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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师范学院离退休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11:51: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湛江师范学院离退休工作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老龄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老年事业,推进离退休工作管理服务的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和谐湛师的建设。根据省、市老干部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离退休工作贯彻“党政主导,统一管理,全员参与,人人关怀”的原则,坚持“爱心、诚心、细心、耐心、开心”的工作理念,坚持以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以下简称“六个老有”)为工作目标。

第三条本规定的“离退休教职工”是指本校离退休的干部和退休教职工。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离退休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学校成立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离退休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的成员由党办、院办、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财务处、校工会、离退休工作办、教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主要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党和政府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离退休工作,审定有关工作制度。

2、协调处理有关离退休重大问题。

3、支持关工委工作,发挥离退休教职工老有所为作用,为学校稳定、建设、发展作贡献。

4、定期听取老同志建言献策和通报学校发展情况。

第五条离退休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离退办)是学校离退休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协调全校离退休工作,并承担学校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离退休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主动向学校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为学校在离退休工作上的决策提供依据,当好参谋。

2、负责草拟和参与制订全校离退休工作的计划和规章制度。

3、认真落实离退休教职工的政治、医疗、生活待遇,努力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4、深入调研,听取离退休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调动离退休教职工积极性,为学校稳定、建设和发展建言献策、贡献力量。

5、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支持离退休教职工协会等群众组织开展各项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6、支持、协助离退休教职工党总支做好离退休教职工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7、加强离退休经费管理,遵守财经工作制度,做好预算,精打细算,合理安排使用。

8、认真做好离退休教职工的信访工作,妥善处理有关部门转来的离退休工作事宜。

9、协助、支持和参与关心下一代工作,发挥离退休教职工老有所为的作用,为学校稳定、发展作贡献。

10、做好对生病离退休教职工的探访、慰问、送温暖工作和牵头有关部门处理去世离退休教职工的善后事宜。 积极完成学校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11、负责指导二级单位离退休组织工作。

第六条学校成立离退休教职工党总支,负责离退休教职工党建及党员的管理,其主要职责:

1、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宣传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尤其是老龄工作方针政策,完成学校党委下达的各项任务。

2、加强党总支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党委与广大离退休教职工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指导各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工作和开展好组织生活会,做好离退休教职工的党员发展和组织关系转接工作。

4、协调做好全校的离退休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保持离退休教职工队伍稳定,支持离退休统战成员参加本党派及各类统战活动。

5、支持、配合学校离退办开展各项工作,加强与各二级单位的沟通、协作。

6、支持学校离退休教职工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7、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学校二级单位离退休工作

第七条学校二级单位离退休工作是学校离退休工作的基础。各单位应成立离退休工作管理小组,由单位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部门工会、教师代表、办公室等人组成。离退休教职工人数较少的单位,也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离退休工作。主要职责是: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决定、决议,以实现“六个老有”为目标,调动离退休教职工的积极性,为学校和本单位建设发展,建言献策,发挥才能,贡献力量。

2、熟悉、掌握离退休教职工的基本情况,尤其是健康状况,了解他们的愿望和要求,支持配合学校离退办开展工作。

3、教育本单位师生员工敬老、爱老、助老,发动学生和青年教职工为离退休教职工做好事,努力争取在本单位形成敬老、助老良好风尚。

4、认真落实离退休教职工的政治待遇。建立健全单位负责人联系本单位离退休教职工制度,坚持单位负责人与教职工退休前谈话制度、举办欢送会制度。在关系本单位发展前途的重大问题上听取离退休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5、协助学校离退办经常关心帮助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教职工解决实际问题,切实为离退休教职工排忧解难。

第八条二级单位看望慰问本单位离退休老同志所支经费由二级单位在管理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离退休教职工群众组织

第九条离退休教职工群众组织是指根据有关规定,由离退休教职工自愿参加而组成的群众组织,包括学校离退休教职工老教育工作者协会、老年体育协会、湛师常青学院(老年大学)、常青艺术团等。

第十条离退休教职工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根据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学校党委、行政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有关职能部门指导或管理有关离退休教职工群众组织活动。 第十一条离退休教职工群众组织的工作必须依据各自章程执行,并报学校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离退休教职工生活、医疗保障

第十二条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和生活补贴由省财政承担,退休教职工的退休费由省财政和学校承担,学校根据上级规定发放。

第十三条离退休干部的相关费用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离退休教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含重大节日慰问金),由学校参考有关标准确定。

第十五条离退休教职工生活特殊困难者,经本人申请,由离退办依照有关程序办理困难补助手续,经费从离退休教职工福利费中支出。第十六条离退休教职工医药费依据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离退休教职工善后事宜

第十七条离退休教职工去世,由人事处根据国家规定计发抚恤金、丧葬费,由其家属或法定代理人领取。

第十八条离退休教职工去世,离退办应及时报告人事处、工会和原所在单位,是中共党员的还需报组织部,是民主党派成员的需报统战部,属厅级(含以上)干部的,由校组织部与市组织部沟通,办理免费登报通告事宜,离退办应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第十九条离退休教职工去世后,原所在单位领导和学校院办、人事、工会等部门应主动走访慰问其家属(如去世的离退休教职工是中共党员或民主党派成员的,组织部应参与),配合离退办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去世离退休教职工后事办理必须合法,提倡丧事从简,经费包干。如家属要求举行遗体告别仪式的,离退办可协助家属办理有关事宜。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学校其它有关离退休工作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学校离退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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