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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申请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2-07 08:38:06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检察建议申请书

检察建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住址:XXXXXXX,电话:XXXXX 被申请人:XXXXXX,地址:XXXX市场97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XXXXX 抗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XX地区中级人民法院(XX)新XX民终X号民事判决,依法由XX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按二审程序再次开庭审理。

事实与理由

XX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程序严重违法,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二百零九条之规定向贵院申请向XX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检察建议。

XX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程序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本案是一个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为一审被告购房者,被申请人为一审原告开发商,一审判决被告胜诉,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至XX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定于2017年2月28日在XX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16:30开庭审理,当日申请人依传票所载内容携证人及相关证据出庭应诉,但被承办法官XX告知,因上诉人(即被申请人)一方的传票未妥投打电话也无人接听,上诉人没有前来参加庭审,要求被上诉人(即申请人)回去等候通知,但一直没有等到通知,而在2017年5月22日却收到了二审法院寄来的判决书,判决内容全部改判。

一审判决作出后,一方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引发二审程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143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二审法院,在上诉人拒收传票,无故不参加庭审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没有依法认定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而转为不开庭审理,是为程序违法之一。

在被上诉人前来开庭应诉但上诉人无故缺席的情况下,没有再次确定开庭时间,没有当庭听取被上诉人的举证及质证意见,径行作出判决,严重剥夺了被上诉人作为诉讼参加人最基本的举证质证权利和法庭辩论权利,是为程序违法之二。

被上诉人在二审开庭应诉时向承办法官提出有证人出庭即有新证据向法庭出示,并将证人代入法庭。但二审法院未予回应,反倒以上诉人没来庭审为由将原本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直接转为不开庭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被上诉应诉开庭要求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却径行转为不开庭审理,是为程序违法之三。

XX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严重的程序违法,使申请人不明不白就被改判输了官司,程序正义尚且无法维护,何谈实体正义!现依法申请人民检察院向XX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检察建议,监督其按二审程序再次开庭审理本案,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地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时候: 年 月 日

推荐第2篇:检察建议申请书

检察建议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孔繁菊,女,汉族,1959年8月28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2299弄131号502室,电话:13774342058。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上海青竹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2118号3幢152室,法人施瑞华,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雷柏特(上海)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杨家巷村3668弄1号。法人林枚香,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孔繁菊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9月13日作出的(2013)沪高民二(商)申字第242号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提出申请检察建议。

检察事宜:新证据2上签字的见证人及新证据3上证言的人,系定制及现场安装此定作物的实际知情人,还是与我有利害关系的亲友?

注:以下证据编号是按一审判决书上的排列。

1,证据1单上有其记载巴尔桑波及此公司的联系方式吗?那在上海雷柏特公司签订合同时,我怎么知道林枚香的签名是代表另一家公司的?

2,屏风玻璃证据1《订货单》上是否表明了0.8钢化?

3,证据4图纸类,有青竹子自画的错误图纸吗?

4,如果按证据1单上青竹子提出的要求去定做不锈钢物品,通不过验收其有责任吗?

5,详细事实在3/16及4/16两份超支原因证据3的函件上。 事实与理由:青竹子公司称,其只是介绍我生意的。

而其是成人又是法人是有法制概念,应明确当日其在合同《定货单》上签名的法律关系责任。但在本案中:其即自作主张敷衍提供我错误的图纸造成了我损失(证4),又提出不符实际的要求等误导我(证1,3),连价格悬殊的屏玻样品也是签订后其才提供给我(证1,

3、新证1)等一系列其错误的行为造成了我损失,定作中又多次改变方案要求(新证3),其还在安装现场不负责任的盲目定错装屏风的位置,却又拒绝联系有关人士到现场纠正错误(新证2)等一系列由其经手的过错(证1,3,

4、新证1,2,3)事实。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之定义:居间人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此媒介服务的。且其也无依据委托代理关系而系代理人。

因此一审、二审我始终否认其是单纯的介绍人,因其的行为已超越了居间人法定的义务权限,而替作份外的并且是已构成定作人要件的义务,根源是一系列过错的行为。而且其在谛结合同时还故意隐瞒上海雷柏特与南通雷柏特(前名:巴尔桑波)公司是同一位法人但非同一家公司之重要事实(证1),故当时在上海雷柏特公司签订合同时,我不知道林总在此《定货单》上的签名是代表另一家公司的。而且在此《定货单》上其也未记载巴尔桑波及此公司的联系方式(证1),全程都是其联系操作的,直到一审法院去年11月26日的开庭审理后,我才知此真相(有庭审笔录)。由此还导致了我受蒙因素而被驳回起诉。这理应是青竹子依法承担的责任。并且定作中因存在诸多问题需联系林总,但其提供我林总的电话号码却是假的(证3),致使我联系不上又受影响。

故青竹子就是直接造成我损失的当事责任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青竹子公司的行为已符合此条款,其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诉请中我始终否认其是单纯的介绍人,而去年一审法院7月30日开庭审理那天,我申请的二位证人已到了法院,要当庭作证,见证其人参与此项并且过错的事实(新证2),但却被拒之法庭门外不让作证,为什么?

我申请再审时其又称:我提供的新证据2上签字的见证人及新证据3上证言的人,都是与我有利害关系的人其不认可,及其它非事实理由,要求高院驳回了我再审申请。

在此,我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申请,请求检察院依法查清事实,以维护我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民行处

申请人:

2013年10月25日

推荐第3篇: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申请书

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申请书

申诉人:詹光全,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堪嘉镇朝阳路116号,电话:13882968570。

被申请人:国网四川资阳市雁江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和平路52号。

法人代表:赵恒,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诉人于2015年9月6日取得了新证据:“国网四川资阳市雁江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历史沿革(更名)的说明”后,申请人才知道法院判决裁定的主要证据:资雁电司(2005)229号文件的公文是伪造的,足以推翻原判决和裁定,所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3条第

(一)项、第

(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之法律规定,特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对2010年资阳市雁江区劳动仲裁不服,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于2010年12月20日在开庭审理的质证、认证过程中,申请人已经发现了被申请人提供给法院的资雁电司(2005)229号文件加盖的“四川雁江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印章(见证据1)与劳动仲裁时同一文号的资雁电(2005)229号文件加盖的“资阳雁江供电公司”电子专用章的公章名称不一致,标题不一致(见证据2)因此申请人对该文件公文的真实性有怀疑?对公章名称的更名日期有怀疑?于是申请人当庭书面向雁江区人民法院交了二份申请书(见证据3)申请书中申请人认为资雁电司(2005)229号文件是与原件无法核对的二份复印件不是原件,是属于虚假证据,申请法院延期审理,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公章更名的日期和提供资雁电司(2005)229号文件的原件。于2011年2月

1 28日复庭审理时,被申请人没有提供以上二个证据,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因此申请人在申请书中主张的资雁电司(2005)229号文件属于虚假证据的理由应当成立,但是由于雁江区人民法院审判长徐光越没有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第四项之法律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是雁江区人民法院审判长徐光越的违法行为造成了被申请人没有提供公章更名的日期和资雁电司(2005)229号文件的原件,造成了申请人无法取得被申请人公章更名的日期和资雁电司(2005)229号文件的原件,据此雁江区人民法院在判决时故意依据虚假证据资雁电司(2005)229号文件中第4条每月工作时间3-7天(56个小时)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不给任何经济补偿,申请人不服上诉至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而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双方无新证据提供为由,有错不纠、维持原判决,申请人又于2012年7月25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省高院裁定:资雁电司(2005)229号文件将加盖公章名称不一致故意的认定为在加盖公章上存在瑕疵,以瑕疵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是于法无据的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严重的违背了中办、国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07条之法律规定,即省高院在裁定之前没有依法纠正瑕疵后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是错误的,严重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据此申请人不断的上访,请求政法机关依法办理但无果,于2014年5月20日被申请人委托资阳市雁江区堪嘉镇人民政府与申请人签定了一份“息访息诉”协议书(见证据4)被申请人履行了部份协议后,迟迟不愿履行该协议第4条中约定:“乙方依据国家《意见》要求,供电公司依法补正瑕疵并提供资雁电司(2005)229号文件的原件的规定,据此在堪嘉镇人民政府的协助下,被申请人为了补正在加

2 盖公章上存在的瑕疵,于2015年8月10日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证据:“国网四川资阳市雁江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历史沿革(更名)的说明”后(见证据5),于2015年9月6日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发给书面告知书(见证据6)告知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解释第383条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的决定,并向申请人提供了新证据:国网四川资阳市雁江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历史沿革(更名)的说明与申请人签收后,申请人才知道被申请人的“资阳雁江供电公司”印章变更为“四川雁江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印章名称的更名日期及2006年12月才知道资雁电司(2005)229号文件在加盖公章上存在瑕疵不是事实,因为法院判决的主要证据资雁电司(2005)229号文件是2005年10月21日签发的,所以新证据充分的证明了被申请人提供给法院的资雁电司(2005)229号文件加盖在2005年不存在的“四川雁江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印章的行为是违法的,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法院依据无法律效力的资雁电司(2005)229号文件判决裁定是错误,且有新证据充分的证明了被申请人在2005年10月20日文件签发之日没有“四川雁江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这个印章就没有资雁电司(2005)229号这个文件,是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2010年6月发生劳动争议时被申请人伪造公文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推翻原判决和裁定,因此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5条之法律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法院应当立案再审而不立案,并以书面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因此申请人于2016年12月书面向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申请书,而雁江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后,认为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于2017年3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资阳市人民检察院,而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4条的规定应当依法受理而不受理,至今没有发给受理通知书是违法的,严重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 综上所述,受移送的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4条之规定应当依法受理,受理后督促被申请人依法补正瑕疵依法履行“息访息诉”协议中第4条之约定,到被申请人处再次审查被申请人的档案中是否存在加盖有在公安局备案的“资阳雁江供电公司”印章签发的资雁电司(2005)229号文件的原件来依法补正在加盖公章上存在的瑕疵,来印证资雁电司(2005)229号文件公文是否真实性的唯一标准,同时也是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是否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的唯一标准,也是新证据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伪造公文的唯一见证,是申请人服判的唯一证据,否则假若被申请人的档案中没有资雁电司(2005)229号文件的原件,那么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就应当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的决定,立案再审本案,以求司法公正、公平。

资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詹光金

附证据如下:

证据1:被申请人提供给法院的资雁电司(2005)229号文件。 证据2:被申请人提供给劳动仲裁时的资雁电司(2005)229号文件。 证据3:申请书 证据4:息访息诉协议

新证据5:国网四川资阳市雁江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历史沿革(更名)的说明 证据6:告知书

推荐第4篇:检察建议回复

检察建议回复

市人民检察院:

贵院于2016年3月25日下发到我局的《检察建议书》收悉。我局高度重视,针对建议书提出的问题及整改建议进行研究和分析,并结合我局实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现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传达检察建议,系统分析存在问题

自接到贵院检察建议书,我局立即组织召开会议,传达检察建议内容,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以及近年来发生在海洋与渔业领域系列腐败案件,就我局及下属单位在行政管理、监督机制上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要求全体干部职工立足自己岗位,结合自身工作,查摆自身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让全体干部职工以实事求是的作风正视问题,使全体干部职工深入清楚认识到保持廉洁自律是保护自己的最有效的方法。

二、完善行政审批工作流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针对海洋与渔业监管领域存在的骗取柴油补贴、贩卖渔网工具指标、违规执法、违规办理业务问题,我局对现有行政审批工作流程进行梳理,对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和廉政要求,修改和完善了一些行政审批制度。同时将柴油补贴、渔业保险渔船更新改造、渔船报废拆解、涉海涉渔项目工程列入廉政防范重点,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切实解决政策缺陷、制度漏洞、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三、完善监管制约制度,建立权力监管制约机制 一是在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上,建立健全了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财务制度、请假制度和用车制度,特别在执行“三重一大”和民主集中制会议中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同志参加。

二是结合岗位工作,深入查找岗位廉政风险点。三是积极落实正风行动,向“庸懒散贪”亮剑。在治理“庸懒散贪”专项行动中,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问责办法,结合我局当前实际情况,现已初步形成治理“庸懒散贪”的问责机制,将“庸懒散软”表现形式所引发的“失职、渎职”行为消除在萌芽阶段。

四是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加大公众监督力度。在此,感谢贵院在建议书中提出的良好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在现有相关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完善;并在检查机关的监督、指导下通过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大力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推荐第5篇:小议检察建议

小议检察建议

城西检察院—— 随着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作为预防工作的重要工具-《检察建议》也愈来愈被各级检察机关所重视,并广泛运用于具体的预防工作中。但从实践看,尚存在着一些问题,诸如:有的办案人员缺乏预防意识,办案中已发现了问题,却忽视了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有的虽发出了检察建议书,但内容繁杂,针对性不强;有的格式不对,条理不清;有的流于形式,只管发,不进行回访、督促,对于是否采纳、是否整改从不过问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弱化了检察机关结合办案,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职能作用,不同程度地影响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为使检察建议工作更趋于规范化,本文仅就检察建议的含义、作用、适用范围及如何写好、用好检察建议等谈点个人浅见。

一、检察建议的含义及作用

所谓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对于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为建章立制,完善管理,以及认为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向发案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就其作用而言,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检察建议,是发案单位堵塞漏洞,制定防范措施的重要依据。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能够较清楚、较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发案单位存在的各种漏洞及引发违法犯罪的原因,而发案单位的领导恰恰因为“只缘身在此山中”。大都不能全面了解和认清自身存在的问题,既使想有效预防,也缺乏重要依据。因而,办案过程中,我们通过检察建议的形式,将所了解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发案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就能使其在明了自身或下属存在漏洞和问题的基础上,制定出有的放矢的防范措施。这一重要作用,是其他任何部门的任何文件都无法替代的。

(二)检察建议是扩大个案预防效果,构建行业、系统预防网络,实现社会预防的前提。结合办案,进行个案预防是职务犯罪预防的基础,而如何使个案预防延伸为系统行业预防,最终实现社会化大预防,检察建议功不可没。它可以将检察机关查办案件中发现的,且是某行业、某系统存在的共性、苗头性问题归纳起来,提出综合性的防范建议,送给发案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党委、政府等,在引起各主管部门领导高度重视的基础上,由其要求或命令各下属单位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从而收到“查处一案,治理一片”,“一处亡羊,多处补牢”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工具其具体的适用范围。根据高检院《关于实施检察建议工作的具体规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方面的检察建议适用于以下五种情形:

1、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规章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管理混乱,给违法犯罪者造成可乘之机,需改章建制的;

2、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违背职责或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职务违法犯罪发生,检察机关认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

3、结合办案,举一反三,针对某一系统、某一行业存在的可能引发违法犯罪的漏洞和隐患,检察机关认为需其主管部门或党委、政府制定、颁布具体防范措施,进行综合治理的;

4、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实施违法行为,虽构不成犯罪,但已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需要立即采取整治措施的;

5、其他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情形。

总之,我们在办案中,如遇上述情况之一的,都应当向有关单位及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特别是对那些疏于防范,漏洞百出,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要及时敲警钟,并督促其进行治理,以扩大办案效果,实现标本兼治。

三、制作检察建议书应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司法实践中,检察建议大都是以检察建议书的形式体现的。如何使《建议》的主旨通过建议书完善地体现出来,并能收到预期效果,笔者认为制作好检察建议书至关重要。

根据高检院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制作检察建议书应重点把握好以下三点:

(一)检察建议书的格式要规范

检察建议书是一种法律文书,所以其格式必须规范。具体应包括三个方面:

1、首部:包括(1)标题:ΧΧ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2)统一的编号:Χ 检建[ ] Χ 号;(3)被建议单位的全称;

2、正文:包括(1)问题的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2)提出建议所依据的事实;(3)提出建议的依据《建议书》引用依据有两种:一是检察机关提出建议的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二是该单位存在的问题不符合哪项法律规定或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4)建议内容,即建议采取的措施,该部分应与列举的事实、原因紧密联系,且要明确、具体;(5)要求事项,即为实现建议内容或督促建议落实而向受文单位提出的具体要求,如规定时间回复落实情况等。

3、尾部:包括(1)落款,即提出建议的单位;(2)制作该文书的时间,并加盖公章;(3)附项

(二)检察建议的内容要针对性强,且易于操作

就检察建议而言,最关键的部分是“建议内容”,也就是提出的具体的预防措施。这一部分最突出的特点是针对性强,有的放矢,而且要具体、明确、切实可行。因而,制作建议书时,就必须首先找准存在的症结,然后的的放矢地提出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检察建议。否则,很难引起被建议单位领导的高度重视,其效果可想而知。

(三)检察建议的语言要精练、准确。作为法律文书,检察建议书要求言简意赅,因而制作建议书时,要用精炼、准确的语言,恰到好处地表达发案单位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引发违法犯罪的原因及应采取的各项防范措施,使发案单位及主管部门通过检察建议书对自身、对下属单位所存在的问题一目了然,对应采取的措施准确把握,进而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预防职务犯罪。

四、用好《检察建议》的几点建议

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目的,就是要让发案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对自身或下属存在的问题引起高度重视,促使其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但实践中却发现,有的部门发检察建议只流于形式,将建议书发出去了事,从不过问落实情况,使有些建议石沉大海,根本未起到应有的作用。基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在制作完检察建议书后,还必须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1、检察建议应由专门机构负责发送

检察建议书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法律文书,它的依据和基础,是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漏洞。基于侦查部门对上述情况了解的比较清楚,提出的建议更具有针对性,因而,检察建议书应由侦查部门的办案人员负责制作。但为了便于统一管理,及时督促,尽快收到成效,实践证明,应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负责统一发送。其宜处:一是有利于预防部门随时掌握本地区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情况和个案预防情况,以便及时制定出综合性的预防措施;二是,有利于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和回访。各院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是专门的预防机构,其工作经验较之侦晒部门要丰富的多。为了保障检察建议工作的连续性,自发检察建议开始至以后的督促,回访工作等,都应由专门的预防部门负责为宜。这样,收效才会更快,更好。

2、在“建议”的发送形式上,以人来人往当面送交为好。这样,既可以直接同有关单位的领导面对面的交换意见,使其明了采纳与不采纳建议的得弊关系,而且不能及时了解被建议单位能否采纳建议的初步情况和打算,做到心中有数。

3、建好“台帐”。对所发出的检察建议书,要专用一本登记簿,把发出建议的时间、发往单位、发建议的原因、建议内容、采纳建议情况、建议效果等,记载清楚,以备检查考核、汇总。

4、建立联系制度。对于被建议的发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预防部门要与其建立相应的联系制度,随时沟通情况,不断研究和改进具体的预防措施。

5、建立回访制度。检察建议书发出后,要定期对发案单位进行回访,必要时,要会同发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一起对案发单位进行回访。通过回访,对于落实建议措施好的单位,及时予以肯定、表彰,以促使其进一步改进;对于未采纳建议的,要通过其主管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督促其落实。

6、完善检察建议。对于回访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或者是已发检察建议中遗漏的问题等,应积极想办法,协助发案单位找出最佳的解决、处理办法,完善检察建议,以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运用检察建议,服务于经济建设,服务于社会的重要职能作用。

标本兼治,预防为主”是世界各国在反腐败问题上的共识。从多年来反贪局检察建议的实践证明,结合办案进行个案预防,针对性强,见效快,易于发案单位接受,同时体现了检察机关“打防并举”的职能特点,确实起到了查办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社会效果。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深化个案预防,打好反腐倡廉的每一场战争。

推荐第6篇:检察监督申请书

检察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周广洪,男,汉族,职业个体户,农民,,1949年4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11194904180513,住址: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办事处南营村文明西街115号。

申请事项:请求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检察监督意见,对申请人认为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2013)岩法委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确有错误所提的申诉一案,指令下级法院重新审查并依法在两个月作出决定,或直接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事实和理由:本案被申请执行人沈忠鑫在养猪有利润的情形下不按约定归还申请人(原告、申请执行人、违法确认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赔偿申诉人)为其代借款和代加工饲料费共计363618元,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沈忠鑫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人民币363618元给原告罗沂太,并支付自2007年2月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9日对本案执行立案。时正值全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养猪业的最高暴利期,连城县法院只要依法查封、扣押沈忠鑫的猪场生猪(指定其自行保管),沈忠鑫就会用金钱履行判决义务,如其不用金钱履行判决义务,则依法拍卖、变卖此生猪也即可使本案在法定的6个月内执行结案。但连城县人民法院却违反相关执行的法律、法规,推延不执行此可供执行财产,直到立案执行13个月以后在执行他案时,才将沈忠鑫猪场经廉卖转移后所剩的老弱病残猪叫申请人先行接收处理,后指使连城县价格认证中心抬高价格,将当日只值35100元的生猪通过剥夺申请人的复议权于1个月后违法裁定为79396元,共给申请人造成判决财产权(含利息)至2009年11月2日止损失达53万余元。 申请人根据2010年12月1日前施行的国家赔偿法的违法赔偿原则,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连城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违法确认,以求获取相应赔偿。连城县人民法院在不争的事实下明知难以推卸责任,就利用工作之便利自己制造假证并指使他人制造假证。而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明知这些假证与之前已确认可作为定案依据的真实证据相冲突,但还是采用这些假证于2010年7月27日以(2010)岩确字第1号《裁定书》作出连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行为不违法的确认。 申请人不服,向福建省人民法院申诉。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却不理会申诉人的申诉意见(附《申诉意见书》),不查清事实,不依据法律,于2010年12月13日(2010)以闽确申字第4号《裁定书》裁定连城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不违法。 申请人只得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然最高人民法院竟也违反自家制定的相关执行工作的规定,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之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连城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不确认违法,于2011年5月13日以(2011)确监字第7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申请人的申诉,致使申请人本应依法获得赔偿而没有获得赔偿。 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违法赔偿原则。201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违法确认程序。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认为本案适用新的国家赔偿,于2012年10月15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直接申请司法赔偿。几经周折,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才于2013年1月21日立案受理,3月5日举行质证。但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通过质证,已经知道连城县人民法院无法(不能)对其实际的执行行为的正确性、合法性进行举证,依法应承当赔偿责任,却仍以两年前早已被新的国家赔偿法所取消的违法赔偿原则,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不违法确认裁定文书作不予赔偿的定案依据,于2013年3月13日《(2013)岩法院赔委字第1号赔偿决定书》里驳回申请人的赔偿申请,违反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

(二)项、第

(三)项之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十条之规定。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重新审查程序]之规定,于2013年4月17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无正当理由驳回申诉的情形下,则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期限应当对申诉作出决定为由至今已过80天没有决定(并表示将永远不作决定),严重违反国家赔偿法重新审查程序的规定。另申请人曾于2013年5月13日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打报告请求指下令下级法院重新审查或直接审查本案,也至今未有回复。 综上,由于各级人民法院不对本案因执行错误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依国家赔偿法作相应的赔偿,不仅导致申请人造成直接、间接损失各过百万元,还导致申请人的花生油厂、饲料加工厂停产、倒闭,现每月还应支付利息等各种费用1.7万余元。 为此,现唯有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赔偿委员会重新审查程序第三款之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检察监督意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依法得以保护,故恳望贵院能予以大力支持,为盼!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罗沂太 2013年7月8日

推荐第7篇:检察建议回复[全文]

检察建议回复材料

某某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某检反贪建[]号检察建议书收悉,现将我单位整改情况作以下说明:

1、加强政治学习和法制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水平,业务技能,遵纪守法。

2、进一步加强对本单位相关人员管理,建立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杜绝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3、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监督,避免现象再次发生。

为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特提出如下整改措施:

1、从思想政治方面,我们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有关账务管理制度,不断加强对人员的培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2、对不符合做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要彻底换掉。建立健全会计的监督制约能力。

单位

日期

推荐第8篇:食品监管检察建议

食品监管检察建议

检察院针对你单位工作人员检察食品监管渎职一案开展了预防调查工作,发现在食品监管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工商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监管导致出现了管理盲区。依照《食品卫生法》规定,负有食品卫生监管职责的部门除工商部门外还涉及质检、农业、卫生等多个部门,在具体的监管工作中实行分环节管理,每一个监管部门管辖环节的界定及各个环节的相互衔接还不够明确,存在职能交叉、界限不清的问题,容易导致各职能部门相互推诿、扯皮现象,工作存在漏洞,管理存在盲区。

二、工商部门监管缺失导致对食品卫生违法行为打击不力,使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到不到有效遏制。食品安全监管薄弱,是一个相当突出的问题,食品安全案件大多发生在食品生产、初加工及销售环节。在预防调查中发现工商部门处罚力度小,甚至存在着以罚代刑现象,对涉嫌犯罪的食品卫生嫌疑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如检察及同事在巡查中发现商户袁一的粮油店存在证照不全、台账不完整的问题后仅仅是对其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并进行罚款,而没有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及食品监测计划对食用油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查,致使袁一通过贩卖地沟油谋取暴利,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三、监管水平有限,配套监测设备不健全。

推荐第9篇:检察工作人员转正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本人***,男,汉族,1982年生,大学本科文化。2005年取得国家司法职业资格证书。2007年9月考入**市**区检察院,成为一名光荣的检察工作人员。

2007年9月至11月,我被分配至院公诉科。在时任公诉科科长伍**的指导帮助下,办理刑事案件四件。对其中三件依法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受到了法律应有的制裁;对其中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依法作出刑事和解不诉决定,当事双方都较满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办案间隙协助科里其他同事整理案卷,所装案卷顺利通过年度执法质量检查。

2007年12月1日我被抽调至院反贪局。同年12月10日即在反贪局周局长、马副局长的指导下,着手承办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报账员晏**涉嫌贪污一案。在全局干警的通力合作下,我们一周之内翻阅了发案单位两年多来的的会计凭证、明细账簿等财务资料,查证了犯罪嫌疑人贪污7万余元的事实,较初查掌握的1.7万元翻了两番。在系统的证据面前,晏**如实招供。该案于2008年5月移送本院公诉部门,同年7月15日大祥区法院判决全面肯定侦查机关的证据,认定被告人晏小华贪污7.3万余元,对其判处有期徒刑5年。该案是本院在侦查方式“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转变的积极尝试,受到了公诉部门、分管反贪副检察长的一致好评。其后我又积极参与了侦查扈**、姚*涉嫌行贿案、市市场服务中心财务科长刘**涉嫌贪污案,现正承办中国建设银行邵阳西湖支行工作人员曾*涉嫌挪用公款一案。在办案的同时,我不忘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积极参加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培训”、“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五五普法骨干培训”活动。

当然在工作中我也存在诸多严重不足,主要是对某些程序规范熟悉得不够,办案方法上存在一些纯理想化的幼稚行为,对办案阻力估计不足,未能主动的站在党和政府全盘工作大局中来审视个案。

总之,进入检察机关一年来,在领导、同事的关怀帮助下,在检察工作方面取得长足的进步,增强了对检察事业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的认知,现申请转正,希望今后能在更多方面更深层次的了解学习检察知识,正确履行检察职能,成为一名真正意义上的优秀的检察官。

申请人:#¥%

二00八年九月三日

推荐第10篇:省院出台检察文化建设建议

省检察院出台

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近日,省检察院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充分认识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明确检察文化建设的丰富内涵,增强检察文化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繁荣发展检察文化作为队伍建设的治本之策,在更高起点、更深层次上推进检察文化建设。

《实施意见》提出了我省检察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思路,要求全省检察机关把检察文化建设内容列入落实《山西省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五年规划》任务分解和目标考核体系,以实施检察文化建设“111”工程(在全省确定1个市级检察院、11个基层检察院,作为文化建设示范院)为龙头,以点带面,突出重点,打造亮点,充分发挥示范院的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提升文化建设水平,推动全省检察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实施意见》指出,要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突出重点,扎实推进检察文化建设。一是深入学习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进一步坚定检察职业信仰。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文化建设的全过程,不断巩固和深化各类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当前,要结合开展建党90周年和人民检察创建80周年纪念活动,深入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引导检察人员明辨是非,站稳立场,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二是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力培育检察职业精神。把弘扬和培育检察职业精神作为文化建设的首要任务,纳入各类教育培训内容体系,通过组织开展案件大评查、以案析理等各类专项活动,引导广大检察人员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着力铸造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心系群众、执法为民,尊崇法律、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勇于担当、争创一流,清正廉洁、甘于奉献为主要内容的检察职业精神。三是强化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着力提高检察职业素质。以实施“351”人才培养工程为重点,扎实推进大规模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业务竞赛活动,加快培养高层次法律人才,着力打造复合型、专家型的检察官队伍。广泛开展“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创建学习型检察院”活动,引导广大检察人员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建立长效学习机制,搭建起主题教育实践、党员学习、素能训练、岗位培训、司法考试和学历教育等相互衔接、各有侧重的“六大学习的平台”,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四是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规范检察职业行为。认真落实《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0年版)和《检察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检察机关文明用语规范(试行)》,注重检察执法礼仪教育,培养严谨统

一、文明友善、健康向上的职业礼仪。突出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流程,细化执法标准、严密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完善执法考评,努力养成按制度办事、循规范作为、依礼仪修养的良好思维习惯和行为习惯。五是深化职业道德和廉政教育,着力塑造检察职业形象。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成果,建立健全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奖惩和考核评价机制,深入贯彻实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认真落实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宣誓制度。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着力培养和树立一批在全省、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先进典型。完善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专项教育和警示教育,切实筑牢检察人员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大力加强纪律作风建设,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问题。深入开展治散、治懒、治松、治浮、治庸的“五整治”活动,大力弘扬真抓实干、热爱学习、亲民为民、清廉从检、艰苦奋斗、创先争优的“六种良好作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检务公开”、“检察开放日”制度,加大检察新闻宣传力度,高度关注和正确应对涉检网络舆情,树立和维护检察机关良好形象。六是扎实开展文明和谐机关创建活动,努力打造文明和谐、奋发向上的团队精神。要采取聘请专家学者讲学、举办论坛、参观考察等方式,大力普及和谐文化,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注重人文关怀,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疏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营造和谐健康的人际关系和工作氛围。深入开展文明和谐机关创建活动,进一步明确晋级创建目标,不断提高文明和谐机关建设水平。积极开展文明和谐处(科)室和文明和谐家庭评选活动,打牢文明和谐机关建设基础。

《实施意见》指出,要以创新文化载体和工作机制为牵引,全面提升检察文化建设的科学水平。一是要着力创新检察文化载体,积极运用高科技手段拓展检察文化传播渠道,丰富传播手段,提高传播能力;加快各级检察机关门户网站的建设,建立网络文化交流平台,拓展检察文化发展空间。二是要加强硬件设施和法治文化环境建设,完善文化基础设施,因地制宜地建立文化活动场所;在深入挖掘检察历史文化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检察荣誉室、院史室、博物馆建设,建立体现检察特色和富有法治文化内涵的文化长廊、文化橱窗、电子显示屏,大力营造庄重和谐、积极向上的办公文化环境。三是要注重文化工作机制建设,努力形成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特点的文化建设领导机制、组织模式、工作制度、活动形式和保障方法;要着手筹建检察文联,综合发挥文联组织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检察官协会等群团组织的优势,积极组织开展各项特色活动。四是要大力繁荣检察文艺创作,以全国“五个一”工程评选和全国检察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金鼎奖”评选活动为契机,积极组织开展检察文艺作品创作;邀请和组织检察文艺工作者、专业作家、文艺创作者深入基层、深入办案一线,体验生活,创作出主题鲜明、内涵深刻、表现形式新颖、感染力强的优秀检察文艺作品;编辑出版检察人员优秀作品集,促进检察文化成果的交流。五是要加强检察文化理论研究,进一步科学回答“什么是检察文化”、“为什么开展检察文化建设”、“怎么样开展检察文化建设”等重要命题,省院将创办《检察文化建设专刊》,促进学习交流,提供科学指导。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领导,加大投入,为检察文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物质保障。一是要切实强化领导责任,把加强检察文化建设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二是要切实加大物质保障,把文化建设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积极争取财政支持,逐步加大对检察文化建设的投入,加快完善检察文化硬件设施建设。三是要切实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有计划有组织地把优秀干部和文艺人才选调到文化建设岗位,加强检察文化工作者专业化培训;要结合人员招录,积极引进文化人才,着力培养和造就一批高素质检察文化人才。四是要切实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认真总结推广“111”工程示范单位的有效措施和先进经验,研究检察文化建设的规律,积极探索适合自身发展的文化建设之路,不断提高文化建设水平

第11篇: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检察建议的适用,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更好地履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

第二条 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执法办案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结合执法办案工作,可以向涉案单位、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第四条 提出检察建议应当有事实依据,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建议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切实可行。检察建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问题的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

(二)应当消除的隐患及违法现象;

(三)治理防范的具体意见;

(四)提出建议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五)被建议单位书面回复落实情况的期限等其他建议事项。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检察建议:

(一)预防违法犯罪等方面管理不完善、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存在犯罪隐患的;

(二)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主管机关需要加强或改进本行业或者部门的管理监督工作的;

(三)民间纠纷问题突出,矛盾可能激化导致恶性案件或者群体性事件,需要加强调解疏导工作的;

(四)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应对有关人员或行为予以表彰或者给予处分、行政处罚的;

(五)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和劳动教养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的不规范问题,需要改进的;

(六)其他需要提出检察建议的。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向本院所办理案件的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需要向发案单位的上级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层报被建议单位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并提出检察建议。

第七条 提出检察建议,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和内容制作检察建议书,报请检察长审批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送达有关单位。

检察建议书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同时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必要时可以回访。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没有正当理由不予采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反映有关情况。

检察长对本院提出的检察建议,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认为确有不当的,应当撤销,同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作出说明。

第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办公室统一负责检察建议书的文稿审核、编号工作,各承办部门负责检察建议的跟踪了解、督促落实等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检察建议的分类统计,定期对发送检察建议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17日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12篇:如何发挥检察建议作用

如何发挥检察建议作用

时间:2012-08-14 作者:肖景涛

来源:正义网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在预防职务犯罪,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检察建议作为社会管理的一种形式,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何发挥检察建议作用,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推动检察工作水平提升呢,本文将从存在的问题、原因、对策等方面作浅要阐述。

一、检察建议概述

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在制度与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与漏洞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建议,建议有关单位及时制定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排除滋生犯罪隐患,铲除犯罪土壤的行为。检察建议作为检察工作中的专有文书,从制作到内容与其他法律文书有很大的区别。检察建议的首要特征它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效力,既不需由检察机关执行,也不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强制执行。它只是在一定范围内,针对行业、系统和相关单位存在机制、制度、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以检察机关的名义,提出堵塞漏洞,消除隐患,改进管理的建议或对策,是一种准“司法文书”。目前检察建议已成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方式之一。它虽然属于非诉形式的活动,但这种方法针对性强易于被相关单位采纳,见效快。实践证明,检察建议在预防职务犯罪,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检察建议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检察建议的实施,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检察建议一词没有出现在国家的基本法律规定中而是出现在作为人民检察院规范自身刑事诉讼行为的规范性文件之中,这样的规定使得社会公众对检察建议的知晓程度上有限,同时这样的规定还会让人认为检察建议只能够出现在刑事诉讼的个案办理之中,以致于认为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书时在给他们找麻烦。其实检察建议从其性质来说,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手段和形式之一,是人民检察院在行使各项检察职权的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影响社会治安和综合治理的问题,向该单位提出的建议。检察机关除担负打击犯罪的职能外,还负有宣传法制、教育群众、预防犯罪等法律监督职能,而这些职能必须通过非诉讼活动来实现,检察建议书这一非诉讼法律文书也就成为行使这一职能的载体和形式之一。而至今还没有一部法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拥有检察建议权,也没有对其适用范围、程序和保障等相关问题作出法律规范。这种立法缺位的后果就直接导致了检察建议缺乏法定性、职权性、程序性、约束性等法律属性的特征,就无论如何也不能把它与检察机关在司法监督或其他法律监督中,所依法实施的各种法律监督行为相提并论,所以收到检察建议的单位就可以将其置之不理。因为检察建议只是建议,而建议只是对于需要办理的某件事情提出如何办理的意见和主张。

二是有的检察建议的质量还不够高。具体表现在以下一个方面:

1、检察建议的内容千篇1律。检察建议的内容空洞的多,有建设性意见的少;泛泛而谈的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少;发出的多,回复的少,有流于形式之嫌。

2、检察建议的制作存在不规范性。实践中,部分预防干警将检察建议的制作予以公式化,即将检察建议用事先准备好的统一的内容,编上编号,填上时间,盖上院印即可。因此,提出的检察建议既没有情况分析,更没有预防对策。

3、为完成检察建议的任务,滥竽充数,降低检察建议的质量。部分预防干警为完成任务,粗糙制作检察建议,因而检察建议的质量不高,发案单位采纳较少。

4、突击制作检察建议。为完成目标考核的任务,部分预防干警突击制作检察建议,更有甚者与有关单位进行“协商”,要求该单位予以采纳并回复。此做法不仅削弱了检察建议的作用,而且也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同时,也影响了检察建议形式的完整性和庄重性。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是重视不够,认识不到位。部分干警主观上重视不够,在工作中将主要精力放在对案件的剖析和研究上,认为提检察建议只是对案件进行事后预防的一个方面,没有认识到查办案件打击犯罪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因而表现出对事后预防的轻视。

二是调研不深入,查找问题不准。部分干警往往没有深入案发单位进行调查研究,找出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及存在的问题,而是就事论事,以检察建议的形式代替了事。当然也就提不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拿不出有效的措施。

三是专业知识性强、专业知识不足。案件涉及的行业系统较多,专业性强,知识面广,而检察干警干警知识面的深度和广度都是有限的,面对专业性强的问题,干警也很难依靠自身的知识,找出问题所在,提出相应对策、措施。

四是管理不规范,检察建议质量不高。一方面对制作的检察建议从格式、内容等方面缺乏严格的要求,有效的管理;另一方面部分干警工作责任心不强,未能发现问题,认真分析案发的原因,因而制作的检察建议质量不高。

四、规范检察建议的对策

一是实施法律保障,确立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增加将检察建议权纳入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规定。同时,界定检察建议权的概念,并明确履行该项职权的对象范围、适用程序和方式、建议书的内容、落实保障和补救措施等相关事宜。在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中,也需要补充相对应的落实内容。这其中,应当规定被建议单位在接到检察建议后作出答复的时限、方式、答复的事项、异议的补救措施和无正当理由拒绝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内容,以便确保检察建议权行使适当,能够充分发挥预防犯罪和其他违法问题发生,保障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安定的作用。

二是认真贯彻“打防并举”的原则,从思想上予以高度重视,认真搞好检察建议。从广义上来说,打击犯罪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以防其再犯,同时使可能犯罪的人不敢以身试法,是一种特殊的预防,其目的也是为了减少和防止犯罪的发生。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分析犯罪轨迹,找出被犯罪分子利用的漏洞,通过检察建议这种形式,及时提出预防对策和措施,帮助发案单位解决存在的问题,堵漏建制,减少犯罪机会。

三是注重检察建议的质量。检察建议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泛泛而谈、内容空洞、流于形式的检察建议,既不能帮助发案单位真正解决实际问题,起到应有的法律效果,同时也会影响单位和群众对检察人员素质以及检察机关形象的看法,起到负面作用。因此要以已查办案件为切入点,深入案发单位调查,全面了解掌握情况,将取得方方面面的材料汇总整理,进行深入分析,透过表面现象找出问题的实质和根源,抓住要害,对症下药,提出有建设性的、可操作性的治理整改意见,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四是实行专家询问制。检察机关查处的案件包括社会各个行业,而查处的问题涉及专业性强,如财会、招投标、评估„„预防干警的知识面不可能面面俱到,深度和广度与专业人员都相比都存在很大差距。难免在提出检察建议时,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难以发现深层次的问题。因此,建立专家询问制是顺应形势的要求,一方面充分利用行业系统专业人士的知识,帮助我们找准“病灶”,开出良方,拿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提升检察建议的质量;另一方面,行业专家大多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加强与他们的联系,有利于检察机关与人大、政协的了解和沟通,同时也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

五是注重检察建议的落实和反馈。把检察建议落到实处,收到较好的法律效果。一方面防止一些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将其束之高阁,不予研究落实的情况出现。在检察建议发出之前,应主动与被建议单位的有关领导一起交换意见和看法,达成共识,共同研究采取整改措施;同时加强与主管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发挥主管部门的监督作用,将检察建议的内容落实到实处;另一方面及时了解收集反馈情况,既可以验证检察建议的质量,是否对症下药,又可反映被建 2 议单位的领导是否引起重视,是否加以研究并整改,以及整改的效果如何,对于通过检察建议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且具有普遍性的,应积极通过其他方式向行业系统进行推广。

作者单位: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第13篇:《检察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建议

《检察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建议

仔细研读了龚检察长的工作报告,了解到省人民检察院在2011年里,以构建和谐为工作理念,以化解矛盾为基本职责,积极围绕全省发展的大局,在司法公正、执法为民、维护公平正义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尤其在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和谐稳定的治安环境、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提升执法公信力和正确行使检察权等方面,都取得了巨大成绩和明显成效,保障了民生,维护了和谐,服务了大局,忠实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责。个人认为,工作报告简洁、精练,思路清晰,重点突出,措施有力,效果明显。

作为一名人大代表,我谨发表一下个人看法和建议,有不妥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在未来做法部分的第五点(进一步改进接受监督工作),是否可以增加“加强法制宣传,用通俗易懂的形式,让老百姓能快速地了解到与自己利益相关的法律知识”,“通过法制宣传进农村、进企业的活动,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因为群众监督也是监督的主要形式之一,帮助他们提升法治意识,也有助于监察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二、报告中提到了很多典型案例。个人建议,对已办结的典型案件,是否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社会公示;或

者抓住具有典型宣传价值的民事案例,深入村委会一级进行公开审理,并邀请市人大代表旁听,用举案说法的方式来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以起到警示教育、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减少案件的发生率。

三、建议进一步强化对企业反腐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力度,促使企业反腐工作由事故经验型向综合控制型、本质安全型转变。综合各种监督力量,从各角度着力加强外部监督,强化控制,消除腐败内因;关口前移超前预防,着力从人、社会、制度等各方面消除腐败动因。

第14篇:渝北区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调查报告.

渝北区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调查报告

作为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的具体方法,检察建议由于方式方法灵活、针对性强、容易被相关单位接受,已逐渐成为检察机关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参与职务犯罪预防的重要途径和手段。2009年以来,我院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结合办案实际,从分析掌握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及产生原因着手,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作用,取得了一定成效。形成了以检察建议为载体,多种预防措施联动的预防格局,检察建议的实效性日益突出。

一、2009年以来我院检察建议工作的基本情况 2009年至2011年10月,我院共发出职务犯罪检察建议73篇,其中2009年24篇,2010年22篇,2011年27篇。从案件的罪名性质来看,针对贪污贿赂案件向相关单位发出的检察建议共52篇,占检察建议总数的71.2%;针对渎职犯罪案件和线索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21篇,占总数的28.7%。从接受单位的类别来看,在73篇全部发出的检察建议中,发往国有事业单位8篇,占总数的11%;发往国家机关52篇,占总数的71.2%;发往其他企业、单位的13篇,占总数的17.8%。从检察建议的内容来看,涉及加强思想教育、改进监督管理、完善权力制约机制的相对较多。

为有效推动检察建议工作的深入开展,我院内部对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基本内容、制作要求等进行了细致的规定,确保了检察建议工作的规范化。每发生一起职务犯罪,我院就对相关单位发放一份检察建议,做到了一案一防。为保证检察建议的质量,提高干警撰写检察建议的责任心,我院于2009年将检察建议工作纳入了本院的目标量化考核管理的内容,对于收到回复的检察建议,按照其社会影响和效果的大小在年终考核时给予适当的加分。在检察建议具体工作的开展中,我院对于大部分检察建议都采用上门送达的方式,明确向签收建议书的单位说明检察建议的意义和重要性。在发出检察建议后,我院亦注重与被建议单位进行沟通与联系,积极促进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的内容予以落实。

从实施效果来看,检察建议在推动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发现、纠正和减少违法违纪行为,预防职务犯罪等诸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检察建议工作的深入推进,检察建议的实效性日益凸显。统计显示,近三年来我院针对职务犯罪案件发出的73篇检察建议,回复70篇,占96%,其中36家被建议单位落实建议要求,并制定整改措施共计87项。例如,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整理储备中心2010年因个别干部涉嫌受贿和滥用职权而收到我院发送的检察建议后,该中心党委领导非常重视,针对征地拆迁领域产生腐败的原因,结合我院的检察建议,就提高工作人员防腐拒变的意识、强化征地拆迁重点环节的把关审核、增强征地拆迁工作的透明度等方面制订了一系列的整改措施,有效防范了职务犯罪的再次发生。

二、我院检察建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院检察建议工作在完善发案单位管理制度、延伸执法效果、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进和进一步提高工作实效。

(一) 检察建议的权威性不足

尽管检察建议已在实践中广泛使用,但由于法律并未赋予检察建议执行效力,也未对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实施方法、程序保障等具体问题进行规定,实践中检察建议工作往往依据检察系统的内部工作规定进行操作。由于检察建议在制发过程中法律地位不明确,缺乏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执行程序和法律后果作为保障,检察建议的权威性没有得到确立。检察建议能否获得重视和落实,主要依赖于被建议单位的主观意愿。但不少单位认为,检察建议只是一种建议,不是命令,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检察建议发出后,为保证其执行力,办案人员常常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与被建议单位进行沟通和协商。虽然部分单位能够主动回复,并按照整改措施一一落实,但大部分单位仍然需要多次催促后才进行回复,而且有的单位虽然进行了回复,但实际上并没有认真查找问题和落实整改,仅仅是以一纸无实质内容的回复应付了事,检察建议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完全发挥。近三年来我院对36家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73篇,其中有2家单位在回复检察建议后又出现了职务犯罪。可见,这两家单位对于检察建议的内容并加以重视,也未认真落实整改要求。

(二)检察建议的发送对象比较单一

目前,我院对检察建议的发送实行一案一发,检察建议的发送对象主要为发案单位。从2009年到2011年10月,我院的检察建议均是发送给发案单位,尚没有一篇发送给相关的主管部门或者上级部门。这种随案预防的方式,虽然有利于发案单位有针对性的就检察建议的内容进行整改,但由于自己纠正自己的错误往往最难,尤其涉案人员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时,检察建议的内容很难得到有效的落实和执行。同时,对于某一领域或者几个部门普遍存在的倾向性问题,我院检察建议的发送也仍然仅限于发案单位,没有扩大到相关的主管部门。我院的检察建议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尚只是就案论案,对于通过检察建议实现系统预防的工作还做得不够到位。

(三)检察建议内容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够 我院制发检察建议时,虽然能够比较紧密的结合执法办案实际,通过调查研究查找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但是,检察建议在内容上仍然存在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够的问题。在改进措施上,比较偏好使用内容抽象和原则的语句,例如“规章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应该加强监督”等等。至于哪些具体的制度有问题、应该从哪一具体的方面加强监督和进行整改并没有明确的详细说明。在建议的深度和广度上,目前也仅仅只是针对个案提及一些浮于表面的原因,对于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尚缺乏深入的分析,对于发案特点、发案规律的分析还不够细致,挖掘还不够深刻。这在导致检察建议内容空洞,可操作性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建议的质量和制作效果。

三、完善检察建议工作的相关对策

完善检察建议工作,进一步提高检察建议工作的实效,应当从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入手,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一)强化检察建议的执行权威

由于明确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需要立法部门颁布有效的法律规定才能实现,目前对于检察机关来说,要提高检察建议的权威性,需要从执行的层面着力。

在发出检察建议前,检察机关应积极与被建议单位沟通。可采取电话、座谈等方式交换意见,取得对方的理解与支持,促进检察建议内容的落实。在发送检察建议时,探索建立抄报、通报制度,以增强执行权威。对于办案中所反映的涉及地区、行业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检察机关发送检察建议时,可以根据情况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对涉及某单位主要领导犯罪的,检察机关可根据需要抄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和上级部门的监督作用,对被建议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检察建议的,可视具体情况向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部门提出党纪政纪处分意见。必要时可以向党委、人大报告,借助领导机关、权力机关的力量督促落实,增强检察建议的执行权威。

(二)强化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检察建议制发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发案单位堵塞漏洞,纠正和减少违法违纪行为。制发检察建议时,一定要注意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充分利用侦查中发现和查证的事实,深入剖析发案的深层次原因。提出的问题要清楚准确,解决的措施要具体可行。无论是指出问题、分析原因,还是总结教训、提出建议,都必须客观实在,既要突出重点,又要有的放矢,不能千篇1律地使用公式化的大话、套话。要充分、如实地反映被建议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论述时结合法理、法律和政策的运用,做到言之有据、言之有理,使被建议单位引起重视和易于执行落实。

(三)强化跟踪监督,提高检察建议的执行效果 检察建议发出后,办案人员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检察建议的落实、采纳以及整改情况。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阐述的事实和提出的问题有异议的,应当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的情况通知被建议单位。如果确有错误,应当及时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如果建议正确,应当督促并协助被建议单位进行整改。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臵之不理或者拒不接受的,可以依法建议其相关主管部门督促落实。在具体的工作开展中,可以由自侦部门与预防部门共同实施,由预防部门牵头、自侦部门配合,协调完成建议发出后的沟通工作,做到办案与预防同步进行,延伸执法办案效果。

(四)强化随案预防,扩大检察建议的预防实效 由于职位犯罪大多利用本部门、本行业的职务身份实施,具有明显的部门、行业特性。发出每一份检察建议时,都应当将预防的理念融入其中,不仅要对某一岗位预防到位,还要对相近岗位预防到位;不仅要对某一案件预防到位,还要对相近案件预防到位;不仅要对发案单位预防到位,还要对相近单位预防到位。制发检察建议时,要注意分析犯罪产生的原因,注意发现和查找发案单位在管理制度、防范措施方面的疏漏,对于某一领域普遍存在的倾向性问题要有一定的敏感性和重视度。在制发检察建议的过程中,可以结合办案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全行业的系统预防,强化随案预防,扩大检察建议的预防实效。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15篇:浅析检察建议的法律适用

浅析检察建议的法律适用

时间:2011-11-30 作者:朱常春

来源:正义网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种非讼监督形式,从社会学的角度讲,检察建议可以看成是检察机关向社会其他单位、部门提供的一种“公共产品”,该“产品”为社会有关部门、单位所需要,可以通过体制、机制、制度、管理等方面引起一定的变化,起到改进方式方法、预防腐败和职务犯罪的作用。

一、检察建议的法律适用方式

检察建议一般分为口头和书面建议两种,其适用范围十分广泛,根据我院近年来的实践,其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部门、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或者不落实疏于防范,需要消除安全隐患的;

(2)部门、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财务物资管理混乱,漏洞较多,需要加强管理的;

(3)人民内部纠纷突出,调解疏导不力,矛盾激化,可能出现严重后果,需要及时疏导,做好工作的;

(4)部门、单位法制教育薄弱,所属人员法制观念淡薄,违法违纪情况比较严重,需要及时纠正,加强法制教育的;

(5)对于不构成犯罪,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需要建议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等处理的;

(6)其他需要提出检察建议的。

检察建议发挥作用须经过一个从检察向行政、管理的转化过程。检察建议由检察机关向受建议单位提出,必须在建议单位与被建议单位之间发生转化之后才能实际发挥作用,并产生一定的效果。检察建议发挥作用的过程实际是一个从检察向行政、向管理转化的过程,需要通过行政、管理的手段才能转化为现实的力量。该过程可以细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正向的转化过程,即检察机关向受建议单位提出建议,受建议单位采纳和实施检察建议。同时存在一个反向的过程,即反馈:受建议单位向建议单位反馈对检察建议的意见。这两个过程是动态的互动关系,当互动达到一定的平衡,建议转化结束。检察建议的效果可以直接体现出其价值。检察建议也可能无法真正发挥作用,如果是检察建议本身的问题,应由建议单位重新修正。如果受建议单位因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无正当理由不予采纳,可以向该单位的上级单位提出建议或者通报情况,通过上级单位来促使其实施。

二、检察建议的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检察建议具有法律依据的概括性、法律地位的从属性、法律关系的协商性、法律效力的弱势性,在司法实践中,检察建议的法律适用往往遭遇尴尬的局面,诸如其自身的原因如适用缺少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不明确、制作不规范、内容空泛,缺少监督落实机制等原因,使得检察建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效果却并不理想,笔者认为,具体有如下几点:

(一)缺少法律依据 。至今还没有一部法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拥有检察建议权,也没有对其适用范围、程序和保障等相关问题做出规定。这种立法缺位的后果就直接导致了检察建议缺乏法定性、职权性、程序性、约束性等法律属性的特征,不能与检察机关依法实施的其他法律监督行为相提并论,所以收到检察建议的单位就可以将其置之不理,实践中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倡导检察建议具有合法地位的人认为,其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但从上述法律规定的内容来看,把其作为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有点牵强附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三十 1 三条第二项对提出检察建议成绩明显给予奖励的规定,结合其他条款来看,只能认为是鼓励积极提出检察建议,并不能得出检察建议具有法律依据的结论。

(二)多头制发,管理混乱。检察建议书虽然都是以检察院的名义都外,但在制作过程中都是由各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一般是由案件承办人或内勤撰写,部门负责人审批,然后由分管检察长审签,院里不实行集中管理和留底存档,编号也是由各业务部门独立编号并随案件入卷归档,导致检察建议的制发和回复情况院里很难全部掌握,管理上较为混乱,查找也不方便。平时由于各业务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沟通,检察建议内容相互不了解,有时出现不同部门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因同一案件、同一问题往同一个单位发检察建议的情况,影响了检察建议的严肃性。

(三)缺乏分析,建议简单,质量不高。从我院目前制发的检察建议书来看,全部是针对具体个案而发,类案监督少,内容千篇1律。发现的问题和原因大多显而易见和比较直观,缺乏对犯罪原因和问题的深层次分析,缺少在个案的基础上总结分析某一行业部门存在的潜在性问题,难以从专业性的角度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大多凭想象和大概来阐述,建议简单,针对性、系统性不强,改进措施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如在多份检察建议书都发现有“发现你单位**制度不健全,监管不严,有关人员法制观念不强,建议你单位加以改进”等字样。实践中,业务部门大多为了考核需要制发检察建议书,考评计分的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多、考评不计分的部门制发少,而考核上都是以制发份数和收到回复数计分,导致有些业务部门只追求数量而不管质量,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建议的质量和效果。

(四)缺乏跟踪督促机制,效果不尽人意。业务部门大多为了考核需要制发检察建议书,发出后只要有“回复”就行了,至于被建议单位是否真的进行整改,检察人员也就不怎么关注了,检察院也没有制定相应的检察建议跟踪督促制度。而被建议单位对于检察建议书,也存在一定的应付思想,可能认为是检察院故意“找茬”、“小题大做”,“建议”不具有“强制性”等原因,通常是让办公室的人写一篇回复交差了事,很少有认真思考,找出问题,进行整改的。当然有些问题涉及面较广,整改也不是一天两天就能整改到位的。实践中很多检察人员抱有一种“多栽花少栽刺”的心理去发检察建议的,因此大多检察建议书都是建议有关单位建章立制,加强管理,预防犯罪,很少有向有关机关提出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的。这也大大影响了检察建议书的使用范围和权威性的发挥。

(五)在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考核中,往往只以是否有收文单位的书面回复作为主要标准,而收文单位具体落实情况往往不重视。因此,承办人普遍抱有见到回复就大功告成的想法,很少有在收到回复后还去开展跟踪回访,了解收文单位的真实整改情况,从而导致部分检察建议事实上“石沉大海”,没能达到制发检察建议的初衷。

三、完善检察建议制度的对策

为推进检察建议向制度化、规范化、社会化、法律化方向迈进,笔者提出如下对策。

(一)统一认识,推进立法 。对检察实践中有关检察建议的好经验和做法,可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系统的归纳和整理。在全国人大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改时,提出增加规定检察建议的立法建议,使之法律化,从基本法律制度上保障其具有约束力。对检察建议进行立法完善之前,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各部委进行协商,联合发布在各自部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对检察建议的适用原则、范围和效力等做出明确规定,以取得社会各界的支持,减少检察建议在实践中遇到的阻力。

(二)端正思想,规范管理 。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社会各界各部门都应当充分认清检察建议的地位与作用,在思想认识、工作安排、精力投入等方面摆正位置。同时应从检察建议的各个环节抓起,加强检察建议制作的规范化,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第六条至第十条对检察建议各个方面的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应该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积极贯彻落实。第一,明确检察建议发送的效力级别。通常由同级人 2 民检察院向被建议单位发送检察建议,下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与被建议单位同级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发送检察建议,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下级单位发送检察建议,也可以指令与被建议单位同级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发送检察建议。第二,明确检察建议的发送主体。检察建议要以检察院的名义统一制作和发布,不能以院内设部门的名义制作和发布。因为检察院是独立的权力主体,有对外行文的资格,内设部门只是检察院的一个组成部分,不是独立的权力主体,没有对外行文的资格。第三,明确检察建议制作的审批程序。应当由办案人员起草检察建议书,部门领导召集本部门人员讨论定稿,送分管检察长审定,以检察院的名义发布。第四,完善检察建议的内容。检察建议的内容是衡量检察建议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志,质量高的检察建议,应具备意思表达清楚、措施有针对性、方案有可行性的特征。最后,建立检察建议备案登记制度。各人民检察院要建立专门的检察建议文书登记备案记录簿,由全院统一分类、编号,详细记载检察建议的拟稿人、拟稿部门、被建议单位、建议的内容,发出时间以及建议的落实情况等等。

(三)强化监管,注重监督 。从全局性工作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是各级检察院应落实办公室或预防处室等综合部门经常性地检查内部各职能部门开展检察建议的情况,及时通报;二是在坚持回访考察的同时,选好蹲点部门,抓好示范典型,及时总结经验,以利面上推广;三是强化宣传鼓动,及时表彰工作先进,鞭策后进,逐步实现工作齐头并进;四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工作趋向。具体操作层面上,比较好的做法是建立检察建议回复制度。检察建议书要明确被建议单位落实或者提出异议的具体期限。被建议单位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改正,并将改正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检察机关。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的内容提出异议的,应将不采纳检察建议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检察机关。此外,还应该建立检察建议的撤销、变更制度。发出检察建议的本院检察长或上级检察院发现检察建议的内容、形式、程序等不符合规定的,应予以撤销。被建议单位有异议的,检察机关应重新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予撤销。检察建议部分内容不当,但不影响建议效果的,应及时向被建议单位说明变更。

(四)改进考核,平衡发展 。完善的激励机制是保证工作质量的不竭动力。要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提高检察干警对检察建议的重视程度,必须将检察建议纳入检察业务目标管理考评的范围。同时,要摒弃将检察建议的数量作为考核唯一标准的做法,要综合案件社会影响、检察建议质量、被建议单位采纳程度、社会评价等因素综合考评。为使检察建议不断地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各级检察机关应扩大检察建议在内设各职能部门的考核面,使相关部门都行动起来;二是增大考核分值比例,也可将建议情况纳入加分范畴灵活处置;三是出台相应的激励政策,纳入部门领导和一般干警个人业绩评定事项,寻求检察建议在检察机关内部的平衡发展;四是将检察建议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并考核,提升被建议单位的重视度,为主动查找问题与漏洞铺平道路。

(作者单位: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第16篇:海南省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工作规则

海南省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工作规则

(2010年11月19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五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工作,提高检察建议质量,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参与社会管理、服务大局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结合本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

第二条 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执法办案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院针对执法办案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可以向涉案单位、有关主管或者其他相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第四条 各级院在检察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

(一)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在执法办案中的轻微违法行为或执法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作不规范等;

(二)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刑罚执行机关未提请、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1-

(三)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监外执行罪犯管理矫正机构、看守所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规范或改进的;

(四)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因执法指导思想、重要政策法律适用出现偏差,导致对一类案件处罚失当、裁判失衡等执法不公问题的;

(五)人民法院庭审活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民事执行、调解以及其他执法活动确有错误,但不影响案件实质性结论,需监督纠正的;

(六)对扣押在检察机关的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需要没收的;

(七)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发现有关单位、学校、居民委员会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帮助等方面存在问题的;

(八)人民检察院不予立案,或者在立案后经侦查做出撤销或者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认为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九)检察机关发现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参与申请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资金拨付、材料物资设备采购等活动的;

(十)其他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的情形。

第五条 各级院在检察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检察建议:

-2-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审判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1、原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条件,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协商一致,审判机关同意再审的;

2、原裁定确有错误,但依法不能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救济的;

3、审判机关对抗诉案件再审的庭审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

4、审判活动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但是未达到严重程度,不足以影响公正裁判,或者判决书、裁定书存在某些技术性差错,不影响案件实质性结论的;

5、应当向审判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1、有关国家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存在制度隐患的;

2、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背职责,应当追究其纪律责任的;

3、预防违法犯罪等方面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落实,存在犯罪隐患的;

4、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主管机关需要加强或改进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5、民间纠纷问题突出,矛盾可能激化导致恶性案件或者群体性事件,需要加强调解疏导工作的;

6、发现应对与案件有有关的人员或行为予以表彰或者给予处分、行政处罚的;

-3-

7、发现行政执法行为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损害当事人利益,影响行政执法公信力需要予以纠正的;

8、其他可以提出检察建议的情形。

第六条 各级院对检察工作中发现的特殊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建立分析制度,认真研究,深入调查问题产生的原因,并积极与有关单位沟通,及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建议。

第七条 提出检察建议应当有事实依据,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建议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切实可行。检察建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问题的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

(二)应当消除的隐患及违法现象;

(三)治理防范的具体意见;

(四)提出建议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五)被建议单位书面回复落实情况的期限等其他建议事项。

第八条 各级院可以直接向本院所办理案件的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第九条 向与检察工作相关联的非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采用分级管理的办法:

各级院可以向本级相关单位、级别低于本级的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4- 第十条 各级院需要向上级相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层报上级院对口业务部门并附检察建议的内容及相关情况,由上级院决定并提出检察建议。

第十一条 检察建议书按照统一的格式和内容制作,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经检察长签发。检察长认为有必要的,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检察建议应当统一由办公室负责文稿审核、编号、登记、盖章(院章),由承办部门以人民检察院名义送达有关单位。检察建议除送达被建议单位外,应当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一级主管机关。

对向各级人民政府制发的检察建议,内容涉及加强和完善立法的检察建议,以及涉及司法和执法中重要问题的检察建议,应当同时抄送各级人大常委会。

第十三条 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的采纳和落实情况,协助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无正当理由不予采纳的,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督促其落实检察建议。

第十四条 检察建议书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一分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第二分院业务监督管理中心、海口市院研究室、三亚市院预防处为辖区基层院检察建议书的备案部门。省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是第一分院、第二分院、海口市院、三亚市院及省院各业务部门检察建议书的备案部门。

-5- 各级院、省院各业务部门应当在检察建议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机要通道、传真或其他方式报备案部门备案,并在收到被建议单位回复五个工作日内将检察建议书的落实情况报备案部门。

基层院的检察建议发出后及被建议单位回复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同时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抄送省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第一分院、第二分院、海口市院、三亚市院检察建议书备案部门统一负责对辖区基层院检察建议的监督管理。省院检察建议书备案部门负责对分市院检察建议的具体监督管理,对全省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工作进行宏观管理。

检察建议书备案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十个工作日内对辖区检察建议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和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意见,向本院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报告。分市院的季度检察建议工作综合分析评估报告,应当在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20日前报到省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省院、第一分院、第二分院、海口市院、三亚市院业务部门应当负责对辖区各业务口检察建议工作的推进和指导。

第十七条 检察长对本院提出的检察建议,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认为确有不当,应当予以撤销或者要

-6- 求下级检察院予以撤销;撤销检察建议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八条 各级院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本院检察建议工作情况,主动接受监督,争取党委和人大的支持。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检察建议书样式及制作说明

-7-

×××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检建„ ‟×号

一、发往单位

写明主送单位的全称。

二、问题的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

写明问题的由来、为查找问题所做的主要工作,以及提出检察建议的必要性。

三、应当消除的隐患及违法现象,或者提出建议的事实依据 写明被建议单位在预防违法犯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在执法、司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事实依据。要紧紧抓住关键问题,客观分析原因,叙述要准确、文字要精炼、内容概括性要强。

四、采取特定措施的具体建议

建议内容应当具体明确,突出重点,措施应当针对性强,切实可行。

五、提出建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8- 写明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被建议单位违反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或者建议措施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可在本处简要注明有关规定的条款项,在附项中说明具体内容。

六、被建议单位书面回复落实情况的期限、方式及其他事项 应要求被建议单位在收到建议书后一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回复,并注明回复的邮政地址、联系电话。有抄送单位的,应注明抄送单位。

年 月 日

(院印)

附:相关法律条文(或其他事项)

检察建议书制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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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建议书格式要求:

1、检察建议书一律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 X297mm)80克双胶特白纸,左侧装订,页码居中。

2、页面距设置上空37mm、下空35mm、左空28mm、右空26mm;文稿行距设置为:固定值28磅;字距为标准。

3、首部“×××人民检察院”用宋体2号打印,上空一行,居中;“检察建议书”用宋体1号,加黑,居中,与上行行间距40磅,字符间距加宽5磅。

4、文号、正文及附项用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页排22行、每行排28字。文号与正文之间空一行,右对齐。正文中的一级标题用黑体三号,二级标题用楷体三号,加黑。阿拉伯数字用Times New Roman字体。

5、附项顶格标注“附:相关规定(或其他事项)”,另起一段后按照一般公文排版格式,列举需要附加的内容,字体为楷体小三号。

6、院印使用红色印泥,压年盖月,力求印象清晰,国徽向上。

二、本文书由提出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办公室统一核稿、编号、登记、盖章。

三、本文送达被建议单位和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用《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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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篇:李宇民事检察建议之我见

民事检察建议之我见

2012年8月31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决定,共计三十六条,其中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由此,我国法律正式确定了检察院提起检察建议的权利,这项法律规定改变了以往单一的抗诉模式,形成了抗诉、提起检察建议的多重民事检察监督方式。民事检察建议的立法规定,不仅对学界长期关于民事检察监督的正当性和存在的必要性等问题进行了肯定性的回应,也在很大程度上发展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一、关于民事检察建议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民事检察建议通常包括再审检察建议和针对民事诉讼活动中不属于再审情形的违法行为提出的检察建议,以及针对机关、单位中机制不健全的制度漏洞提出整改意见的检察建议三种类型。而新《民事诉讼法》确定的民事检察建议仅包括前两种。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不仅包括民事再审抗诉,还包括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行为的提起检察建议进行监督。

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使得民事检察建议成为检察机关法定的监督方式,对于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而言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我认为民事检察建议相较于抗诉而言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优势,第一是同级监督,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抗诉只能是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进行抗诉,但是检察建议却是同级检察院针对同级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的法律监督,监督主体与被监督对象属于同级关系,这样缓解了民事检察的“倒三角”结构矛盾,大大缩短了诉讼周期,提高了民事检察监督的效率。二是协商监督。在提出民事检察建议的场合,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具有相对平等的地位,民事检察建议也具有高度的协商性, 这种缓和性的监督方式能够在相当程度上削弱检察监督的对抗程度,使人民法院更容易接受, 进而有利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构建良好的工作关系。三是全面监督。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监督规则》的规定,民事检察建议的监督客体由实体向程序拓展,监督方式由一元到多元延伸,监督时点由事后提前至事前、事中,监督类型由个案至类案发展,民事检察建议已经使得民事检察监督成为对民事诉讼全过程的监督,民事检察建议也具有了抗诉所无法比拟的监督优势。

二、民事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

民事检察建议虽已由法律直接进行规定,但是由于长期法律依据不足和具体操作规范的缺失,导致民事检察建议在司法实践中的发展遇到了很多的困难,因此其使用并未收获到了预期的法律效果。具体问题如下:

(一)对于检察建议性质定位不准

相较于检察院提起再审抗诉,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兼有“刚柔兼济”的特征, 虽然在民诉法中有明确的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和检察院没有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旨意, 存在一些不适当甚至错误的理念。司法实践中, 一些检察院认为检察建议相对于抗诉而言系属于柔性监督方式,没有抗诉必然启动再审程序的刚性效力,因此不愿适用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一些法院也认为检察建议是柔性监督,对法院没有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效力,甚至忽略检察建议的相关内容。

就我看来,民事检察建议虽然具有协商的性质,但这并不妨碍其所具有的刚性监督属性。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决定了其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民事检察建议具有法律监督的公权力性质,人民法院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启动相应的审查程序, 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回复,否则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二)对于检察建议的立法缺失

修改后的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确立了检察建议这一法定监督方式, 并在第二百零八条和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了检察建议的具体适用情形。同时在《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对民事检察建议适用的条件、程序、效力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但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仍缺乏应有的可操作性, 无法满足民事检察建议规范化和制度化的需要。一是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的规定过于原则。《监督规则》虽然将民事执行活动监督作为一章规定,但对于民事执行监督的唯一方式即检察建议的监督范围、监督条件、监督效果等均缺乏明确的规定。二是民事检察建议的跟进监督措施缺乏明确规定。《监督规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的以及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处理结果错误的两种情形下,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请抗诉或者跟进监督。但《监督规则》没有明确跟进监督的方式、程序、效力等,这也使得所谓的跟进监督面临立法空洞化的尴尬境地。

(三)检察建议本身存在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是检察建议得不到重视的最主要原因,主要表现为:有的检察建议对问题的把握不够准确、叙述过于简单、分析不够透彻、缺乏说服力、针对性不强;有的过于注重表明问题,缺乏原因和措施的概括分析; 有的未说明建议的法律依据,理由阐述不充分;有的虽然能够找准问题,说理也比较透彻,但整改措施套话较多,没有实质性内容等。与此同时,法律对于检察建议的文书形式等也未进行规定,严重影响了检查建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对民事检察建议的完善建议

(一)解决相应的立法冲突问题

修改后的 《民事诉讼法》 受立法技术的限制,对于民事检察建议只是进行简单的规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主要是“两高”的司法解释中运行,但是目前“两高” 关于民事检察建议的一些重大问题,例如民事检察建议的监督属性、监督程序、监督保障、监督效力等方面仍然存在分歧,这些争议在 《民事诉讼法》 修改时显得尤为明显并一直困扰着民事检察建议工作的发展。因此,“两高”应对上述民事检察建议的重大问题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通过立法予以确认。与此同时,由于民事检察建议工作关涉检、法两院,“两高”单独颁布和修改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必将对另一机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建议“两高”建立联合颁布和修改司法解释机制,尽量减少和避免因检、法两院对司法解释理解不同而影响民事检察建议工作的开展。

(二)前置程序的规定

1、将检察建议设定为抗诉的前置程序

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除《监督规则》第八十四条和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条件完全一致。这样就很容易使得检察院在司法实践中更倾向于选择抗诉作为监督手段,但是检察建议拥有自身独特的优势,因此为了充分发挥民事检察建议的作用,解决当前民事检察建议制度运行不畅的问题,应将民事检察建议作为民事检察监督的前置程序,即凡是存在可以提出民事检察建议的案件,均应当先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法院拒不接受检察建议、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回复或者对检察建议的回复存在错误的,再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或者采取其他跟进监督措施。

2、取消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提起检察建议的前置程序 我国民诉法规定,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需以向法院申请再审为前置程序。我认为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作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建议的前置性条件,存在以下弊端:从司法实践看,前置程序的规定,导致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的诉讼权利沦为义务,无异于三审终审,加重当事人诉累,错误裁判进入执行程序而检察机关不能介入监督,不利于及时纠错和当事人权益保护,另外,大量申请再审案件涌入中、高级法院,加重法院负担,且法检先后各审查一遍,浪费司法资源。

因此,建议法律取消前置程序的设定,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与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为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不服可以选择的救济方式。

(三)明确民事检察建议跟进监督措施

跟进监督措施是民事检察建议切实发挥作用的最后保障,人民检察院应当完善民事检察建议的跟进监督措施,确保民事检察建议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第一是强化对人的监督作用。民事检察建议改变了抗诉对事监督的模式,将民事检察监督的对象拓展至对人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发挥民事检察建议的这一制度作用,对民事检察建议拒不回复、逾期回复或者回复存在错误情形的,可以提出更换办案人的检察建议和违法行为监督的检察建议。第二是完善跟进监督程序。对违法行为监督检察建议和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人民法院拒不回复、逾期回复或者回复错误的,除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之外,还应赋予检察机关有权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权力,如此检察机关可以根据监督的需要选择适当的跟进监督措施。

(四)规范民事检察建议的运行程序

检察建议内容要素的严格性必然要求检察建议制作的规范化。民事检察建议法律效果的实现,需要相应的法律程序进行保障。针对民事检察建议运行程序存在的问题, 建议重点完善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范民事检察建议的法律文书。《监督规则》 虽然规定民事诉讼监督法律文书的格式另行制定,但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尚没有制定关于民事检察建议的统一法律文书, 因此建议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尽早出台关于民事检察建议的各类法律文书的规定,进而规范民事检察建议法律文书的名称、格式及主要内容。二是明确民事检察建议的接收对象。修改后的 《民事诉讼法》 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再审检察建议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决定。如果人民法院接收民事检察建议的部门不确定,不仅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容易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 也使得民事检察建议的监督效率优势不复存在。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明确民事检察建议的接收部门。由于民事检察建议最终通过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部门提出,根据提出与接收法律文书机关性质与级别相适应的原则,建议人民法院对民事检察建议的接收部门为人民法院的立案庭等。

参考文献:

1、何明田,魏茂华,芝春燕 《完善检察建议制发的对策分析》

2、彭志刚,于伟香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研究》

3、汤维建《申请再审不宜成为申请抗诉的前置程序

4、王晓,任文松 《民事检察建议的问题分析与完善路径—以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的完善与规范为视角》

5、吴昊天 《论民事检察建议》

李宇

法制史

2014100912

第18篇:检察建议工作规范化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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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工作规范化管理研究

作者:董永格 王艳秋 杨文萍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5期

作者简介:王艳秋,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副处长;杨文萍,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检察员。

【摘要】当前检察建议工作虽日趋规范,但其在适用方面仍然存在一定问题,探索并完善检察建议规范化建设,是使检察机关预防工作更加有效的重要途径。本文对检察建议的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论证,试图探索如何使检察建议更加规范化,以期真正提升检察建议工作的水平。

【关键词】检察建议;预防犯罪;规范化

一、运用检察建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建议在立法上的缺欠

检察建议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应当给予奖励。”2001年该法修订后,第三十三第二款保留了这一规定。在199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39条第二项中也提到了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47条、第48条对检察建议的适用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在2000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中要求:“加强检察建议工作,不断提高检察建议质量。进一步规范检察建议,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和权威性,结合办案,积极提出有内容、有分析、有措施的检察建议,并加强对相关单位的适时回访和落实情况的了解。对检察建议没有及时落实的,应当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负责归口管理,有关办案部门具体承办,检察长审核签发。”最高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税务系统中共同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通知》、《关于在金融系统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通知中也对加强检察建议、加强犯罪预防作出了具体规定。

最高检虽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但在《宪法》、《刑事诉讼法》、《检察官法》等相关法律上却并未对检察建议给予明确定位,其法律依据也只有《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检察机关职能的原则性规定及《检察官法》中的奖惩规定。检察建议书“书出无名”也成为其不受被建议机关重视及造成检察机关监督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检察建议在撰写中存在的问题

1.缺少针对类案的检察建议

通过类案分析对特定领域提出综合性的检察建议,具有较广的适用范围,也能产生良好的效果,形成一定的规模效应。举一反三。当前随着预防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针对类案的检察建议数量不断增多。如某院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关口前移,借鉴其他区县院在拆迁、建设等环节出现的职务犯罪类案,对本地区的某生态发展示范区项目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提出的具体建议内容未与单位的廉政风险防范机制紧密结合

根据了解,我院大部分检察建议在撰写时并没有调取单位的廉政风险防范机制,特别是职务犯罪类检察建议,很多是针对行政执法机关,这些机关、单位都建立了廉政风险防范制度,但其查找的风险点是否准确、全面,可操作性强,检察机关可以结合具体案件中反映出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区分已经查找到风险点但仍然出现问题及没有发现相关风险点等不同情况,提出具体可行的风险点和防范建议。

3.部分检察干警对检察建议的重要性和针对性认识不足

一是由于当前考核工作影响,有的干警对检察建议重数量、轻质量,不论是否有必要性、针对性都发送检察建议,导致检察建议质量不高。二是因平时办案工作量就很大,很多干警思想上存在重办案、轻建议的问题,或者将发送检察建议作为一项工作任务,认为那只是案件终结后按程序写上的几句套话,缺乏主观能动性,为完成任务勉强为之,因此不认真分析案件发生的原因,也不思考防范犯罪的办法,滥竽充数,影响了检察建议的质量。

4.检察建议内容空泛

一是有的检察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把握不够准确,部分干警在办案中能够发现案发单位犯罪隐患的存在,但往往不能深入进行相关调研工作,从而造成检察建议内容就事论事、就现象谈现象,导致建议没有实际成效。如有的检察建议书篇幅过短,不能形成完整的调查报告,论据不够充分,说理不够透彻,有的检察建议直接采取复制、粘贴的方式套用他人语句,以致出现部分检察建议在内容上存在雷同的情形。有的检察建议书则篇幅过长,用语不精练,重点不突出,针对性不强。二是有的检察建议虽然能够找准问题,且对存在问题阐述得比较深入、透彻,但改进措施的建议却内容空泛,且很多千篇1律,“要加强教育”,“要采取有效措施”等原则性强的套话在一些检察建议中常常出现,内容上缺少创新,有雷同之嫌,缺少让被建议单位可着手实施加以整改的实质内容。三是对财务、金融、医药、卫生等专业知识了解不够,有的检察建议不具有可行性,存在外行指导内行的情况。

5.对检察建议应当具体在何阶段由哪一部门制发缺乏相关规定,造成部门间的混乱

如对职务犯罪类检察建议,侦查部门与审查起诉部门应当如何把握分工,侦查部门是否应当做到一单位一建议,涉及敏感、热点等问题的检察建议应该如何撰写,对这些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导致检察人员在案件任务重的情况下容易对检察建议撰写互相推诿。

6.各部门工作相对独立,对其它部门制发的检察建议情况不了解,有可能出现重复劳动情况

如当前的检察建议规定中都没有规定侦查部门制发的检察建议要移送给审查起诉部门,这就使得审查起诉部门只能通过电话沟通等方式了解侦查部门是否已制发检察建议。

二、完善检察建议工作的几点建议

为更好地发挥检察建议作用,推进检察建议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笔者提出检察机关应从如下几方面入手改进该项工作:

(一)法律依据是基础

为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笔者建议应尽快立法,在《刑事诉讼法》或《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加入检察建议的相关内容,确立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更加有利于检察建议的落实和执行,为预防犯罪工作顺利开展提供重要保障。在当前立法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各地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人大常委会制定《加强检察建议实施工作的具体办法》,为更好地开展检察建议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实践指向。

(二)高质量的检察建议书是核心

检察建议属于非诉讼形式的检察活动,检察建议书也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只是一个法律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建议,其落实主要依靠自身的专业性、针对性,因此高水平的检察建议是其发挥的基础。

1.建立检察建议质量保障机制

通过质量保障机制分清责任、规范检察建议的内容质量,有效提升检察建议的认可度、权威性、可操作性。一要实现办案与拟定检察建议同步进行。承办人在办案中,要努力查找、发现案发单位或者行业存在的管理问题,在讯问、询问前就应结合案件情况,除就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了解外,还应查明案发的深层原因。不论案件是否立案,都应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发案单位,促进其整改。同时应根据各类案件具体情况详细规定应当由哪一部门人员撰写检察建议,避免部门之间出现矛盾。二要扎实深入地开展调研工作,增强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案件承办人员要针对已经发现的问题、存在的原因,深入案发单位,通过调取材料、座谈等各种方式,了解单位内部成员的心理状态、法律意识、行为方式和习惯等。特别是通过翻阅、调取单位廉政风险防范工作制度及相关文书档案,了解其机构设置、管理方式、职能配置、规章制度廉政风险点等,从而在已有工作基础上更进一步挖掘问题、查明原因,为提出科学、合理的对策提供充分的论据材料。三要加强学习,充分论证,避免外行指导内行情况出现。检察人员应加强学习,通过查找资料,阅读理论书籍等方式获取有关理论知识,借鉴经验,找到解决类似问题的方法对策,将理论和实务有机结合于检察建议之中。四要注重归纳、总结,加强类案分析。要注意收集、分析不同单位之间出现的类似案例,在撰写检察建议时可

综合分析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帮助被建议单位预防其它单位所发生的问题。同时加强对类案的分析和调研,注重分析发案的趋势,找出发案的规律,向有关部门提出防范建议,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2.进一步规范检察建议内容与要求

一份好的建议应该内容丰富,指明问题,分析透彻,建议具体可行。因此,检察机关应将检察建议书具备的内容要素作为格式要求明确下来,包括:

(一)事实部分。客观、真实、准确地陈述被建议单位在制度、机制、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其后可附有证明材料及相关信息来源的说明。

(二)说理部分。说理是连接“事实”与“建议”的桥梁,关系到被建议单位是否会理解和接受“建议”,因此要求检察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律功底、充分的调查研究能力、论证能力以及丰富的办案经验。

(三)建议部分。该部分是一份检察建议的最终落脚点,要立足所发现的问题,努力找到问题的根源,提出具体、明确、操作性强,具有前瞻性的切合被建议单位实际的整改措施。

(四)结尾部分。应提供检察机关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方便被建议单位沟通,并明确如果被建议对象不采纳检察建议,应予说明理由。

3.建立本院的检察建议电子档案,便与相互借鉴、学习和提高

即在本院网站上设立相关网页,由院办公室将各部门制发的检察建议及时上传至该网页,由收到回复函的部门及时将整改回复情况上传至该网页,并授予相关部门人员阅读权限。这样一是有利于各处室之间了解相互工作情况,避免重复劳动,二是可以为今后制发检察建议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促使我院检察建议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三是有利于检察建议包括回函材料的整理和保存,更方便日后查找、整理、阅读和分析。

(三)规范的检察建议工作制度是保障

1.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形成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与预防部门的合力应发挥预防部门开展犯罪预防工作专业性强、对被预防单位情况了解更深入的优势,在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下,预防与自侦相辅相成,在工作过程中,相互配合,预防部门制作包括案情梗概、发案原因、对策和建议等内空的预防调查报告,在侦查部门的侦查工作中更加准确、细致的发掘犯罪原因、制度漏洞等。

2.建立检察建议督促、落实机制

通过督促检查,一方面监督检察建议是否真正落实并可起到督促落实的效果,另一方面及时发现检察建议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对于被建议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予落实检察建议时,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将检察建议同时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请上述部门督促、协助检察建议的落实。一是加强沟通,努力提高检察建议采用率。检察建议的承办部门负责检察建议的跟踪、督促。发送检察建议之前重视与案发部门、单位加强沟通,就案发原因、管理漏洞及对策建议进行探讨,以促进理解、达成共识。比如采取走访、座谈会形式,与案发

单位领导、中层干部、普通员工进行面对面接触,共同讨论、分析后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通过与案发单位沟通,检察建议更容易受到单位重视,被采纳的几率更高,有利于检察机关树立起权威,促进今后工作的开展。

3.完善检察建议发送程序

检察机关应委派专人送达检察建议,送达人员应听取发案单位意见,阐明检察建议的严肃性,交由案发单位签收,以确保检察建议的时效性。

4.完善备案制度

如职务犯罪类检察建议书应一式六份,一份附卷,一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一份送达被建议单位,一份送达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两份报院预防处备案。回函在向上级检察院备案时要在本院预防处备案,由预防处对职务犯罪类检察建议统一管理。

5.建立回复制度

在送达检察建议时应规定一定期限内进行回复,超过该期限仍对检察建议置之不理或拒不接受检察建议的,可以发出落实检察建议催办函,对催办仍置之不理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反映。

6.建立督促落实制度

检察建议发出后不仅要督促回复,还要跟踪监督落实,在检察建议发出后,承办人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检察建议的落实、采纳情况,发现虽有书面回复却无实际整改行动的,可进一步启动提请被建议对象的上级机关追究相关人员领导责任和行政责任的程序。如果发现接受单位提出异议,应对该异议认真核实,如发现检察建议不当时,应及时撤销,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第19篇:关于县检察院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复函

**镇人民政府

关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

复函

**县人民检察院:

贵院《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检预防建„2010‟*号、*号)收悉。我镇**村***、***等人涉嫌挪用公款职务犯罪案件引起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分析研究存在问题、制定整改落实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对全镇党员干部进行宣传教育,并开展涉农资金及征地补偿款发放情况隐患排查,及时排除违纪违规风险点。现将我镇整改落实情况函复如下:

一、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和警示教育,提高干部法制意识 针对个别干部存在的思想政治懈怠、法制观念淡薄的现象,进一步加强法律法制宣传教育,以案释法,提高干部的法律意识,并督促全体干部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坚决杜绝贪污等违法行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根据贵院的建议,针对本镇存在和出现的问题,下一步我镇举一反三,开展反面典型案例教育,2010年先后开展村组干部集中培训2次,参训人员1300多人次;组织党员干部、村(社区)负责人80人到**警示教育基地参加学习;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村(社区)支书、主任50多人到县法院旁听**涉嫌挪用公款一案庭审全过程,使广大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进一步提高了对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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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公开透明,保障集体资产、资金的健康安全运行,及时有效地防范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四、严厉惩处违法行为,增强法纪威慑力

完善信访综合协调机制,畅通举报渠道,探索信访监督新途径,使群众积极参与民主监督,震慑违法违纪份子;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大力查处有影响的违纪违法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增强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对涉嫌犯罪者,依法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在此,感谢贵院在建议书中提出的良好建议,将在现有相关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完善。通过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大力度,努力杜绝此类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〇一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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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基层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化人员的改革建议

基层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化人员改革建议

一、检察技术信息工作的现状:

信息技术和现代侦查技术作为现代检察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已发展成为现代化办公和办案的重要平台。目前的检察技术信息运行机制包括两大部分内容:一是法律监督职能,主要由法医、司法会计、文字痕迹等传统技术领域组成。二是技术保障职能,主要由信息技术和现代侦查技术等现代技术作为支撑。

目前基层检察院技术信息业务水平仍处于起步阶段,很多问题亟待解决。近几年国家对检察机关的软硬件建设投入了很大的财力物力,但是检察人员的整体信息技术水平偏低,如何在短时期内大幅度地提高检察人员的信息技术观念和应用水平,是摆在我们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道难题。只有从检察技术信息化工作运行机制上进行彻底的改革,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阻碍检察技术工作健康发展的瓶颈问题。发展的瓶颈主要是人才方面,基层检察院本身编制就少,长期以来由于专业技术职称不被检察机关承认,大部分检察技术人员只好花精力在法律职称的评定上,严重影响了专业技术的发展。当前,检察机关实行的人员职务职级制度不能够适应检察现代信息化的发展。作为信息化建设主力,信息技术人员在其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的工作,但是信息技术职务在检察职务中却迟迟没能得到具体的体现。再就是检察技术管理制度相对滞后,我们在检察技术建设的过程中制定了许多管理的制度与条款,但它们的制定多带有些行政色彩,其中一些规定本身并没有认真考察客观实际,只是单纯参照以前的行政规定制定,而且由于所参考的行政制度本身大都脱离检察技术建设实际,这样做的后果是这些规定不仅不适合本单位检察技术的发展,没有可操作性,而且因为制定时的时效性、前瞻性严重不足而引发出了大量的问题。

二、体制改革

一是要将传统的检察技术工作切割出去,让司法鉴定监督真正归口于法律监督部门。司法鉴定监督和侦查监督、公诉等形成有效的法律监督合力。

二是彻底整合检察技术部门,明确检察技术部门的主要职责。技术应用是检察技术工作的核心,光有技术设备绝不等于技术应用。人员培训是技术应用工作的基础,没有训练有素的应用技术终端人员,检察机关的现代化办公、办案都将是一句空话。

三是完善检察技术现代化管理机制。通过与实际工作的结合,与各个部门沟通配合,总结出一套完善的检察技术管理规范制度与对内培训制度。还应该特别提出的是检察技术管理制度不仅包括检察技术部门内部的管理制度,更主要的是整个检察技术应用的管理规范,所以在检察技术管理方面检察技术部门必须有绝对的权威。

四是建立健全检察技术运行的长远发展机制。对检察技术领导组织结构应有明确定位。应该按技术分工和技术应用来确立检察技术领导小组,而不是单纯从行政层面来划分。对检察技术的长远发展规划必须考虑技术人员和专家的咨询意见,建立一套完整的规划设计管理机制,变领导决策为科学决策,变请示报告为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机制改革

省以下统管、大部制改革、电子检务工程的深入推进,为检察信息化工作的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技术信息部门在新的形势下要有新的定位,以更好的发挥技术部门在科技强检中作用。当前,我们亟须下大力气抓好各项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工作,并通过科技创新推动检察工作机制、办案模式和管理方法的转变。

一要扎实推进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深度应用。各级检察院要以更加前瞻的思维、更加饱满的热情和更加坚定的信念,坚定不移地把统一业务应用软件工作向前推进。检察信息化应用软件统一工作涉及面广、体系复杂,是科技强检发展史上一项前所未有的浩大工程,是一项摸着石头过河的艰辛工作,无论是业务层面还是技术层面都难免存在各种问题和不足。对这些问题和不足,既要认真对待,抓紧研究解决,又要尊重软件研发规律,以开放的心态和正确的态度,为统一软件梯次改进、逐步完善留下必要的时间和空间,保证软件统一工作顺利实施。

二要按照“一体两翼”的工作思路,大力加强检察技术工作。要紧紧抓住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有利时机,以检察技术全面深入应用于执法办案为“主体”,以司法鉴定实验室建设和加强检察技术工作管理为“两翼”,充分发挥检察技术在法律监督工作中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检察工作信息化是时代的要求,是检察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检察信息化建设又是一项综合工程,不单是对检察机关办公、办案硬性条件的改造,更是对传统的工作方式、工作流程的改造,只有以业务工作、管理模式的优化为本,将现代的信息化技术应用到工作实际之中,才能推动信息化工作的不断前进。

四、队伍建设

随着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不断深入,以网络技术为核心的信息技术已经应用到检察机关工作的方方面面,原有信息技术部门及人员的定位和管理机制已经满足不了新的信息化工作的要求。

检察技术人员历来是检察官中的特殊人群和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技术人员应当具有检察官和技术官双重身份。在检察官分类管理时,检察技术人员应列为单独序列进行管理,与检察系统的法律职称进行比照遴选,并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监督及惩戒机制。检察技术人员选任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选”,二是“任”, 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要综合考虑政治素养、廉洁自律、职业操守和专业素质、从业经历等多种因素,公平、公正地选任。检察技术人员的等级升降参照检察官等级升降,采取 “按期晋升”与“择优选升”相结合的办法。薪酬待遇逐步过渡到专业职务序列薪酬,合理拉开不同等级之间的收入级差。另外要扩大技术队伍编制,并进行合理分工,通过内部人员调节并进行适当培训或招聘适当层次的新的技术人员,根据责任及专业层次不同进行分工,让高层次的技术人员从繁琐的工作中脱离出来,从而使技术人员能够集中精力主攻信息资源的规划和管理、科技项目的开发和应用、重大疑难案件的技术协助和新技术的应用,把科技强检工作上升到一个新的层次。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作为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检察职能的执法机关,在强化业务能力,提高业务水平的同时,同时必须掌握高新的信息科学技术,以高科技来武装队伍,以高科技来打击犯罪,震慑犯罪。检察机关的信息化、现代化是个长期而艰巨的工程,对检察技术信息人员的任职要求会更高更严,合理调整技术人员职能及定位,进行体制创新、机制创新,才能有效推进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

检察建议申请书
《检察建议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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