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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管理办法教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02:42: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机械设备管理办法》教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机械设备是为公路服务的必要手段和物资基础,是确保养护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的唯一途径。为加强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机械设备管理工作,现依据《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机械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局所属各单位必须加强对机械设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主的各项规章制度,重视技术培训,开展经济核算,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强制保养、及时修理的原则,保持机械设备完好状态,充分发挥效益,降低机械设备维修及运用成本。

第三条 在全局范围内要实行“大型集中、中小型分散、专用集中、通用分散”的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机械设备体制。

第四条 局属各单位的机械设备在局的统一管理范围内自管自用,保持相对稳定,不作频繁调动。各单位之间在相互调用时,要报备局设备管理科,按内部使用办法结算费用。外租设备必须报局领导批示,设备科备案。

第五条 各类机械设备在满足养护施工生产自身需要的前提下,要通过合理调动,最大限度地发挥和提高利用率,要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按实际工作时间提足修购基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及检查评比

1 第六条 养护机械、车辆和小型机具的管理,要面向生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局设备管理办法规定,自治区公路局为一级管理机构,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为二级管理机构,各分局、收费站及局机关办公室为三级管理机构(使用权和保管权)。

第七条 局所属各单位必须把机械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明确管理职责,定期检查机械设备管理工作,建立各机车工种岗位责任制,指导机驾人员严格执行公路筑养机械操作规程、保养规程,规范操作程序。

第八条 为切实加强机械设备管理,各单位必须有主要领导分管此项工作,设置专(兼)职机运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明确落实机械设备三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第九条 二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机械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办法,负责对三级管理机构工作实施的监督、指导。

2、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机械设备购置、更新、改造计划,指导检查机械设备的使用、保养、修理工作。

3、负责上报机械设备选型、购置、更新、改造和报废业务,办理固定资产点收及调拨手续,建立机械设备台帐。

4、定期组织机械设备管理检查评比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积极探索新的管理办法。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并组织开展红旗设备竞赛活动和年检年审工作。

2

5、组织基层技术人员的业务技术学习和培训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人技术培训考评晋级工作。

6、负责制定本单位单机单车核算办法与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努力降低使用成本,提高机械设备的经济效益。

7、建立机械设备的安全生产制度,并负责组织检查,协助有关部门对机械设备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8、汇总所属单位的各类机务报表,按期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条 三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机械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办法和规章制度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岗位责任制,搞好单机单车核算工作。

2、根据上级下达的养护生产和施工任务,合理安排调度本单位的机械设备,提高机械设备利用率,对机械设备定期保养,不得拖保漏保,严禁带病运行。严格执行保修规范和技术标准,保证保修质量,保持机械设备良好的技术状况,提高机械设备完好率。

3、建立各机械工种岗位责任制,指导机驾人员严格执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保修规程,规范操作程序。

4、建立健全机械设备技术档案,准确及时地填报各种原始记录、统计报表、管好基础技术资料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各种业务报表。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经常进行安全生产教育,采取有

3 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对出现的事故要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上报。

6、做好机械设备的年检和机驾人员的年审工作。认真开展红旗设备竞赛活动。

7、对机驾人员采取不同形式的岗位培训,做到持证择优上岗。

第十一条 要求各单位成立年审、年检,红旗设备竞赛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应有主管领导,设备管理部门、工会、安全和有经验的机驾维修人员。负责本单位开展“红旗设备竞赛”活动及机驾人员和车辆的年审、年检工作。

第十二条 做好机械设备的年审、年检工作及红旗设备的月检评比活动,机车的年检时间定为每年4月,红旗机车竞赛时间定为每年的4月至10月,要求每月的20日前由机驾人员对本机械(车辆)进行自检打分。机驾人员的年审时间为每年冬季进行。

第十三条 技术等级的认定

1、一类机车:为技术状况完好,其各总成及主要部件正常、坚固、技术性能良好可靠,燃料、润滑油料消耗正常,全部机械完好、主要仪表齐全、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者。

2、二类机车:为技术状况较好,能正常运行,但技术经济性能下降,部分总成、主要部件基本符合技术标准,性能稍差,使用年限在6年以内者。

3、三类机车:为技术状况较差。动力性能、经济性能显著下降,部分总成主要部件损坏严重,能在规定时间内修复使用的。

4 使用年限在10年以内者。

4、四类机车:已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原则上此类机车停止使用,但特殊情况必须继续使用的,需经设备管理科同意,经年审年检小组鉴定后能安全使用的设备,方可继续使用,以确保安全。此类机车不参加红旗机车竞赛活动。

第十四条 红旗机车竞赛活动在年审、年检工作的基础上,采用月检、季评、年总结的方式进行,为体现公平公正竞赛原则,以各类机车分值最高者为红旗机车(凡有责任事故的一律不得被评为红旗机车)。

第十五条 检查项目与评比标准见附表

一、附表二“年度机车技术状况检查评定表”,“红旗机车月检评分表”。

第十六条 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每季对参与红旗机车竞赛的机车进行复检打分,比例不能低于30%,并核对原始记录,各单位对每季被评为红旗机车的给该机车挂流动红旗,做到学有榜样,比有样板,赶有方向,超有目标。

第十七条 年终被局评为“优胜单位”和“红旗设备优胜者”的,在局先进表彰会上给予表彰,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名额分配为:优胜单位一个,红旗机车优胜者比例为参加竞赛设备的5%(

一、

二、三类设备中产生)。

第十八条 在检查中,如发现有严重失修、失保、违章操作者,应停止工作,限期整改。连续三个月被评为最低者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令其纠正外,还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

5 建议低聘工人技术等级或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 对不积极参与年检与红旗设备机车竞赛活动的单位,在年度机运检查工作时将扣分处罚。

第三章 机械设备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机械设备技术档案,准确及时地审核各种原始记录,做好基础技术资料工作,机运报表次月5日前报局设备科。

第二十一条 按月填写“机车费用台帐”,并将机械运用情况及时填入机械技术档案。做好设备软件的使用工作,按区公路局设备管理软件内容,及时进行数据输入。

第二十二条 做好新增和进行保修的车辆、机械的技术鉴定填卡建档工作。修复的机械由机运员会同驾驶员验收,并复核修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 建立车辆、机械封存制度,对不能使用,技术落后的车辆、机械设备要实行长期封存。对因任务不足的车辆、机械要实行季节性、短期性封存,并做好机械、车辆的封存保养。

第二十四条 封存车辆、机械设备的总成部件不准拆拼,如有特殊需用,必须改作它用时,要事先报局设备科批准,并限期装还。否则,造成机械设备拆毁,机运员与当事人要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五条 加强经济管理目标管理,局依据实际制定机车部分定额,加强对机车的燃润料消耗、修理费、材料费等项目的

6 考核,将考核情况按季度公布一次,另于年终将全年考核情况上报管理局设备管理科。

第二十六条 机车的燃润料消耗、保修费用均不得超出定额,机械完好率不得低于80%,机车完好率不得低于85%,保交通机械完好率不得低于95%。

第二十七条 根据目前驾驶人员不足的情况,我们必须采取一人多机,专人保管,切实落实“三定”的原则,严格机驾人员的考核、培训,使我们的驾驶人员能够掌握两种以上机械的操作要领,达到一专多能的目的,对一专多能的机驾人员在年底考评应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十八条 各分局大中型养护机车实行统一管理。各养护站仅配备交通车和养护生产用车及小型机具。各分局可根据具体情况成立机械化作业班,最大限度发挥机车作业能力。

第四章 维修管理

第二十九条 车辆、机械的保养是恢复原有性能的唯一手段, 因而在使用上做到保、修并重,保证车辆、机械完好和工作指标。

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建立由主管领导、机务员及相关人员组成的技术鉴定监督小组,凡总成大修(全车大修),更换总成件都必须经过鉴定小组确定。确需更换的以下总成件计入大修理基金:

1、发动机总成;

2、车架总成;

3、变速器总成;

4、后桥总成;

5、前桥总成;

6、客车车身总成;

7、货车车身总成;

8、基础件总成;

9、电脑板总成;

7 第三十一条 鉴定程序

1、由驾驶员提出修理要求。

2、机运员以技术档案,确定已行驶里程(台班)和上次送修记录,进行技术分析,并提出送修意见。

3、由鉴定小组共同确定本次修理级别及修理项目。

4、填写送修鉴定表。

第三十二条 机械、车辆大中修,以正式文件并附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机车大修送修(验收)报告单报局设备科审核、经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三条 送修理报告单必须由机运员以技术档案,间隔行驶里程,确定已行驶里程(台班)和上次送修记录,进行技术分析后提出送修意见。修复后必须有本机(车)驾驶员、机务员共同作质量认可并签署意见方能接机出厂。

第三十四条:各类机械车辆定期保养必须强制执行,操作人员应按规定或施工环境及时进行保养,确保机械车辆正常工作。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应给予相应的保养工日。

第三十五条:机械车辆维修保养原则由各单位选择有维修资质的修理厂作为日常固定维修点,报设备科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复后,且应与厂家签订合同,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冬季维修需各单位制定维修计划、维修项目,并按规定上报管理局设备科,设备科将按各单位维修计划实施情况作为机械车辆年检依据。

8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机械设备固定资产标准:

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

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

3、可独立使用的。 同时具备以上三条者,列为固定资产。

第三十八条 凡自行购置的固定资产都必须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先审批,后购置,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三十九条 设备部门所管固定资产设备为:施工机械、运输设备及小型养护机具设备。 第四十条 机械设备报废原则

1、机械设备经过长期使用的主要结构,部件已损坏不能使用,虽经修理,设备能力已达不到最低生产使用要求,且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

2、修理费用过大,在经济上不合理的。

3、因意外灾害或突然事故,受到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4、机型老旧或结构性能有严重缺陷,而又无改造价值的。

5、设备已达到使用年限,已提完折旧的。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设备可申请报废。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按新财资管【2005】141号文规定执行,各养护单位机械设备修购基金提取按新公管财审[2007]8号文规定执行。

9 第六章 机械车辆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思想,各单位应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把它列入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

第四十三条 各驾驶员要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执行岗位责任制,讲究职业道德,文明操作,爱护国家财产,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做好机械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运用规程。

第四十四条 机车单独在危险路段及公路上施工时,需要安排专职安全人员指挥交通负责机车及来往车辆人员的安全。

第四十五条 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单位车辆,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本人全部承担,并按规定从重作出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任何违反操作规程和危险作业的派工和调动,操作人员有权指出,要求予以纠正并拒绝作业,否则责任自负,如领导违章调度,造成后果由领导负责。

第四十七条 严禁无驾驶证、无上岗证行驶,驾驶员不得将机械、车辆转交他人驾驶,若临时安排其它工作时,将车和车钥匙交机运员处,否则,造成的后果自负。

第四十八条 凡发生事故,必须经公安机关或单位处理,不经处理或打条私了者,事故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由本人自理。

第四十九条 未经调度派车,公车私用所造成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自负。

10 第五十条 对事故处理和处罚

1、机车驾驶员在执行任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待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按规章处理完毕后,对肇事责任者应根据所承担的责任情节损失批评教育,令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根据肇事者所承担的责任大小和直接经济损失多少而定。具体赔付办法如下:

责 任: 全部 主要 同等 次要 一定

赔偿系数: 0.2 0.15 0.10 0.07 0.05 赔偿金额=全部直接经济损失×赔偿系数,经济损失的赔偿应由驾驶员一次交清或分月从工资中扣除。

2、发生行车事故后,机运员要把事故处理决定记入本人安全技术档案,驾驶员发生重大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以上的在管理局范围内取消驾驶资格。

第五十一条 由于操作、维修、保管、管理、指挥、施工措施不当等原因引起的机械设备非正常损坏,造成机械技术性能降低或停产的均为机械设备事故。

第五十二条 机械事故按造成事故的原因,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单位自身的各种原因造成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责任事故以外的事故。

第五十三条 机械事故的鉴定,首先由机务部门提出意见,安全委员会讨论界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类。

11 轻微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00-5000元(不含) 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50000元(不含) 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0-100000元(不含) 特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00元以上。

第五十四条 机械事故发生后,尽快恢复生产。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应及时协助事故处理机关进行现场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

第五十五条 车辆机械发生交通及机械事故后,机运员应马上向局设备管理科和安全保卫科汇报,并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按责任的大小扣除相应的安全公里,如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扣除全年安全公里。

第五十七条 为了增强机驾人员的安全意识,禁止机驾人员酒后驾车。如果发现有酒后驾车的人员,要严肃处理,调离驾驶岗位并低聘工人技术等级。

第七章 收费站车辆的管理

第五十八条 局所属各收费站、服务区必须把车辆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明确管理人员及职责,加强对操作人员的管理。

第五十九条 建立操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指导操作人员严格执行车辆操作规程、保养规程,规范操作程序。

第六十条 为切实加强车辆的管理,各收费站、服务区必须有主要领导分管此项工作,设置专(兼)职管理人员,并保持人员

12 相对稳定,明确落实机械设备三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第六十一条 为确保收费站车辆的使用,严禁接送职工上下班的交通车(大客车、中巴车)超限乘客,要求选用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并要求必须取得大客执照(A照),技术过硬的驾驶员操作。需招聘临时驾驶员,必须上报局劳动保障科审批后方可录用。

第六十二条 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法规教育,操作规程的学习,严禁违章驾车,严禁车辆带病上路行驶,确保行车安全。车辆事故的处罚及其他事项按第六章有关条款执行。

第六十三条 严格加强车辆派车单及路单制度,认真做好收集原始资料,认真填写车辆技术档案。车内不许装运其他货物,做到专车专用。

第六十四条 严格执行车辆各级保养规程,操作人员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出现的问题,按期更换“三滤”,并有完整的工作记录,确保车辆处于完好状态。

第六十五条 收费站车辆必须纳入“红旗设备竞赛“及”年审年检”活动”。严格考核评比,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对不服从管理、违法操作规程,造成车辆损坏的驾驶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交通车管理

第六十六条 为确保交通车的使用,严禁接送职工上下班的交通车(大客车、中巴车)超限乘客,要求选派有责任心强,技术过硬驾驶人员有10年以上(或20万以上安全公里)驾驶经历,并取

13 得大客执照(A照),身体健康,必须经单位筛选的有经验的驾驶员操作。

第六十七条 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法规教育,操作规程的学习,严禁违章驾车,严禁车辆带病上路行驶,确保行车安全。

第六十八条 加强车辆管理,严格派车制度。车内不许装运其他货物,做到专车专用。

第七十九条 严格执行车辆各级保养规程,按期更换“三滤”,建立车辆的定期保养和按期检修制度,并有完整的工作记录,确保车辆处于完好状态。

第七十条 交通车纳入“红旗设备竞赛活动”。严格考核评比,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对不服从管理、违法操作规程,造成车辆损坏的驾驶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十一条 各单位领导必须把交通车的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明确管理职责,定期检查车辆保养情况,指导机驾人员严格执行公路筑养机械操作规程、保养规程。

第七十二条 交通车事故的处罚及其他事项按第六章有关条款执行。

第九章 材料的管理

第七十三条 材料采购

1、采购材料必须根据领导批准和财务部门签署后的材料计划,合理使用资金,保证公路养护各项工程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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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禁无计划盲目采购,凡因盲目采购材料造成积压所造成的浪费应追究有关人员和当事人的行政经济责任。

3、采购人员所采购的材料价格必须合理,确保购入材料的规格,保证质量。

4、采购人员对所采购发生的一切经济业务事项和经济手续,必须随购随清,及时填制结算入库手续。

第七十四条 材料点收

1、健全材料账簿,正确设置会计科目,对购入的材料要及时清帐,及时登帐,及时对帐。

2、根据购料发票,必须由材料人员填写点收单,保管人员根据点收单上材料的规格、质量、数量、金额验收入库。

第七十五条 材料发放

1、领用材料必须坚持由材料员先开票后发料的原则。开出的票据必须字迹清楚,内容齐全,包括: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

2、凡是发出的材料必须通过财务部门盖章,交款或转帐后,保管人员才能发料,不得白条子领料。

第七十六条 材料的保管

1、保管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库存各类物资,减少差错,提高工作效率,凡能够回收利用的物资,要坚持实行交旧领新制度。

2、年底盘点后,编制的盘点表经本单位主管领导、财务、材料保管人员签章后,送本单位财务一份,同时报局财审科、设备

15 科各一份。

3、发现盘亏,必须找出原因,以文字形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盘点后实物调帐和修改卡片,始终保持物、卡、帐、资金“四对口”。

第十章 机械设备年检、红旗设备竞赛及机械人员管理

第七十七条 机械设备年检、红旗设备竞赛活动及机械人员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机械设备经济核算的管理

第七十八条 机械设备经济核算按《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机械设备费用核算办法》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局机关、各分局、收费站及服务区。

第八十条 本办法由局设备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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