技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3项,项目名称:专利纠纷裁决。

一、监管任务

市科技局是蚌埠市范围内专利权纠纷的裁决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安徽省专利条例》负责争议裁决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事中监管

市科技局应严格执行公正、公开制度。

(一)是否公示争议裁决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是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是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二)是否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是否依法按规定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是否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三)是否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

(四)是否公示争议裁决结果。主办科室在裁决生效后,是否督促争议当事人自觉履行。

三、事后监管

(一)裁决结果公示。市科技局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专利纠纷裁决结果。

(二)裁决后跟踪检查。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不依法自觉履行裁决的,交由法院强制执行。

(三)监督检查。落实跟踪检查、抽样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对受理、审理、裁决、执行各阶段是否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各项制度,是否严格执行争议裁决申请受理标准,是否严格执行调查取证两人以上,依法合理调解,公正裁决审理制度,是否严格执行争议裁决会审制度,进行跟踪问效。

(四)社会监督。市科技局公布监督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接受争议裁决事项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后,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电话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四、责任追究

(一)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于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科技局在专利纠纷裁决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专利主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保障措施

市科技局要高度重视专利纠纷裁决监管工作,按照受理审核、批准决定与监督检查职能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六、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安徽省专利条例》

第20篇:开采矿产资源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为加强对开采矿产资源审批许可的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矿区范围划定及取得开采矿产资源审批许可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2.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是否符合许可证核定的矿种、范围,是否符合《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

3.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4.是否存在许可证件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5.是否存在欠费情况。 6.三率是否达标。

7.上年度年检发现问题是否整改到位。8.是否有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年检。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要求取得采矿许可的企业定期上报年度报告书,对企业开展年度检查,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二年不合格由原发证机关注销采矿许可证。

- 1

事中 事后监管工作汇报
《事中 事后监管工作汇报.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