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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2:10: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和交通部、国家档案局《交通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交通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交通部审批初步设计的交通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登记工作。

第三条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交通部档案馆负责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的统一部署和组织领导,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部属单位档案机构负责本地区、本系统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采取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定期填报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见附件)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共分表

一、表

二、表三三种,分别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于开工后6个月内、合同段交通工验收后1个月内和项目档案通过专项验收后1个月内填报。

第六条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应做到登记全面、填报准确、上报及时。

第七条

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应根据项目的审批、计划工期及进度情况,组织、督促、指导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时开展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并将有关登记表于每年10月31日前汇总上报交通部档案馆。交通部档案馆于每年12月底对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情况进行通报。

第八条

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机构,应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等设备,在交通部档案馆统一规划和组织下,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合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需要的信息系统,以实现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手段的现代化。

第九条

凡登记项目中属于国家档案局登记范围的,由交通部档案馆根据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要求进行汇总转报,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管理,规范验收组织工作,保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和交通部《交通档案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港口工程验收办法》、《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交通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交通部组织或委托组织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交通建设项目。

第三条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在交通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能够真实反映项目建设全过程、对项目运营和管理具有重要查考价值、并经过系统整理的各类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是交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专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

各级交通建设项目主管单位档案机构应加强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前的检查和指导,同时接受项目所在地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六条

凡经交通部审批初步设计的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由交通部档案馆组织或委托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的档案部门组织。

第七条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的组成:

(一)凡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核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交通部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验收组由交通部档案馆、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单位、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组成。

(二)凡由交通部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验收组成员由交通部档案馆、项目主管单位、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组成。

(三)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交通部档案馆或受委托组织验收单位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第三章

验收申请

第八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申请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前,应组织有关参建单位按照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有关要求进行自检,并形成自检报告。如在交工验收阶段已经完成了项目档案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可不单独进行建设项目档案自检。 第九条

申请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条件:

(一)已按规定进行项目档案登记;

(二)完成了建设项目档案自检工作或已在交工验收阶段完成对建设项目档案审查工作;

(三)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有关规定编制完成;

(四)竣工文件分类、组卷及编目工作已按《交通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等规定完成。

第十条

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及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转报交通部档案馆。

其中港口建设项目应由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经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转报交通部档案馆。

第十一条

交通部档案馆接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或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发出委托验收函。接受委托组织验收单位应于收到委托函10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第十二条

申请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报告;

(二)《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表》(见附件);

(三)建设项目档案自检报告或建设项目档案审查意见;

(四)建设项目档案案卷目录。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档案自检报告或审查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

(二)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三)项目文件材料收集整理所依据的标准;

(四)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编目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案卷数量;

(五)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

(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四章 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应依据国家档案局DA/T28-2002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和交通部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及《交通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对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验收工作以验收组织单位召开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验收会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项目档案专项验收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

(一)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二)施工单位汇报项目档案编制情况;

(三)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四)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

(五)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六)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形成并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

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采用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进行。视建设项目档案形成情况,抽查案卷数不少于案卷总数的5%-10%。抽查重点为立项审批文件、征地拆迁文件、质量检验评定文件、隐蔽工程记录、工程变更文件、竣工图等。

第十九条

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概况;

(二)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档案工作的基础管理工作,各类不同载体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档案的种类和数量,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及安全保管评价,档案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三)存在问题、整改要求与建议。

第二十条

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项目档案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

第二十一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验收组出具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意见。受委托组织验收单位须将验收意见报交通部档案馆备案。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验收组提请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一个月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交通部档案馆重新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验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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