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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说理才能增强刚性研究与分析

发布时间:2020-03-01 19:09: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检察建议:说理才能增强刚性

李广胜

检察建议缺乏“刚性”和足够的权威,对被建议单位整改与否缺乏约束力,实践中往往被“束之高阁”,影响了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和检察工作的效果。

如果一份检察建议言之有理,论之有据,实现了建议方与被建议方的良好沟通,充分体现了建议方的善意,被建议单位又怎能不配合?

检察建议从“不说理”向“说理”的转变,不仅仅是一种形式和内容的变化,更主要的是体现了检察执法规范化、科学化、人性化、民主化的发展趋势。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针对某些行业、系统或相关单位存在的制度、机制、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提出堵塞漏洞、改进管理、消除隐患的建议和对策,它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开展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手段。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建议一般作为内部司法文书送达相关单位或部门,缺乏足够的权威,对被建议单位整改与否缺乏约束力,有的被建议单位认为检察机关小题大做,因而不予理睬或敷衍了事,影响了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和检察建议工作的效果。因此,如何提高检察建议的“刚性”已成为当前检察工作面对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检察建议缺乏刚性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缺乏说理。检察建议不说理,对被建议方来说,由于未能实现充分的沟通,自然难以让人心悦诚服;而对于建议方来说,由于未曾作细致的分析论证,往往也未必能够理直气壮。为此,笔者认为,应当改进当前检察建议的文书格式和内容,增强其说理性,以提高其实效、树立检察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

说理是提高检察建议质量之本

加强说理性意味着检察机关在制作检察建议的时候不能只是给几点笼统的、提纲式的建议,而是要从对方单位的实际出发,结合具体问题和法律规定,进行细致的说理和论证。这对保证检察建议质量、提高检察建议实效有着重要意义。

1.说理可以保证检察建议的正当性。从实践情况来看,虽然检察建议是预防犯罪的一种重要途径,但从法律层面上讲,目前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正当性必须从建议本身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来体现。如果检察建议没有分析说理的过程,而仅仅陈列一些需要被执行的建议,容易使人产生“专断”的感觉。说理则从客观事实出发晓之以法,充分体现了建议者的善意,同时也表明建议“出而有因”,从而强化了建议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2.说理可以提高检察建议的刚性。缺乏说理、缺少沟通导致实践中检察建议经常被束之高阁、不予理睬。对此,有观点认为应当用加强立法来增强检察建议的刚性。笔者认为,检察建议的目的和性质决定了其只能是一种“建议”,通过法律手段强化其刚性是欠妥的,其刚性只能通过提高检察建议的“内力”来实现,加强说理恰恰从内容上强化了检察建议的说服力和执行力。如果一份检察建议言之有理,论之有据,被建议单位又如何不会极力配合?

3.说理可以提高检察建议的水平。要求在检察建议中提供事实依据并就相关结论陈述理由,必然促使检察建议的作出者更为谨慎地思考,更准确地了解事实,更正确地判断,更严谨地推理,从而出现更少的专断和随意。同时,被建议单位也可以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与检察机关进一步沟通和交流,修改和完善检察建议的内容,从而可以逐渐提升检察人员的认知水平和建议水平。

像对待办案一样对待检察建议

强化检察建议的说理性,必然要求在实践中检察机关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也要求我们必须像对待办案一样认真制作检察建议。或许有人会顾虑这样会不会给原本已经较为繁忙的检察工作带来更多的压力,是否会得不偿失。我们认为,这种做法固然需要我们付出更多的精力,但这是必要的和值得的。首先,像对待办案一样对待检察建议是必要的。尽管检察建议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文书,但它作为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文书载体,必然会因“检察机关”的名义而对被建议方施加某种影响,因此必须予以认真对待。国家机关行使职能的过程必须遵循公正、合理、慎重的指导思想,这既是一种实体要求,也是一种程序要求,具体而言,也就是要求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职权行为不仅要实现正义,而且还要用看得见、看得懂的方式去实现正义。要实现这一点,检察人员就必须要像日常办案一样细致地分析被建议单位存在的问题,深入实地调查研究,必须像办案一样写出综合报告和说理充分的检察建议书,并附上相关材料。这样做既是对被建议单位负责,也是对检察机关自身职权行为负责。

其次,像对待办案一样对待检察建议是值得的。笔者认为,一份有效的检察建议的法律效果并不亚于办理一起重大的刑事案件。有效的检察建议可以消除被建议单位的管理漏洞以及其他可以引发违法犯罪的隐患,根除违法犯罪之源,避免犯罪的发生和危害结果的出现。从表面上看,制作一份检察建议消耗了较多的司法成本,但是反过来看,如果未能及时、有效地堵住漏洞、消除隐患,当犯罪行为发生的时候,司法机关将不得不投入更多的精力和更多的司法资源来开展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以及执行等工作,而这时犯罪行为给社会、单位以及犯罪行为人家庭带来的损失往往已无法挽回。因此,从司法经济的角度来综合分析,“像对待办案一样对待检察建议”不仅是值得的,而且具有更高的司法效益。

检察建议应当采用的文书格式

检察建议的说理过程一般是通过文书来体现的,因此,要增强检察建议的说理性就必须摒弃那种寥寥数语、只有建议而无说理的文书格式,要把说理作为检察建议文书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且根据这一要求设计新的检察建议文书格式,只有这样,才能将说理作为检察建议的一项必要内容固定下来。从说理的需要以及文书格式的完整性考虑,一份检察建议应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事实部分。着重陈述被建议单位在制度、机制、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该部分是一份检察建议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体现建议是否“有的放矢”的关键,因此,事实部分陈述必须客观、真实、准确。这些隐患、漏洞往往是一个单位或系统内较为敏感和隐蔽的问题,其材料的取得和问题的发现应当是检察机关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实现的,为明确这一点,事实部分还应当就相关信息来源作出说明。

2.说理部分。说理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既可以以被建议单位已经发生的案件来论证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关措施的必要性,也可以以其他单位或系统内发生的案例来说明其存在隐患的危害性。这部分是连接“事实”与“建议”的桥梁,说理是否透彻关系到被建议单位是否可以理解和接受“建议”的内容。这要求作出建议的检察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律功底、充分的调查研究能力、严密的论证能力以及丰富的办案经验。

3.建议部分。该部分是一份检察建议的关键和最终落脚点,主要是立足前面的问题和分析提出预防犯罪、强化管理的整改措施。这里所提出的建议必须与前面的事实部分与论证部分有紧密的联系,使事实、说理、建议能够形成一个完善的论证系统。提出的建议既要有前瞻性,也要切合被建议单位的实际,举措要明确、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

4.结尾部分。加强说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沟通,同时,及时通畅的沟通也是落实检察建议的重要保证。因此,应当在检察建议的最后提供被建议单位寻求沟通的途径,包括检察机关的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此外,为了完善论证、强化说理,在检察建议的这一部分还应当像写起诉书那样附上必要的证据和材料,以进一步明确检察建议的依据,增强其说服力。

综上,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行使其法律监督职能的过程中,对作出的决定或建议明确地说明理由,是保证其权力运行公开、透明、防止法律监督权力滥用的有效途径,也是切实保障对方单位或个人知情权的必要措施。从这个意义上讲,检察建议从“不说理”向“说理”的转变,不仅仅是一种形式和内容的变化,更主要的是体现了检察执法规范化、科学化、人性化、民主化的发展趋势,同时也与我国当前整个司法制度与执法制度的改革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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