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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QFLP政策最新规定(肖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2 21:42: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天津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合格境外

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要求

2011年11月15日,天津市发改委、金融办、商务委、工商局联合发布《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鼓励滨海新区先行先试。

一、外资PE基金准入门槛

1.天津要求股权投资基金规模原则上不能低于5亿元人民币(等值外币)。

2.试点股权投资企业的境外出资人,在其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美元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0亿美元。

3.出资人类型均要求是境外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捐赠基金、慈善基金、投资基金的基金(FOF)、保险公司等合格投资者。

二、具体要求

1.天津出台的QFLP制度,暂定的结汇额度为10亿美元。

2.天津要求外资PE基金先提交一份切实可行的投资规划,再按照投资规划给予相应结汇额度。

3.外资PE基金可将一次性针对若干拟投资项目申请结汇投资。

4.每个境外出资人在试点股权投资企业的出资额度至少达到1000万美元。

三、监管措施

5.外资PE基金必须到发改委备案,以便QFLP试点基金接受监管。

6.天津QFLP暂行办法试点外资PE基金需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天津市备案办及相关部门提交业务报告、托管银行有关资金过关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并在每个季度报告上一季度投资运作中的重大事件。

4.天津方面要求作为试点企业外汇资金结售汇的清算银行,须向天津市相关部门报送试点企业的每笔投资项目和资金结售汇信息。

四、国民待遇“待解”

1.目前上海与天津QFLP制度真正突破的,或许是外资PE基金管理人美元结汇参与人民币基金投资的基金身份界定问题。

2.在投资范围与项目审批流程方面,试点QFLP的外资PE基金能否最大限度享有国民待遇,在天津的暂行办法里,仍未见大突破。

3.是否面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项目投资范围的限制,仍是未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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