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是维护经济运行秩序的基本法律,它规范的是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交易关系,通过对当事人行为的规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和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效力: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一份合法有效的旅游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具有订立合同的法定资格;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的履行:指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实施属于合同标的的行为,从而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
合同转让:所谓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合法行为。其含义如下:
1、合同转让是合同当事人将其享有的权利或者承担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即转让给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也称为第三人。
2、合同转让不是合同内容的变更。
3、合同转让属于一种合法行为,即合同转让属于《合同法》认可的行为。
4、合同转让应当经过对方同意或者通知对方方可产生法律效力。
5、合同转让涉及审批手续,还需办理有关手续。
旅行社设立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体指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具体指有两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有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具备与旅游行政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申请开办旅行社应提交的文件:
1、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的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2、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3、企业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经营场所的证明;
6、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审批程序: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者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质量保证金适用范围:
1、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2、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