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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八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20-03-03 11:38: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铁八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员工奖惩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员工奖惩办法。

第二条

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文化知识技术业务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

对员工实施奖惩,要把思想政治工作与经济手段结合起来,表彰先进,激励后进,惩处违反纪律的行为。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对违反纪律的员工,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第五条

奖励分为授予荣誉称号、物质奖励及其他专项奖励。

一、物质奖励包括奖金、奖品。

二、荣誉称号分为:授予先进集体、个人,先进生产(工作)者标兵、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等。在给予上述荣誉的同时,可发给一次性奖金。

三、其他专项奖励主要有科技进步奖、工法奖、QC成果奖、合理化建议奖、劳动竞赛奖、安全奖、质量奖、特殊贡献奖、常规考核奖励及个性化奖励等。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给予奖励:

一、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方面有显著成绩者;

二、在提高服务质量方面,为企业创造良好声誉者;

三、在节约费用、降低成本方面取得显著成效者;

四、有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并在应用过程中取得实际效果者;

五、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效益方面事迹突出者;

六、在工作中勇于创新,提出合理化建议成效显著者;

七、保护企业财产,防止或避免事故,使公司免受重大损失者;

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者。 第七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有权对所属单位及其员工行使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各项奖励;业务管理部门有权建议行使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列除特殊贡献奖外的奖励。

二、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列除特殊贡献奖外的奖励由业务部门提出建议,相关部门会签,分管领导同意,人力资源部审核,再报总经理批准。

三、授予先进集体、个人,先进生产(工作)者(标兵)的荣誉称号,由公司工会牵头,经自下而上的评选、公示等程序产生。

四、劳动模范由公司工会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推荐申报。 第八条

公司各种奖励标准和办法,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奖励的实施:

一、奖励实施归口管理。给予员工的奖励,经规定的权限单位批准后,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程序办理。

二、根据业绩、影响和经济效果的大小,全面衡量,准确地实施奖励。奖励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三、及时实施奖励。给予员工奖励,不仅是一项激励人、凝聚人的工作,而且也是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经常性的业务工作,因此,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员工,应及时给予奖励。

四、对于员工的奖励,在适当的会议上进行表彰,并颁发奖励证书或奖章,或在网上以及采用光荣榜等形式予以公布,宣传模范事迹,以示表彰和奖励。

五、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撤职或降职处分的员工在满一年以后,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员工在期满被批准分配正式工作以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与其他员工一样对待,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三章

第十条

员工过错(违纪)种类:

按照违反纪律行为的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危害程度,分为重大过错、较大过错、轻微过错三类。

一、重大过错

1、无故旷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逾期不归者;或虽经批准请假,但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续假而无故超假15天及以上的;

2、在生产(工作)中由于自己的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任务,经教育不改的;

4、超越职权范围擅自做主,对无关本职事件随便作答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5、在公务往来中,收取回扣(或小费)、礼品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不上缴的;

6、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影响极坏的;

7、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8、依法被刑事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较大过错

1、工作疏忽大意,造成公司财物损失和损坏,经济损失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下的;

2、未经批准使用公司设施、设备和工具器材的;

3、在公务往来中,收取回扣(或小费)、礼品价值在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下,且不上缴的;

4、不遵守公司考勤制度和劳动纪律,擅离工作岗位;或未经核准而先行离开工作岗位;或谎报请假理由经查证的;

5、经常无故迟到、早退的;

6、对顾客或同事不礼貌、不庄重、粗言秽语、出言不逊或恐吓威胁的;

7、挑拨是非、乱传闲话、影响团结、扰乱安宁(秩序)的;

三、轻微过错

1、无故迟到、早退或擅自调整班次的;

2、上班时干与工作无关的事;

3、工作或服务态度欠佳,达不到工作基本要求的;

4、违反公司员工行为规范,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条

对有过错行为的员工,应当分别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

行政处分的先后按照由轻至重排列,任何两种处分不能同时并用。

第四章

处分的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处分程序:

一、重大过错的处理

凡出现重大过错或一年内接到三次过错通知,由人力资源部门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查清事实,提出处理意见,经总经理或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可做出记过、记大过、撤职或降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的处理,或者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

二、较大过错的处理

第一次出现较大过错或在半年内两次出现轻微过错,由公司部门(单位)填写过错通知,写明犯规细节,提出处理建议,人力资源部门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核实,按员工管理权限办理。

三、轻微过错的处理

凡第一次发生轻微过错的,由公司部门(单位)负责人提出警告建议,人力资源部门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核实,按员工管理权限,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过错通知由员工管理权限部门(单位)第一负责人签发生效。

二、记过、记大过、撤职或降职、留用察看、开除,按照员工管理权限,由公司总经理批准生效。 第十四条

降职、撤职处分的掌握和使用:

一、降职、撤职,只适用有职可降、可撤的员工。一般适用于管理、技术岗位上的员工,也适用于某些其他员工(如工班长,某些关键岗位、特殊工种的员工等)。

二、降职处分是降低员工现任职务,一般只降低一级职务,由正职降为副职,或在本部门(单位)内由高层次职务降为低层次职务,员工受到降职处分的同时,应明确仍具有低于原职的职务;撤职处分是撤销员工现任职务,要比原职降低两级以上的职务,未正式分配工作之前,没有任何职务,撤职后要重新分配工作,可以在原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也可以易地、易单位另行安置。

三、受撤职处分的员工有兼任职务的,一般只应撤销其本职,如果错误情节严重,也可同时撤销其兼各职。

四、发现员工在前任职务期间犯有严重错误,需要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时,不论是由于不慎调迁、还是失察升任,均应降低或撤销现任职务。 第十五条

留用察看处分的掌握和使用:

一、留用察看处分是公司给予犯错误者在企业从业的一个悔改机会,具有考察、试用的性质;在员工受留用察看处分期间,只能安排不叙职的工作,进行考察,以观后效。

二、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员工,在察看期间继续保留员工身份。

三、管理、技术岗位上的员工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留用察看期满,经过考察证明,有悔改表现的,应按时正式分配工作,一般可以安排在管理、技术岗位;个别不适合管理、技术岗位的,也可分配在工人岗位上;正式分配工作后,一般不应提拔使用,但个别思想、工作表现好的,又经过两年以上的考查,确实具备提拔任用的德、才标准,可按规定程序提拔使用。

四、留用察看期间,重犯或犯其它错误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重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决定给予延长留用察看期限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五、员工留用察看期间患病请假,其生活费不减发;留用察看期间,其福利、保险待遇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开除是企业纪律处分中最高档次的行政处分,在执行和使用时,必须采取慎重的态度。 第十七条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除名”、“停职检查”的使用:

一、对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发生重大过错的员工,在给予行政处分或的同时,可依照《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

二、对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全年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以上的员工,给予除名。

三、员工被除名、开除,判处徒刑的,依据劳动合同规定,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行解除。

四、“停职检查” 是一种临时性的组织措施,指对犯有严重错误的员工,在检查反省错误期间,不适宜继续履行其职务,按管理权限和程序批准,停止职务,进行检查,交代问题。

第十八条

员工因违反纪律受过行政处分,已成为历史上的客观存在的事实,只要其所受行政处分(留用察看除外)是正确的,不履行撤销处分手续。

第十九条

对员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留用察看期满后,表现好的,正式分配工作,重新按其岗位确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对于受撤职或降职处分的员工,按其新岗位重新核定其工资。

第二十一条

由于员工的责任在生产(工作)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损失的金额由公司根据情况确定。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但需经总经理批准。

第五章

员工权利保障 第二十二条

员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集团公司、公司制度赋予的权利,公司予以尊重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人事管理等制度而使员工自身利益受到侵犯的行为,员工有权向部门(单位)负责人或工会及领导提出申诉,以得到公正待遇。

第二十四条

员工对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在送达处分之日起10日内,向处理部门申请复议或向监察部门申诉;属劳动争议的,可向工会提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也可直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在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员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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