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退、辞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本公司业务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仍不改者,有权力辞退。
第三条公司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有辞职的权力。
第二章辞退管理
第四条公司对有下列行为的一者,给予辞退:
1.违背国家法令或严重的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2.累计三次旷工者。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贪污腐化或有其他不良行为,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
4.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5.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严重者。
6.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7.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8.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重大损失者。
9.品行不端、行为不检、屡劝不改者。
10.擅离职守为其他单位工作者。
11.1年内记过3次者。
12.泄漏商业或技术秘密,使公司蒙受损失的。
13.办事不力、玩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情节严重者。
14.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或因员工对所从事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15.为谋取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对公司有严重的欺骗行为的
16.年终考核成绩不及格,经考察试用仍不合格者。
17.因公司结构调整需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18.因触犯法律而被拘留、劳教、逮捕或判刑的。
19.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保质完成工作任务的。
20.违反员工守则中纪律处分中丙类行为的。
21、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上的必要者。
第五条本公司按第四条规定辞退员工时,必须事前通告其本人员工出具《员工辞退通知书》,预告期依据下列规定:
1.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未满1年者,10日前告知。
2.连续工作1年以上,未满3年者,20日前告知。
3.连续工作3年以上者,30日前告知。
第六条辞退员工时,必须由其直属主管向人力资源部门索取《员工辞退证明书》,并按规定填妥后,持证明书向公司有关部门办理签证,再送人力资源部门审核。
第七条被辞退员工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
第八条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九条被辞退的员工如果无理取闹、纠缠领导,以至于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将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人力资源部门在辞退员工后,应及时登记“人员调整登记表”。
第十一条本公司下属各分部、营业部辞退员工,必须经由公司人力资源处、副总经理审核批准方可执行。
第三章辞职管理
第十二条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人力资源部门索取《辞职申请书》,填写后交直属主管签发意见,再送交人力资源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公司员工无论经何种理由提出辞职申请,自提出之日起,仍需在原工作岗位上继续工作1个月。
第十四条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在离开公司前应向人力资源部门索要“移交清单”,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人力资源部门应向其发出《辞职通知书》并及时填写“人员调整登记表”。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公司员工辞退、辞职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将视其情况按有关规定做出适当处理。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修改、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所有。第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