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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03:37: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玉溪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制暨管理规定

(2016版)

拟稿:程

东 审查:赵树文 审核:邓

批准:柏继武

二○一六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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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集团公司董事长安全生产责任 二.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 三.集团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

四.集团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 五.集团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 六.集团公司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

七.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安全生产责任 八.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安全生产责任 九.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 十.集团公司财务部安全生产责 十一.集团公司融资部安全生产责任 十二.集团公司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 十三.子公司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规定 第三章

安全生产例会(专题会议)规定 第四章

安全生产检查规定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目标与责任制管理和考核规定

2 第六章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章

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规定 第八章

安全管理资料管理规定 第九章

安全生产奖励管理规定 第十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规定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报告整改和应急管理规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集团公司董事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1、董事长是集团公司法人代表,是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和党委书记、总经理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3、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并组织贯彻落实。批准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督促贯彻执行。

4、督促总经理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支持安全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主动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定期听取相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

5、直接领导集团公司安委会开展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批准集团公司安全工作规划、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工作计划,在组织召开董事会时,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制定决策性意见或方案。

6、批准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生产保障资金使用计划,并督促总经理保证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7、批准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督促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8、及时、如实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或主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

1、对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思想政治领导责任。组织党群部门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时,应紧密结合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任务要求,把搞好安全生产作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充分发挥党、团、工会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保证作用,充分发挥党、团在安全生产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2、督促集团公司行政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经常深入各部门和施工现场,及时了解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及时纠正职工影响安全生产的不良思想倾向,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落实到安全生产工作中。

3、落实“党政同责”要求,党委书记和董事长、总经理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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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加集团公司的安全大检查和重要的安全生产会议,协助行政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支持与配合公司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5、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培养、考察和监督时,应注意提高党员干部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业务素质。

6、组织开展党员身边无违章、无事故等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依据有关党章和党纪规定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党员干部进行党纪处分。

7、开展党组织先进评比活动时,应将安全生产工作成效列为重要评比条件。

三、集团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

1、总经理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聘任,是主持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总负责人,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行政责任,支持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和其他副总开展工作。

2、落实“党政同责”要求,总经理和董事长、党委书记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3、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负责审核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审核公司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贯彻执行集团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及各项决议、决定,积极采取各种技术和组织措施,确保公司安全生产。

5、组织召开集团公司季度和年度安全生产分析会,主动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6、批准集团公司安全工作规划、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工作计划。与内设部门和下属机构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组织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做出奖惩决定。

7、审核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生产保障资金使用计划,保证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8、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并对其工作进行考核。

9、督促相关部门、子公司组织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教训,批准重大危险源清单,组织制定集团公司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10、组织和督促子公司相关部门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听取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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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及时、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迅速赶到现场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工作;支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组织落实整改与防范措施,并作出对责任人的处理决定。

四、集团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和集团规章制度。

2、协助集团公司总经理对集团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消防工作进行管理,对集团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持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规划和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资金计划。审核重大工程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落实。

3、认真听取、采纳员工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理抱怨和合理化建议,保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

4、分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工作。协助集团公司总经理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负责重大安全决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主持召开行政工作会议时,应把安全工作做为重要内容进行研究、布置和落实,重大问题报请董事会批准。

5、负责监督、检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落实,审定内设部门和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6、组织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和季节性、专业性安全检查,及时排除重大安全隐患。

7、组织识别重大危险源和编制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集团总经理报告,并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做好抢救和善后工作;支持、配合事故调查组工作,按“四不放过”原则,组织落实事故防范措施,教育职工吸取事故教训,并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9、主管消防与治安保卫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0、表彰先进,及时在集团公司范围内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管理先进经验。

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和集团规章制度。

2、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3、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组织召开生产会议和布置生产任务时,应同时安排和布置安全工作,保证安全工作与生产任务协调一致;在组织检查施工生产计划实施情况的同时,应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6 在生产任务与安全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优先解决安全生产的问题。

4、负责批准工程开工报告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设备租赁、生产经营业务申请、开展时,应核实其是否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

5、督促分管部门认真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职责。

6、定期组织分管部门研究解决相关的安全生产问题。

7、参加分管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集团公司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员工职业健康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领导集团公司工会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集团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工作中的监督作用。

2、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违反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行为依法进行批评、检举和控告,维护职工的生命权、健康权、休息权、紧急避险权和女工特殊保护等合法权益;督促、教育职工遵守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督促、教育职工服从企业管理,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领导集团公司工会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方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及时获取员工在职业健康安全工作中的合理抱怨和建议,保护员工对集团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提出意见的权利。

4、领导集团公司工会组织员工开展遵章守纪和预防事故的群众性活动,总结、交流劳动保护工作经验,建议集团对在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5、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和协助行政做好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和落实防范措施,保护职工在工伤责任事故处理中的申诉权和工伤赔偿权。

6、关注员工劳动条件的改善,参加专项安全检查。

7、督促相关部门和下属子公司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进行预防性健康疗养,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七、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安全生产责任

1、督促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上级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

2、督促安委会副主任、分管安全副总和安委会成员对安全生产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安排,检查、指导、考核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3、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施工方案的审查工作。

4、组织召开安全生产通报会、分析会等安全生产会议。

5、督促安委会副主任、分管安全副总和安委会成员组织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审定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总结、生产

7 情况报告。

6、督促组织集团公司范围内的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上报工作。

7、督促组织落实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奖励。

8、督促组织制定集团公司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工作。

八、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各级部门相关规定,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职责。

2、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分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形势,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有效的实施指导意见。

3、督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

4、督处落实各子公司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目标,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工程建设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认定处置等)。

5、审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6、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隐患。

7、定期组织召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部署阶段性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8、审查集团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计划。

九、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

1、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和集团分管领导对安全工作的要求,组织检查落实。

2、筹备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并及时传达会议精神。

3、组织编写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制度。

4、编写安全生产工作简报,定期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5、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对存在的重大问题形成书面意见后提交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决策。

6、配备完善集团公司的安全设施,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集团公司财产安全。

7、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并组织考核和评比;督查隐患的整改落实,协助事故调查,进行责任认定、处理。

8、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和分管安全副总交办事项和工作安排。

十、集团公司财务部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资金提取、使用规定,保证安全生产保障资金到位和专款专用。

2、组织审核集团公司年度财务计划时,应同时审核集团公司劳动保

8 护和安全防护用品资金、安全教育培训专项资金、安全技术措施资金、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资金、安全奖励资金等五项安全资金计划。

3、督促责任部门认真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审核和保障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所需资金。

5、负责会同安委办编制集团公司年度安全生产资金计划,并根据审定的年度安全生产资金计划,提供资金保障,单设科目、专项管理,监督使用。

6、负责集团公司年度安全生产资金完成情况汇总,列出分项科目,提供给集团公司相关领导和安委办,作为下年度计划编制的依据。

7、负责审核各类事故、事件处理费用,并将其纳入集团公司经济活动分析内容。

8、制定和落实保障部门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防范措施,做好本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

9、存、取现金,印章印鉴保管使用,支票凭证使用存放等应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安全规定,重点加强本部门的防火防盗措施。

10、对财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集团公司融资部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各级部门相关规定;

2、对融资部工作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督促责任部门认真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4、制定和落实保障部门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防范措施,做好本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集团公司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

1、负责调度和安排集团公司安全检查公务用车、事故处理应急用车以及后勤保障工作。

2、负责对集团公司公务用车司机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意识教育。

3、配合安委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接警和相关信息的传递、上报和处理工作,并根据集团公司领导的决策和指示,及时做好上情下达和有关协调事宜。配合集团公司安委办对外发布有关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和发出求援求救信息,并协助安委办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4、应将集团公司安全工作规划纳入集团公司总体发展规划中。

5、制定与分解集团公司年度生产经营管理目标时,应同时制定与分解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6、考核集团公司下属机构年度经济责任落实情况时,应同时考核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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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制定和落实保障部门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防范措施,做好本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三、子公司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和公司规章制度。

2、对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负责建立健全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责任制的落实,实现子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

3、负责子公司安全生产资金计划的批准和实施,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费的专款专用和合理投入,及时按规定上缴安全生产保证金和奖励基金。

4、定期组织职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遵章守纪教育,杜绝违章指挥和冒险蛮干。

5、组织子公司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和季节性、专业性安全检查,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安全专项活动,消除事故隐患。

6、督促施工现场合法用工,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7、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及时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经验。

8、组织制订和实施子公司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子公司应急救援组织,保证必要的应急器材、设备和人员的配备,并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定期演练。

9、发生伤亡事故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抢救伤员,做好现场保护;参加事故调查处理,落实整改措施,做好善后处理,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10、制定和落实保障子公司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防范措施,做好子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规定

一、为提高全员安全技术素质,增强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促使全体员工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有效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制订本规定。

二、集团公司所有从业人员,包括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子公司经理、子公司副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施工管理人员、以及进入生产、施工现场的单位人员都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合格)证书或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集团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由集团公司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10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配合办公室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子公司负责所管辖范围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的实施和日常管理。

四、集团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根据岗位需要,以书面形式统一向综合办公室提出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注明教育培训内容、时间、参加人员要求。集团公司办公室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各部门、各子公司充分沟通,编制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统一制定集团公司员工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第三章

安全生产例会(专题会议)规定

一、为了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精神及有关文件,分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了解集团公司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及时解决当前对集团安全生产有影响的重大问题制订本规定。

二、集团公司董事长应针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实际,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以安全生产为主要议题的领导班子(董事)会,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精神及有关文件,分析研究集团公司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集团公司总经理应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集团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参加,及时分析、研究、部署、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各下属单位。

(一)会议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主持,集团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子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及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参加。

(二)会议议程包括:

1.听取各部门及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及有关文件。

2.通报集团公司内部与外部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并布署下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

3.协调解决各执行部门、子公司之间的安全工作难点,并形成决议。

第四章

安全生产检查规定

一、为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各类安全隐患,保证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维护员工的健康安全,营造良好的作业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二、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安全生产检查以定期检查为主,并与经常性、专业性和突击性的检查相结合。安全检查的内容应涉及查管理、查制度、

11 查设备、查教育、查违规操作行为、查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查伤亡事故的处理和隐患的整改等。对检查中发现施工人员的不良安全意识和不安全行为应及时进行纠正。

三、集团公司每季度不定期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安委会成员和子公司人员有计划地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

四、子公司在参加定期检查的基础上,对重点工程项目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专业或突击性安全检查,对其他项目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专业性或突击性安全检查,对边远项目,在其施工周期内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

五、国家或区域性重大性活动期间、每年的劳动节、国庆节、春节等节日放假前后,以及冬雨季施工生产期间、夏季高温火灾频发期间,由集团公司安委办组织并督促子公司对施工现场、办公区域进行一次活动性、节假日和季节性安全大检查。

六、各种安全检查均应做好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均应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定人、定时限、定措施整改,并做好复查和验证,对反复出现的问题应提出纠正预防措施。定期安全检查结束后应对每个现场的安全状况作出客观评价,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解决。

七、各子公司对发现的不安全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发现隐患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时,应立即责令停止作业,撤离操作人员,并及时上级。

八、对于不能及时整改的隐患应由执行项目部统一警示和隔离,制定整改计划,并在隐患消除前采取有效的可靠临时措施。

九、凡是发现易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重大隐患,检查人员应立即撤离操作人员,并报告公司安全分管领导,并下达停工通知,责令立即整改,整改完毕必须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目标与责任制管理和考核规定

一、为提高集团公司、部门和各子公司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目标责任,实现集团公司总体安全管理目标,制订本规定。

二、集团公司董事长负责批准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和各级领导、部门及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集团公司每年依据上级的有关要求和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由总经理与各子公司经理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以责任状的形式将子公司经理、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予以进一步明确和确认,并将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分解给各子公司及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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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集团公司每年对各子公司经理和相关部门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责任状(安全生产目标和责任制)考核,并依据考核的结果作出综合评价。

五、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内容、指标和奖罚规定必须具体、量化和可考核、可操作。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安生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要求;

(二)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提供和安生隐患及劳动保护措施缺陷排查、处理要求;

(三)应急预案、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及安全活动要求。

(四)伤亡事故控制指标;

(五)安全达标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目标;

(六)安全管理目标(还应包括持证上岗率、设备完好率、隐患排查整改率等);

(七)考核评价的程序、方法、等级和奖罚标准。

六、考核评价必须尊重科学、实事求是,考核评价的程序、方法和奖罚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所有的考核评价应有书面记录并建立档案,考核结果应作为岗位人员任职资格考评评价的依据。

第六章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为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的消防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是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集团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总经理是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的主要责任人,对集团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负责为集团公司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三、分管消防安全的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对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对集团公司总经理负责,负责组织和实施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集团安委会办公室是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对集团公司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负责拟定集团公司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制定集团公司消防应急预案,并组织消防应急演练。

五、集团公司其他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日常管理,负责按各子公司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针对重点场所制定应急预案,并做好消防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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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集团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根据各自所管辖的场所、工程特点、生产经营内容制定相关人员的消防责任制,确定各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制定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七、施工、生产经营现场应根据现场实际制订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应急预案,组建由公司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义务消防队,建立健全各消防岗位的防火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现场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在各区域配备并保持各种足够的、适宜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定期组织开展现场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现场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排除火灾隐患,定期组织必要的消防演练。

八、集团公司、部门、各子公司各办公、生活、生产和作业等区域必须根据消防规定的要求,配置相适应的消防设施、器材,消防设施、器材要有防晒、防冻、防雨淋等措施,并应定期送公安部消防部门许可的维修厂进行检验、维修。

现场办公区、生产车间、职工宿舍、食堂、材料库房、危险品库房、配电室、明火作业现场、油漆喷涂现场、可燃物堆放处和装饰装修现场等场所和区域必须配备相应的适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九、施工现场、生产经营、办公区的道路和大门必须满足消防车行驶和出入的要求,所有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并保证通道畅通。

十、施工现场、生产经营、办公区内应有禁烟警示标志,并设有吸烟处。应加强现场火源管理,临时动火必须按规定经过审批,并做好现场动火监护。必须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并明示上墙。

十一、按照建筑防火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搭建临时建筑物需要向当地公安消防管理机关申报时,必须提前申报,并经批准后方可搭建。

十二、严禁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需要使用明火作业时,应对明火作业地点、作业人员持证和灭火器材设置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作业条件后,必须办理审批手续。食堂使用火炉时,禁止使用易燃液体引火,火炉附近不准堆放木片、刨花、废纸等可燃物。库房与配电室、生活区、机修房等应分开布置,并保持适当的防火安全距离。

十三、施工现场、生产经营场所、办公区应根据作业场所用电负荷总量,配置相匹配的变压器、电线、电动设备、灯具,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电气保险装置,严禁电器设备和电线超负荷使用,机械设备停止工作时,必须及时切断电源。生产、生活使用明火或热源时,必须做到火(热源)在人在、人离火(热源)灭。

十四、任何人发现火险应及时积极进行扑救,并及时准确报警。配电室或电气装置和线路发生电气火灾时,应及时切断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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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规定

一、为了加强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制订本规定。

二、氧气、乙炔气、油漆、聚乙稀料、二氧化氯、酒精等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应经公司保卫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并由专人负责采购和运输。采购时应查验生产、销售单位的营业执照、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证照,生产、销售单位必须证照齐全。需要运输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单位承担运输任务。

三、存放在施工现场、生产经营场所或库房的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和专人值班守卫,并做好登记工作。严禁在宿舍、办公室、车库、仓库内存放汽油等易燃物质;严禁在配电室内存放任何易燃易爆物品。

四、严禁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吸烟或使用明火和进行焊接、气割作业。

五、运输、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严禁未经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爆破工作;严禁安排不了解易燃易爆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员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的保管和使用工作。装卸有毒物品的人员必须配有必要的防护用品。

六、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与办公区和生活区应保持足够安全距离,并应根据防雷需要设置避雷装置。

七、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和容易积水的地点;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物品,在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尽量避免高温、雨雾天气运输。

八、运输易燃物品的车辆,应用苫布将物品苫盖严密,随车人员不得在车上吸烟;对散落、渗漏在车辆上的化学易燃物,必须及时清除干净;装卸化学易燃物品,必须轻装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的鞋子。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九、对互相接触、碰撞后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物品,以及化学性质不同,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不同物品,严禁混合装运。

十、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不得使用碘钨灯、电炉等,不应使用超过60W以上的灯泡,且灯头应与易燃易爆物品保持安全距离。

十一、需要使用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时,使用人员应提出申请,经现场负责人批准后由专人登记发放,申请领用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用剩

15 的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必须在当天内清退回库房。

十二、使用、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单位和现场,必须制订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并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配备足够的应急装备。

第八章 安全管理资料管理规定

一、为规范集团公司、子公司安全管理资料的记录、编写和管理,为集团公司、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及检查评价提供真实、准确的客观依据,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管理资料主要分为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资料、安全技术保证资料和统计报表三大类。

(一)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资料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办法;安全生产责任状;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记录;各种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班组安全活动记录;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记录、证件;工伤事故调查、处理记录、文件;生产经营企业现场安全标志平面图、记录;职工遵纪守法、违章处理记录、文明施工情况记录等。

(二)安全技术保证资料包括:各种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方案;各种施工机具与相关设施验收记录等。

(三)统计报表包括:生产安全(工伤)事故报表;施工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信息统计报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统计报表,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表、重大危险源报告表等。

三、安全管理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分类编号,分档建册,并专人集中保管。

四、记录类安全管理资料应严格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司规定的标准格式进行填写。

五、安全管理资料的记录和编写,应根据岗位职责和分工情况,由直接责任人及时完成。各类记录应实事求是,如实、准确记载,不得擅自修改、伪造或事后补做。

六、应定期检查和审核各类安全管理资料,发现问题时,应及时督促相关人员进行整改和完善,保证安全管理资料的客观性和完整性。

七、安全管理资料的借阅应严格执行登记制度,并及时收回归档。工程竣工时,所有安全资料应全部移交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存档管理。

八、集团公司、部门、各子公司在组织安全检查时,必须把安全管理资料列为检查的重要内容,并根据检查情况分别作出“齐全”、“基本齐全”和“不齐全”三种评定结论。对经检查评定为“不齐全”的,应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16

九、各子公司和生产经营企业应逐月、逐级上报本单位的生产安全(工伤)事故、施工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信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等统计报表。

十、各子公司、生产经营企业每月的各类报表应于次月3日前(节假日提前)汇总及时报至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章 安全生产奖励管理规定

一、为了增强安全生产意识,鼓励安全科技创新,激励和引导全司各级领导和员工认真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奖励程序,提高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定。

二、集团公司每年组织一次年度安全生产评优活动,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工作者、安全生产作业标兵等,并召开专题会议对所评选出来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费用统一从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专项基金中开支。

三、集团公司每年组织一次安全科技进步奖评审和推荐活动,并召开专题会议对获奖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鼓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和现场安全防护技术等方面进行研究和开发应用,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支撑。表彰和奖励费用统一从公司专项基金和安全生产专项基金中开支,评审程序和奖励方式执行公司科技进步奖励规定。

四、集团公司每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统一对获得了集团、县、市、省级和国家“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或“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样板、优良工地等称号或相当荣誉的项目进行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费用统一从公司安全生产专项基金中开支。

五、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一)与集团公司、部门和子公司签定了安全生产责任状,责任状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上,半年考核得分均在75分以上,全年未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

(二)当年度所属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按照有关规范评定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满足公司年度指标的要求;

(三)当年度所属在建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未出现因有关安全生产原因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管机构停工整改、处罚或上网、发文通报处理;

(四)按规定缴清了当年度安全生产专项奖励基金和保证金。

六、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和条件:

(一)为集团公司当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作出了突出贡献的集团公

17 司领导、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业务人员;

(二)当年度被推荐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评比的子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安全生产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

(三)当年度获得了县、市和省级“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或“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样板、优良工地等称号或相当荣誉的项目的公司经理、公司副经理、公司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相关人员等。

对于施工、生产经营企业和其他企业所在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未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或“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样板、优良工地评比活动的,由公司安委会提名或推荐。

(四)当年度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岗位上工作踏实,认真履行了安全监管职责,并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的各部门、子公司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现场专职安全员。

七、安全生产作业标兵评选范围和条件:

(一)当年度获得了县、市、省级和国家“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或“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样板、优良工地等称号或相当荣誉的各部门、子公司的现场作业骨干;

(二)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在施工现场、生产经营中安全防护设施和防护技术运用和创新方面作出一定贡献的作业人员。

八、评选方式和程序:

(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的评选应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严格依据本规定第五款“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评选条件”拟出推荐名单,提交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后形成最终决议;

(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应由集团或部门、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严格依据本规定第六款“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和条件”,在广泛征求相关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选名单,报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评议后形成最终决议;

(三)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作业标兵的评选应由集团、部门、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人员严格依据本规定第七款“安全生产作业标兵评选范围和条件” 提出初选名单,报各子公司、集团审核后,报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并形成最终决议。

九、表彰与奖励

(一)对于每年评选出来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由集团公司统一颁发荣誉证书,并根据集团公司当年度安全生产专项基金的收取情况给予不低于30000元的现金奖励。

(二)对于每年评选出来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工作者,由集团公司统一颁发荣誉证书,并根据集团公司当年度安全生产专项基金的收取情况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现金奖励。

18

(三)对于每年评选出来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作业标兵,由集团公司统一颁发荣誉证书,并根据集团公司当年度安全生产专项基金的收取情况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现金奖励。

第十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规定

一、为了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及时做好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实际存在的和潜在的事故、事件进行控制,防止事故、事件重复发生,制定本规定。

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三、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施工、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由于发生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火灾和急性中毒等造成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其后果和损失情况分为:

(一)轻伤事故:受伤人员歇工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二)重伤事故:受伤人员歇工损失工作日超过105日(含105日)的失能伤害。

(三)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较大事故:造成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含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重大事故:造成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含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六)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含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含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发生轻伤事故时,受伤人员应立即向现场、公司管理人员报告,现场管理人员应及时安排受伤人员自行或在他人的帮助下到医院或现场医护人员处对受伤部位进行处理或治疗,并向子公司、部门负责人逐级汇报。相关人员应及时对事故情况进行调查,填写事故信息表,建立事故档案,并按时上报。

五、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含重伤)时,受伤人员或周围人员应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报告。现场管理人员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并及时组织现场应急资源或请求社会资源(如120急救中心等)将伤员送至医院救治。子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集团公司总经理和安委办。集团公

19 司总经理和安委办接到报告后,应根据事故情况立即指示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展开抢险救援工作,并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集团公司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在24小时内报送文字信息快报。

(一)、对以下情况,事故单位必须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电话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和安委会主任报告,并在24小时内以文字信息快报的形式报集团公司安委会。

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的较大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或伤亡人数虽不能立即确定,但可能导致死亡3人(含3人)以上的事故。

在城市区域发生大型施工机械安全事故(塔吊、施工电梯、龙门架、井架等)以及基坑、外架和模架支撑坍塌事故,容易引起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关注。

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发生的生产死亡事故。

(二)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由子公司进行责任追究,较大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由集团公司进行责任追究。

(三)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属地监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基础上,进行企业内部的调查处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在事故发生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包括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应先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复同意后,报集团董事长、党委、总经理批准后,由子公司按程序印发处理决定。

(四) 事故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事故单位必须将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报集团公司和安委办(包括:政府和企业的事故调查报告,对责任人的处理文件,责任人缴纳罚款的财务收据复印件,召开事故分析会和事故警示教育会的会议纪要和声像资料,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验证报告等)。

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公司概况;

(二)事故发生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事故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四)事故报告单位和报告人等。

六、伤亡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现场或事故部位应立即全面或局部停止施工,严格规定保护好事故现场,不得毁灭有关证据。若抢救伤员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好标记和书面记录,保存好物证,并充分利用摄像、拍照和绘制现场简图等手段记录下事故痕迹。事故现场整改后,必须

20 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才能恢复施工。

七、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或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天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时,部门、企业、子公司应及时向集团公司进行补报,子公司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和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补报。

八、轻伤事故和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无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由企业、部门、子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确定责任人员,提出纠正预防措施和整改与处理意见,并在7日内形成调查报告,报集团公司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九、未造成人员死亡(有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其以上)的一般事故由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确定责任人员,提出纠正预防措施和整改与处理意见,并在14日内形成调查报告,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和总经理(集团总公司、子公司和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调查或有其他指示及要求的,从其规定)。

十、造成了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十一、在事故调查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应积极配合调查组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十二、对伤亡事故责任人和发生伤亡事故后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提供伪证、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以及无正当理由拒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由集团公司根据调查组意见和各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集团公司、部门、子公司都必须建立健全事故档案。

事故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系统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伤亡事故登记表;事故调查报告与处理文件;与事故相关的照片、图片、记录、笔录等资料。

第十一章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管理规定

21

一、为了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员工因工作原因遭受工伤或患职业病和意外伤害后能得到有效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公司事故风险,规范和促进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集团公司及部门、子公司应严格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集团公司全体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集团公司、子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员工工伤保险费用的计缴和理赔事宜。

四、集团公司、子公司工会负责对公司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员工发生了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的事故后,受伤害员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子公司、部门将情况报告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25日内(遇节假日应提前)将下列材料完整地报送至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

(一)事故受伤者本人陈述(签名并按手印);

(二)事故现场证人或其他证人旁证材料(签名并按手印);

(三)已填好,并有受伤害员工本人签字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四)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初诊)证明书及病历、相关病情资料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复印件;

(六)属暴力伤害必须出具公安机关报案或其他相关材料;属交通事故必须出具交通管理机关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子公司在收齐上述材料后3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除提交上述材料外(单位法人代表应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还须提交单位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对事故所作调查分析的责任认定报告书。

六、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应存公司档案室一份,送受伤害员工或其直系亲属一份。工伤认定决定书存档和送达受伤害员工或其直系亲属时,应办理相应的存档和签收手续。

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包括:参照国家、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报告整改

和应急管理规定

一、必须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现场条件、企业生产场所及周边环境情况,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危险源辩识和分析评价,列出重大危险源清单,并针对重大危险源特点,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预防、监控措施(重大危险源

22 管理方案)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督处施工企业和集团子公司建立危险源公示和告知制度,要在现场或重大危险源作业场所进行公示或警示,内容应包括重大危险源名称、造成事故的后果、控制措施、应急措施等,使在重大危险源场所的全体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重大危险源的基本常识,做到相互监督,自觉遵章守纪。

三、、现场重大危险源预防、监控措施(重大危险源管理方案)必须针对重大危险源的特点、分布部位及其时态、状况制订,必须有明确具体的目标和预防、监控措施、责任人及工作完成时限。施工、生产经营现场重大危险源预防、监控措施(重大危险源管理方案)必须经公司负责人审定签字批准。

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施工、生产经营现场均应认真作好重大危险源监控记录,并将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有关信息登记建档。

五、施工、生产经营现场必须将自查和接受上级相关部门检查时所发现的事故隐患全部建档登记(内容包括:发现时间、隐患描述、隐患类别、隐患性质、整改措施、整改销号时间以及未能进行整改的原因等),并及时定人、定时限、定措施组织整改。对于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应逐级上报和登记。

第十三章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定

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效预防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制定本规定。

二、列出职业危害清单,并针对职业危害来源于生产过程,产生于设备或职业危害物,扩散于环境,作用于接触人的特点,围绕设备或职业危害物、环境、人等三个方面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控制措施。

三、对易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人员应进行聘用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或解聘前体检。对身体状况不适应岗位要求的,不得聘用或应及时调整岗位。对确诊为患有职业病的,应及时治疗,并给予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必须为作业人员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及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对易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采取措施,保障作业人员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五、作业时必须严格按规定配备和使用专用的合格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或防护面罩等个人防护用品。

六、作业场所应保持通风良好,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配备和使用专用的合格工作服、防护手套和防毒面具或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并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得在作业场所吸烟、吃东西,下班后应及时洗澡,

23 不得将工作服等带回家,防止发生接触性皮炎和苯(可致白血病)、甲苯、二甲甲苯、甲醛中毒、二氧化氯等职业病或职业危害。

七、缩短人员连续接触噪音的时间,防止发生噪声聋和木屑尘肺等职业病或职业危害。

八、仪器、仪表安装维修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配备和使用专用的合格工作服、防护手套和防毒面具或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并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得在作业场所吸烟、吃东西,下班后应及时洗澡,不得将工作服等带回家,防止发生汞及其化合物中毒职业病或职业危害。

九、应加强汽车驾驶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教育,防止发生汽油和铅中毒,造成视觉、色觉或造血功能异常、胃下垂等职业病或职业危害。

十、办公室人员长时间工作,注意加强个人工作之余的调节,增加锻炼休息时间,减小颈椎、腰肌等身体劳损。

玉溪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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