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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23:19: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加强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规范投资行为,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特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项目法人;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现代畜牧业示范区,下同)经发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项目立项审批。单位提交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所附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工程咨询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客观性和准确性;项目单位是否履行审批程序;立项审批是否有越权行为;审批依据是否充分、审批流程是否合法、审批结果是否合理。

(二)项目建设实施。检查项目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有关情况,项目相关批复文件执行情况,以及项目法人组建、资金落实、投资概算、开工建设等有关情况。

(三)监管职责履行。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经发部门是否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集中开展1次专项检查,上级部门或市委市政府另有安排的,适时调整。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汇报。听取项目单位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计划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查阅资料。查阅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合同、账簿、凭证;核实建设项目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有关情况;可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必要说明,并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实地查看。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形象、进度和建设内容。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配合上级部门的专项稽察、督导检查程序。按照上级部门的工作安排,及时通知相关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经发部门做好稽察、检查准备,并全程参与上级部门的专项稽察和督导检查工作。收集整理稽察检查意见,督促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经发部门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部门。

(二)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专项监督检查程序。制定监督检查方案,下发通知,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实施监督检查,采取定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检查项目有关情况;反馈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向被检查项目单位和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经发部门现场反馈检查意见;督促落实整改,必要时安排复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5月国家发改委令11号)、《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国务院令第613号)、《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2002年10月省政府令第146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切实加强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查或备案的能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的编制、实施、运行管理单位;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现代畜牧业示范区,下同)经发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建设方案中节能要求落实情况。项目建设方案中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路线、工序(系统)用能工艺、用能设备选型、辅助和附属生产设施等,是否严格按照能评要求设计并实施,是否满足节能相关标准、规范等。

(二)节能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已通过审查的能评文件中各项节能技术措施是否完全采用,各项节能技术措施是否按照能评要求的深度实施等。

(三)节能管理措施落实情况。项目能源管理机制是否健全;节能管理制度是否完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是否满足《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要求等。

(四)能效水平落实情况。在建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主要工序(装置)单耗的预测数据;竣工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主要工序(装置)单耗的验收(考核)数据;投产运营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主要工序(装置)单耗的统计(运行)数据,是否满足国家或行业能效标准,是否达到能评所提要求等。

(五)设备能效落实情况。项目通用设备能效水平是否满足一级能效要求;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是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是否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设备等。

(六)能源消费总量落实情况。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及对所在地能源供应影响是否满足能评所提要求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市发展改革委对本级审查或备案的能评项目,实行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的方式。

(二)配合国家、省发展改革部门开展能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勘察、采样、拍照、录音、录像、笔录等。

(二)查阅、复制或者摘录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账目等。

(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有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等。

(四)对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能源使用状况进行检测或分析评价等。

(五)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督检查项目抽选。

1.在各年度已审查或备案的能评项目中,市发展改革委随机抽查一定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随机抽查率不低于5%。

2.在各年度已审查或备案的能评项目中,市发展改革委在重点范围内选择一定数量项目开展监督检查,主要包括高耗能行业、综合能耗大于1万吨标煤的项目等。检查数量不低于总数的10%。

(二)监督检查前期准备。

1.组建监督检查队伍,主要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监察中心、节能评审单位、行业专家等相关人员。

2.按照选定项目清单,联系相关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经发部门、建设单位提前准备检查材料。主要包括:

(1)主要设计及施工技术文件。

(2)主要耗能设备技术协议、招投标文件、供货合同。 (3)竣工验收资料。 (4)能源消费统计及相关财务台账。

(5)节能管理文件,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一览表。 (6)能评自查报告。

(7)节能评估报告及节能审查意见。 (8)其他能评相关材料。

(三)现场监督检查

1.建成运营项目,建设单位对节能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汇报;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对照节能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介绍设计及在建情况。

2.查阅项目能评相关材料,核算项目主要能效指标、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等。

3.现场检查建设方案(工艺、设备)、节能措施落实情况,项目有无采用落后工艺、设备等。

4.检查节能管理制度及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等。 5.通过拍照、录像等手段,采集并保留现场证据。 6.必要时组织实测机构针对项目实际情况,开展具体相关检测和复核工作。

7.梳理总结项目存在问题,与建设单位初步交流核证,研究提出整改建议和意见。

(四)监督检查总结

各项检查结束后,检查小组编制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报告,主要包括能评落实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等。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于基本落实能评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针对存在问题在限期内整改,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整改报告。

(二)对于与能评要求有差距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应针对项目存在问题下发整改通知。建设单位应据通知要求抓紧组织整改工作,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整改报告。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复检。

(三)对于与能评要求有较大差距项目,市发展改革委采取追究责任、通报批评等处理措施。建设单位对可整改部分应抓紧整改,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整改报告。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复检。

(四)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据《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通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9月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方式核准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切实加强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核准的事中事后监管,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及项目法人;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现代畜牧业示范区,下同)经发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核准内容是否填写齐全,与相关批复文件是否一致,招标估算金额填写是否准确;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申请不招标的,是否符合不招标的条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二次招标未果的,是否符合不再进行招标的条件;招标方式为邀请招标的项目,是否符合邀请招标的条件;招标组织形式为自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是否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是否违反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规定;是否在发改部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信息;是否符合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条件。

(二)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经发部门是否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听取汇报。听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核准履行法定程序情况汇报,并对相关问题提出质询。

(二)查阅资料。查阅并核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核准文件有关情况,必要时可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说明,并取得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三)了解情况。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事中监管。项目单位在提交工程建设项目核准、审批申请时,一并提出招标事项的核准申请内容;也可单独提出招标事项的核准申请或变更申请。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补正材料,补正不符合的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核准文件送达申请人。

(二)事后监管。制定监督检查方案,下发通知,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实施监督检查,采取定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检查项目有关情况;反馈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向被检查项目单位和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经发部门现场反馈检查意见;督促落实整改,必要时安排复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国务院令第61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权限内资金安排使用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市级政府性资金(含切块安排资金,下同)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使用市级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现代畜牧业示范区,下同)经发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金申请。是否存在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资金行为;以“切块”方式安排的资金,各县区是否严格按照确定的投资方向、领域和要求,将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

(二)资金使用。资金拨付是否足额及时;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和概算组织实施;是否存在转移、侵占或挪用资金行为;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到位;是否执行财务、会计制度。

(三)其他情况。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落实;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经发部门是否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或专项稽察。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全面检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二)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三)结合宏观政策、总体规划等落实情况检查推进工作,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四)每年年中和年底,对部分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度开展集中调度。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专项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方案。下发通知,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2.实施监督检查。采取定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检查资金使用管理有关情况。

3.反馈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向被检查项目单位和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经发部门现场反馈检查意见。

4.督促落实整改。必要时安排复查工作。

(二)对切块安排资金进行专项稽察、督导检查的程序。通知相关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经发部门做好稽察、检查准备,并全程参加专项稽察和督导检查工作;收集整理稽察检查意见,并督促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经发部门落实整改措施;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部门。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6月国家发改委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含市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和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促进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政府融资资金的项目;中央、省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市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投资项目。相关项目涉及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情况。

(二)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建设程序履行和规划计划执行情况。

(三)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情况;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执行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竣工验收等情况。

(四)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五)参建单位的履职情况。

(六)项目投资绩效评价情况。

(七)相关行业和县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经发部门)执行国家、省和我市的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常规性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年度重大项目监督检查计划,对计划内项目开展现场检查,检查类型包括对单个项目的检查、对单类项目的检查和市级部门之间、市与县区之间的联合检查。

(二)专项性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委围绕年度中心工作,针对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投资管理热点问题、项目建设难点问题,确定监督检查任务,对投资项目实施和政策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性监督检查。

(三)特定性监督检查。对领导批办、上级委托、部门移交和群众举报的重大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情况。

(二)查阅项目资料。

(三)进入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施工、仓储、检测和试验等场所进行查验。

(四)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人员就有关问题提交书面说明。

(五)向监察、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了解情况,开展联合检查。

(六)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等形式收集资料和取证。

(七)参加被检查单位召开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八)查询被检查单位与检查事项有关的银行账户,并依法取得或者复制有关资料。

(九)根据发现的问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竣工决算等相关参建单位和中介机构进行延伸检查。

(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检验、鉴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查准备。成立检查组,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项目,准备相关资料。

(二)下发通知。提前若干天向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经发部门发出检查通知书。

(三)现场检查。检查组根据方案要求,深入项目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四)出具报告。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及时提交检查报告;报告经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印发。

(五)结果处理。被检查单位违反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

(六)组织复查。市发展改革委适时组织检查人员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交复查报告。复查合格后,应当终止对被检查项目的处理。

(七)立卷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东营市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加强东营市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认定的监管工作,依据《东营市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市级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

二、监督检查内容 实验室总体运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形式及措施

以定期评价为主要监督检查形式。每两年评价1次,奇数年为评价年。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数据采集。评价年的3月31日之前,市级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二)数据初审。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评价方式。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评价材料进行核查,并依据评价标准进行评价、打分,形成评价结果。

(四)评价结果。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查确认后,正式向社会公布。

五、监督检查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资格:

(一)连续2次评价低于65分,或评价低于60分。

(二)不按时提交评价材料。

(三)承担单位自行要求撤销。

(四)承担单位被依法终止。

(五)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或瞒报等行为。

(六)有其他有关情况,造成严重后果。

(七)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投资领域的宏观调控,强化投资项目政府监管,规范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特制定以下查处制度。

一、查处范围

(一)全市重大建设项目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

(二)全市政府性投资、融资和管理项目中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

(三)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市内重大建设项目违法违规案件。

(四)市级以上机关及领导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的重大建设项目违法违规案件。

(五)其他需市发展改革委查处的重大建设项目违法违规案件。

二、查处程序

(一)项目稽察,确定违法违规行为。项目稽察时,需至少有2名以上稽察人员共同进行,稽察过程中可采取的措施包括:

1.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关于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2.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等。

3.通过稽察,确定建设项目从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到竣工验收整个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二)下达稽察整改意见。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稽察人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对经稽察认定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项目,稽察人员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并向项目单位下发整改意见通知,提出整改具体要求,明确整改时限,督促项目单位限期整改。

(三)落实整改意见。对于项目违法违规案件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经发部门督促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三、责任追究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发展改革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发展改革部门执法规范化建设,避免滋生执法腐败现象,真正实现执法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的适用,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山东省发改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裁量基准》、《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已在省发改委网站(http://www.daodoc.com)和市发改委网站(http://dypc.dongying.gov.cn)公布。

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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